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30号]余某等人提供侵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对认定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影响
刑事审判参考(2026.4第149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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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30号]余某等人提供侵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对认定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影响
二、主要问题
(1)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是否影响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认定?
(2)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如何认定?
三、裁判理由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计算机应用领域出现 了提供私自“改装”服务的非法产业链,带来了新的信息安全和计算机 犯罪问题。传统意义上,2009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提 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系针对目标计算机信息 系统本身实施,但后来又出现了针对目标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应用程序进 行非法操作的专门软件,有的软件甚至取得了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 如何对该类软件的性质进行认定成为实务难题。本案中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存在重大分歧,有待具体分析和厘清。
(一)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不影响专门用于侵入、非法 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认定
计算机软件属于作品的一类。《著作权法》(2020年第三次修正)第 三条规定,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 智力成果是作品,具体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计算机软件等符合作品特征的智力成果。《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第二次修订)第二 条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该条例第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 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 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文档是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 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该 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 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 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该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软件著作权 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软件著作权人可 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著作权法》第二 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 都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第二次修订)第六条规 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国 权[1994]78号)第二条规定,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 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计算机软件保护 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从上述规定可见,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然取得,是否发表、是否登记均不影响著作权的取得;登记与否不影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产生或行使。
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登记机关仅对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范围限于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 要求,未承担实质审查义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国家版权 局令第1号)第九条、第十四条明确,登记机关仅对提交的登记材料进 行书面形式审查,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该办法第二 十一条第四项明确对存在权属争议的软件登记机关不予登记。这些规定 亦体现在面对实质争议时采取回避态度的形式审查原则。审查机构不对 作品本身的独创性、侵权情况或合法性等进行实质审查,只要申请材料 符合形式要件,登记机关即予以登记。登记机关不审查软件的合法性、 用途是否违法,也不审查是否具备独创性或是否侵权。因此,专门用于 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软件在形式审查合格的情况下,能够 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当然,实践中,登记机关若发现提交的材料明确显示软件违反法律、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可以不符合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为由拒绝登记。
综上所述,著作权登记证书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但并非享有著作权的法定必需文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司法实践中被视为一种初步证据,若发生著作权纠纷,可以作为起诉时权利人身份的证明和判断作者的初步证据,但司法人员仍然需要综合审查作品的独创性、真实性, 并结合双方举示的证据审查判断是否构成作品,是否侵权、侵权的性质 以及承担的责任后果。取得登记并不免除开发软件可能引发的刑事责任, 若软件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仍应依据《刑法》相关规 定追究软件开发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NZT软件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免除被告人承担的刑事责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情况说明》《“NZT 一键新机改 串系统软件”使用说明》《“ NZT 一键新机改串系统软件”源代码》《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代理人重庆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 《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被告人余某以其父亲余某礼的名义向国家版权 局申请了NZT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但是,被告人 及其辩护人提出的 NZT 软件经著作权登记获得计算机著作权登记证书, 系合法软件,不具有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 工具的非法性,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不成立。原因在于:第一,NZT 软件 著作权登记不是取得著作权的必要程序、要件。 NZT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 书仅仅是该持证人为 NZT 软件著作权人的初步认定的证据,若发生著作 权纠纷,法院仍需综合全案证据作出最终判断。第二,如前文所述,由 于我国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实行非实质审查,审查机构不对 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合法性等进行实质审查。该登记不能证明涉案 NZT软件是受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第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审 查与计算机软件是否属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并不直接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否登记既不能印证,亦不能否定涉案计算机软件是否属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对于是否属于该类程序、工具的审查,应当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实质判断。
(二)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司法认定
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在功能设计 上应当符合以下限定条件:(1)程序、工具本身具有获取计算机信息系 统数据、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2)程序、工具本身具有避开或 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的功能;(3)程序、工具获取数据 和控制等功能,在设计上即能在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的状态下得以实 现。①总体来看,本案中的NZT软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1) NZT 软件 能对支付宝系统和程序采取反向工程手段进行破解,能实现一台设备突 破限制登录多个微信账号,且在微信服务端看来,每个账号运行于不同 设备,从而突破多项安全机制,无疑具有突破或者避开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保护措施的性质。(2) NZT软件虽还有其他如全息备份等功能,但 其核心功能是一键新机,修改计算机设备可读取的系统参数,从而拦截 第三方应用程序获取设备真实参数信息,对第三方应用程序产生影响。
( 3 ) 涉 案NZT 软件系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进行上述操作。
涉案NZT 软件系针对目标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应用程序进行非法操作, 与传统的 NZT软件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 具不同,司法认定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涉案 NZT软件系突破苹果手机操作系统中第三方应用程序的 安全保护措施。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载明, NZT 软件可 以在“越狱”后的苹果手机操作系统中安装并运行,第三方应用程序运 行 时 ,NZT软件向其进程注人两个动态库的功能。使用NZT软件的一键 新机功能可以对第三方应用程序创建的文件系统进行增加、删除、修改,造成第三方应用程序持续读取NZT 软件提供的硬件信息,干扰第三方应 用程序对运行环境的识别。对于使用UIDevice 接口或ASIdentifierManager 接口来做设备识别的第三方应用,NZT 软件可以实现创建多个设备信息 并随时切换的功能。某金服的举报材料载明,该公司在中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的业务推广中,发现大量某类奖赏现金券被恶意领取,金额达5.9 万元;作案方式是通过使用苹果手机操作系统一键新机插件NZT 软件操 作作案账户,篡改账户登录设备信息,从而导致支付宝判断错误。某讯 公司的举报材料亦载明,该公司发现一款运行在苹果“越狱”手机上的 恶意程序NZT 软件,可通过注入模块到微信程序,伪造硬件设备信息, 突破微信后台安全保护机制,实现多个微信账号快速切换功能。综上所 述,足以认定涉案NZT 软件能够突破或者避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 措施。
第二,应认定涉案 NZT 软件具有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获取计算机信 息系统数据的功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系专门用于侵 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即该类程序、工具既可以 具有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也可以具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的功能。涉案NZT软件的相关操作应认定为侵入还是控制计算机信息系 统?根据《支付宝用户协议》以及《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用户 在使用该 App 时,必须承诺不得对系统和程序进行复制、修改、编译、 整合或篡改;不得自行或者授权他人、第三方软件对该App 及其软件、 模块、数据进行干扰,否则即为未经授权的违规行为。涉案NZT软件具 有未经第三方应用程序授权,向其进程注入 NZT.dylib 和 NZT past- board.dylib 两个动态库的功能。用户利用NZT软件的功能对第三方应用 程序创建的文件系统进行增加、删除、修改。相关证人证言证明,无论 是支付宝还是微信,其安全保护机制主要包括对使用环境是否异常、批 量请求是否异常、账户行为是否异常等进行检测,而 NZT软件就突破了 这些安全保护机制,破坏了软件对新手机环境的识别。但是对于手机设 备环境信息的干扰不宜认定为控制,计算机犯罪中的控制包括全部控制与部分控制,即便是部分控制也要求目标系统能够执行行为人发出的指 令,而干扰手机设备环境信息难以达到该要求。 NZT 软件未经第三方应 用程序授权,向其进程注入动态库,无疑具有侵入性,应认定 NZT 软件 具有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
(撰稿: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蒋佳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刘宏伟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 魏海欢 王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