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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详解
222.诈骗罪
发表时间:2026-10-17     阅读次数:     字体:【大中小】

诈骗罪

【罪名构成】

一、概念及其构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吸收1979年《刑法》作出修改后的规定。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对诈骗罪的量刑作了细化规定,并针对专门诈骗犯罪作出特别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018年3月11日修正的《
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因此,对于任何严重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都应予以法律追究。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公私财物”,是指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动产、不动产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根据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的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必须实施了欺骗行为
  “欺骗行为”,从行为形式上说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后果上来说是足以使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进而处分财产的行为。虚构、隐瞒的既可以是过去的事实和真相,也可以是现在的或者将来的事实和真相。虚构、隐瞒的既可以是全部的事实和真相,也可以是部分的事实和真相。同时,欺骗行为的对象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欺骗的对象不能是物体,如果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作一些虚假的宣传,如果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本罪所要求的欺骗行为。
  2、必须使人产生错误认识并自愿交出财物
  本罪对欺骗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骗,也可以是文字或者动作欺骗;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无论何种形式,都必须要求达到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的程度,并基本这种认部分认识错误自愿交出财物。即使这种欺骗行为不足以使一般人陷入错误认识,但只要足以让欺骗对象陷入错误认识即可。如果被害人不是因受欺骗而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出财物的,就不成立诈骗罪。而这也正是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以及其他犯罪的关键。
  本罪是数额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本罪。
  “数额较大”,根据2011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关于诈骗数额的认定
  根据1991年4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对此,实务刑法评注观点认为本解释主要针对概括诈骗故意的情形,即行为人对于诈骗的具体数额并无明确追求实践中更为明显的是“连环骗”,只宜以最终无法归还的数额认定诈骗数额。唯有如此,方能将本司法解释的规定与诈骗事后返还财物的行为界分开来。但在实践中,为鼓励行为人主动退钱,尽最大可能为被害人挽回损失,凡是在案发前主动退赔的一般都不认定到实际骗取数额里。
  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骗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骗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骗,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骗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根据2016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对这条规定能否扩充到所有诈骗犯罪,实践中还存在较大争议。
  
关于诈骗未遂如何定罪
  根据2011年《
诈骗解释》第5条的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2)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1)、(2)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同时,该《解释》第6条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的几个特殊规定
  电信网络诈骗是一种典型的非接触式犯罪(犯罪人与被害人不见面,甚至共同犯罪人都不见面),突破了传统犯罪的时空、地域和法律限制,造成侦查取证、定罪量刑、案件管辖诸多法律难题。有必要出台专门的规定予以惩处。但是,不能将凡经电话、网络联络的诈骗犯罪均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电信网络犯罪通常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犯罪,对于熟人之间发生的诈骗犯罪,即使通过互联网实施,也不宜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宜适用专门针对该类犯罪的有关规定。
  根据2016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对这条规定能否扩充到所有诈骗犯罪,实践中还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2021年6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3条的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其他特殊形式诈骗犯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
诈骗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有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根据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根据2000年《
公安部法制局对〈关于对将已经仪器识别为不中奖的彩票出售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的规定:行为人采用欺骗方法使发行彩票的工作人员回收巳被识别为不中奖的彩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与发行彩票的工作人员共谋,发行彩票的工作人员明知是巳被识别为不中奖的彩票而回收并向社会公众出售,且数额较大的,对行为人和发行彩票的工作人员,应当以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2002年6月26日《
公安部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使用伪造的学生证购买半价火车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诈骗定性处罚。
  根据2003年5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2005年9月5日《
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行为人诱使他人参与赌博,约定由行为人本人直接参赌,他人与其共同承担输赢责任,在行为人故意输给其他参赌人后,要求被诱骗人承担还款责任,骗取钱款数额巨大的,应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2010年10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的规定: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根据2011年7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同时又构成逃税、诈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2013年7月19日《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诈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2016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2016年1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2018年9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虚假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根据2019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根据2019年5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播艾滋病病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出售谎称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根据2020年2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根据2020年9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1条的规定: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骗取保险金,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根据2020年10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使用专门工具、设备或者其他手段诱使他人参赌,人为控制赌局输赢,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网上开设赌场,人为控制赌局输赢,或者无法实现提现,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部分参赌者赢利、提现不影响诈骗犯罪的认定。
  根据2025年8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8条规定: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定罪处罚。
  根据2021年1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招摇撞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冒充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其他领导干部的亲属、身边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且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军队形象和威信或者诈骗手段恶劣、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伪造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其他领导干部的题词、书法、绘画或者合影照片、音频、视频等,骗取公私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军人招摇撞骗,同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2022年3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根据2024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5点的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2)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4)分解住院、挂床住院;(5)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6)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7)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8)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该《意见》第6点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
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2)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4)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5)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医用耗材等,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6)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照有关规定为他人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属于前款第(2)项规定的冒名就医、购药。
  该《意见》第8点规定: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购买他人医疗保障凭证(社会保障卡等)并使用,同时构成
买卖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诈骗罪的,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意见》第9点规定: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根据2026年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规定: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又与请托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行贿或者受贿行为,同时构成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犯罪或者受贿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介绍贿赂过程中,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占为己有,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截留部分财物占为己有,同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其他犯罪的,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事实,骗取请托人财物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根据2011年《
诈骗解释》第7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诈骗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仍故意为之。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本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本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本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
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根据2011年《
诈骗解释》第8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本罪与
虚假诉讼罪的界限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第三款规定:第一款作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审判实践中多数被作为妨害民事作为处理,也有少数案件被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特殊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2011年《
诈骗解释》第1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该《解释》第2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该《解释》第3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4)被害人谅解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该《解释》第4条规定: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根据2021年《
电信网络诈骗意见(二)》第16条的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准确甄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层级地位及作用大小,结合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区别对待,宽严并用,科学量刑,确保罚当其罪。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以及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依法从严惩处。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从犯,特别是其中参与时间相对较短、诈骗数额相对较低或者从事辅助性工作并领取少量报酬,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根据2024年《
医保骗保意见》第10点的规定:依法从严惩处医保骗保犯罪,重点打击幕后组织者、职业骗保人等,对其中具有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也要从严把握从宽幅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1)组织、指挥犯罪团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2)曾因医保骗保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3)拒不退赃退赔或者转移财产的;(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根据2024年1月8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的规定: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四、诈骗数额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1)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物的;(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或者使用诈骗的款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多次诈骗的;(6)曾因诈骗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7)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8)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上述第(1)、(2)、(3)、(7)、(8)项情形之一的,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五、电信网络诈骗数额标准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2021年7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
  1.构成诈骗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诈骗罪的,根据诈骗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的起因、手段、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根据2023年6月26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1.根据诈骗数额和相关情节,在下列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到6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达到3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诈骗数额达到6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注:自2024年1月8日起,江苏省诈骗罪数额巨大标准已改为10万元,相关情形的内容也有所改变,适用本规定时应予注意)
  诈骗数额达到4.8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②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③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④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⑤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在4.8万元以上,未达到6万元的,每增加3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达到3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达到2.4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十种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2.4万元以上,未达到3万元的,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诈骗数额达到5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数额达40万元,并具有本条第(2)项规定五种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40万元,并具有《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十种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40万元以上,未达到50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以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诈骗未遂的,应根据相应的犯罪数额和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综合考虑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后决定宣告刑。
  3.有下列情节或《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十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多次诈骗的;
  (2)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3)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5)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9)为违法犯罪而实施诈骗或者将诈骗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的除外;
  (10)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防控疫情用品名义骗取公私财物,以及假借救治传染病、防控疫情名义骗取医疗、防疫专项款物或者社会捐助款物的;
  (11)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电信网络诈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11)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防控疫情用品名义骗取公私财物,以及假借救治传染病、防控疫情名义骗取医疗、防疫专项款物或者社会捐助款物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1)案发前主动将赃款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2)诈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3)因生活所迫或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先决定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进行比较,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
  7.构成诈骗罪的,根据诈骗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一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单处罚金的,一般应在诈骗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处,最低不得少于六千元。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十万元以上诈骗数额二倍以下罚金。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
  8.构成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的起因、手段、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为违法犯罪而实施诈骗或者将诈骗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2)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在医院诈骗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5)曾因诈骗类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诈骗受过行政拘留的;
  (6)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7)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司法疑难解析】
  多次诈骗行为的处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以数额较大作为入罪条件,与盗窃罪不同,并未将多次诈骗规定为入罪情形。司法实践中,对于二年内多次诈骗少量财物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能够依据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存在不同认识。实务刑法评注认为,对于诈骗数额不大的数个行为能否将数额累计计算后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犯罪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界限划分,也涉及诈骗罪以外其他犯罪中“数额较大”的认定问题,需要慎重研究。在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作出明确规定前,对于多次诈骗少量财物未经处理的行为,不宜累计计算进而入罪处罚。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有关“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的规定,宜认为是针对电信网络诈骗作出的专门规定,尚不宜推广适用于其他诈骗案。

【刑法条文】

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
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
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
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刑法原规定
  未改动

  三、刑法修正案规定
  无修正

【相关规定】



名称

颁布日期

人大决定、解释和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

2009年0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年0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被修改)

2000年12月28日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2022年09月0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次修订)

2019年03月0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次修订)

2016年02月06日



定罪量刑常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附解读】

2024年06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2021年07月0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附解读】

2021年06月1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指引》的通知

2018年11月0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已失效)

2017年03月0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附解读】

2016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年被修正)

2013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

2011年03月0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通知(已失效)

2010年09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

1996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04月23日



其他(按日期排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附解读】

2026年0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5年08月25日

◎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

2024年1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附解读】

2024年0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2022年08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敦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头目和骨干自首的通告

2022年08月01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

2022年04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2022年03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

2022年03月0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招摇撞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2021年12月20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通告

2021年06月0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

2021年04月1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附解读】

2021年0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20年10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2020年09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2020年02月0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播艾滋病病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2019年05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04月0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8年0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

2016年12月21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6年12月0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2021年被修正)(已失效)

2015年05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如何适用问题的答复

2014年07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2014年04月24日

◎公安部关于印发新修订《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3年07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附解读】

2010年10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

2007年05月0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批复的意见

2005年12月01日

◎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电话答复

2005年09月0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05月1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2年10月24日

◎公安部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2年06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

2002年04月1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修改)

2000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05月12日

◎公安部法制局对《关于对将已经仪器识别为不中奖的彩票出售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2000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

1999年10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1995年11日0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事先与犯罪分子有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1995年0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

1994年12日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破坏计划生育犯罪活动的通知(已失效)

1993年11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十二省、自治区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已失效)

1991年12月1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1991年04月02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已失效)

1991年03月1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1989年09月15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诈骗投机倒把案件的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1987年06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已失效)

1985年07月1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处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已失效)

1985年0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失效)

1984年03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通知(已失效)

198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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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七起依法追诉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20210125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1起“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推进网络空间治理”典型案例

典型20200312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五批)

典型20191119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20160304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20151204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27号

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盗窃与诈骗的区分)

检例第201号

姚某某等人网络诈骗案(分类处理分级干预)

检例第67号

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检例第38号

董亮等四人诈骗案(网约车自我交易骗补贴)



公报案例


公报2023年07期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诉顾立、顾全飞诈骗案

公报2016年02期

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检察院诉刘国义等诈骗案

公报2012年12期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新金、余明觉等诈骗案

公报2007年08期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诉黄艺袁小军等诈骗案

公报2005年02期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诉胡祥祯诈骗案

公报1994年02期

梅直方、李卓明、常景山、于芝来诈骗、伪造公文、印章案

公报1989年01期

穆罕默德·伊玛米诈骗案



审判参考案例


【第1711号】

李某等人诈骗案——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式套取地方财政补贴行为的定性

【第1674号】

曹某某诈骗、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使用练功钞骗取毒品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1663号】

黄某某诈骗、偷越国(边)境案——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声纹鉴定的司法运用

【第1662号】

张某强、孙某朋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诈骗案——盲发快递中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界分

【第1649号】

周某采诈骗案——伪造银行客户回单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第1635号】

叶某甲、叶某乙等诈骗案——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标准且以诈骗老年人为主的,可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第1617号】

林某某被诉诈骗案——如何准确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第1616号】

刘某某被诉诈骗案——赌石行为的性质认定

【第1573号】

宋某岩诈骗案——通过直播平台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认定和犯罪数额的计算

【第1572号】

何某忠诈骗案——以部分虚构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如何定性

【第1571号】

程某红、万某俊等人诈骗案——犯罪前恶意转移的财物是否可用于承担退赔责任

【第1551号】

刘某甲、刘某乙等诈骗案——申报国家专项补贴资金过程中伪造申报材料的是否构成诈骗罪的认定与把握

【第1497号】

白福来诈骗案——冒充退休人民警察诈骗行为性质的认定

【第1439号】

徐文斌诈骗案——间接正犯是否存在实行行为过限

【第1423号】

杨志诚、韦宁、何文剑诈骗案——骗领不动产权登记后将不动产抵押借款,诈骗数额如何认定

【第1422号】

王伟男诈骗案——庭前会议的示证不能代替庭审的举证、质证和认证

【第1421号】

何上候等人诈骗案——利用传销性质组织实施网络交友诈骗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第1420号】

刘楚荣、刘汉杰、刘立辉诈骗案——当被告人同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等多种身份时应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以及村民委员会是否属于单位犯罪的适格主体

【第1373号】

阚莹诈骗案——诈骗数额的计算与扣除

【第1372号】

黄金章诈骗案——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第1371号】

朱港春、李俊乐诈骗案——“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和正确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1342号】

黄钰诈骗案——如何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

【第1323号】

张正诈骗案——疫情防控期间适用速裁程序实行远程视频“无接触”式开庭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1322号】

应鑫迪诈骗案——疫情防控时期利用疫情实施诈骗犯罪的,应从严惩处

【第1321号】

孙佳英、蒋志诈骗案——涉疫情诈骗犯罪未遂的认定和量刑把握

【第1320号】

王郊诈骗案——针对特定人通过电信网络联络实施的诈骗犯罪不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第1319号】

倪劲锋诈骗案——利用疫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的认定和刑事政策把握

【第1264号】

吴剑、张加路、刘凯诈骗案——“网络关键词”诈骗犯罪中签订合同行为对案件性质的影响

【第1247号】

李政等诈骗案——以办理学历证书为名非法收取钱财的如何认定

【第1218号】

杨涛诈骗案——单位职员虚构公司业务、骗取财物的如何定性

【第1217号】

朱韩英、郭东云诈骗案——刑罚执行完毕后对以前未能依法并案处理的犯罪行为如何裁判

【第1208号】

钢浓公司、武建钢骗取贷款、诈骗案——使用虚假资料获取银行贷款的,如何认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第1203号】

林在清等人诈骗案——无明确的犯罪意思联络,但为诈骗犯罪分子提取赃款并获利,是否构成诈骗共犯

【第1174号】

丁晓君盗窃案——以借用为名取得信任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第1083号】

嵇世勇诈骗案——对假冒国际标准集装箱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第1065号】

王先杰诈骗案——民事纠纷与公权力混合型诈骗案件中若干情节的认定

【第1056号】

陈景雷等合同诈骗案——以适格农民名义低价购买农机出售而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1049号】

杨丽涛诈骗案——侵入红十字会计算机信息系统,篡改网页内容发布虚假募捐消息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第1048号】

葛玉友等诈骗案——在买卖过程中,行为人采取秘密的欺骗手段,致使被害人对所处分财物的真实重量产生错误认识,并进而处分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950号】

伍华诈骗案——受他人委托炒股,私自使用他人证件以委托人名义开立银行新账户,通过证券业务员将原账户股票卖出后将所得款转到新账户并取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850号】

苗辉诈骗案——家电销售商虚报冒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第837号】

史兴其诈骗案——利用自己准备的特定赌具控制赌博输赢行为的定性

【第836号】

王红柳、黄叶峰诈骗案——设置圈套控制赌博输赢并从中获取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820号】

黄某诈骗案——侵入单位内部未联网的计算机人事系统篡改他人工资账号,非法占有他人工资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819号】

曹海平诈骗案——虚构事实,待店主交付商品后,谎称未带钱,在回家取钱途中趁店主不备溜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650号】

张航军等诈骗案——利用异地刷卡消费反馈时差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将款项存入指定贷记卡当同伙在异地将该贷记卡上的款项刷卡消费完毕,又谎称存款出错,要求撤销该项存款的行为,如何定罪

【第649号】

詹群忠等诈骗案——利用手机群发诈骗短信,后因逃避侦查丢弃银行卡而未取出卡内他人所汇款项,能否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形态

【第591号】

王微、方继民诈骗案——将他人手机号码非法过户后转让获取钱财行为如何定性

【第494号】

余志华诈骗案——将租赁来的汽车典当不予退还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451号】

黄艺等诈骗案——设置圈套诱人参赌,以打假牌的方式“赢取”他人钱财的行为构成赌博罪还是诈骗罪

【第403号】

王贺军合同诈骗案——以签订虚假的工程施工合同为诱饵骗取钱财的行为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第301号】

田亚平诈骗案——银行出纳员用自制“高额利率定单”,对外虚构单位内部有高额利率存款的事实,将吸存的亲朋好友的现金占为已有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256号】

程剑诈骗案——猜配捡拾存折密码非法提取他人存款行为的定性

【第214号】

李品华、潘才庆、潘才军诈骗案——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赔偿款行为的定性

【第185号】

刘国芳等诈骗案——为获取回扣费以虚假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拨打国际声讯台造成电信资费损失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

【第167号】

袁鹰、欧阳湘、李巍集资诈骗案——非法传销过程中携传销款潜逃的行为如何处理

【第161号】

王庆诈骗案——骗购电信卡贩卖给他人使用造成电信资费巨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148号】

何起明诈骗案——抢走财物后哄骗被害人不追赶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053号】

龙鹏武、龙雄武诈骗案——利用欺骗方法兼并后又利用职务便利将被兼并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045号】

章杨盗窃案——窃取并变造已付讫的国库券再骗兑的行为如何定罪



高法案例库


20261601222001

肖某诈骗再审改判无罪案——借款类诈骗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20260501222002

张某巍诈骗案——“请托型”诈骗犯罪案件中请托人请求返还财物的处理规则

20260501222001

廖某春等诈骗案——“套路运”诈骗案件中罪名的审查认定

20260401222001

包某霞等诈骗案——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引流人员”是否构成诈骗罪共犯的审查认定

20260301222001

黄某华诈骗案 —— 请托型诈骗犯罪违法所得的处置

20260201222001

张某杰等诈骗案——被告人认罪认罚获从宽处罚后,又以主要犯罪事实不成立为由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据此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20251601222003

张某诈骗裁定假释案——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要素

20251601222002

黄某珺诈骗收监执行案——从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至人民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书的期间,是否应计入执行刑期

20251601222001

李某昊诈骗裁定减刑案——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在监狱内长期多次借名消费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20250501222003

邝某春诈骗宣告无罪案——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与被害人处分财物不具有因果关系,不构成诈骗罪

20250501222002

靳某峰诈骗、职务侵占案——对借款不还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审查认定

20250501222001

郑某等诈骗案——网络平台主播虚构身份、情感经历等情形,使他人产生重大误解,诱使他人背离打赏目的打赏的,依法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0250401252001

蔡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为获取佣金使用非法技术手段进行广告推广的性质认定

20250401222003

尹某林诈骗案——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20250401222002

王某等人诈骗案——公证人员构成“套路贷”犯罪共犯主观要件的认定

20250401222001

郑某梅诈骗案——案发前已支付的利息应从诈骗犯罪数额中扣减

20250301222005

杨某龙诈骗案——通过将小型客车ETC设备安装至大型货车的方式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定性

20250301222004

何某候等诈骗案——集团化网络交友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及量刑

20250301222003

刘某骏等诈骗案——积极救助同监室自杀人员的,可认定构成立功

20250301222002

侯某峰诈骗案——被告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处分诈骗财物,如何分配退缴退赔责任

20250301222001

杨某诚等诈骗案——骗取不动产登记后办理抵押贷款行为的性质及犯罪数额的认定

20250301165001

唐某杰等虚假广告案——网络直播带货型虚假广告罪的认定

20250201222001

丁某义诈骗案——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判决作出时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的,仍应当数罪并罚

20250201182004

魏某亮强奸、强制猥亵、诈骗案——利用封建迷信实施性侵、骗取财物等行为的定性

20241801222005

张某闵等诈骗案——电信网络诈骗集团胁从犯、冒充司法工作人员情节的认定

20241801222004

周某仁等人诈骗案——虚构享有著作权的事实进行“维权”同时构成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的处理

20241801222003

姚某涛等诈骗案——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界分

20241801222002

董某、谈某贤等人诈骗案——通过自我交易方式骗取网络平台补贴行为的定性

20241801222001

刘甲等诈骗案——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的界分规则

20240601286001

郭某峰等开设赌场案——准确区分开设赌场行为与诈骗行为

20240501222010

陈某等17人诈骗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假扮“炒股高手”等角色恶意诱导及采用反向喊单等多种方式蓄意造成被害人亏损以获取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0240501222009

陈某展等17人诈骗、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套路贷”案件中敲诈勒索罪的共犯认定

20240501222008

褚某刚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办理挂靠单位性质养老统筹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0240501222007

朱某琴、朱某明诈骗案——虚构办理养老保险费诈骗多人财物的定性

20240501222006

李某彬等诈骗案——“杀猪盘”电信网络诈骗帮助取款行为的定性

20240501222005

李某等诈骗案——盗窃他人医保卡、身份证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的行为定性

20240501222004

毛某、时某诈骗案——伪造劳动合同签名进行“劳动碰瓷”的定性分析

20240501222002

袁某某等诈骗案——直播平台从业者骗取用户打赏构成诈骗罪

20240501222001

周某飞等诈骗案——“套路贷”案件的常见行为方式及罪名认定

20240501221009

张某盗窃案——以欺骗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定性

20240501167001

彭某海合同诈骗、盗窃案——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20240401309001

潘某杰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妨害国(边)境管理类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处理

20240401257002

翟某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为电信网络诈骗引流行为的定性

20240401222012

关某清等七人诈骗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主犯、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

20240401222011

朱某某等人诈骗案——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中电子数据的审查规则

20240401222010

王某等诈骗案——为上游电信诈骗团伙提供“吸粉引流”等帮助行为的定性

20240401222009

王某某、林某甲等人诈骗案——“套路贷”案件具体罪名及是否构成犯罪集团的认定

20240401222008

钱某等诈骗案——以诉讼方式讨债的“套路贷”犯罪是否涉恶

20240401222007

陈某等诈骗案——虚拟货币在刑法上的财产属性

20240401222006

孙某、徐某、周某等诈骗、非法经营案——诈骗人员实际控制受害人资金后未使用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20240401222005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诈骗案——医保骗保犯罪集团的处理

20240401222004

杨某石诈骗案——对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以诈骗罪共犯论处的情形

20240401222003

张某等4人诈骗、偷越国(边)境案——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如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0240401222002

张某甲等诈骗案——诈骗罪与关联犯罪的数罪并罚问题

20240401222001

王某洪诈骗案——电信网络诈骗集团主犯诈骗数额的认定

20240301222011

曹某诈骗案——“请托办事型”诈骗中“履约期未满”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20240301222010

丁某君诈骗案——以借用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20240301222009

杨某凤、赵某等诈骗案——行为人被侦查机关当场控制后经允许暂离,之后到指定地点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是否构成自动投案

20240301222008

倪某晶等人诈骗案——设局诈赌行为性质的认定

20240301222007

孙某、张某等诈骗案——套用绿通车辆牌照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的行为认定

20240301222006

任某诈骗案——情侣之间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

20240301222005

段某新诈骗案——被告人在诈骗行为完成后、案发前提供还款担保的有效性审查

20240301222004

于某文诈骗案——诈骗罪中被告人兼具被害人身份,如何认定共同诈骗犯罪故意

20240301222003

陈某平诈骗案——以借为名实施诈骗的数额认定

20240301222002

张某健诈骗案——诈骗罪中被害人实际损失金额的认定

20240301222001

丁某功诈骗案——被害人在案发前以借款之名从被告人处挽回的损失,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20240201222002

黄某灿等诈骗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

20240201222001

刘某甲、刘某乙等诈骗案——申报国家专项补贴资金过程中伪造申报材料的,是否构成诈骗罪

20231601222003

刘某某诈骗案——骗取补贴类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20231601222002

颜某某诈骗案——检察机关抗诉但原审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决定退回

20231601222001

张某甲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0231401222001

贾某某诈骗案——对犯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贯彻

20230601222002

范某榔等诈骗案——公司化运作的犯罪集团中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区分

20230601222001

乔某诈骗案——公安机关的户籍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的,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

20230501222011

朱某某、郭某某诈骗案——刑罚执行完毕后对以前未能依法并案处理的犯罪行为如何裁判

20230501222010

杨某诈骗案——单位职员虚构公司业务、骗取财物的行为定性

20230501222009

王某、方某民诈骗案——将他人手机号码非法过户后转让获取钱财行为如何定性

20230501222008

朱某春、李某乐诈骗案——“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行为的定罪处罚

20230501222007

徐某诈骗案——实行行为人超出间接正犯授意范围的另外获利部分,不应计入间接正犯的犯罪数额

20230501222006

牛某某诈骗案——“套路贷”诈骗案中幕后主犯未到案时从犯的认定

20230501222005

郑某某等诈骗案——如何正确区分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

20230501222004

刘某燕等诈骗、非法经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成立公司,搭建虚假的交易平台进行虚拟交易,制造盈利假象,诱骗被害人入金并在平台反复操作,使被害人亏损入金,实现诈骗客户钱财的目的构成诈骗等犯罪

20230501222003

史某其诈骗案——利用自己准备的特定赌具控制赌博输赢行为的定性

20230501222002

王某杰诈骗案——民事纠纷与公权力混合型诈骗案件的区分

20230501222001

谢某桥诈骗案——诈骗罪中已返还被害人的钱款不纳入诈骗总金额

20230401222010

王某男诈骗案——庭前会议的示证不能代替庭审的举证、质证和认证

20230401222009

于某某等人诈骗案——犯罪集团的认定及多层级犯罪团伙中主从犯的划分

20230401222008

庞某某、徐某某诈骗案——“套路贷”中诈骗罪与虚假诉讼罪的竞合

20230401222007

张某某、孙某某诈骗案——“盲发快递”交易型诈骗犯罪中诈骗行为的甄别与认定

20230401222006

冯某某诈骗案——虚拟货币的刑事属性

20230401222005

高某等诈骗案——向案外人追缴涉案财物的认定和适用

20230401222004

叶某权、叶某君等诈骗案——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标准且以诈骗老年人为主的,可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20230401222003

程某等人诈骗案——诈骗上线虽未归案但可以综合认定“外围”帮助犯与诈骗上线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20230401222002

白某来诈骗案——冒充退休人民警察实施诈骗行为的性质认定

20230401222001

胡某诈骗案——行为人虚构事实以借款形式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认定

20230301222012

宋某岩诈骗案——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诈骗数额认定

20230301222011

邓某光诈骗案——通过自买自卖虚假交易骗取平台虚拟财产奖励,并在后续虚假交易中以提取货款形式变现,构成诈骗罪

20230301222010

高某飞诈骗案——对书证真实性的审查与认定

20230301222009

王某、董某勇诈骗案——伙同债务人骗取他人钱款实现本人不良债权,可认定构成诈骗罪

20230301222008

田某生诈骗案——采用相同手段分别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应坚持单独审查和全案印证相结合的原则认定犯罪事实

20230301222007

苗某某诈骗、单位行贿案——为单位利益行贿构成单位行贿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应数罪并罚

20230301222006

阚某诈骗案——诈骗数额的计算与扣除

20230301222005

许某委诈骗案——被骗财物鉴定价格高于交易价格应如何认定犯罪数额

20230301222004

刘某春诈骗案——被告人否认以现金形式骗取被害人钱款的认定

20230301222003

白某俊引渡案——人民法院如何正确适用引渡强制措施

20230301222002

范某某诈骗案——刑事追赃中被害人与第三人利益冲突的解决

20230301222001

王某诈骗案——公职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性质认定

20230301167009

黄某合同诈骗案——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20230301167006

郑某合同诈骗案——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与界定

20230301167001

陈某荣合同诈骗案——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定



人民司法


司法202514033

“手机口”通讯传输帮助行为的诈骗罪认定

司法202506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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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他人虚拟货币的定性及涉案财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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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表见代理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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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诈骗手段实现债权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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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式婚恋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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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客户信息兑换消费积分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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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骗取补偿款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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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劳动合同签名索要二倍工资赔偿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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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实施诈骗的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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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根据介入时间认定电信诈骗中的帮助取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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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201835018

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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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移民安置房的诉讼时效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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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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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专职取款人的责任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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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诈骗分子提取赃款构成诈骗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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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2010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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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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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法报202504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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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特定身份人不成立保险诈骗罪的间接正犯——上海二中院裁定黄杨花、林志鸿、阎锋保险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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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


检报2024062906

如何解开电诈案件中“引流”行为定性谜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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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直播平台诱骗被害人打赏属电信网络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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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职员利用工作便利实施欺诈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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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集成03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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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集成03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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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集成03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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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集成03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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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集成030760

为获取回扣费以虚假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拨打国际声讯台造成电信资费损失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观点集成03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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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集成030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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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集成030763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观点集成030764

为诈骗而预先支付的租金、押金等可从诈骗金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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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走财物后哄骗被害人放弃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观点集成030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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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集成030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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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报2022021706

刍议刑法中老年被害人的年龄起算标准

法报2021123007

本案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诈骗罪

法报2021093006

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后又利用微信绑定巨额消费构成何罪

法报2021092307

签订借款协议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法报2021090907

电信网络诈骗与利用网络盗窃的甄别

法报2021052008

套现组织共同诈骗犯罪的认定及防范

法报2020110506

以虚假诉讼骗取拆迁安置补偿款行为的定性

法报2020081306

对利用网络循环放贷、收贷行为的法律认定

法报2019061306

“亦盗亦骗”型网购侵财行为的认定

法报2019041808

“套路贷”的司法认定

法报2018091206

以欺骗方式零本金投注六合彩的行为认定

法报2018081608

利用ETC系统漏洞骗逃通行费行为的定性

法报2018061406

以保健品冒充药品高价销售构成诈骗罪

法报2018060606

如何认定通过中介诈骗的被害人

法报2018053106

“短斤少两”非法获利构成诈骗罪

法报2018012406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要点与适用冲突把握

法报2017111606

借打手机据为己有犯罪性质的认定(盗窃)

法报2017110806

嫌疑人在他人报案前退回诈骗财物可从轻

法报2016122907

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如何定性(诈骗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择一重处)

法报2016092106

将租赁车辆予以质押的行为如何定性

法报2016072807

单纯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构成何罪(诈骗)

法报2016061506

骗取他人输入取款密码获利的行为定性

法报2015120307

借贷型诈骗案发前已付利息能否认定为犯罪数额

法报2015010706

伪造结婚证将女友房屋变卖的行为如何定性

法报2014100106

本案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法报2014092406

“盗中有骗”案定盗窃还是诈骗

法报2014080707

私自多收电费据为己有构成诈骗罪

法报2014072407

社保局职工篡改保险信息领取养老金构成诈骗罪

法报2014061907

社保局职工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养老金构成何罪(诈骗)

法报2014010906

响一声就断回拨被收电话费本案应如何定性(盗窃)

法报2013111306

冒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行为之定性

法报2013103006

隐藏的“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认定

法报2013080408

诈骗罪还是集资诈骗罪或是民间借贷

法报2013071707

欺骗性彩票经营行为并非诈骗( 非法经营)

法报2012103106

用欺诈手段使对方财产受损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罪

法报2012082906

售楼员虚构房屋已出卖事实骗取他人转让费的认定

法报2012080106

被害人处分行为是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分的关键

法报2012071806

居间虚报利息牟利是否构成犯罪

法报2011122907

不作为诈骗罪的认定

法报2011121407

认定不同种诈骗罪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法报2011121406

医保工作人员伙同参保人骗取医疗保险金——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法报2011120706

警察谎称能找关系帮犯罪人轻判而索要钱财——张某的行为是受贿还是诈骗

法报2011030206

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进行诈骗的罪数认定

法报2011022406

不具备偿还能力高息借款构成诈骗罪

法报2011021006

以试驾为名骗走摩托车如何定性(盗窃)

法报2011020906

特殊身份人间瞒骗欠款不还如何定性(不构罪)

法报2010102107

以“丢钱捡钱”骗局获取他人财产行为的定性(盗窃)

法报2010071506

“被害人自愿交付”是区别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



检察日报


检报2024083006

“掐卡”行为定性类型化分析

检报2024070206

运用场景化标准认定电诈犯罪中“不特定多数人”

检报2024041606

“请托型”诈骗案件的司法认定方法

检报2023112506

区分情形把握电信网络诈骗共犯脱离形态

检报2023111606

用低价白酒冒充名酒并销售是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检报2023070106

交易型诈骗犯罪中“被害人财产损失”应予分类判断

检报2023021806

涉非典型“两卡”案如何实现罚当其罪

检报2022122206

从违法性和有责性层面厘清租车诈骗案件中骗取和变现行为性质,进而——以被害人实际损失为依据确定犯罪数额

检报2022121306

新型支付方式下——根据意志交互形式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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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规制利用短视频平台实施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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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投资行为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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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诈骗犯罪数额时是否将犯罪成本扣除

检报2022070606

以实质性判断界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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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具体案情类型化判断购真退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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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兑券系统漏洞侵财属于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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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真实交易”界定网络交易型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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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式婚恋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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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可否成为诈骗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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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诈术”区分诈赌犯罪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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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错误认识”合理处置“套路贷”诈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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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品交易中的欺诈行为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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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中帮取赃款行为人的主观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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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友类借贷型诈骗主观目的可否推定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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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信息侵财应定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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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环境下如何区分侵财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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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第三方支付平台侵财案件的刑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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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犯罪数额、犯罪形态——应坚持预付款决定卡内金额价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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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前退款不宜一律在诈骗数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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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提取名下他人存款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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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交”高速公路通行费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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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会销”为名利用惯性思维侵财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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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包”式盗窃与诈骗竞合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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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控制”可作为盗骗抢交织案定性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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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租车辆后质押借款如何认定诈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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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车抵押借款且拒不赎车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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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快递单冒领他人包裹如何定性(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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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身份证给他人存款却被其挂失取走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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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安捡拾存折后取款如何定性(诈骗)

检报2015070503

冒领机动车自用构成何罪(诈骗)

检报2014122103

诈骗数额是否包括犯罪成本

检报2014070603

骗取银行信息窃取资金是否构成牵连犯(盗窃)

检报2014070403

瑕疵行政行为可否阻却诈骗犯意

检报2014062203

诈骗罪不存在事后共犯

检报2014040403

冒充失主吓窃贼占有赃物咋定性(诈骗)

检报2014031603

骗取积分兑奖,盗窃还是诈骗(盗窃)

检报2014031403

把假酒当真酒卖构成诈骗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专家观点


专家20220142

不作为诈骗研究(陈洪兵)

专家20220133

盗窃手机后使用微信、支付宝的定性(张明楷)

专家20220128

无处分能力的人能否成为诈骗罪的受骗者(张明楷)

专家20220125

“套路贷”与诈骗罪的关系(张明楷)

专家20220106

诈骗罪中行为人取得财产的特殊情形(张明楷)

专家20191010

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的界分(陈兴良 )

专家20190910

刑民交叉案件的刑法适用(陈兴良 )

专家20160110

经济犯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苗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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