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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假冒注册商标罪
发表时间:2026-10-05     阅读次数:     字体:【大中小】

156.假冒注册商标罪

【罪名构成】

一、概念及其构成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吸收修改单行刑法作出的规定。1979年《刑法》第一百十七条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997年《刑法》将上述规定由数额犯调整为情节犯,并删去“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的“可以”。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七条对本条作了修改,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将假冒注册服务商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二是提升法定刑,将第一档刑罚的法定最低刑由拘役提高至有期徒刑,将第二档刑罚的法定最高刑由七年有期徒刑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是一个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商誉和知名度的载体,它体现了一个企业的品牌形象,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是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之一,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对于消费者而言,商标就是商品,服务或者企业的商誉的标志,消费者往往会认牌购货,声誉好的商标使得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时候产生信赖,刺激其再次购买,当商标在消费者的心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后,自然就获得了较大的市场占有率。因此,企业通过经营商标,树立良好形象,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可以更好的开拓市场,实现利润的大化。1983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

  “商标”,俗称“牌子”,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用来标明其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显著特征,并便于区别与他人所生产、销售的商品及其服务项目,而在商品或包装上以文字、图形、记号及其组合等形式制作的一种标志,是商品生产或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标明和维护其商品、服务的质量信誉,防止他人假冒自己的商品、服务,侵犯其经济权益所采取的一种必要手段。

  “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同时《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或者因违法被注销的商标,不能成为本罪对象。因此,本罪的对象仅限于他人注册的有效商品商标。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未经许可”,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据此,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是合法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实践中有的被许可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却不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这种行为违反了《商标法》,也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既然使用注册商标本身是被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就不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同一种商品、服务”,是指行为人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服务必须是同一种商品、服务;同时,行为人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

  根据2025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服务”:(1)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实际提供的服务名称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名称相同的;(2)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的;(3)服务名称不同,但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服务的。认定“同一种商品、服务”,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实际提供的服务之间进行比较。

  “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根据2025年《知识产权解释》第2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4)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5)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6)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的。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经商标局审核并准予注册的商标,便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才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我国除对香烟、药品等商品实行强制注册外,其他多数商品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

  本罪是情节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根据2025年《知识产权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1)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3)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1)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3)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解释》第3条第3款规定:既假冒商品注册商标,又假冒服务注册商标,假冒商品注册商标的违法所得数额不足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但与假冒服务注册商标的违法所得数额合计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该《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本解释所称“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是指识别商品、服务不同来源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虽然注册商标不同,但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均指向同一商品、服务来源的,不应当认定为“两种以上注册商标”。

  该《解释》第28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尚未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产品的标价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侵权产品没有标价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行为人出售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扣除原材料、所售产品的购进价款;提供服务的,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产品的购进价款。通过收取服务费、会员费或者广告费等方式营利的,收取的费用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该《解释》第29条规定: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处理且依法应当追诉的,定罪量刑所涉数额、数量等分别累计计算。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有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该《解释》第8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2010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根据2025年《知识产权解释》第22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1)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的;(2)提供贷款、资金、账号、许可证件、支付结算等服务的;(3)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快递、邮寄等服务的;(4)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5)其他帮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情形。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如果确实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标是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则不构成本罪,可以按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

  本罪行为人一般都具有获利目的,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或者是否实际获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实践中,有些人假冒商标的目的是为了损害他人信誉等。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不大,同时也不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展于一般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

  2、注意区分假冒商标与假冒装潢。所谓假冒装潢是指用线条、色彩、图案以及文字等来假冒他人装潢和包装,达到以假乱真,蒙骗消费者的目的。装潢和商标二者是不同的,稍具商品知识的消费者是能分别的。假冒他人商品装潢也会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但根据本法的规定,这类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假冒名酒瓶贴图案欺骗消费者案件增多,因为名优酒类的特定名称以及瓶贴装潢起到了商标的作用,成为消费者认购的一种显著标志。为了加强对名优酒类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国家商标局根据企业的要求,已经将十三家酒厂的名优酒(如“贵州茅台”酒、四川“五粮液”酒)的瓶贴装潢中起到商标作用的部分,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假冒这十三家名酒瓶贴的案件,应以本罪论处。

  (二)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二者不难区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用伪劣产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进行销售时,如何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是行为人为了达到获利目的而实施的手段行为或方法行为,届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因此,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客体要件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诈骗罪侵犯的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不同。本罪是未经他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诈骗罪则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公私财物。

  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在纯系虚假的商品上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如行为人在纯系国产电视机上贴上国外名牌商标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2025年《知识产权解释》第3条第4款的规定: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本条前三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该《解释》第23条规定: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酌情从重处罚:(1)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2)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或者服务注册商标的;(3)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该《解释》第24条规定: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1)认罪认罚的;(2)取得权利人谅解的;(3)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该《解释》第25条规定: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该《解释》第26条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该《解释》第27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和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和销毁。上述物品需要作为民事、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的,经权利人申请,可以在民事、行政案件终结后或者采取取样、拍照等方式对证据固定后予以销毁。

【刑法条文】

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刑法原规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是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三、刑法修正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改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九、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二十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规定】

名称

颁布日期

人大决定、解释和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

2009年0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年0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被修改)

2000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已失效)

1993年02月22日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次修订)

2026年0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次修订)

2023年07月20日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次修订)

2020年1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次修订)

2018年03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次修正)

2015年0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一次修订)

2014年04月29日



定罪量刑常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5年04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附解读】(已失效)

2020年09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附解读】

2011年01月1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附解读】(已失效)

2010年05月0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已失效)

2004年12月0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2001年04月1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1993年12月01日



其他(按日期排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链条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的意见

2025年12月12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

2022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2年03月0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22年02月2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

2021年05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

2020年09月1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关于印发《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

2019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7年11月2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

2016年07月0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6年02月19日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假冒“××××” 商标案的批复

2012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2年01月0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通知

2010年1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03月0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对《关于就一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征求意见的函》的答复函*

2009年0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集体商标是否属于我国刑法的保护范围问题的复函

2009年0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2003年12月23日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重点商标是否等同于驰名商标问题的批复

2002年0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对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1998〕215号文的答复意见

1999年01月1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通知(已失效)

1995年03月2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通知(已失效)

1995年01月1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已失效)

1993年02月2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1992年03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冒商标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1988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1985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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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20170426

2016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20160505

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20150422

2014年度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20140421

2013年度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201404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10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内有5个刑事案件)

典型20131022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八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内有2个刑事案件)

典型201104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内有4个刑事案件)

典型2011030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3

典型20110115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2



指导性案例


检例第101号

姚常龙等五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检例第99号

广州卡门实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立案监督案

检例第98号

邓秋城、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检例第93号

丁某某、林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立案监督案

指导案例87号

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审判参考案例


【第1657号】

颜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旧货翻改情形下假冒注册商标罪认定的考量因素

【第1317号】

白升佘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防疫期间销售冒牌口罩的行为认定问题

【第920号】

王译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如何计算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

【第860号】

顾娟、张立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商标权利人出具商品真伪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及其审查

【第859号】

李清假冒注册商标案——假冒注册商标后又销售该假冒商品,但销售价格无法查清的,如何认定非法经营数额

【第678号】

王学保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将回收的空旧酒瓶、包装物与购买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进行组装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677号】

杨昌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如何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如何认定“以假卖假”尚未销售情形下假冒注册商商品的销售金额、非法经营数额和犯罪停止形态

【第676号】

邱进特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售假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第675号】

田龙泉、胡智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如何结合证据准确认定实际销售平均价格

【第674号】

孙国强等假冒注册商标案——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同一种商品

【第576号】

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应依何标准进行处罚

【第456号】

杨永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是否作为犯罪处理

【第131号】

朱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就被查获的能否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118号】

陈建明等销售伪劣产品案——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行为如何定性

【第111号】

王化新、唐文涛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如何认定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066号】

姚伟林、刘宗培、庄晓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事实的应否认定为自首

【第057号】

戴恩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认定标准



高法案例库


20260901157001

印某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中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20251801157001

邓某城、某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与刑罚裁量

20250901156002

南京良某贸易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跨境电商销售中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认定及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

20250901156001

黄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认定

20250201156001

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等假冒注册商标案——单位立功的认定与把握

20241801156001

姚某龙等假冒注册商标案——境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往境外行为的定性

20241601156001

石某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是否积极弥补被害方损失是评价罪犯主观改造表现的重要因素

20240301156001

欧某辉、张某妹假冒注册商标案——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20240201157001

王某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前后的刑罚适用

20230901158001

李某志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仅有被害单位出具的证明不能作为确定非法经营数额的证据

20230901157002

合肥市某电子有限公司、钟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通过商标国际注册程序在我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商标受刑事保护

20230901157001

张某、芜湖市某电气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的审查与认定

20230901156003

刘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

20230901156002

马某华等假冒注册商标案——以无线通信技术展示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20230901156001

谢某某甲等假冒注册商标案——被告人生产、销售的商品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否为“同一种商品”的认定

20230301169008

姚某非法经营案——行为人未经许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情节严重的应根据犯罪数额从一重处罚



人民司法


司法202510032

非典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明知的认定

司法202504028

隐性电子标签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司法202311050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入罪条件

司法202235028

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的认定

司法202220033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法律适用

司法202202031

既假冒注册商标又销售商品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司法202117040

《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的理解与参照——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司法201929023

刑法上相同商标的认定标准及比对方法

司法201926038

使用经著作权登记的美术作品生产假冒产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司法201820056

对不同被告人可适用不同罚金计算标准

司法201632040

侵权产品为半成品时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

司法201508029

未经许可使用联合商标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司法201306011

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商品真伪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及其审查

司法201306007

相同商标的认定标准

司法201224013

假冒注册商标的半成品可认定为尚未销售的类型

司法201112069

二审新证据的审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

司法200808054

假冒服务性商标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司法200714020

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的认定

司法200708056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未遂的认定

司法200706082

郭嵘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案



中国检察官


中检202312067

组装类商标侵权行为性质

中检202310025

行为既未遂语境下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数额的认定

中检202216034

涉注册商标类犯罪中“同一种商品”的认定方法

中检202204079

假冒注册商标案中“成品”如何认定



人民法院报


法报2021061006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刑事保护——浦东法院判决被告单位菲桐公司、被告人诸葛瑞勇假冒注册商标案

法报2019060606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浙江永嘉法院判决被告人余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法报2019032106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中“件”的认定——福建泉州洛江法院判决谢张金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法报2016032406

刷单行为的举证责任在辩方——江西南昌东湖法院判决郭某宏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法报2015071607

商标类犯罪案件的事实审查应进行权利比对——浙江温州瓯海区法院判决王永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检察日报


检报2024111206

严格把握“相同商标”的认定

检报2023111106

以低价白酒冒充知名白酒销售如何定性

检报2022083008

销售假冒品牌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如何认定

检报2021070604

贴标行为,到底是售假还是制假

检报2021020203

如何定性替换不同型号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

检报2020062304

子公司擅用母公司注册商标如何处理?

检报2020060505

破解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之刷单辩解

检报2020051504

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怎样确定犯罪数额



江苏省案例


苏法202125

赵立栋等九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苏法201649

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苏法201490

曹有兵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苏法201421

喻志伟等销售超量印制及废次洋河酒包装材料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苏检参例80号

张宇等11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重构式翻新等)

苏检20210302

黄辉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黄景才包庇案(实质性证据审查)

苏检20180202

江苏比利公司、凌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子公司侵犯母公司)



【相关观点】

编号

名称



观点集成


观点集成020445

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的确定

观点集成020446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证据认定

观点集成020447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的确定

观点集成020448

“同一种商品”和“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

观点集成020449

以销售为目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行为的定性

观点集成020450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不合格产品行为的定性

观点集成020451

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认定及处罚标准

观点集成020452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认定

观点集成020453

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



人民司法


应用202413015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之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反思与重构——以近5年430份假冒注册商标罪裁判文书为样本

应用202413008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犯罪数额认定之构造

应用202231086

商标犯罪中被许可人侵权行为的认定

应用202107074

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的判定

应用201509067

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的刑法含义

应用201121038

以假充真和以假卖假在定罪和销售金额认定上的区分

应用200606023

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法律适用

应用200305015

侵犯商标权犯罪若干问题探讨



人民检察


应用202416078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之犯罪数额认定

检察202208043

侵犯商标权犯罪相关疑难问题的法律分析

检察202208037

制售“防伪四件套”并伪造鉴别服务平台的行为如何定性

检察202204075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违法所得”的认定

检察202104076

库存侵权产品的价值应改为单一认定

检察202017021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解构与反思——基于刑民交叉视域的研究

检察202002047

母子公司关联不影响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

检察202002041

子公司擅用母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人民法院报


法报2024080807

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诈骗罪的三个向度

法报2024070408

以低价白酒冒充知名白酒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法报2024022206

制作、销售“假”槟榔行为的刑法定性争议及其破解

法报2024020806

商标权利人出具商品鉴定意见的性质与审查要点

法报2023071306

假冒注册商标罪司法适用研究

法报2022110306

销假刑事案件中“虚假刷单”抗辩司法审查的要点

法报2014091806

证明商标应是假冒注册商标罪调整范畴

法报2014072306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销售“伪而不劣”产品构成何罪

法报2014061207

注册商标标识件数的司法认定

法报2013040306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专卖商品行为的认定

法报2012111506

平面商标立体化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报2012092007

刑法中“相同的商标”的认定

法报2012042606

制售假烟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定罪处罚



检察日报


检报2024101506

涉网店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检报2023111606

用低价白酒冒充名酒并销售是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检报2022011807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违法所得的认定

检报2021110908

侵犯商标权刑事犯罪容易被忽略的出罪理由

检报2021040203

以法益侵害关联度认定售假犯罪“违法所得”

检报2020091804

接收地可以作为网络售假案件管辖地

检报2020041403

服务商标侵权的入罪考量

检报2019041603

办理网络售假犯罪案件“四大要点”

检报2019011303

如何认定网络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犯罪数额

检报2018101204

如何准确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犯罪

检报2014031403

把假酒当真酒卖构成诈骗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检答网集萃


检答06701

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同一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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