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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详解
221.盗窃罪
发表时间:2026-10-17     阅读次数:     字体:【大中小】

221. 盗窃罪

【罪名构成】

 一、概念及其构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吸收1979年《刑法》作出修改后的规定。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自1982年4月1日起施行)对盗窃罪的法定刑作了修改,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1997年《刑法》对盗窃罪处死刑的情况作了严格的条件限制,规定在两种情况下最高刑才能判处死刑。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对本条作了修改,删去对盗窃罪可以判处死刑的规定,增加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类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规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018年3月11日修正的《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因此,对于任何严重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都应予以法律追究。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公私财物”,是指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电力、煤气、自来水等能源;电话费、上网费等电信费用;国库券等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账户里的资金、股票;以及毒品、发票等等均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本罪所指的公私财物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例如,在自已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震灾发生时,为了暂时避难而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人由有。放养在养殖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人出有。上述财物等仍可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物也能够被人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力、煤气、移动电话码号等。不能被人们控制的阳光、风力、空气、电波、磁力等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仅仅具有主观价值(如有纪念意义的信件)以及几乎无价值的东西,就不能成为我国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窃行为人如果将这些本身无经济价值的财物偷出去后,通过出售或交换,获得了有价值的财物(相当于销赃数额),且数额较大,则可以考虑以盗窃罪论处。
  (3)能够被移动。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开采出来的石头,从自然状态下运回的放在一定范围内的砂子,放在盐厂的海水,地上的树等。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卖不动产,是非所有人处理所有权,买卖关系无效,属于民事上的房地产纠纷,不能按盗窃罪处理,个别情况下可以以诈骗罪论处。
  (4)他人的财物。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但有时也有这种情况,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处分的财物,也应视为:“他人的财物”。如仓库管理员领取的库存品,旅客借用旅馆的电视等。“遗忘物”是遗忘人丢失但知其所在的财物,大多处于遗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内,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遗忘人,亦视为“他人的财物”;“遗失物”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财物,行为人拾得遗失物,一般不构成犯罪;“无主物”是指被所有人抛弃的财物、无人继承的遗产等,占有无主物,不构成犯罪。被人抛弃的财物归先占者所有;占有无人继承的遗产应退还给国家或集体。
  (5)一些特殊的财物尽管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仍不能成为盗窃对象。如枪支、弹药,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等。不同的财物或同一财物处于不同的位置、状态,它所表现的社会关系不同,作为犯罪对象时,它所代表的犯罪客体也不同。如盗窃通讯线路上的电线构成破坏通讯设施罪,盗窃仓库中的电线则构成盗窃罪。因为前者的直接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而后者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关于秘密窃取的认定
  “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
  (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如果正在取财的过程中,就被他人发现阻止,而仍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犯罪,应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如果取财时没有发觉,但财物窃到手后即被发觉,尔后公开携带财物逃跑的,仍属于秘密窃取,要以盗窃论处;如果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后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取走财物的仍构成秘密窃取;如果事先乘人不备,潜入某一场所,在无人发现的过程中秘密取财的,也为秘密窃取。
  (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现的,也应是本罪的秘密窃取。
  (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如果在取财过程中,事实上已为被害人发觉,但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未加阻止,行为人对此也不知道被发觉,把财物取走的,仍为秘密窃取。如果行为人已明知被他人发觉即使被害人未阻止而仍取走的,行为带有公然性,这时就不再属于秘密窃取,构成犯罪的也而据其行为的性质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
  秘密窃取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采取撬锁破门、打洞跳窗、冒充找人等入室盗窃;有的是在公共场所割包掏兜、顺手牵羊进行盗窃;等等。但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其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就可构成本罪的盗窃行为。
  关于数额较大的认定
  根据2013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该《解释》第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2015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盗窃一般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盗窃文物,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按照盗窃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上述规定主要是考虑:对于盗窃犯罪而言,盗窃数额固然是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但除此之外,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犯罪方式、盗窃对象等也应当是影响社会危害性的重要因素。在综合考虑有关情节基础上,对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作出特别规定,可以避免“唯数额论”的不足,更好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刑法基本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刑法原理。
  关于多次盗窃的认定
  “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根据2016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关于多次盗窃中“次”如何认定的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意见》的规定:多次盗窃中“次”的判断,可以参照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多次抢劫”的规定认定。但“多次盗窃”与“多次抢劫”必定有所不同,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主观方面考量行为人是基于一个盗窃的故意,还是多个盗窃的故意;同时,更需要结合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实施行为的条件,以及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来综合判断。
  关于入户盗窃的认定
  “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同样参照2005年《两抢意见》关于“户”的规定: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等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关于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
  “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同样可以参照2005年《两抢意见》的相关规定。
  关于扒窃的认定
  “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
  关于如何具体理解“随身携带的财物”,对于被害人携带,但不是随身携带,而是放在触手难及地方的财物,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放置在行李架上的财物,不应认定为“随身携带”,对此不存在争议。对于虽已离身,但被害人放置在自己身旁、触手可及的财物,如放置在座椅旁、车筐内等的财物,应否认定为“随身携带”,尚存在较大认识分歧。我们认为,扒窃行为中“随身携带的财物”,应当限缩解释为未离身的财物,即被害人的身体与财物有接触,如装在衣服口袋内的手机、钱包,手提、肩背的包,坐躺、倚靠着的行李等。
  关于盗窃数额的认定
  根据2013年《盗窃解释》第4条的规定: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1)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已改为“价格认证”);(2)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3)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4)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5)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该《解释》第5条规定: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1)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2)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互联网上网流量如何认定盗窃数额征求意见的复函》的规定:关于通信公司员工违规开通流量包后私自销售犯罪数额认定问题,经研究,可以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实务中,对于所有盗窃案件、甚至其他侵财案件中,对于盗窃数额难以查清的情形,亦可参照适用该复函的精神。
  关于盗窃未遂如何定罪
  数额较大一般是指实际窃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人没有实际取得财物,即盗窃未遂,一般情况下不应以犯罪处理。根据2013年《盗窃解释》第12条的规定: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2)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关于入户盗窃既未遂如何认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入户盗窃但未窃得财物应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规定:有关部门就入户盗窃但未窃得财物应如何定性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对入户盗窃但未实际窃得任何财物的;应当以盗窃未遂论处。
  关于盗窃毒品、赃款赃物如何定罪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根据2013年《盗窃解释》第1条第4款的规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根据2025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定罪处罚。
  根据2023年6月26日《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盗窃、抢夺、抢劫毒品,构成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量刑。盗窃、抢夺或者抢劫毒品后实施贩卖毒品等毒品犯罪的,依法数罪并罚。
  其他特殊形式盗窃犯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8条的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根据200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的规定:明知是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而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4条的规定:盗窃油气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为他人盗窃油气而偷开油气井、油气管道等油气设备阀门排放油气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罚。盗窃油气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2020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的规定:实施“碰瓷”,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窃取、夺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定罪处罚。
  根据202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针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实施盗窃,损害文物本体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情节严重的;2.以被确定为市、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整体为盗窃目标的;3.造成市、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本体损毁的;4.针对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实施盗窃,所涉部分具有等同于三级以上文物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2023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下列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1)盗窃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的;(2)偷砍他人在自留地或者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的。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以盗窃罪论处。在决定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对涉案林木资源的损害程度以及行为人获利数额、行为动机、前科情况等情节;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根据2026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在水运物流运输、储存等环节非法占有他人货物行为的定性,应当从行为人实施相关行为前有无实际控制货物、所采取的行为手段等方面进行判断。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有押运人看管或者采取物防技防等方式监控的货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水运物流装卸、交付等环节非法占有他人货物行为的定性,应当从行为人采取的主要手段、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等方面进行判断。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设置暗舱、提前关闭阀门、掺杂掺假等手段,窃取他人货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组织、策划、指使盗窃,符合本条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策划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2)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2013年《盗窃解释》第7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谅解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根据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1)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2)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3)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二)盗窃既遂与未遂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例如,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从火车上将他人财物扔到偏僻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又如,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放在浴室内的金戒指藏在隐蔽处,打算日后取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控制该财物,但因为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而不能认定为未遂。
  应当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态、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人口袋、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但就体积很大的财物而言,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定为既遂。再如盗窃工厂内的财物,如果工厂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则将财物搬出原来的仓库、车间时就是既遂;如果工厂的出入相当严格,出大门必须经过检查,则只有将财物搬出大门外才是既遂。又如间接正犯的盗窃,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财物,即使利用者还没有控制财物,也应认定为既遂。
  (三)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l、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为盗窃其他财物,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被盗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使用后非法占有车辆,或者将车辆遗弃导致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将车辆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从重处罚。
  4、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5、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毁损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从重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6、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7、使用投毒、爆炸方法偷鱼的犯罪性质问题。如果是出于盗窃的目的,毒死或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定为盗窃罪;如果不顾人畜安危,向供饮用的池塘中投放大量的剧毒药物,或者向堤坝、其他公共设施附近的水性中投掷大量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大损失的,应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或爆炸罪;如果是为了偷鱼或挟私报复,向鱼塘内投放大量剧毒药物,严重污染水质,毒死整塘的鱼,使集体的或个人承包的养鱼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损失惨重的,应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同时还应查明毒物或炸药的来源,如牵连犯有其他罪的,则应从一重罪惩处。
  8、盗伐林木的犯罪性质。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秘密地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因为本法分则另有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不以盗窃罪论处;如果不是盗伐生长中的林木,而是盗窃已经采伐下来的木料的,或者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则应构成盗窃罪。
  9、对盗窃珍贵文物的,如果仅属窃取,应定盗窃罪;在盗窃过程中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可以按盗窃罪或者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中的一重罪从重处罚。
  l0、盗窃墓葬,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应以盗窃罪论处;虽未窃得财物或窃得少量财物的,如情节严重,也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窃取少量财物,情节轻微的,可由公安机关酌情给予治安处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应依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
  11、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或公文、证件、印章的,因盗窃的是刑法规定的特定对象,故依法应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或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不以盗窃罪论;如果在盗窃到的手提包中意外地发现放有枪支、弹药,因无盗窃枪支、弹药的故意,仍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盗窃拎包后发现内有枪支、弹约而又私藏的,则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
  l2、盗窃铁路线上行车设备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构成犯罪的,根据1990年9月7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的《铁路法》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
  l3、窃取支票骗兑现金或者骗购物品的犯罪性质。窃取他人购买的旅行支票,摹仿失主签字,骗兑现款或者骗购物品的,窃取单位盖过章的空白支票,填写收款单位和金额,骗购物品的,如果数额较大,一般构成盗窃罪。行为人虽然使用了欺骗手段,但他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取得支票是决定性的,而兑现或购物是继续完成盗窃行为,最终受损失的是丢失支票个人或单位。所以,仍应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票据诈骗罪。如果盗窃犯勾结他人冒充签发支票的个人或单位人员去兑现或购物的,后者如果知道支票是偷来的,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如果不知道支票是偷来的,他冒名顶替,虚构事实,采用欺骗方法占有财物则可定为票据诈骗罪。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2013年《盗窃解释》第1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2015年《文物解释》第2条的规定,盗窃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2013年《盗窃解释》第6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该《解释》第7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谅解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该《解释》第8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该《解释》第13条规定: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该《解释》第14条规定: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根据2013年8月7日《江苏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的规定:(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2021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
  1.构成盗窃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构成盗窃罪的,根据盗窃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4.构成盗窃罪的,综合考虑盗窃的起因、数额、次数、手段、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根据2023年6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
  1.根据盗窃数额和相关情节,在下列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数额未达到较大起点且不属于情节轻微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盗窃数额达到2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不满2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一件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2)盗窃数额达到5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盗窃数额达到2.5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2.5万元以上,未达到5万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一件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超过三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二件的,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盗窃数额达到4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3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盗窃数额达到20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20万元以上,未达到40万元的,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三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超过三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国有馆藏二级文物超过一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的文物中包含一般文物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以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但盗窃未遂的,应根据相应的犯罪数额和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综合考虑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后决定宣告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并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等情形之一的;
  (2)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3)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4)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友财物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7)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8)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9)为违法犯罪而实施盗窃或者将盗窃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的除外;
  (10)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1)因生活所迫或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将部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按比例减少刑期。
  (3)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家庭成员、近亲属的谅解程度,减少基准刑的20%-50%。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盗窃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先决定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进行比较,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
  6.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7.构成盗窃罪的,根据盗窃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单处罚金的,一般应在盗窃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处,最低不得少于二千元。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以上盗窃数额二倍以下罚金。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
  8.构成盗窃罪的,综合考虑盗窃的起因、数额、次数、手段、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
  (2)具有多次盗窃、扒窃情形之一,且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
  (3)教唆、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盗窃的;
  (4)为违法犯罪而实施盗窃或者将盗窃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6)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盗窃受过行政拘留的;
  (7)拒不退赃退赔的;
  (8)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司法疑难解析】
  1.盗窃积分行为的定性。行为人利用其发现的电信公司管理的电信商城存在的系统漏洞,即部分城市的手机卡号可以在不激活、不扣话费的情况下兑换具有支付功能的商城积分,遂大量购入卡号用于兑换商城积分,并将兑换所得积分在商城平台上购买金银饰品及充值可以线下使用的多用购物卡,而后低价销赃获取钱财。对上述案件的处理,特别是适用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实务刑法评注主张:(1)定性适用盗窃罪。主要考虑:诈骗罪与盗窃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使人陷入错误认识后进行交付的行为,本案行为人通过兑换移动商城积分获取钱财的行为只是利用了系统漏洞,且该系统漏洞是客观存在的,其并未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故不宜认定为诈骗罪。(2)盗窃对象为移动商城积分。主要考虑:行为的主要目的是兑换移动商城积分,虽然商城积分为具有虚拟性,但是可以充值多用购物卡和购买金银饰品,行为人也是通过转卖购物卡及金银饰品的方式获取钱财。(3)关于盗窃金额,宜以电信公司的实际损失来认定。主要考虑:以获取的移动商城积分所对应的消费力认定犯罪金额,未考虑移动商城消费力与实际购买价值之间存在差异的客观情况,存在不妥。而以商城消费的积分所对应的实际价值来确定,考虑到被告人低价销赃的事实,并以此为标准估算犯罪金额,似有不妥。因此,以公司的实际损失来认定犯罪金额,既考虑了被害单位的实际损失,又对被告人相对有利,以此认定为妥当。
  2.非法获取虚拟财产行为的处理。实务刑法评注主张:(1)虚拟财产无疑具有财产属性,但是否属于财物,前置法尚未明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目前,似未见其他法律的规定。在前置法律依据不明的情况下,具有财产属性并不必然意味成为刑法上的财物,对相关行为不一定要适用财产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适用就是例证。同理,可以认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对象“数据”同样可以具有财产属性。(2)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民法界争议很大。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在前置法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刑法冲到最前面不一定是最好的选择,应当坚守刑法的二次法属性,尽量秉待谦抑立场。只要民法等前置法先明确了虚拟财产的财物性质,刑法上适用财产犯罪就没有任何问题。(3)在前置法律供给不足的情况下,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最高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实现罪刑相当,不会轻纵犯罪。在确实无法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罪名的情况下,比如没有使用技术手段而是直接敲诈勒索、抢劫虚拟货币的,也可以考虑通过手段行为予以评价;在极个别法益侵害程度高、社会危害大,手段行为确实难以罚当其罪的情况下,作为例外,可以考虑将行为对象解释为财产性利益,尝试适用财产犯罪定罪处罚当然,这样一个处理路径实属当下的“权宜之计”,系统妥解决相关问题只能寄希望于民法等前置法的不断完善。

 

【刑法条文】

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原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三、刑法修正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三十九、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规定】

名称

颁布日期

人大决定、解释和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附解读】

2005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部分失效,保留)

1995年10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已失效)

1991年06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已失效)

1982年04月01日



法律法规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次修订)

2019年03月0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次修订)

2016年02月06日



定罪量刑常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2021年07月0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已失效)

2017年03月0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年被修正)

2013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

2013年04月0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通知(已失效)

2010年09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

1997年11月0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已失效)

1992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失效)

1984年11月02日



盗窃数额、次数认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的通知

2020年11月0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关于多次盗窃中“次”如何认定的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2016年03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

2015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互联网上网流量如何认定盗窃数额征求意见的复函

2013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1999年02月0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1998年03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法复制移动电话码号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1995年09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内部股权证持有卡违法销售应如何认定盗窃数额问题的答复(已失效)

1994年06月3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价值的批复(已失效)

1993年06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计算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通讯线路价值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1992年11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黄金矿石和汞膏金应如何计价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1992年06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装配过程中物品案件如何计算盗窃数额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1992年02月02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适用“两高”《关于修改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1992年02月0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已失效)

1991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贪污粮食数额如何计算问题的意见(已失效)

1991年07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贪污盗窃粮票油票等计划供应票证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1990年0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多次盗窃数额能否累计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1990年05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金融债券、有奖债券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1989年01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有价证券数额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1988年03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重大盗窃犯罪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1988年01月06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诈骗投机倒把案件的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1987年06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失效)

1984年11月02日



其他(按日期排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水运物流领域侵犯财产犯罪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6年02月0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5年08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附解读】

2024年0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

2023年0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023年06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22年09月0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同意上海市调整盗窃刑事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批复

2021年06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

2021年04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2020年09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附解读】

2020年0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附解读】

2018年09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

2015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2021年被修正) (已失效)

2015年05月29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的通知(已失效,被2020年规定代替)

2014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如何适用问题的答复

2014年07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在审理盗窃案件中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理解与适用

2010年0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附解读】(已失效)

2008年12月0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

2007年08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

2007年05月0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

2007年0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

2006年01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2003年12月1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3年04月0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2年0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2002年0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

2000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05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已失效)

2000年04月0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的通知

1999年10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1998年05月0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

1996年10月1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盗窃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1996年01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打击盗用电话码号非法并机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5年10月2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事先与犯罪分子有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1995年02月1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已失效)

1994年06月17日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失效)

1994年05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惯窃罪犯可否适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 (一)项问题的答复(已失效)

1994年02月0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1993年08月0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开展反盗窃斗争的通知(已失效)

1991年10月1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反盗窃斗争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严重盗窃犯罪活动的通知(已失效)

1991年09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用他人长话帐导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1991年09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1991年06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已失效)

1991年0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偷开汽车长期作为盗窃犯罪工具使用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1990年1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1990年07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未遂案件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1990年04月2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有价证券如何计算盗窃数额请示的答复(已失效)

1990年03月16日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89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1989年09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掘墓葬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1988年11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已失效)

1988年0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

1987年11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已失效)

1987年09月0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1986年12月0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是否应按票面数额计算的批复(已失效)

1986年12月0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补充通知(已失效)

1986年09月1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处理反盗窃斗争中自首案犯的通知(已失效)

1986年09月1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掌握“重大盗窃罪”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1985年04月2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盗窃案件中如何理解和处理盗窃“自家”或“近亲属”财物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1985年03月21日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制止和惩处盗掘华侨祖墓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已失效)

1984年08月1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是否可以将行为人年满十四岁前后连续进行盗窃的行为一并作为认定惯窃罪的根据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1984年03月2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已失效)

1984年01月0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58年0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年犯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55年05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宋北新盗窃案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55年05月10日



【相关案例】

案例号

名称



典型案例


典型20201228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20200515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盗抢犯罪典型案例



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27号

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盗窃与诈骗的区分)

检例第239号

钟某某盗窃立案监督案

检例第209号

朱某涉嫌盗窃不批捕复议复核案

检例第37号

张四毛盗窃案(盗窃网络域名)



公报案例


公报2018年01期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诉韩某某盗窃案

公报2016年08期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盗窃案

公报2011年09期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崔勇、仇国宾、张志国盗窃案

公报2011年05期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诉郝卫东盗窃案

公报2008年11期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诉杨志成盗窃案

公报2006年11期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孟动、何立康网络盗窃案

公报2006年04期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韦国权盗窃案

公报2005年08期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诉余刚等四人盗窃案

公报2000年02期

郝景文、郝景龙盗窃案

公报1998年04期

田嘉玮、王国赐、唐伟、高静盗窃案

公报1994年04期

邓玉财、于敏、隋国华、王嘉棋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公报1990年01期

何存德、李清玉、王玉花盗窃、窝赃案

公报1987年03期

陈合义盗窃案



审判参考案例


【第1648号】

李某某、朱某亮、朱某广盗窃案——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审查认定

【第1634号】

杨某盗窃案——盗窃过程中被发现,采取的胁迫方式不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不宜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第1633号】

程某某盗窃、贷款诈骗案——通过支付平台绑定他人银行卡使用及冒名贷款的定性

【第1588号】

杨某盗窃案——员工离职后利用公司未及时关闭系统使用权限的漏洞预订机票的定性及既遂和未遂数额认定

【第1539号】

邱某其、邱某森、邱某后盗窃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使用有毒物质偷盗他人土狗,后将含有有毒物质的土狗销售给他人牟利的行为定性

【第1514号】

计某彬、付某生、阮某雨盗窃案——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漏洞非法办理电信宽带业务并对外出售应如何定性

【第1458号】

李瑞华盗窃案——如何审查被告方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及被害人对涉案物品的指认

【第1419号】

程少杰盗窃、传授犯罪方法案——以数额特别巨大之财物为盗窃目标但仅窃得数额较大之财物的,如何认定盗窃数额并选择法定刑幅度

【第1418号】

王斌盗窃案——前罪判决因漏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再审纠正的,数罪并罚时剩余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应如何计算

【第1417号】

张金福盗窃案——将他人放在椅背衣服口袋内的财物盗走,能否认定为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第1406号】

马贺飞盗窃案——轻罪案件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第1393号】

陈华增、梁锦仔、林冬明盗窃案——拾得他人遗失的医保卡,并在药店盗刷卡内个人医保账户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1392号】

朱纪国盗窃案——无直接证据的“零口供”案件审查要点和证据运用

【第1341号】

蒲长才盗窃案——如何确定非数额型盗窃罪的罚金刑数额

【第1302号】

郗菲菲、李超、蒋超超、林恺盗窃案——“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司法认定

【第1277号】

许赞良、汤焯杰盗窃案——内外勾结获取电信公司内部免费宽带账户后转卖,构成何种罪名

【第1215号】

张国群等盗窃案——盗窃案中书法作品价格鉴定意见的审查

【第1214号】

翟高生、杨永涛等盗窃、抢劫案——共同预谋并实施盗窃后离开,对同伙的二次盗窃行为是否担责

【第1202号】

赵宏铃等盗窃案——非法侵入景点检售票系统修改门票数据获取门票收益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1177号】

何弦、汪顺太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案——盗取自己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车辆应如何定性

【第1175号】

巫建福盗窃案——利用入户盗窃所得车钥匙在户外窃取摩托车的行为,是否属“入户盗窃”

【第1174号】

丁晓君盗窃案——以借用为名取得信任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第1128号】

张万盗窃案——盗窃罪中数额巨大与减半认定情形并存的如何适用法律

【第1048号】

葛玉友等诈骗案——在买卖过程中,行为人采取秘密的欺骗手段,致使被害人对所处分财物的真实重量产生错误认识,并进而处分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1047号】

花荣盗窃案——入户盗窃既未遂形态如何认定以及盗窃过程中群众在户外监视是否意味着被害人未失去对财物的控制

【第1011号】

熊海涛盗窃案——明知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正在盗卖他人或者自己家中财物,仍然上门帮助转移并予以收购的,如何定性

【第1010号】

关盛艺盗窃案——误将非债务人的财物作为债务人的财物加以盗窃的如何定性以及刑事审判中民事纠纷的基础事实严重影响到量刑的是否有必要审查确认

【第879号】

饶继军等盗窃案——盗窃金砂后加工成黄金销赃,盗窃数额应当以所盗金砂价值认定,还是以加工成黄金后的销赃数额认定

【第849号】

廖承龙、张文清盗窃案——帮助他人盗回本属于自己公司经营的财产,如何定性

【第848号】

姜青松盗窃案——被害人陈述的被盗财物与被告人供述不一致的,如何认定

【第847号】

卢文林盗窃案——在直接证据“一对一”的情况下如何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以及在“抛物诈骗”类案件中如何准确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

【第796号】

汪李芳盗窃案——盗窃移动公司代理商经营的手机SIM卡,代理商在行为人盗窃既遂后从移动公司获取销售手机SIM卡的返利,返利是否应当在认定盗窃数额时予以扣除

【第795号】

陈某盗窃案——窃取公司提供充值服务的密保卡数据,并进行非法充值,使公司QQ密保卡对应的等值服务资费遭受损失的,是否构成盗窃罪?如何确定该类行为的盗窃数额

【第785号】

李波盗伐林木案——以出售为目的,盗挖价值数额较大的行道树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766号】

邓玮铭盗窃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利用出现系统故障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故意输入错误信息,无偿获取游戏点数,如何定性

【第751号】

孙伟勇盗窃案——伪造证明材料将借用的他人车辆质押,得款后又秘密窃回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661号】

李春旺盗窃案——在地方指导性意见对“入户盗窃”和普通盗窃设置不同定罪量刑标准的前提下,入户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应否一并计入“入户盗窃”数额

【第650号】

张航军等诈骗案——利用异地刷卡消费反馈时差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将款项存入指定贷记卡当同伙在异地将该贷记卡上的款项刷卡消费完毕,又谎称存款出错,要求撤销该项存款的行为,如何定罪

【第615号】

郝卫东盗窃案——如何认定盗窃犯罪案件中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第602号】

程稚瀚盗窃案——充值卡明文密码可以成为盗窃犯罪的对象

【第583号】

杨飞侵占案——如何理解和认定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他人财物”

【第582号】

杨聪慧、马文明盗窃机动车号牌案——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盗窃机动车号牌的如何定罪处罚

【第557号】

林燕盗窃案——保姆盗窃主人财物后藏于房间是否构成盗窃既遂

【第527号】

詹伟东、詹伟京盗窃案——通过纺织品网上交易平台窃取并转让他人的纺织品出口配额牟利的行为如何定罪

【第526号】

毛君、徐杰非法侵入住宅案——入户盗窃财物数额未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严重妨碍他人的居住与生活安宁的,可以按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第508号】

范军盗窃案——偷配单位保险柜钥匙秘密取走柜内的资金后,留言表明日后归还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

【第492号】

朱影盗窃案——对以盗窃与诈骗相互交织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第490号】

肖明明故意杀人案——在盗窃过程中为灭口杀害被害人的应如何定性

【第460号】

陈建伍盗窃案——盗窃邮政局金库中存放的邮政储汇款是否构成盗窃金融机构

【第458号】

吕升艺故意杀人案——最高法院复核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但定罪不准的,可以直接改判罪名并核准死刑

【第427号】

张超群、张克银盗窃案——窃取他人挖掘机电脑主板后向被害人索取钱财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第420号】

孟动、何立康盗窃案——如何认定网络盗窃中电子证据效力和盗窃数额

【第412号】

张泽容、屈自强盗窃案——盗窃定期存单从银行冒名取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404号】

陆惠忠、刘敏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案——窃取本人被司法机关扣押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

【第397号】

韦国权盗窃案——暗自开走他人忘记锁闭的汽车的行为如何处理

【第339号】

叶文言、叶文语等盗窃案——窃取被交通管理部门扣押的自己所有的车辆后进行索赔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325号】

钱炳良盗窃案——盗买盗卖股票案件的盗窃数额如何认定

【第315号】

沈某某盗窃案——对所盗物品的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的应如何处罚

【第277号】

周大伟票据诈骗(未遂)案——盗取空白现金支票伪造后使用的应如何定性

【第246号】

赵某盗窃案——如何区分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

【第191号】

薛佩军等盗窃案——盗窃毒品如何定罪量刑

【第171号】

李春林故意杀人案——为逃避债务故意杀人后又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160号】

罗忠兰盗窃案——如何正确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第153号】

计永欣故意杀人案——故意杀人后又取走被害人财物的如何定性

【第140号】

陈家鸣等盗窃、销赃案——如何认定事前通谋的盗窃共犯

【第135号】

康金东盗窃案——骗得财物保管权后秘密窃取代为保管的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

【第106号】

孔庆涛盗窃案——窃取他人股票帐户号码和密码后秘密使用他人帐上资金高价买入朋友抛卖的股票从中获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第104号】

王彬故意杀人案——对在盗取自己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扣的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致人伤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第087号】

文某被控盗窃案——处理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的偷窃案件应当注意的刑事政策

【第060号】

郝景文、郝景龙盗窃案——利用计算机盗划银行资金再到储蓄所取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052号】

高金有盗窃案——外部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窃取银行现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045号】

章杨盗窃案——窃取并变造已付讫的国库券再骗兑的行为如何定罪



高法案例库


20260201221001

周某良盗窃案——蒙骗他人办理网贷并秘密转移占有所贷款项的,构成盗窃罪

20250501221002

李某、宁某群、林某波等盗窃案——利用工作上形成的有利条件窃取本单位财物行为的定性

20250501221001

欧阳某甲等盗窃案——植入代码远程控制手机,在机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恶意扣费行为的定性

20250301221001

花某盗窃案——在群众监视下窃得他人财物后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控制的犯罪形态认定

20250201221001

史某宾盗窃案——出于泄愤盗窃姻亲财物案件的量刑把握

20241801221002

宋某严盗窃、罗某礼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的认定

20241801221001

徐某盗窃、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连续多次收购同一上游犯罪所得的处理

20241601221001

李某平盗窃案——对刑罚执行机关申请撤回减刑建议的处理

20240601302001

陆某忠、刘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案——窃取本人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物行为的定性

20240601195001

先某川非法侵入住宅、盗窃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另起犯意窃取住宅内财物的,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20240501222005

李某等诈骗案——盗窃他人医保卡、身份证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的行为定性

20240501221009

张某盗窃案——以欺骗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定性

20240501221008

张某福盗窃案——盗走他人放在身旁的财物不能认定为“扒窃”

20240501221007

黄某某盗窃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行为的界分

20240501221006

陈某盗窃案——盗窃案件中赃物灭失后如何确定犯罪数额及退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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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岐、葛某锋盗窃案——作案工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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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杨某某盗窃案——共同犯罪中“零口供”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认定

20240501221003

武某军盗窃案——盗窃被发现后使用轻微暴力摆脱抓捕,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其行为可不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20240501221002

严某盗窃案——在封闭场所内窃取财物并转移,形成对财物实际控制的,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

20240501221001

周某盗窃案——行为人修改被害人手机支付账户密码,将被害人资金转入他人账户,即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被害人已丧失控制

20240501220003

李某、宋某增抢劫、盗窃案——携带凶器连续盗窃后暴力拒捕的罪数认定

20240301222010

丁某君诈骗案——以借用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20240301221002

蒋某超、林某等盗窃案——“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认定

20240301221001

杨某盗窃案——员工离职后利用公司未及时关闭系统使用权限的漏洞,预订由公司支付机票票款的行为定性

20240201221001

李某明盗窃案——盗窃数额较大,有多个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依法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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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盗窃案——非法占有他人遗失物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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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案——关键证据存在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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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盗窃案——对利用计算机系统故障盗取ATM机款项行为的量刑

20231401221002

李某某盗窃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具体适用

20231401221001

袁某某盗窃案——被告人对犯罪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成立

20231101221002

徐某文、方某平盗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破坏人文遗迹的生态资源损失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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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卫等14人盗窃(文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盗窃文物犯罪中文物折抵规则的适用

20230601221001

关某艺盗窃案——为索偿债务实施盗窃,误将非债务人财物作为债务人财物盗窃的,不影响盗窃罪的认定

20230501226008

张某职务侵占案——窃取型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分

20230501221024

张某某盗窃案——利用计算机系统漏洞在不扣减话费的情况下,大量购买电话号码卡恶意盗兑积分,换取商品非法获利的行为属于盗窃

20230501221023

贺某某盗窃、故意伤害案——转化型抢劫罪“当场”的认定

20230501221022

贾某甲、贾某乙盗窃案——出卖银行卡后通过挂失方式取走卡内资金行为的定性

20230501221021

罗某某盗窃案——涉多笔犯罪事实的漏罪并罚规则

20230501221020

朱某盗窃案——对以盗窃与诈骗相互交织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0230501221019

张某群、张某银盗窃案——窃取他人挖掘机电脑主板后向被害人索取钱财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20230501221018

黄某新、郭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与盗窃犯罪分子事前通谋的收赃行为如何定性

20230501221017

巫某福盗窃案——利用入户盗窃所得车钥匙在户外窃取摩托车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盗窃”

20230501221016

张某群等盗窃案——盗窃案中书法作品价格鉴定意见的审查

20230501221015

郝某甲盗窃案——如何认定盗窃案件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20230501221014

石某肆盗窃案——前罪原审判决被撤销后的刑罚适用

20230501221013

朱某某等盗窃案——罪犯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如何处理

20230501221012

汤某某、庄某某盗窃,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上游犯罪的量刑平衡

20230501221011

孙某凯、刘某、朱某盗窃案——事先承诺收购指定的特殊产品并在事后低价收购的行为如何定性

20230501221010

王某盗窃案——减刑案件中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审查要素与标准

20230501221009

林某光盗窃案——不具有私力救济主体身份的人经授权窃取质押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0230501221008

王某盗窃案——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套取他人银行卡资金行为的司法认定

20230501221007

万某某、胡某等盗窃案——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的认定

20230501221006

吴某某等盗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诱导进入钓鱼网站并盗刷信用卡应认定为盗窃

20230501221005

曾某某盗窃案——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不可移动文物的,应认定为对该文物的整体实施盗窃

20230501221004

翟某生等盗窃案——共同预谋并实施第一次盗窃后中途离开,对同伙的第二次盗窃行为是否担责的认定

20230501221003

张某盗窃案——盗窃罪中数额巨大与减半认定情形并存时的法律适用

20230501221002

罗某盗窃案——盗窃文物后主动归还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免予刑事处罚

20230501221001

常某盗窃案——连续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未遂并牵连破坏财物行为

20230501220003

张某某等抢劫、盗窃案——检举本人与他人共同盗窃中他人超出犯意致人死亡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

20230401226001

贺某松职务侵占案——临时搬运工窃取铁路托运物资的,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20230401225001

曹某洋侵占案——借出银行卡后不愿意继续出借,进而通过挂失方式取走卡内资金行为的定性

20230401221003

许某良、汤某杰盗窃案——内外勾结获取电信公司内部免费宽带账户后转卖,构成何种罪名

20230401221002

何某某盗窃、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案——新型支付环境下侵财犯罪的刑事定性

20230401221001

林某盗窃案——保姆盗窃主人财物后藏于房间是否构成盗窃既遂

20230301226001

付某、李某职务侵占案——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

20230301221002

刘某麟盗窃案——《刑法》第287条关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等其他犯罪中“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的理解与适用

20230301221001

单某盗窃案——利用微信转账窃取他人绑定的银行储蓄卡内资金行为的认定

20230201221001

王某保等六人盗窃案——主动规劝并带领同案犯投案的,应认定为立功

20230201220009

李某龙抢劫、盗窃案——因盗窃转化为抢劫犯罪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多起盗窃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人民司法


司法202518044

窃取被公安交管部门扣留车辆行为的定性

司法202504016

利用AI换脸技术盗刷他人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行为的定性

司法202424039

电诈犯罪中“掐卡”行为的性质认定及刑罚适用(诈骗)

司法202408043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篡改价格取财的定性

司法202335022

从已售第三方支付账户中支取他人资金构成盗窃罪

司法202329015

将借出银行账户内存款据为己有构成盗窃罪

司法202314024

出售银行卡后再私自转出卡内电信诈骗资金构成盗窃罪

司法202311015

非法获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定性

司法202311011

窃取虚拟货币的刑法评价

司法202311004

转移、变卖他人虚拟货币的罪名认定

司法202226203

利用程序漏洞虚假充值构成盗窃罪

司法202202041

冒用他人蚂蚁花呗构成盗窃罪

司法202129023

以“盗窃—返还—再盗窃”模式多次盗窃的数额认定

司法202035021

窃取自己订购的商品并向商家索赔构成盗窃窃取自己订购的商品并向商家索赔构成盗窃

司法202029018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司法202020032

在盗窃现场等待收赃的行为性质

司法202008032

利用网络平台漏洞取财的定性(盗窃)

司法202005024

盗窃质押物的数额认定

司法201920025

扫描付款二维码转移财产构成盗窃罪

司法201911027

盗用他人信息注册支付宝并消费的行为定性

司法201905020

机场装卸工窃取托运物资应构成盗窃罪

司法201902043

骗取他人开通支付宝亲密付进而转账的定性

司法201835018

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的行为定性

司法201829045

冒名注册支付宝账户并绑定信用卡套现的定性

司法201811050

“诈式盗窃”的性质

司法201732019

破解、修改计算机程序对消费卡充值套现构成盗窃罪

司法201729033

从互联网非法为手机充值构成盗窃罪

司法201723050

传播木马程序盗取身份认证信息后进行交易的定性

司法201723039

利用银行系统漏洞在POS机上空卡套现的罪名认定

司法201702019

消费型网络盗窃犯罪的认定

司法201635016

扒窃入罪数额较大与多次盗窃的情节考量

司法201635014

扒窃行为的量刑应着重考量人身危险性

司法201635006

利用支付系统漏洞套取银行资金构成盗窃罪

司法201614021

认定入户盗窃须以非法入户为标准

司法201602041

区分盗窃罪与普通侵占罪之难点探析

司法201520095

可恢复型计算机内置软件的购买费、重装费不应计入盗窃数额

司法201520012

盗取信用卡骗得被害人激活后透支构成盗窃罪

司法201518049

窃取并倒卖上网流量构成盗窃罪

司法201516099

擅自利用他人资金造成亏损的认定

司法201512067

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盗窃应减半适用数额较大标准

司法201512019

《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的理解与参照—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盗窃与诈骗的区分

司法201504022

出质人窃回质押物并向质权人索赔构成盗窃罪

司法201422090

帮助未成年人盗窃并收购所盗窃财物的定性

司法201322011

基于价值认识错误盗窃的刑事责任承担

司法201320070

利用网站漏洞虚增积分后兑现构成盗窃罪

司法201312016

从处分意识区分网络钓鱼类刑事案件的定性

司法201310015

赃物灭失无法确定价格销赃数额可认定为盗窃数额

司法201308067

秘密窃取COA标签行为的定性

司法201304062

入户盗窃与普通盗窃的界限

司法201222052

扒窃与普通盗窃的适用界限

司法201222012

有偿转让QQ号码后又通过申诉途径取回构成盗窃罪

司法201220070

盗窃案件中电子数据的采信与认定

司法201220055

交通协管员利用工作便利窃取违章罚款构成盗窃罪

司法201206078

侵占遗忘物的司法认定

司法201120064

利用失灵的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取游戏点数构成盗窃罪

司法201118055

互联网带宽和流量不宜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司法201114046

骗取机会窃取钱财构成盗窃罪

司法201112009

盗窃罪的量刑不能唯数额论

司法201108064

盗窃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司法201104017

对所窃物品性质存在重大认识错误的处罚

司法201018052

以破坏性手段从输油管道盗窃原油的定罪处罚

司法201002051

单位盗窃电力资源的定性及价值计算

司法201002048

机动车号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司法201002043

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内已输好密码的信用卡取款构成盗窃罪

司法200916008

利用工作便利秘密窃取单位财物构成盗窃罪

司法200914011

用银行借记卡非法转账提现构成盗窃罪

司法200910048

网络盗窃既、未遂界定

司法200910009

承运人盗取已封缄货物构成盗窃罪

司法200824042

窃取纺织品出口配额构成盗窃罪

司法200822057

收赃人吊卸集装箱内货物构成盗窃罪

司法200818009

许霆盗窃案犯罪构成及特殊情况之分析

司法200806060

盗窃装有高价软件电脑的犯罪数额确定

司法200802064

虚增消费积分用于消费构成盗窃罪

司法200724063

盗窃债权凭证如何计算犯罪数额

司法200724057

船民在运输途中卖掉多装铁矿石的行为如何定性

司法200724040

银行职员猜配客户密码占有信用卡资金应定盗窃罪

司法200716070

非因盗窃败露而使用暴力抗拒抓捕不构成转化型抢劫

司法200716068

部分被窃财物尚未失控,应认定盗窃未遂

司法200714073

履行合同中调包取走货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司法200714071

骗取银行卡和密码后盗取卡内资金应定盗窃罪

司法200708016

按约定接应、运输盗窃赃物是盗窃共犯

司法200702010

虚拟财产保护的刑事介入及其限度

司法200702007

关于被告人周玮网络盗窃案的分析

司法200702004

网络盗窃中电子证据效力和盗窃数额的认定



中国检察官


中检202424062

约定收购盗窃所得原油行为的定性分析

中检202424058

组织他人偷逃景区门票的行为定性

中检202422078

对盗割居民住宅楼接地电线行为的认定

中检202416072

杀人后临时取财行为的性质判断和占有认定

中检202414003

专题:利用银行系统漏洞获取财物行为的辨析

中检202410055

利用银行系统漏洞获得财物的行为判断

中检202402071

电诈案件中行为人出售银行卡后“掐卡”行为的界定

中检202324069

盗骗交织案件中处分意识的认定思路

中检202322035

入户盗窃中“非法入户”认定的三重标准

中检202318023

“掐卡”侵财行为的类型化定性研究

中检202312022

特定案件将销赃数额纳入盗窃数额认定的合理性考察

中检202310079

私下使用他人医保卡的行为定性

中检202304079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掐卡”行为的认定

中检202224076

如何认定盗窃对象价值认识错误

中检202220071

“调包”承运物并致使承运物毁损的行为定性

中检202216071

利用抓包软件篡改计算机交易数据的行为定性分析

中检202216063

侵财型犯罪在私兑彩票案中的适用与论证

中检202212070

侦查人员通过扣押手机APP申领贷款并占有的行为定性

中检202208063

制作虚拟钱包“钓鱼APP”的行为定性

中检202206020

能动检察视角下“多次盗窃”之刑法调适

中检202204025

“嗅探劫持”情境下的网络侵财犯罪规制检视

中检202202080

盗刷网贷平台资金如何定性



人民法院报


法报2022071408

通过补办被害人手机卡登录被害人雷达网账户窃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定性——江西南昌青云谱法院判决邓某、龚某等人盗窃案

法报2020091706

以破坏车辆的手段连续实施盗窃行为应按一罪还是数罪处理——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法院判决常某盗窃罪一案

法报2019121906

如何判处盗窃罪中非数额入罪情形下的罚金——浙江台州中院裁定蒲长才盗窃案

法报2019111406

无处分权人取回质押物是否构成盗窃罪?——安徽宣城中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盗窃案

法报2019011706

法定“可以型”量刑情节的适用——江西上饶中院判决周国清、邱庆福盗窃案

法报2018120607

保管人私配钥匙将保险柜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重庆万州法院判决冉某盗窃案

法报2018120606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司法认定——陕西西安中院判决被告人蒋某、林某等盗窃案

法报2018111106

利用系统漏洞恶意“抢红包”构成盗窃罪——重庆渝北法院判决被告人税某等盗窃案

法报2017121407

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的银行卡取款的性质认定——重庆一中院判决徐某盗窃案

法报2017113006

擅自使用他人未解绑银行卡的美团账号进行网上支付的行为应为盗窃——河南洛阳老城法院判决刘某盗窃案

法报2017050406

利用微信绑定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判决陈嘉莹盗窃案

法报2016111006

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进行蚂蚁花呗套现的定性——浙江瑞安法院判决付克兵盗窃案

法报2016090806

利用微信转账窃取银行卡内资金定性——江苏昆山法院判决单海员盗窃案

法报2015091706

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浙江温州中院裁定余洪、周邦瑞盗窃案

法报2014112706

盗窃自己所有的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的行为定性——河南虞城法院判决刘自友等盗窃案

法报2014081406

在群众监视下完成入户盗窃不影响盗窃既遂成立──上海二中院判决花荣盗窃案

法报2014061206

出质人窃回质押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江西上饶中院裁定宋平盗窃案

法报2013091206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司法界分——浙江衢州中院判决邓肖锋等盗窃案

法报2012060706

利用网络非法获取公司账号密码并群发短信广告构成盗窃罪——上海二中院裁定芦磊盗窃案

法报2011072806

盗窃存单后骗取他人身份证取款行为的认定——江苏徐州中院裁定张恋恋诈骗案

法报2010052007

盗窃误以为是价值特别巨大的古董赝品如何认定盗窃数额——浙江绍兴中院裁定王武军、张海洋、陈欢本盗窃案



检察日报


检报2024022705

复制就餐卡中的数据并覆盖消费如何定罪(盗窃)

检报2024012306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转化的抢劫罪

检报2023041507

技术服务费不能成为财产罪侵犯对象

检报2022112908

巡井工人伙同他人盗窃原油应如何认定

检报2022091308

协助管理女友车行,私自卖车如何定性(侵占)

检报2022061408

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可构成盗窃罪

检报2022012510

多次盗窃的认定

检报2021111606

两年内两次小额盗窃能否累计数额入罪

检报2021072704

改装电能表致电力资源损失是偷还是骗

检报2021072004

银行卡出售后挂失又取现该如何定性

检报2021062906

捡到手机后转走他人钱财如何定性

检报2021060105

进入用于练琴的租赁住房盗窃是否为入户盗窃

检报2021032304

是盗窃,还是信用卡诈骗

检报2021011904

购买国债过程中转走客户钱财该怎样定性(盗窃?诈骗?)

检报2020120803

盗伐林木行为能否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检报2020060504

劫取他人手机后进行网贷自用怎样处理(抢劫和盗窃)

检报2020060503

欺盗交织型侵财行为如何认定

检报2020050803

如何认定“脱离他人占有的遗忘物”( 侵占)

检报2020022103

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追诉“黑客”网络盗窃



【相关观点】

编号

名称



观点集成


观点集成020708

盗窃罪的量刑

观点集成020709

入户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应一并计入入户盗窃数额

观点集成020710

盗取、盗挖树木行为的定性

观点集成020711

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窈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观点集成020712

行为人盗取移动代理商手机SIM卡后,代理商从移动公司获得该SIM卡返利时盗窃数额的计算

观点集成020713

商业秘密不能成为盗窃、诈骗、职务侵占等侵财型犯罪的对象

观点集成020714

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盗用他人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观点集成020715

对侵入银行计算机系统窃取银行资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观点集成020716

利用病毒程序秘密窃取他人网上银行存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观点集成020717

私自开走他人忘记锁闭的汽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观点集成020718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观点集成020719

在网络上利用出现系统故障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故意输入错误信息,无偿获取游戏点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观点集成020720

盗窃互联网上网流量可以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观点集成020721

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的行为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观点集成020722

盗窃违禁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观点集成020723

将银行卡租给他人使用后,通过挂失、补卡等手段将银行卡内租用人的存款占为已有,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观点集成020724

盗窃定期存单并冒名取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观点集成020725

盗卖股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观点集成020726

帮助他人盗回本属于自己公司经营的财产,如何定性

观点集成020727

窃取并转让他人纺织品出口配额牟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观点集成020728

意外盗得爆炸物并藏匿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观点集成020729

秘密窃取、转移本人被司法机关扣押财物行为的定性

观点集成020730

窃取被交管部门扣押的本人车辆后并索赔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观点集成030731

盗窃罪的既未遂及与相关罪的区别

观点集成030732

对既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又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财物行为的定性,应从行为人采取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意识方面区分盗窃与诈骗

观点集成030733

窃取他人挖掘机电脑主板后索取钱财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观点集成030734

利用工作便利条件将本单位财物窃为己有的,构成盗窃罪

观点集成030735

以盗窃与诈骗交织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观点集成030736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观点集成030737

偷配单位保险柜钥匙秘密取走柜内资金并留言日后归还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观点集成030738

盗窃邮政局金库中邮政储蓄汇款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观点集成030739

在盗窃实行犯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销赃人事先约定、事后出资收购赃物的行为不构成盗窃共犯

观点集成030740

对所盗物品的价值有重大认识错误情况的处理

观点集成030741

反复将同一物品出卖给他人后又偷回的行为如何定性及犯罪数额的认定

观点集成030742

销赃数额高于赃物价值的,盗窃数额应当按照销赃数额认定

观点集成030743

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行为的认定

观点集成030744

入户盗窃但未窃得财物的,应当以盗窃未遂论处

观点集成030745

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盗窃机动车号牌行为的定性

观点集成030746

事先承诺收购指定的特殊产品并在事后低价收购的行为如何定性



法律适用


法适202403118

涉第三方支付侵财犯罪的类型化定罪思路

法适202208113

“断卡”行动中涉存款占有归属的侵财行为定性分析

法适202109047

冒用他人身份套取网络金融平台贷款等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法适202105136

利用数字支付账户非法取财犯罪的类型化评价

法适202102131

二维码替换案的罪名适用研究



人民司法


应用202328069

无权处分行为中财产犯罪的性质

应用201407036

盗窃罪的认定思路与要点

应用201317022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

应用201221068

侵占罪、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构成辨析与实务难点

应用201121031

对扒窃入刑限制条件之探析

应用200909071

认定多次盗窃的事实与法理依据

应用200612034

论刑法上财物控制关系的认定

应用200608098

论遗忘物的认定——评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韦国权盗窃案

应用200510104

侵占罪抑或盗窃罪——也论侵占罪的立法完善

应用200508100

利用漏洞恶意使用电话卡造成损失如何定性与处罚

应用200412070

无人售票公交车司机偷配钥匙占有票款定性分析(盗窃)

应用200407074

郑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为单位利益进行窃电)

应用200404072

教唆儿童偷自家财物并骗其外出游玩行为之定性

应用200302071

仅凭电视监控录像能否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兼及“被告人提供证据责任”概念之提倡



人民检察


检察202324128

私自转出他人支付平台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内钱款的行为认定

检察202205074

涉第三方支付侵财犯罪认定分析

检察202202039

“冒用客户名义”行为对盗骗交织案件定性的影响

检察202202033

冒用客户信息获取并兑换消费积分的行为如何定性

检察202112057

偷换二维码侵财犯罪的刑法规制

检察202109066

刑法中“未经处理”的理解与适用

检察202004005

典型性涉支付宝侵财行为的定性判断

检察201922064

涉第三方支付平台侵财案件的司法认定

检察201918055

涉第三方支付平台犯罪类型与办案难点(盗窃、诈骗、信用卡诈骗等)

检察201916053

窃取网络虚拟券币案件的认定

检察201912041

电子商务中恶意退货(款)行为如何定性

检察201909074

窃取财产性利益的司法认定

检察201908056

秘密转移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类行为的认定

检察201907075

窃取网络虛拟财产的行为宜认定为盗窃罪



人民法院报


法报2024120506

非法窃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刑法定性

法报2024082907

商品交易中盗骗交织行为的类型化判定

法报2024081506

电信诈骗中掐卡行为之定性

法报2024052308

盗窃对象价值认识错误的认定

法报2024020107

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中的银行卡取款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报2023110906

盗窃数字藏品双重属性的规范评价

法报2023102607

电信诈骗中掐卡行为的定性分析及其处断

法报2023082407

非法获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定性

法报2023092107

将销赃数额认定为盗窃数额的合理性及其限定条件

法报2023081707

多次盗窃入罪如何确定罚金数额

法报2023031608

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

法报2023030208

盗窃毒品行为的定罪量刑把握

法报2023022308

盗窃微信抽奖红包二维码电子数据犯罪形态的认定

法报2022111708

正确区分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法报2022081806

盗窃犯罪中抗拒抓捕和摆脱抓捕行为之区分认定

法报2022080406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向网络银行借款行为的定性(盗窃)

法报2022062307

盗窃虚拟货币行为的法律定性

法报2022061606

使用熟人手机支付宝账户向网商银行贷款后转账占为己有的行为定性(盗窃)

法报2022060208

窃取信用卡信息后用“云闪付”转走借贷资金的定性

法报2022051908

入户盗窃转化抢劫罪不应定为入户抢劫

法报2022051907

出借支付宝账户后又私自取现行为的定性

法报2022051207

出借信用卡后又恶意透支行为的认定(诈骗)

法报2022033108

出售银行卡后私自转移被害人汇入的钱款构成何罪

法报2021093006

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后又利用微信绑定巨额消费构成何罪

法报2021090907

电信网络诈骗与利用网络盗窃的甄别

法报2021012106

事先同意占有转移的盗窃应认定为未遂

法报2020070906

本案盗窃罪能否认定为“漏罪”

法报2018092606

户内偷电动车钥匙户外窃电动车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盗窃

法报2018061307

偷掰藏匿豪车倒车镜勒索钱财如何定性

法报2018051709

“误认为”系他人遗忘物而“捡”走构成何罪(盗窃)

法报2018032807

对指使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的定性

法报2018011808

私自取回他人占有的本人财物不构成盗窃罪

法报2017112206

公共场合非法占有遗忘物如何定罪(盗窃)

法报2017111606

借打手机据为己有犯罪性质的认定(盗窃)

法报2017101206

拾得他人社会保障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信用卡诈骗)

法报2017081606

未经快递公司许可私自取走快件行为的司法认定

法报2017050407

盗窃文物案件盗窃数额的认定

法报2017011106

行为人隐瞒部分被盗财物不影响其他共犯责任的承担

法报2016092806

使用他人遗留在ATM机内银行卡取款的行为定性

法报2016083106

为实施犯罪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行为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法报2016081106

盗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如何定性(信用卡诈骗)

法报2016072806

利用支付服务平台漏洞套取银行资金如何定性(盗窃)

法报2016071406

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界定

法报2016062206

小额入户盗窃不宜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

法报2016061506

骗取他人输入取款密码获利的行为定性

法报2016012106

村庄浴池属公共场所浴池内偷钱包系扒窃

法报2016012007

扒窃的认定及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

法报2015112606

贪小利挣运费事前有通谋构成盗窃共犯

法报2015102806

利用领取物品的便利窃取财物的行为定性

法报2015091708

盗窃行政处罚行为在构成“多次盗窃”中的认定

法报2015091007

进入合租者房间行窃应以入户盗窃论

法报2015061007

如何认定入户盗窃中户的功能特征已消失

法报2015042206

利用“木马”病毒侵占他人信用卡款项构成盗窃罪

法报2015021206

房屋等绝对不动产可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法报2015021106

共同盗窃被告人盗窃完毕后离开对他人二次盗窃行为是否担责

法报2015012208

“入户盗窃”之非法进入的认定

法报2015012106

用掉包计卖模型手机的行为构成盗窃

法报2014122507

事前不明知是残疾人财物而窃取的定罪问题

法报2014110607

未成年人盗窃前科不应作为成年后盗窃入罪要件

法报2014101606

不知是他人盗窃的银行卡共同在ATM机取款如何定性(分别构成盗窃和信用卡诈骗)

法报2014101506

共谋“抢”走自己手中他人财物如何定性

法报2014100906

同一罪名下数个构成要件竞合的处理

法报2014100106

本案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法报2014092406

“盗中有骗”案定盗窃还是诈骗

法报2014091109

利用充值系统漏洞非法套取虚拟财产如何定性

法报2014081407

名牌包真仿不明盗窃数额如何认定

法报2014071706

未成年人多次“小偷小摸”行为如何定性

法报2014071007

出质人窃回质押财产并向质权人索赔行为的定性

法报2014043007

出于侵占遗失物故意引起盗窃结果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侵占)

法报2014040906

行为秘密性不是盗窃罪的必备要素

法报2014031906

入户盗窃是否存在未遂

法报2014013006

“掉包”获取银行卡并在ATM机取款构成盗窃罪

法报2014011807

拾得他人遗忘物占为己有如何定罪(侵占)

法报2014011806

“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含义之辨析

法报2014011606

盗窃集团首犯对其成员超出指使的犯罪不担责

法报2014010906

响一声就断回拨被收电话费本案应如何定性(盗窃)

法报2014010107

入户盗窃的相关法律适用

法报2013122607

本案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

法报2013121806

承运方偷换承运中的货物应如何定性

法报2013103007

工人盗窃工厂车间内的财物如何判定既遂与未遂

法报2013102306

秘密窃取电脑COA标签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法报2013080106

窃取网游装备应构成盗窃罪

法报2013071006

利用网站漏洞兑换积分后转兑成支付宝内现金构成何罪

法报2013022006

本案应定盗窃罪抑或破坏交通工具罪(偷轮胎)

法报2012112206

银行职员猜配客户密码占有信用卡资金如何定性

法报2012111407

秘密窃取合法占有的财产如何定性

法报2012102506

用代为保管并知悉密码的他人存折擅自取款如何定性(侵占)

法报2012092006

窃取信用卡内现金并不必然构成盗窃罪

法报2012082907

骗取密码盗卖游戏装备的定性及犯罪数额认定

法报2012032906

窃取代为保管的财物如何定性

法报2012020206

利用网络系统故障获取游戏点数行为的认定

法报2011120807

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法报2011111006

保安勾结外部人员盗窃本单位财物如何定罪(职务侵占)

法报2011083106

承运方偷换承运中的货物不构成盗窃罪——与杨永康同志商榷

法报2011080306

承运方偷换承运中的货物——盗窃罪还是诈骗罪或者侵占罪

法报2011062206

以欺诈手段“偷梁换柱”应认定盗窃罪

法报2011051106

以泄愤为目的盗取车辆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故意毁坏财物)

法报2011031707

警方监控下的盗窃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法报2011030306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法报2011021006

以试驾为名骗走摩托车如何定性(盗窃)

法报2011012706

明知是窃取的支票帮忙套现的行为如何定性(盗窃)

法报2010102107

以“丢钱捡钱”骗局获取他人财产行为的定性(盗窃)

法报2010072806

从他人遗忘在ATM机中的信用卡上取款——该行为应如何定性

法报2010071506

“被害人自愿交付”是区别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

法报2010061606

盗窃信用证并使用的行为之定性

法报2010060206

以虚构事实麻痹被害人窃取财物的构成盗窃罪

法报2010052706

借用他人身份证存款后被实名制人取走——该行为如何定性(盗窃)

法报2010031707

本案应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占有封缄物)

法报2010021006

先抢钥匙后盗窃——该行为应如何定性(抢劫)

法报2010020307

拿走图书馆存物柜内财物应认定为盗窃

法报2010011406

在ATM机上存假币取真币行为之定性(盗窃与使用假币择一重罪)



检察日报


检报2024083006

“掐卡”行为定性类型化分析

检报2024082406

已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宜纳入“多次盗窃”范畴

检报2023092206

对敲交易型转移他人账户资金行为刑事认定思路

检报2023082606

循环盗窃电子账户资金:属于“一次”还是“多次”

检报2023052706

电信网络诈骗“黑吃黑”:定性关键在哪里

检报2023041206

依据多维属性界定盗取网游虚拟财产犯罪类型

检报2022121306

新型支付方式下——根据意志交互形式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

检报2022080406

界定“多次盗窃”应坚持实质解释立场

检报2022062206

盗窃罪手段不应包括“公开盗窃”

检报2022012508

窃取他人支付宝账户资金可构成盗窃罪

检报2021011903

“挂卡撸钱”行为如何定罪

检报2020092303

盗用股票账户进行对敲交易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检报2020071003

获取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信息侵财应定诈骗罪

检报2020070505

第三方支付环境下如何区分侵财罪名

检报2020061403

涉第三方支付平台侵财案件的刑法定性

检报2020040304

从行为手段、银行是否被骗、有无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分析——猜配密码转移他人钱款该如何定性(盗窃)

检报2020032003

挂失提取名下他人存款如何定性

检报2020031903

如何准确认定网络盗窃的犯罪数额

检报2020021004

已受行政处罚盗窃行为能否计入“多次盗窃”次数

检报2019092703

盗窃存折冒充警察取款怎样定性

检报2019092001

对已坏共享单车私自加锁并控制该如何处理

检报2019091003

捡到手机“套取”微信资金认定何罪

检报2019081805

试驾摩托车一去不返构成盗窃罪

检报2019080903

卖出银行卡后又销卡取钱该如何处理

检报2019073003

扒窃型盗窃的对象应限于“贴身财物”

检报2019072304

两年内两次“小额”盗窃不能累计数额(有异议)

检报2019071904

准备拆除GPS占有共享汽车如何定性

检报2019070504

多次在医院盗窃未遂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检报2019062803

谎称帮忙提高额度透支他人信用卡构成盗窃

检报2019062104

拿走他人手机并将其支付宝账户资金转为己有构成何罪

检报2019052403

偷换收款二维码侵财行为的司法认定

检报2019052105

如何认定以电子支付手段侵财犯罪

检报2019051703

涉第三方支付平台侵财犯罪案件司法认定

检报2019051003

欺骗“客户”开通“亲密付”并转账构成盗窃罪

检报2019050503

“掉包”式盗窃与诈骗竞合的司法认定

检报2019041805

盗窃案销赃数额高于鉴定数额怎样定案

检报2019032904

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盗刷“借款”构成盗窃罪

检报2019022205

里应外合“运走”公司废旧钢板属于盗窃

检报2019021903

获取他人密码通过第三方平台转账如何定性

检报2019021503

“户内偷钥匙户外窃车”该如何处理

检报2019012903

调换“二维码”侵财是诈骗还是盗窃

检报2019011305

以犯罪对象为切入点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

检报2018120903

占有特定场所遗忘物如何定性

检报2018110903

售出购物卡后用复制卡消费如何定性

检报2018101404

“交付+控制”可作为盗骗抢交织案定性参考标准

检报2018101403

分拣员窃取快递物品构成侵占还是盗窃

检报2018092803

骗得钥匙窃取共同保管财物如何处理

检报2018091603

区分业务环节认定快递员“窃取型”侵财犯罪

检报2018090703

用补卡方式取走已出卖卡中他人款项如何定性(盗窃)

检报2018090203

利用计算机技术窃取虚拟财产如何定性

检报2018082603

连窃相邻店铺能否累计盗窃次数

检报2018052703

拾得社保卡并盗刷应定性为盗窃

检报2018030403

认定盗骗交织型犯罪的三方面思路

检报2018020403

利用电子支付账户盗骗该如何规制

检报2017122903

贱卖手机后调包“取回”如何定性(盗窃)

检报2017102203

盗伐林木也可按盗窃行为处理

检报2017092903

偷改网购信息冒领货物构成何罪(盗窃)

检报2017091003

电信网络侵财:如何区分盗窃与诈骗

检报2017072803

诱骗他人送货并利用间隙转走财物如何处理

检报2017061803

顾客占有服务员遗忘其房间的财物如何定性

检报2017051203

以假药掉包真药如何定性(盗窃)

检报2017040703

盗窃欠条收取欠款如何定性

检报2016111803

窃取被扣押的本人财物如何定性(不定罪)

检报2016041704

“顺走”代持手机如何定性(盗窃)

检报2016041003

从他人支付宝账户偷转钱款如何处理(盗窃)

检报2016012403

盗走他人抛弃的赃物如何定性

检报2015122703

多人合租房能否认定为“户”

检报2015100903

两次盗窃,对后行为立案是否影响前行为追诉时效

检报2015092503

更换快递单冒领他人包裹如何定性(盗窃)

检报2015091803

欺骗入宅临时起意盗窃如何定性

检报2015032903

为偷车内财物高速公路撒铁尖如何定性

检报2015011603

利用运输快递便利窃取财物该定何罪(盗窃)

检报2014112303

与人合谋抢走自己保管的财物如何定性(盗窃)

检报2014101203

入户盗窃被当场抓获 既遂还是未遂

检报2014101003

做局拿走他人钱财系盗窃

检报2014091403

利用值班便利窃取财物仍构成盗窃罪

检报2014090703

明知赃物而主动提供方便形成共同犯意

检报2014090503

购买偷来账号倒卖游戏币构成何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检报2014082403

对他人拾得物品谎称自己所有属盗窃

检报2014081703

购物时“调虎离山”,是盗窃还是诈骗

检报2014080103

盗挖林木出售是盗伐林木还是盗窃

检报2014072003

“事前明知”关涉盗窃残疾人财物的认定

检报2014070603

骗取银行信息窃取资金是否构成牵连犯(盗窃)

检报2014060803

盗窃酒店物品未及移走如何认定(未遂)

检报2014031603

骗取积分兑奖,盗窃还是诈骗(盗窃)



法答网精选


法答00205

房屋装修后,尚无人居住,进入房屋盗窃财物是否认定为入户盗窃?



专家观点


专家20220135

如何理解财产罪中的“占有”(张明楷)

专家20220133

盗窃手机后使用微信、支付宝的定性(张明楷)



其他


研究201405100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互联网上网流量如何认定盗窃数额的研究意见

研究20130310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入户盗窃但未窃得财物应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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