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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详解
226.职务侵占罪
发表时间:2026-10-17     阅读次数:     字体:【大中小】

职务侵占罪

【罪名构成】

一、概念及其构成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吸收单行刑法作出修改后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自1988年1月21日起施行)将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自1995年2月28日起施行)第十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十二条规定:“国工作人员犯本决定……第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处罚。”1997年《刑法》将贪污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作人员,将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规定为职务侵占罪。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九条对本条作了修改,主要是调整了法定刑,将原来的两档刑罚增加至三档,并修改了相应档次的刑期,增加了罚金刑,取消了没收财产刑。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根据2008年6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通过虚假验资骗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三无”企事业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客体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的规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私营、独资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成为我国刑法中“单位”的关键。行为人通过虚假验资骗取工商营业执照成立的企业,即便为“三无”企业,只要具有法人资格,并且不是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不是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能够成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这些单位中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也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根据2018年9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虚假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如果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入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本单位财物”,是指行为人所在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即可构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务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犯罪未遂论处。
  本罪是数额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本罪。
  根据2026年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标准参照贪污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贪污罪定罪标准: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2022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6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2026年2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水运物流过程中,将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的货物非法占为己有,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运输、仓储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四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职工。四是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的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和职工。
  实践中,有的单位为请他人代为处理特定事项而任命其职务,约定特定事项完成后该职务自动解除,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也不为其发放工资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只是约定事成后按一定比例提成对此,应当认为双方未形成实质上的劳动关系,而实质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单位任命其职务,主要是为了便于从事对外活动,以顺利完成特定事项。对此,一般认为其不具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身份。
  根据1999年6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根据1999年6月25日《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关于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成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犯罪的定性问题,为了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在没有司法解释规定之前,对于已起诉到法院的这类案件,原则上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根据2000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根据2001年4月26日《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主体的批复》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和第二百七十二条所规定的“其他单位”的范围。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或信教公民共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和非法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或挪用宗教活动场所公共财产的,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根据2001年5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根据2011年2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员工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款规定中的“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2011年2月15日《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范×涉嫌职务侵占案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范×利用其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务,将小区警卫室用房对外出租后所得租金占为己有,属于职务侵占犯罪行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侵占的是本单位的财产,仍故意为之。
  二、认定
  (一)本罪与
贪污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二)共同侵占单位财物的处理
  对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的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征定性,如主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那么同案犯都定贪污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同案犯定职务侵占罪。另一种意见是: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全案都定职务侵占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分别定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定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定职务侵占罪。倾问于第二种意见。
  (三)本罪与
盗窃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已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四)本罪与
诈骗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诈骗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且一般系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财物。
  3、犯罪的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
  (五)本罪与
侵占罪的界狠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系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侵占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侵占罪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侵占罪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三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5、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占罪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2026年《
贪污贿赂解释(二)》的规定: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标准参照贪污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标准: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标准,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2021年7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做职务侵占罪的,根据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根据2023年6月26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按职务侵占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职务侵占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职务侵占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职务侵占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按照犯罪数额巨大与数额较大之差,除以数额较大的法定最高刑与量刑起点之差,计算犯罪数额对应增加的刑罚量。
  (2)按照数额特别巨大与数额巨大之差,除以数额巨大的法定最高刑与最低刑之差,计算犯罪数额对应增加的刑罚量。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的;
  (2)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
  (4)多次职务侵占的;
  (5)在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过程中进行职务侵占的;
  (6)为违法犯罪而实施职务侵占或者将职务侵占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的除外;
  (7)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一般并处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
  5.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
  (2)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或者募捐款物的;
  (3)为违法犯罪而实施职务侵占或者将职务侵占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4)挥霍赃款赃物,致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无法挽回的;
  (5)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6)拒不退赃退赔的;
  (7)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司法疑难解析】
  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与相关涉企犯罪的适用。虽然法律应当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等所有市场主体,但同时也要注意公有制经济和非公经济实际运行情况的差异,不能简单地将“平等保护”等同为“同等处罚”,以真正体现党中央提出的“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要求。主要理由:一是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类似行为的,部分情况下后者的法定最高刑低于前者。在刑法中,主体身份往往是影响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因为行为主体身份不同,职责不同,实施类似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会有大小轻重之别,因此,在是否定罪、罪与非罪、量刑轻重上可能会需要有所区别,这也符合权责一致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二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大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仍是个人企业、家族企业,企业产权不清晰、经营不规范、资产处置较为随意等问题较为普遍,公权力特别是刑事司法力量深度介入民营经济经营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当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是否真正有利于产权保护和民营企业发展,能否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等,还需要深入调查研究,对此需谨慎对待。三是从刑事司法实践情况来看,与国有企业相比,对于民营企业涉及刑事诉讼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适用存在随意扩大、忽视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等问题,鉴此,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还需要体现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对人的羁押性强制措施、对物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合理使用,不能通过一味提高刑罚配置来解决。

【刑法条文】

 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原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刑法修正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二十九、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规定】

名称

颁布日期

人大决定、解释和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批复的意见

2005年12月0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已失效)

1995年0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已失效)

1988年01月21日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次修订)

2023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次修订)

2016年02月0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一次修订)

2011年01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06年0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0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1996年10月29日



定罪量刑常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附解读】

2026年04月1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2022年0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2021年07月0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已失效)

2017年03月0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

2016年04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年被修正)

2013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通知(已失效)

2010年09月1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附解读】(已失效)

2010年05月0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2000年0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

1995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侵占和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1995年11月07日



其他(按日期排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6年02月0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问题的通知(内部)

2021年05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2020年02月0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

2018年09月2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2016年04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附解读】

2015年10月29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2014年11月15日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范×涉嫌职务侵占案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2012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关于对范×涉嫌职务侵占案犯罪主体问题征求意见的函》的回复意见

2012年10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员工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问题的复函

2011年02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0年1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通过虚假验资骗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三无”企事业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客体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

2008年06月17日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

2005年06月24日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主体的批复

2004年04月30日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职务侵占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2003年04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1年05月2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2001年04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001年0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的通知

1999年10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9年06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已失效)

1995年02月28日



【相关案例】

案例号

名称



典型案例


典型20260708

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典型2025050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的通知

典型20251105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个涉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

典型20250609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

典型2023122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典型20231010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二起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内有7个再审无罪案件)

典型2023073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1个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



公报案例


公报2020年05期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江浩挪用资金案(业主委员会)

公报2009年08期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江职务侵占案(货运驾驶人)

公报2002年03期

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受聘于国有公司的人)

公报2002年02期

唐志华等五人贪污、职务侵占、企业人员受贿案

公报1996年04期

陈拥军侵占案(国有企业职工)



审判参考案例


【第1610号】

苟某被诉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职务侵占罪与非罪的界定

【第1552号】

程某权职务侵占案——预先核准名称但未正式登记成立的“公司”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

【第1499号】

王海英职务侵占案——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他人股份继而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1440号】

韩枫职务侵占案——如何判断行为人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第1138号】

赵玉生、张书安职务侵占案——村民小组组长将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据为己有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第1137号】

谭世豪职务侵占案——单位员工利用本单位业务合作方的收费系统漏洞,制造代收业务费用结算金额减少的假象,截留本单位受托收取的业务合作方现金费用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第872号】

曹建亮等职务侵占案——村干部侵吞土地补偿费的如何定性

【第642号】

钱银元贪污、职务侵占案——如何理解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第516号】

刘宏职务侵占案——用工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原单位工作人员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第484号】

虞秀强职务侵占案——利用代理公司业务的职务之便将签订合同所得之财物占为己有的,应定职务侵占罪还是合同诈骗

【第461号】

王一辉、金珂、汤明职务侵占案——利用职务便利盗卖单位游戏“武器装备”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第452号】

贺豫松职务侵占案——临时搬运工窃取铁路托运物资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第290号】

向灵、刘永超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吸收犯的具体认定

【第274号】

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的认定

【第247号】

林通职务侵占案——名义职务与实际职务不一致的应当如何判断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

【第246号】

赵某盗窃案——如何区分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

【第235号】

于庆伟职务侵占案——单位的临时工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213号】

董佳、岑炯等伪造有价票证、职务侵占案——以假充真侵占门票收入款行为的定性

【第192号】

潘勇、王伟职务侵占、虚报注册资本、贷款诈骗案——以非法侵占物进行抵押贷款、逾期不还贷行为的定性

【第029号】

陈贵杰等贪污案——银行临时工与外部人员勾结监守自盗应如何定罪

【第022号】

汪美坤、李云田等侵占、盗窃案——企业聘用的合同工人勾结外部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窃企业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第021号】

罗辉、王凌云等侵占案——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骗取公司代管的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



高法案例库


20251801094001

邹某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裁定假释案——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应当包含罪犯先行羁押期限

20250501226003

覃某清、黄某莉、谭某梅职务侵占案——村民小组工作人员非法占有村集体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20250501226002

程某权职务侵占案——预先核准名称但未正式登记成立的“公司”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

20250501226001

饶某职务侵占案——通过正常商业谈判提高商品售价后,向本公司隐瞒与客户之间的真实价格,并以差额资金套取公司商品行为的定性

20250501222002

靳某峰诈骗、职务侵占案——对借款不还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审查认定

20250501221002

李某、宁某群、林某波等盗窃案——利用工作上形成的有利条件窃取本单位财物行为的定性

20250301226003

刘某霞等职务侵占案——涉互联网企业职务侵占罪中“单位财物”的认定

20250301226002

王某甲职务侵占案——利用职务便利擅自以公司名义维权并侵占赔偿款行为的定性

20250301226001

丁某莲职务侵占宣告无罪案——被告人二审期间死亡案件的程序适用

20240501226008

关某某、赵某职务侵占案——将个人银行卡提供给单位使用后,通过挂失方式取走卡内资金行为的定性

20240501226007

冯某某职务侵占案——职务侵占罪中犯罪金额的认定

20240501226006

许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客户资金,非法据为己有行为的定性

20240501226005

熊某甲、雷某职务侵占案——员工加价销售公司产品侵吞差额利润构成职务侵占罪

20240501226004

施某某职务侵占案——股东对个人企业独立经营的经济收入具有支配权,不宜作为新设立合资公司的财产对待

20240501226003

王某甲、王某乙职务侵占案——拆迁过程中村干部侵吞公共财物行为的定性

20240501226002

严某勇职务侵占案——职责类监守自盗行为的司法认定

20240501226001

顾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司销售人员以欺诈方式越权收取客户货款,非法占有行为的定性

20240501221007

黄某某盗窃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行为的界分

20240401226001

郭某、王某职务侵占案——利用职务便利截留私募基金财产归个人所有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20240301226003

谭某浩等职务侵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劳务挂靠中利用被挂靠公司任命职务便利私自变卖施工材料的行为认定

20240301226002

桂某职务侵占、贪污、受贿案——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在担任管理职务前后的身份区分及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财物时的性质认定

20240301226001

聂某某职务侵占案——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本单位财物”的认定

20231601226002

王某职务侵占案——被侵占财产权属存在争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20231601226001

段某某职务侵占案——股东转让争议与及职务侵占罪的区分

20230501226008

张某职务侵占案——窃取型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分

20230501226007

王某某职务侵占案——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20230501226006

王某川职务侵占案——受国家机关委派收取规费的行为定性

20230501226005

武某职务侵占案——涉案赃款用于直播平台打赏行为的认定及处置

20230501226004

卿某跃等职务侵占案——新法减轻主刑并增加附加刑时,应以主刑作为判断刑罚轻重的标准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20230501226003

徐某栋、朱某华职务侵占案——保险代理人作为职务侵占犯罪主体的认定

20230501226002

虞某强职务侵占案——利用代理公司业务的职务之便将签订合同所得之财物占为己有的,应定职务侵占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20230501226001

孙某亮职务侵占案——事前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分子通谋,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20230401226002

王某1职务侵占案——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他人股份继而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

20230401226001

贺某松职务侵占案——临时搬运工窃取铁路托运物资的,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20230301226001

付某、李某职务侵占案——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

20230201226001

韩某职务侵占案——如何判断行为人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人民司法


司法202405004

实际股东的身份认定及其行为定性

司法202311046

内外勾结型职务侵占罪的法律适用

司法202029018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司法201935041

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的界分

司法201814032

个人公司财产混同时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司法201516012

村干部侵吞土地补偿费的定性

司法201502030

通过签订合同骗取本单位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

司法201204059

通过诈骗手段收走公司货款构成职务侵占罪

司法200922064

职务侵占罪中职务性与本单位财物的认定

司法200908052

涉公房职务侵占罪的认定及犯罪数额计算

司法200824047

以换卡方法逃避高速公路通行费之定性

司法200812065

火车司机同农民相勾结盗卖燃油,共同构成职务侵占罪

司法200804062

合同诈骗抑或职务侵占之考察

司法200804054

跨越集体企业、国有企业两个时间段的侵占公共财物行为应如何定性

司法200722067

修改数据非法获取游戏装备之行为定性

司法200720068

从金融机构代办员、信息员身份,谈职务侵占罪、诈骗罪的认定

司法200708064

临时装卸工窃取托运物品应定职务侵占罪



中国检察官


中检202410064

“假贸易真融资”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真实交易货物行为定性

中检202406074

利用职务之便倒卖公司微信公众号行为探讨

中检202316061

企业增资改制时职务侵占犯罪对象的认定

中检202314048

身份犯单独利用共同管理权窃取单位财物行为的定性分析

中检202304067

伙同他人骗取本公司钱款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中检202214068

侵占商业机会利益行为的法律适用

中检202202068

利用职务便利签订合同行骗的行为定性分析



人民法院报


法报2025031308

职务侵占罪中“本单位财物”的认定

法报2024091908

马某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法报2013091906

刑事被害人自救行为的正当化——浙江宁波北仑法院判决何朋等职务侵占案

法报2012121308

私自处分保管财物构成职务侵占——河南洛阳中院判决吴玉录职务侵占罪案

法报2011092207

在从事单纯劳务性工作中侵吞单位财物的行为定性——海南洋浦开发区法院判决刘运宏犯职务侵占罪案



检察日报


检报2022121308

在公司成立过程中,与合作方合谋虚报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检报2022112908

巡井工人伙同他人盗窃原油应如何认定

检报2022112208

帮助销售加油卡行为性质的认定

检报2022052408

如何界定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

检报2021071304

银行职员利用工作便利实施欺诈行为的认定

检报2019122003

非公企业股东“恶意自我交易”侵犯产权如何认定



【相关观点】

编号

名称



观点集成


观点集成030734

利用工作便利条件将本单位财物窃为己有的,构成盗窃罪

观点集成030780

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审查认定

观点集成030781

职务侵占罪的量刑

观点集成030782

用工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但仍实际行使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观点集成030783

单位临时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观点集成030784

以假充真侵占门票收入款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观点集成030785

利用职务便利盗卖单位游戏“武器装备”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观点集成030786

利用职务之便将依据有效合同取得的单位财物占为已有的,应定职务侵占罪

观点集成030787

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司代管客户保证金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观点集成030788

国有公司工勤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职务之便内外勾结共同窃取国有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

观点集成030789

名义职务与实际职务不同时应以实际职务范围为准,判断当事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

观点集成030790

对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的理解

观点集成030791

村民小组干部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集体财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观点集成030792

村民小组组长将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据为已有行为的定性

观点集成030793

村民小组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单位”

观点集成031098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实施职务侵占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的,不存在数额减半入罪的情形



人民司法


应用200813070

如何区分利用职务便利或工作便利犯罪的性质

应用200602101

对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的案例解析

应用200412070

无人售票公交车司机偷配钥匙占有票款定性分析(盗窃)



人民法院报


法报2022122908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转化”的认定

法报2019062707

通过植入程序造成取款不入账行为的认定

法报2018112206

销售代理人员骗取本公司财物的行为定性

法报2018092706

里应外合盗窃石油行为如何定性(职务侵占)

法报2018051708

利用职务便利秘密窃取财物行为的性质

法报2016102606

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单位财产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

法报2015061106

骗取学校择校费的行为如何定性(职务侵占)

法报2015060306

财物控制权限是“利用职务之便”的关键要素

法报2013121806

承运方偷换承运中的货物应如何定性

法报2013053007

采取诈骗手段截取公司货款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报2012112807

监守自盗案中被告人的工作职责对犯罪定性的影响

法报2012062107

因“公”支出不影响职务侵占罪的定罪

法报2011111006

保安勾结外部人员盗窃本单位财物如何定罪(职务侵占)

法报2011071406

银行职员骗取巨额贷款购买彩票构成职务侵占罪



检察日报


检报2024081006

依据“财产+组织”标准界定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

检报2024060406

个体工商户应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

检报2023072506

公私合资企业私企代表侵吞公司财产的行为定性

检报2020090203

一人公司股东“侵财”何种情形构成犯罪

检报2020032903

适用“双重标准”认定职务侵占罪

检报2018091603

区分业务环节认定快递员“窃取型”侵财犯罪

检报2018012603

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土地转让差价如何定性(职务侵占)

检报2018011203

快递配送站长虚构订单侵财如何定性

检报2016071003

网管篡改收费记录侵吞营业款如何定性

检报2016021903

借用其他单位资质开采原油 又私下盗卖如何定性(职务侵占)



专家观点


专家20220127

擅自转移、变更股权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周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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