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罪名详解
罪名详解
157.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发表时间:2026-10-05     阅读次数:     字体:【大中小】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罪名构成】

一、概念及其构成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吸收修改单行刑法作出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997年《刑法》将定罪量刑标准由情节调整为销售金额,并删去“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的“可以”。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八条对本条作了修改,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将定罪量刑标准由“销售金额数额较大”“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分别调整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二是提升法定刑,将第一档刑罚的法定最低刑由拘役提高至有期徒刑,将第二档刑罚的法定最高刑由七年有期徒刑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还包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已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它构成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侵害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客观上使得大量的伪、劣、次产品投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造成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严重的还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1983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种商品多属伪、劣、次甚至有害物品。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商品。如果故意销售的商品是假冒非注册商标伪商品,或者与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展于同一种,就不能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销售”,是指以出售、兜售或者转手倒卖等方法,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出卖给他人的行为,包括批发和零售、请人代销、委托销售等多种形式。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销售是虽有商标但不是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注册商标但不是他人而是自己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他人注册商标但不是使用在与该商品相同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等,则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自己的商品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之后又加以出售,构成犯罪的,则分别触犯了两个罪名,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但二者处罚相同,难说谁轻谁重,考虑到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其假冒商标行为的后续及延伸,因此,对假冒商标后又加以出售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为宜,不能数罪并罚,但处罚则应从重。如果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事先通谋,事后对假冒商标的商品代为销售的,也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
  根据2025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本罪是数额犯加情节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能构成本罪。
  根据2025年《知识产权解释》第5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1)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3)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本款前两项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三倍以上,或者已销售商品的销售金额不足本款前两项标准,但与尚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本款前两项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三倍以上的。
  该《解释》第28条规定:本解释所称“货值金额”,依照前款规定的尚未销售的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价值认定。
  本解释所称“销售金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出售侵权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行为人出售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扣除原材料、所售产品的购进价款;提供服务的,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产品的购进价款。通过收取服务费、会员费或者广告费等方式营利的,收取的费用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该《解释》第29条规定: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处理且依法应当追诉的,定罪量刑所涉数额、数量等分别累计计算。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有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根据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1)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2010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注: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本罪定罪条件“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已经改成“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上述解释还是基于原先的定罪条件所作出的解释,目前已有新的解释,已不再适用)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根据2025年《知识产权解释》第22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1)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的;(2)提供贷款、资金、账号、许可证件、支付结算等服务的;(3)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快递、邮寄等服务的;(4)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5)其他帮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情形。
  根据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本纪要的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直接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或者直接参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2、提供房屋、场地、设备、车辆、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技术等设施和条件,用于帮助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3、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且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给他人,以期从中获利。此处的“明知”并不等于“确知”,只要行为人应该知道所销售商品是假货即可。这是由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流通是处于非法状态,经营者在交易时往往是心领神会,无须挑明,另外还可避免有些不法分子借口不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逃避法律制裁。
  根据2025年《知识产权解释》第4条的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2)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3)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4)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或者销售的;(5)被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发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转移、销毁侵权商品、会计凭证等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6)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本罪的犯罪构成,过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故意销售与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类的假冒产品;或者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不大,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均不构成本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应予处理。
  (二)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侵害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其中,侵犯商标专用权是主要方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主要方面。
  2、客观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上的商标是假冒商标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然后予以销售,违法所得数额达五万元以上的,只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对于行为人明知所销售的商品上的商标是假冒商品,且在所售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违法所得金额达五万元以上的,因为行为人是先后出于两个不同的故意,实施了性质不同的两个行为,虽然这两个行为有一定程度上的重合,类似于一个行为人在犯了伤害罪的基础上又出于杀人的故意将被害人致死的情况,属于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故只以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罪论处,即以本罪论处。
  (三)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注册的商标。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罪却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实践中,对于行为人未经注册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后,又将该种商品出售,获取非法利益的,属于吸收犯,前行为是吸收行为,后行为是被吸收行为,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必然结果,这种情况只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认定,而不再认定为两罪实行并罚。对于数个行为人出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共同故意,分工协作,有的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销售这类商品的,这种情况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假冒注册商标共同犯罪的一个组成部分,只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认定,销售这类商品的人实际上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2025年《知识产权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货值金额或者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本条前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该《解释》第23条规定: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酌情从重处罚:(1)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2)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或者服务注册商标的;(3)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该《解释》第24条规定: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1)认罪认罚的;(2)取得权利人谅解的;(3)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该《解释》第25条规定: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该《解释》第26条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刑法条文】

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刑法原规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是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三、刑法修正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改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九、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二十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规定】

名称

颁布日期

人大决定、解释和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

2009年0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年0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被修改)

2000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已失效)

1993年02月22日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次修订)

2026年0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次修订)

2023年07月20日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次修订)

2020年1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次修订)

2018年03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次修正)

2015年0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一次修订)

2014年04月29日



定罪量刑常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5年04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附解读】(已失效)

2020年09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附解读】

2011年01月1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附解读】(已失效)

2010年05月0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已失效)

2004年12月0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2001年04月1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1993年12月01日



其他(按日期排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链条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的意见

2025年12月12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

2022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2年03月0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22年02月2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

2021年05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

2020年09月1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关于印发《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

2019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7年11月2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

2016年07月0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6年02月19日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假冒“××××” 商标案的批复

2012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2年01月0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通知

2010年1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03月0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对《关于就一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征求意见的函》的答复函*

2009年0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集体商标是否属于我国刑法的保护范围问题的复函

2009年0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2003年12月23日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重点商标是否等同于驰名商标问题的批复

2002年0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对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1998〕215号文的答复意见

1999年01月1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通知(已失效)

1995年03月2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通知(已失效)

1995年01月1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已失效)

1993年02月2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1992年03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冒商标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1988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1985年05月09日



【相关案例】

案例号

名称



典型案例


典型20260422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件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典型20260420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典型2026032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的通知

典型2025042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9件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

典型20250423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9个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典型20250220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八起“检察机关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典型案例

典型20240314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20230426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件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典型20230420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内有4个刑事案件)

典型20230406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2022042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典型案例的通知

典型20200907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一批)(内有2个刑事案件)

典型20200425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9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典型20200417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内有1个刑事案例 )

典型20200304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四批)

典型20190425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8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典型20190417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内有1个刑事案件)

典型20180425

2017年度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20170426

2016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20160505

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20150422

2014年度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20140421

2013年度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201404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10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内有5个刑事案件)

典型20131022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八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内有2个刑事案件)

典型201104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内有4个刑事案件)

典型2011030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3

典型20110115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2



指导性案例


检例第101号

姚常龙等五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检例第99号

广州卡门实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立案监督案

检例第98号

邓秋城、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检例第93号

丁某某、林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立案监督案

指导案例87号

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审判参考案例


【第1657号】

颜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旧货翻改情形下假冒注册商标罪认定的考量因素

【第1317号】

白升佘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防疫期间销售冒牌口罩的行为认定问题

【第920号】

王译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如何计算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

【第860号】

顾娟、张立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商标权利人出具商品真伪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及其审查

【第859号】

李清假冒注册商标案——假冒注册商标后又销售该假冒商品,但销售价格无法查清的,如何认定非法经营数额

【第678号】

王学保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将回收的空旧酒瓶、包装物与购买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进行组装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677号】

杨昌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如何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如何认定“以假卖假”尚未销售情形下假冒注册商商品的销售金额、非法经营数额和犯罪停止形态

【第676号】

邱进特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售假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第675号】

田龙泉、胡智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如何结合证据准确认定实际销售平均价格

【第674号】

孙国强等假冒注册商标案——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同一种商品

【第576号】

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应依何标准进行处罚

【第456号】

杨永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是否作为犯罪处理

【第131号】

朱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就被查获的能否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118号】

陈建明等销售伪劣产品案——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行为如何定性

【第111号】

王化新、唐文涛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如何认定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066号】

姚伟林、刘宗培、庄晓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事实的应否认定为自首

【第057号】

戴恩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认定标准



高法案例库


20260901157001

印某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中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20251801157001

邓某城、某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与刑罚裁量

20250901156002

南京良某贸易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跨境电商销售中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认定及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

20250901156001

黄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认定

20250201156001

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等假冒注册商标案——单位立功的认定与把握

20241801156001

姚某龙等假冒注册商标案——境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往境外行为的定性

20241601156001

石某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是否积极弥补被害方损失是评价罪犯主观改造表现的重要因素

20240301156001

欧某辉、张某妹假冒注册商标案——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20240201157001

王某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前后的刑罚适用

20230901158001

李某志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仅有被害单位出具的证明不能作为确定非法经营数额的证据

20230901157002

合肥市某电子有限公司、钟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通过商标国际注册程序在我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商标受刑事保护

20230901157001

张某、芜湖市某电气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的审查与认定

20230901156003

刘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

20230901156002

马某华等假冒注册商标案——以无线通信技术展示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20230901156001

谢某某甲等假冒注册商标案——被告人生产、销售的商品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否为“同一种商品”的认定

20230301169008

姚某非法经营案——行为人未经许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情节严重的应根据犯罪数额从一重处罚



人民司法


司法202510032

非典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明知的认定

司法202504028

隐性电子标签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司法202311050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入罪条件

司法202235028

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的认定

司法202220033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法律适用

司法202202031

既假冒注册商标又销售商品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司法202117040

《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的理解与参照——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司法201929023

刑法上相同商标的认定标准及比对方法

司法201926038

使用经著作权登记的美术作品生产假冒产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司法201820056

对不同被告人可适用不同罚金计算标准

司法201632040

侵权产品为半成品时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

司法201508029

未经许可使用联合商标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司法201306011

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商品真伪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及其审查

司法201306007

相同商标的认定标准

司法201224013

假冒注册商标的半成品可认定为尚未销售的类型

司法201112069

二审新证据的审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

司法200808054

假冒服务性商标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司法200714020

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的认定

司法200708056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未遂的认定

司法200706082

郭嵘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案



中国检察官


中检202312067

组装类商标侵权行为性质

中检202310025

行为既未遂语境下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数额的认定

中检202216034

涉注册商标类犯罪中“同一种商品”的认定方法

中检202204079

假冒注册商标案中“成品”如何认定



人民法院报


法报2021061006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刑事保护——浦东法院判决被告单位菲桐公司、被告人诸葛瑞勇假冒注册商标案

法报2019060606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浙江永嘉法院判决被告人余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法报2019032106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中“件”的认定——福建泉州洛江法院判决谢张金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法报2016032406

刷单行为的举证责任在辩方——江西南昌东湖法院判决郭某宏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法报2015071607

商标类犯罪案件的事实审查应进行权利比对——浙江温州瓯海区法院判决王永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检察日报


检报2024111206

严格把握“相同商标”的认定

检报2023111106

以低价白酒冒充知名白酒销售如何定性

检报2022083008

销售假冒品牌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如何认定

检报2021070604

贴标行为,到底是售假还是制假

检报2021020203

如何定性替换不同型号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

检报2020062304

子公司擅用母公司注册商标如何处理?

检报2020060505

破解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之刷单辩解

检报2020051504

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怎样确定犯罪数额



江苏省案例


苏法202125

赵立栋等九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苏法201649

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苏法201490

曹有兵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苏法201421

喻志伟等销售超量印制及废次洋河酒包装材料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苏检参例80号

张宇等11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重构式翻新等)

苏检20210302

黄辉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黄景才包庇案(实质性证据审查)

苏检20180202

江苏比利公司、凌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子公司侵犯母公司)



【相关观点】

编号

名称



观点集成


观点集成020445

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的确定

观点集成020446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证据认定

观点集成020447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的确定

观点集成020448

“同一种商品”和“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

观点集成020449

以销售为目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行为的定性

观点集成020450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不合格产品行为的定性

观点集成020451

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认定及处罚标准

观点集成020452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认定

观点集成020453

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



人民司法


应用202413015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之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反思与重构——以近5年430份假冒注册商标罪裁判文书为样本

应用202413008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犯罪数额认定之构造

应用202231086

商标犯罪中被许可人侵权行为的认定

应用202107074

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的判定

应用201509067

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的刑法含义

应用201121038

以假充真和以假卖假在定罪和销售金额认定上的区分

应用200606023

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法律适用

应用200305015

侵犯商标权犯罪若干问题探讨



人民检察


应用202416078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之犯罪数额认定

检察202208043

侵犯商标权犯罪相关疑难问题的法律分析

检察202208037

制售“防伪四件套”并伪造鉴别服务平台的行为如何定性

检察202204075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违法所得”的认定

检察202104076

库存侵权产品的价值应改为单一认定

检察202017021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解构与反思——基于刑民交叉视域的研究

检察202002047

母子公司关联不影响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

检察202002041

子公司擅用母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人民法院报


法报2024080807

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诈骗罪的三个向度

法报2024070408

以低价白酒冒充知名白酒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法报2024022206

制作、销售“假”槟榔行为的刑法定性争议及其破解

法报2024020806

商标权利人出具商品鉴定意见的性质与审查要点

法报2023071306

假冒注册商标罪司法适用研究

法报2022110306

销假刑事案件中“虚假刷单”抗辩司法审查的要点

法报2014091806

证明商标应是假冒注册商标罪调整范畴

法报2014072306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销售“伪而不劣”产品构成何罪

法报2014061207

注册商标标识件数的司法认定

法报2013040306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专卖商品行为的认定

法报2012111506

平面商标立体化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报2012092007

刑法中“相同的商标”的认定

法报2012042606

制售假烟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定罪处罚



检察日报


检报2024101506

涉网店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检报2023111606

用低价白酒冒充名酒并销售是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检报2022011807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违法所得的认定

检报2021110908

侵犯商标权刑事犯罪容易被忽略的出罪理由

检报2021040203

以法益侵害关联度认定售假犯罪“违法所得”

检报2020091804

接收地可以作为网络售假案件管辖地

检报2020041403

服务商标侵权的入罪考量

检报2019041603

办理网络售假犯罪案件“四大要点”

检报2019011303

如何认定网络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犯罪数额

检报2018101204

如何准确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犯罪

检报2014031403

把假酒当真酒卖构成诈骗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检答网集萃


检答06701

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同一商品”


 
上一篇:156.假冒注册商标罪
下一篇:158.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Copyright  ©  2022-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京ICP备2022002883号-1 技术支持: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 网站地图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佳境天城B座1708  1860007883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