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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68号]李某才等人伪造货币案-以添加英文冥币标识方式印制美元假币行为的定性
发表时间:2026-10-06     阅读次数:     字体:【大中小】

[第1768号]李某才等人伪造货币案-以添加英文冥币标识方式印制美元假币行为的定性

刑事审判参考(2026.7出版,第152辑)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和说明问题,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第1768号]李某才等人伪造货币案-以添加英文冥币标识方式印制美元假币行为的定性

二、主要问题

(1)行为人仿照真币特征伪造外币,在假币上添加英文冥币标识,是否影响伪造货币罪的认定?

(2)如何结合客观行为准确认定行为人伪造货币的主观故意?

三、裁判理由

本案中,李某才等人以真美元为样本伪造假币,仿制水印、安全线等核心防伪特征,假币外观、质感与真币高度近似且可通过验钞机检测,同时在假币上标注英文“冥币”“天地银行”等标识。对该行为是否构成伪造货币罪,审理中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涉案物品标注冥币标识,属于祭祀用冥币,不构成伪造货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涉案假币已具备真币的实质特征,足以使一般人产生误认,添加冥币标识系掩饰手段,不影响伪造货币罪的认定。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一)涉案假币具备真币核心特征,添加冥币标识未改变其足以冒充真币流通的属性,符合伪造货币罪客观构成要件

伪造货币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货币公共信用与货币流通秩序。《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1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伪造货币’。”据此,判断某一行为系制造冥币还是伪造货币,关键在于判断所涉仿制品是否具备真币的关键特征,如仿制品是否具有水印、安全线等重要防伪特征,使用的纸质是否具有与真币高度相似的凹凸感等。申言之,仿照真币伪造的假币,只要在图案、形状、色彩等方面具备了真币的外观特征,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币,即属于“伪造货币”。就本案而言,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伪造过程以真美元为基准,刻意追求高度仿真。李某才提供真美元作为模板,要求莫某林反复修改电脑模板,在生产中严格比对真币色泽、细节并持续优化工艺,购买人亦多次要求提升假币仿真度,验钞机检测贯穿生产全过程,充分证实行为人系针对性仿制真美元,而非制作普通祭祀用冥币。

第二,伪造成品具备流通仿真性,足以使公众产生误认。经鉴定,涉案假币在纸质触感、外观图案、防伪特征上与真美元无明显差异,非专业人员难以辨识真伪,具备常规交易中冒充真币流通的客观可能性,完全超出冥币的形制标准与功能属性。

第三,英文冥币标识系掩饰手段,未对假币外观形成实质区分。行为人仅在假币边缘添加英文冥币标识,且在实际裁剪中予以剔除,添加标识的目的系规避法律责任,而非将产品界定为祭祀用冥币,该行为未改变假币足以冒充真币的整体外观。而且,他人购买假币后主要用于境内流通,英文冥币标识的作用有限。

(二)行为人具有伪造货币并供流通使用的主观故意,添加冥币标识不阻却犯罪故意的认定

伪造货币罪系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伪造货币的故意,且具有将假币冒充真币流通使用的目的。主观故意与流通目的的认定,应结合货币的生产工艺、行为方式、销售模式等客观事实综合认定。

第一,伪造货币生产标准与成本投入远超冥币生产范畴,具有伪造货币的主观目的。通常而言,冥币生产工艺简单、成本低廉,无须仿制防伪特征。而本案中,李某才等人采购专业设备、特种防伪材料,攻克真币核心防伪技术,制作专属冠字号码、仿真币捆扎条,工艺标准、成本投入均指向伪造可流通的假币,与冥币的市场生产存在本质区别。

第二,异常生产行为印证伪造货币行为人的主观明知。行为人采取密闭生产、禁止外人接触的模式,成品后销毁印刷模板,持续使用验钞机检测假币适配性,均非生产冥币的正常操作,系为了掩盖伪造货币的犯罪事实,进一步佐证其主观明知。

第三,货币销售价格与购买用途证实行为人具有将货币流通使用的目的。李某才销售假币的价格远高于市场上冥币的价格,购买人明确购得假币用于非法流通,李某才对假币实际用途系明知,且其本人亦曾使用其制作的假币购物,足以认定其具有将假币投入流通的目的。

综上所述,李某才等人主观上具有伪造货币并流通使用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仿照真币伪造假币的行为,涉案假币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真币,添加英文冥币标识仅为掩饰犯罪的手段,不影响伪造货币罪的认定。因此,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李某才的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是正确的。经综合考量全案情节,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对李某才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充分彰显了依法严厉惩治伪造货币犯罪的坚定立场。

(撰稿: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轶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王茜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喻海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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