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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7号]张某民贩卖、运输毒品案-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犯罪的毒品数量认定规则
发表时间:2026-10-06     阅读次数:     字体:【大中小】

[第1677号]张某民贩卖、运输毒品案-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犯罪的毒品数量认定规则

刑事审判参考(2025.12第145、146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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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7号]张某民贩卖、运输毒品案-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犯罪的毒品数量认定规则

二 、主要问题

在毒品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的《刑法》规定下,对含量较低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数量应当如何认定?

三、裁判理由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是经人工修改化学结构式而合成的一类化学物质,常见形态为“娜塔莎 ”“小树枝 ”“上头电子烟 ”等。该类物质具有类似天然大麻素的作用,其致幻性、危害性、成瘾性较大,过量吸食会导致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况 。 因其只需要进行细微的化学修饰即可变换成不同的系列,更新迭代快, 当前明确有依赖性折算标准的也仅为一小部分 。在已有依赖性折算标准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中,有些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相当高 。 当涉案合成大麻素含量很低时,如何准确量刑,是当前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

( 一 ) 不以纯度折算原则下仍需考虑毒品含量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 一审法院即将查获的电子烟油净重认定为毒品数量,据此按照折算标准换算成海洛因的克数进行量刑 。但与海洛因等传统毒品相比,合成大麻素类物质通常需借助某种载体才能被吸食,如附着在某种植物、烟丝或者掺入普通电子烟油中, 因此在查获的载体中合成大麻素类物质通常含量较低 ,如本案仅为0.53%—1.28% 。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公布的合成大麻素与海洛因的依赖性折算标准 , 1克合成大麻素类物质ADB-BUTINACA 相当于0.5克海洛因 。显然 ,2克含量为1.28%的合成大麻素物质与1克高纯度的海洛因的成瘾性 、社会危害性存在较大差异 , 简单套用折算标准进行量刑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低纯度毒品的数量认定及对量刑的影响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在不以纯度折算的立法原则下,相关指导文件规定了需要考虑毒品含量的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以下简称《昆明会议纪要》 )继续坚持《刑法》 规定的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的原则, 同时,在部分新型毒品的数量认定标准上作出了新的规定,即对于《刑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但有相关依赖性折算标准的,可以“参考 ” (而不是“参照 ”)相关折算标准,并综合考虑其毒害性、纯度、滥用情况、受管制程度及犯罪形势、交易价格等各种因素依法定罪量刑。

本案二审判决在《昆明会议纪要》印发之前作出,但所把握的量刑原则与《昆明会议纪要》规定的对新类型且低含量毒品的数量认定标准是一致的,即采取“参考已有折算标准+综合评判”的标准,由此更有利于司法人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如何准确适用《昆明会议纪要》规定的上述裁量模式,是当前在办理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以及类似低含量新型毒品案件中亟须解决的问题。

(二)“参考已有折算标准+综合评判 ”标准的具体把握

第一,毒品数量直接反映毒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在对毒品犯罪定罪量刑时,毒品数量是最基础的考量因素。在不直接以折算后的毒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毒品纯度尝试进行折算,以作为量刑的参考。具体到本案,涉案的141.42克合成大麻素类物质ADB-BUTINACA,其含量为0.53%—1.28%,根据含量及克重计算含量均值为1.2%,折算为100%的纯度约为1.7克,按照依赖性折算标准折算成100%纯度的海洛因约为0.85克。尽管实践中查获的海洛因的纯度不可能是100%,但通常也不会太低。这样,本案查获的141.42克ADB-BUTINACA折算后也通常不会超过10克海洛因。

第二,要按照《昆明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毒品数量之外其他情节的作用。具体而言,从毒品本身角度,可以从致瘾癖性、对人体的危害程度、纯度、滥用规模、列管时间、列管原因等方面评价其危害性;从行为及造成的危害后果角度,可以结合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的交易对象、持续时间、毒品数量和范围、交易价格(获利情况)、毒品是否易被用于其他恶性犯罪等方面综合考虑毒品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在毒品含量很低,涉案毒品折算后数量很小的情况下,一般不宜升档量刑。

如果涉案毒品折算后明显达到数量较大或数量大的标准,且存在需要体现从严惩处的其他情节(如贩卖次数多、 向在校学生贩卖等),则可以考虑升档量刑。

本案中, 因被告人贩毒数量小,可以考虑在第一档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但是,被告人有多次贩卖毒品情节,对应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被告人在短时间内贩卖的次数、对象、毒品管制情况、交易价格等因素,决定对其予以从严惩处,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撰稿: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姚梦悦 许雅璐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 方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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