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50号]王某某强制猥亵案-利用被害人误以为系医疗检查行为不知反抗之机实施猥亵的,构成强制猥亵罪
刑事审判参考(2026.5第150、15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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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50号]王某某强制猥亵案-利用被害人误以为系医疗检查行为不知反抗之机实施猥亵的,构成强制猥亵罪
二、主要问题
医护人员为追求性刺激,在体检过程中利用体检人员不知反抗之机违规触摸体检人员隐私部位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
三、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强制猥亵罪的手段行为包括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方法,以体现强制性。暴力方法是指行为人采用殴打、捆绑等侵害人身安全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身体上的强制,使得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胁迫方法是指行为人采用威胁、恫吓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得被害人不敢反抗。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方法之外,使得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的方法。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实施猥亵的,强制性表现较为明显,认定强制猥亵通常不存在争议。采用其他方法猥亵的,是否具有强制性,能否构成强制猥亵罪,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在为女学生体检的过程中,违反内科检查规范,触摸体检对象阴部,对于其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某在体检中,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体检对象亦明知阴部被王某某触摸,并未反抗,王某某不构成强制猥亵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某利用体检对象误认为触摸阴部系医疗检查行为而不知反抗之机实施猥亵,属于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构成强制猥亵罪。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利用被害人误以为是医疗检查行为不知反抗之机实施猥亵的,属于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
认定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强制猥亵罪中的其他方法,关键在于能否使被害人陷入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境地,达到与暴力、胁迫方法相当的强制效果。例如,利用封建迷信、假借诊疗需要,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不知反抗的,属于其他方法。又如,利用被害人醉酒、昏迷等意识不清状态或者因患病无法自由行动而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也属于其他方法。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虽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但利用医生身份,让被害人误以为其行为是体检行为,使被害人陷入不知反抗的境地,从而实施猥亵,属于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
一是利用被害人对医务工作者的信任与服从。医务工作者的诊疗行为具有专业性和规范性,基于对医生的信任,患者通常会服从医务工作者的指示和指令,不会质疑、不会拒绝。体检医生与体检人员虽非典型的医患关系,但其工作同样具有医疗工作专业性,体检医生相对于体检人员也同样具有身份和专业上的优势地位。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系某医院的内科体检医生,性侵害行为发生在其对20余名女大学生进行体检的过程中。多名被害人陈述证实,进入内科体检室内,按照男医生的指示躺在床上、撩起衣服、脱掉裤子,或者被男医生直接脱掉裤子,后被触摸阴部,过程中完全听从、配合医生的动作指令,事后才察觉有异而报警。这说明如果被害人不是出于对王某某体检医生身份的信任,是不会允许王某某对自己实施上述行为的。可见,王某某系利用医生身份形成的优势地位,以及利用被害人对医生的信任与服从,违背被害人意志实施猥亵。
二是利用内科体检情境以及被害人的认知盲区。医院内科、外科等专业划分、诊疗范围、检查项目与操作规范具有专业壁垒,普通群众并不能清楚知悉。涉案医院体检科主任证实,内科检查主要是听心肺、摸肝脾、摸腹腔,具体检查流程是使用听诊器听心肺,用手对肝脾及腹腔进行触摸,被检查部位基本都在肚脐以上,不会检查到女性下体部位。但对于普通群众来讲,一般不会对内科体检的部位范围、操作手法有明确、清晰的认知,难以准确辨识正常触诊和违规触碰隐私部位的界限,易对行为性质产生错误认识。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正是利用被害人对内科体检流程、操作规范不熟悉的情况,在内科体检的触诊中夹杂了触摸阴部的猥亵行为,让被害人误以为触摸阴部也是内科体检的流程之一,无法意识到性自主权遭到侵犯,从而不知反抗。
(二)结合主客观方面区分医疗检查行为和猥亵违法犯罪行为
医务工作者的职业性质决定其在诊疗行为中不可避免地要接触患者身体,部分科室人员还需要接触患者隐私部位,如妇产科、泌尿生殖科、超声检查科等。医务工作者为治病救人依法依规接触患者隐私部位,是必要的诊疗行为,属于正当履职,法律应予保护。但如果医务工作者假借诊疗之名,违法违规接触患者隐私部位,则涉嫌猥亵违法犯罪。此类案件涉及医患关系,关涉医务工作者声誉,亦关乎人民群众合法权利,审理中应特别注意对行为违法性的审查,准确区分正常医疗检查行为与猥亵行为,做到不枉不纵。我们认为,应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一是审查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追求性刺激的目的。正常诊疗行为以检查、治疗为目的,不具有任何性相关意图;猥亵的主观方面则是以追求性刺激、满足性欲望为目的。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虽然否认猥亵犯罪,但在多次供述中表露其在体检过程中“有一点邪念,想在检查时顺手摸被检查人的生殖器外侧”“内心有一些猥琐的想法,想占女学生便宜”“当时有点犯傻,有占便宜的心态”,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追求性刺激的目的。
二是审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违反诊疗规范。第一,要从诊疗规范上,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操作流程。第二,要从诊疗必要性上,审查行为人接触的部位、方式、时长是否在诊疗行为的合理范围之内,是否超过诊疗所必需,是否存在过度、无必要的触碰。即使是需要接触患者隐私部位的医务工作者,如果明显过度、不恰当地触碰患者隐私部位,也可能涉嫌猥亵违法犯罪。诊疗行为是否合规、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具有高度专业性,超出一般常识的范畴,在审查认定时需注重查询行业规范,必要时需听取熟知正规操作流程的专业人员的意见。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所在医院出具的《幼师体检内科检查常规》等行业规范以及该医院相关医生的证言证实,内科检查不涉及妇科阴部检查,不需要女性被检查者脱掉内裤,即使检查腹股沟浅表淋巴结,被检查者也可穿着内裤。王某某为被害人进行内科体检时,要求被害人脱去内裤或者主动脱去被害人内裤、触摸被害人阴部等行为,不属于内科检查的常规操作,明显系违反诊疗常规、超过必要限度的非医疗检查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为追求性刺激,利用被害人对医务工作者的信任与服从,借被害人误以为是医疗检查行为而不知反抗之机实施猥亵,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构成强制猥亵罪。
(撰稿: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袁冰 张瑞晨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翁彤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