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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63号]黄某某诈骗、偷越国(边)境案-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声纹鉴定的司法运用
发表时间:2026-10-06     阅读次数:     字体:【大中小】

[第1663号]黄某某诈骗、偷越国(边)境案-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声纹鉴定的司法运用

刑事审判参考(2025.10第144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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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63号]黄某某诈骗、偷越国(边)境案-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声纹鉴定的司法运用

二、主要问题

如何把握声纹鉴定意见的司法运用规则?

三 、裁判理由

本案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实施诈骗犯罪的主要证据有:在德某公司实施诈骗犯罪的戴某华、张某龙、卢某何等人的证言(关于德某公司的位置、建筑特征、诈骗手法、管理模式、提成标准等细节描述),被告人黄某某供认的在德某公司从事引流等诈骗前期工作细节(与上述证人证言 一致,否认参与诈骗本案被害人),被害人林某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和手机电子数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语音材料),以及对被害人手机中电信诈骗分子的语音和被告人黄某某的语音作出的声纹鉴定意见。其中,声 纹鉴定意见将被害人陈述与黄某某关联起来,对认定事实起到了关键作 用,为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开辟了新路径。

( 一)声纹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优势及局限性

1941年,美国贝尔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劳伦斯 ·科斯塔博士发现了声 纹,并认为人的声音如同指纹一样具有唯一性。他根据每个人学习说话 的程序和发出声音的生理方式所创立的声纹唯一性理论认为:声音的唯 一性在于说话的机制。人发出声音是通过鼻腔、口腔和咽组成的声腔共 鸣作用的结果,任何两个人都不可能具有排列关系和大小完全相同的声 腔。而每个人学会说话的方式也不完全相同,也就是说没有两个人会以 完全相同的方式使用其发音器官并产生完全相同的应用形态。所以,根 据声腔大小和排列关系的各自不同以及发音器官应用形态的相异性与发 音器官结构的相异性组合来判断声音的个性特征,可以作出肯定和准确 的鉴定。基于此理论,声纹鉴定技术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及推广 运用,世界上最早运用声纹破案的是1963年4月发生在日本东京下谷的 吉展幼儿拐卖案。中国声纹鉴定技术起步相对较晚,但发展迅速。2010 年,司法部发布《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SF/Z JD0300001—2010), 明确语音同一性鉴定又称声纹鉴定、话者识别/鉴定、说话人鉴定和嗓音 鉴定,指通过比较、分析,对声像资料记载的语音的同一性问题进行的科学判断。2017年,为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公安部发布《法庭科学语 音同一认定技术规范》;2021年,司法部发布《语音同一性鉴定技术规 范》(SF/T 0122—2021)。

声纹鉴定作为生物识别技术的重要分支,凭借其非接触、便捷高效 的特点,在司法取证、金融安全、智能设备等领域广泛应用。尽管在高 精度算法声纹识别系统(如ResNet、Transformer) 的加持下,可以提取 语音中数百项特征,包括基频、共振峰、语速节奏等,准确率提升至 90%以上,但其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背景噪声过多过大、低质量 录音设备或网络传输压缩会严重破坏声学特征;语音长度过短(短于5 秒)会明显降低识别准确率;生理状态(感冒、衰老)、心理情绪(紧 张、愤怒)也会明显影响声纹。此外,人工智能语音合成技术也会造成 一定的误判风险。因此,在司法领域中,必须建立“声纹+多模态证据+ 人工复核”的协同机制,声纹鉴定意见作为辅助性证据,不能据此单独 定罪。

(二)声纹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时的审查要点和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 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声纹鉴定是对语音资料进行鉴定的专门技术, 语音又属于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对声纹出具的专业性意见在证据种类中属鉴定意见。

本案庭审中,控辩双方对声纹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性重点展开了辩论。公诉机关认为本案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备合法的鉴定资质,鉴定的语音资料检材提取过程符合法定程序,检材来源合法、明确,语音样本具备鉴定条件,鉴定方法和检验器材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及技术标准,鉴定意见客观真实、明确,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鉴定意见与本案其他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应当采纳作为证据使用。辩护人认为本案鉴定意见根据被告人在被关押后提取的语音检材比对而作出,被告人在不 同环境下发出的声音特征不同。且检材语音时长偏短,无法对发音方式、 地域性方言特点、节奏韵律等口头语言特征是否具有同一性得出结论, 缺乏客观真实性,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我们认为,对声纹鉴定意见的审查应遵循鉴定意见的一般审查认定标准,包括对鉴定主体、检材来源、鉴定程序、过程和方法进行审查等。 同时,声纹鉴定也有自身的特殊性,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语音同一性鉴 定技术规范进行审查。比如, 一般而言,时长短于5秒的声音片段、背景噪声较大未做噪声剥离或人工智能生成的深度伪装声音检材的可靠性 会有所下降,误差率上升。因此,语音检材需要清晰、连续,时长不宜 过短(不短于10秒),以确保提取到有效的特征。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 对语音检材的原始存储介质进行提取保存时,应遵循电子数据提取程序, 确保检材来源、收集程序合法,无污染。又如,因语音的存储载体系电 子数据,电子数据本身有易于篡改、剪辑、合成等特征,有时还需要从 技术上对语音数据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因此,声纹鉴定意见的审查要点 包括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检材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合 法、可靠,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鉴 定意见是否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等。只有送检的检材和样本均真实、可 靠,二者之间建立的关联才具有客观性,鉴定意见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本案被害人发现被诈骗后,报案时提供了其手机内和诈骗分子的微信语音聊天记录,语音鉴定检材时长达7分41秒,无伪装,噪声少。鉴 定机构是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人及复核人均具有警务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经过鉴定,该手机语音检材与被告人语音样本被认定同一。 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异议后,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李某谦出庭,鉴 定人在法庭上对声纹鉴定的原理、技术标准,设备、操作规程,声纹比 对的步骤、分析和检验方法,检材和样本需要具备的鉴定条件,鉴定意 见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等方面进行说明,对控辩双方的问题予以回答。

通过鉴定人出庭说明,并结合本案证据,法院审查认为,本案鉴定的语音资料检材提取符合法定程序,检材来源合法、明确,语音样本具 备鉴定条件,鉴定方法和检验器材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及技术标准, 鉴定意见客观真实、明确且与本案其他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最终采信 该声纹鉴定意见作为定案证据。

(三)延伸思考:声纹鉴定意见存疑时如何定案

当前,随着网络犯罪日趋智能化、隐蔽化、集团化,犯罪分子犯罪 手段不断翻新,比如通过上下游单向联系、线上联系、“远程遥控”“人 货分离”等方式逃避侦查打击,其非接触性、虚拟性、跨地域性特征对 证据收集和案件侦破提出更高要求。为此,声纹鉴定技术成为目前打击 网络犯罪的热门技术之一。声纹鉴定将声音转换为图谱,鉴定人员运用 这种图谱进行比较分析,通过声学仪器对犯罪人与嫌疑人的声纹进行比 较鉴定,得出认定匹配、否定匹配、可能相同、可能不同、无结果等结 论中的一种。

在案件侦查、审判过程中,如果收集到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过程中 的通话语音等证据,可以通过声纹鉴定确定客观行为和行为人之间的关 联性。从声纹鉴定原理的科学性、准确性来看,声纹鉴定在认定匹配的 情况下,既可以认定嫌疑人,又可以通过说话内容认定案件事实,对突 破拒不交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锁定被告人身份、查明案件事实起 到重要作用;而在否定匹配的认定中,则可以否定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身 份、避免出现冤错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若对声纹鉴定意见存在争议或存疑,法院应当结合 技术、法律和证据链进行审慎判断。前文提及,虽然声纹鉴定的准确性 很高,但仍有一定误差,对声纹鉴定意见存疑时需排除鉴定结果的不确 定性,可委托更高资质的机构重新鉴定,使用多种算法交叉验证。此外, 还要重点审查声音检材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避免声音检材被篡改。 实践中需遵守以下法律规则: 一是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若声纹鉴定意见是案件的关键证据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应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认定;二是遵循补强证据规则,声纹鉴定意见必须与其他证据形成闭环 (如通话记录、证人证言、物证),单独存疑的声纹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对其所在诈骗公司实施诈骗的虚假网站、诈骗手法、作案时间等非亲历不可知细节进行了供述,其供述的内容与被害人林某陈述的被诈骗的经过均一致,声纹鉴定意见进一步印证了黄某某与林某被诈骗案之间的客观联系,在案的证据链完整,可以排除合理怀疑。故法院最终认定黄某某构成诈骗罪。

(撰稿: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昊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段 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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