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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3号]任某某集资诈骗案-被告人于表示上诉的次日死亡,案件应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26-10-06     阅读次数:     字体:【大中小】

[第1613号]任某某集资诈骗案-被告人于表示上诉的次日死亡,案件应如何处理

刑事审判参考(2024.12 第14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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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13号]任某某集资诈骗案-被告人于表示上诉的次日死亡,案件应如何处理

二、主要问题

原审被告人在表示上诉的次日死亡,是否应启动二审程序?案件应如何审理?

三 、裁判理由

(一)被告人在宣判后表示上诉未撤回的,应启动二审程序

对于本案是否应进入二审程序,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原审被告人在上诉期内死亡,上级法院尚未立案,应由一审法院裁定终止审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依法启动二审程序并作出处理。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应当依法充分保障。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 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 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本案中,任某某在一审宣判后, 以口头形式表示 上诉并被记录在案。任某某上诉的意思表示在法定期限内, 以符合法律 规定的形式提起,且死亡前未撤销,依法应予保护 。任某某因病死亡的 事实不能成为否定其上诉意思表示的依据 。任某某在宣判后口头提出上 诉,属于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 定,一审法院应当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也有意见认为,被告人提出上诉后即死亡,在上诉期内随时可能撤 回上诉,其上诉的意思表示处于待定状态, 一审法院在审查后,可以据 此不向上级法院移送案件。但《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第二 款规定,被告人是否提出上诉, 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 为准。本案中,被告人于提出上诉后第二日即死亡,死亡前未作出否定 其上诉请求的意思表示,其上诉的意思应当认定为“上诉期满前最后一 次的意思表示”。

此外,上级法院依法启动二审程序,也符合两审终审的制度设计 。 虽然本案被告人在一审庭审中认罪,辩护人也对案件定性没有异议,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 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 制。《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对第一审公 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 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而二审程序涵盖对一审程序、实体的全面审查,是在原审被告人不服一 审判决的情况下增加的防止错案的制度设计, 即经二审审理,发现被告 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如由一审法院作出终止审理的裁 定,则无法有效救济原审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权利,难以弥补一 审法院可能存在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者审判程序上可能存在的瑕疵 甚至错误等情况。

(二)本案无证据证明上诉人无罪,应对上诉人终止审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刑事诉讼法解释》 并未对二审期间被告人死 亡案件的处理作出直接明确的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及其关联条款 ,二 审阶段应参照一审程序审理 。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 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 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据此,在二审程序中对于被告人死亡的案件,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该 处理方式在《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中也得到了印证, 即“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 人民法院应当对死亡的被告人终止审理; 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 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

本案中,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任某某在无盈利项目的情况下,通 过虚假宣传,骗取集资参与人集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在二审期 间,法院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全面审查: 一是重点审查上诉人的 供述内容 。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任某某在一审期间对 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 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坦白 并依法从轻处罚 。任某某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不持异 议,仅从量刑角度认为任某某具有自首、主动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从 轻情节,请求法院对任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是全面审查涉案其他证据。 经对同案犯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相关鉴定意见、银行流水等证据进 行梳理, 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有相应证据予以支持 。其中S 投资集团 总裁单某某、副总裁郭某,S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行政总监武某、财务人员 任某, 以及部分地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证言能够与任某某的供述印证, 相关鉴定意见、银行流水证实的集资人数、数额能够与其他证据印证 。 经综合梳理,未发现有指向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三是关联审查相关案件 判处情况。本案办理过程中,S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分支机构负 责人在不同司法机关接受处理,部分案件已经判决并生效 。未发现与任 某某集资诈骗案相反的事实 。 四是充分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在二审 期间,经与任某某近亲属联系,其未为任某某委托辩护人 。为充分保护 任某某的辩护权,二审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任某某辩护 人。辩护人、被告人近亲属均未提出上诉人无罪的证据。

综上所述,经二审审查,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 及《刑事诉讼法解释》 的规定,应当依法裁定对任某某终止审理。

(三)在二审阶段应对涉案财物依法处理

对于涉案财物如何处理,讨论中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二 审法院对被告人终止审理后,原法律程序有关的法律后果归于消灭。如 确需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应适用被告人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由检察机关另行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在二审程序中死亡,人 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没收财产的判决、裁定没有不当的,应当在裁定对 被告人终止审理的同时,裁定维持原没收财产部分的判决、裁定。我们 同意后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在二审阶段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有明确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对被告人死亡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理作了规 定,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依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 十八章(涉案财物处理)的规定作出处理 。在本案一审期间,检察机关 已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充分举证, 一审法院组织了充分 的质证,对涉案财物的性质、权属在庭审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 并在一审判决中予以处理。二审程序对上诉人死亡案件无专门规定,根 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可参照一审程序审理。据此,在二审期间可对 一审法院关于涉案财物处置的判决,按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章 的规定进行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没有不当的,应当裁 定维持原没收财产部分的判决。

二是在二审阶段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符合刑事诉讼公正效率原则 。 2017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将金融诈骗 犯罪案件明确纳入了被告人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 。 集资诈骗犯罪案件显然属于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的案件范围 。在一审 期间已经对涉案财物举证质证并作出裁判的情况下,再要求原检察机关 另行提起特别程序,会产生以下两种不利后果: 一方面,影响涉案财物 权属和性质的查明。在原一审程序中,被告人可以对涉案财物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以及证据资格和证明力问题提出异议 。但如进入特别 程序,上诉人死亡,上述程序难以重现,不利于对涉案财物的性质和权 属相关事实的查明 。另一方面,影响集资参与人财产权利保护 。如案件进入特别程序,需要重新侦查、审查起诉、 一审甚至可能进入二审程序, 很大程度上会拖延涉案财物处理进程 。本案涉及股权、债权、土地、房产等多种财物,如在二审程序中不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而另行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处理,可能导致涉案财物长期得不到有效处置,违背刑事诉讼效率原则 。 同时,也可能导致相关财产减损甚至灭失,不利于保护集资参与人的财产权利,也不符合刑事诉讼公正原则的要求。

上述处理思路是在一审法院已经对涉案财物举证质证并作出处理, 在二审阶段对一审处理结果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没有不当情况 下适用的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是否需要另行启动被告人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 (1)在一审程序 中,案件经过开庭审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已经依法认定 属于应当处置的财物,可以在裁定对被告人终止审理的同时,裁定予以处置 。 (2)在一审程序中,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的,可以在裁定对被告人 终止审理同时,在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或者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后, 由同一合议庭按照没收程序案件审理 。 (3)被告人在二审或者复核程序中 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涉案财产的判决、裁定没有不当的,只需 直接裁定维持,使原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即可 。 (4)根据已查明的 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在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同时,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撰稿: 江 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尚召生周光旭

审编: 最 高人民法 院方文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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