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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
王某某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再审刑事案(无罪)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劳教所所长,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出借公款,借款方五良织布厂与劳教所有长期劳务合作关系,所借款项用于织布厂的经营和资金周转,且在短时间内全部归还,王某某没有从中谋取个人利益,其行为不具有挪用公款罪公款私用的本质特征,不符合上述某政府22002年关于挪用公款罪立法解释的规定,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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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滥用职权罪再审刑事案(无罪)
申诉人李某1及辩护人提出,申诉人仅是村文书,不具有“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身份,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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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1贪污、挪用资金再审刑事案(无罪)
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赵某1犯贪污罪,虽有一定的证据,但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被告人赵某1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判此罪证据不足,贪污罪名不能成立,予以采纳。XXX人民检察院出庭认为,依据现有证据不能得出赵某1犯有贪污罪的排他性唯一性结论,应予以支持。根据现有证据,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赵某1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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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3、徐某1等贪污罪再审刑事案(无罪)
本院予以采纳;XXX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XXXXXXX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原审上诉人徐某1贪污14959.9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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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贪污罪再审刑事案(无罪)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某犯贪污罪事实有误,应予纠正。原审被告人宋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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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敬某某贪污罪再审刑事案(无罪)
原一、二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马敬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改判纠正。对原审被告人马敬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应当改判无罪的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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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案(无罪)
原审判决定罪时未考虑到瑞某某公司电费、物业费账户存在收支混用情况,即可能将收取的电费用于支付公司其他管理费用,未考虑到业主欠费部分,未考虑到公司运营可能存在亏损等情况,所认定的事实并未能得出李某1侵占瑞某某公司财物达到犯罪标准的唯一结论,故原审判决认定李某1犯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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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2职务侵占再审刑事案(无罪)
王某2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再审裁定认定王某2构成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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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某职务侵占再审刑事案(无罪)
根据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评判,冉某某与十年红公司关于葡萄酒货款的纠纷未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冉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原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冉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被告人冉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冉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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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田某1职务侵占再审刑事案(无罪)
首先,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原审被告人张某1、田某1具有非法占有金田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张某1、田某1接受谢某转让的股份,是在金田公司处于严重亏损且没有其他人接手的状态下,才被动接受了该部分股份。其次,原审被告人张某1、田某1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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