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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发表时间:2026-10-05     阅读次数:     字体:【大中小】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罪名构成】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本条系1997年《刑法》吸收修改单行刑法作出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1997年《刑法》以“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作为定罪量刑标准,并将援引法定刑调整为独立法定刑。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八条对本条作了修改,提升了法定刑,将第一档刑罚的法定最低刑由管制提高至有期徒刑,将第二档刑罚的法定最高刑由七年有期徒刑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是一个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商誉和知名度的载体,它体现了一个企业的品牌形象,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是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之一,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对于消费者而言,商标就是商品,服务或者企业的商誉的标志,消费者往往会认牌购货,声誉好的商标使得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时候产生信赖,刺激其再次购买,当商标在消费者的心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后,自然就获得了较大的市场占有率。因此,企业通过经营商标,树立良好形象,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可以更好的开拓市场,实现利润的大化。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不仅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情形作出了规定,并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查处和追究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注册商标标识”,是指附有注册商标图样、商标注册标记、“注册商标”字样、注册商标标志、核准注册的名称等的物质载体,如商标纸、商标片、商标织带等。它是表明注册商标的商品显著特征的识别标志,包括:(1)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所标明的“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商标标识以及注册标记;(2)在商品或者包装物上印制的注册商标图形,即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图形及其组合图样;(3)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或能起到商标作用的商品特定名称及外观装磺部分。商标超过有效期限或因其他原因而被注销,其标识就不能构成本罪之对象。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伪造”,是指无权制作他人注册商标,即未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而获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的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许可、委托或授权,私自仿照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式样、文字、图形及组合、形态、色彩、质地、特征及制作技术等制作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或者非商标所有权人,委托他人包括有权印制商标的单位或个人为自己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擅自制造”,是指依法经过批准有权印制商标的单位及个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委托,制造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或者虽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委托授权,但违反委托合同的规定,任意超量印制商标标识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商标标识,包括印刷、印染、制版、刻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版、贴花等各种工艺活动。
  “销售”,是指以出售、兜售或者转手倒卖等方法,将伪造的或者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出卖给他人的行为。其中包括擅自出售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废次标识之行为。
  伪造、擅自制造、销售必须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伪造、擅自制造的是未经注册的商标标识或虽经注册但已超过有效期限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的不是伪造的或擅自制造的,而是销售自己的商标标识或者他人真实的注册商标标识,均不构成本罪。
  本罪是情节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根据2025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1)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标识数量在五千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3)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标识数量在五千件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4)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尚未销售的标识数量达到本款前三项规定标准三倍以上,或者已销售的标识数量不足本款前三项标准,但与尚未销售的标识数量合计达到本款前三项规定标准三倍以上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解释》第7条规定:本解释所称“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是指识别商品、服务不同来源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虽然注册商标不同,但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均指向同一商品、服务来源的,不应当认定为“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本解释所称注册商标标识“件”,一般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对于在一件有形载体上印制数个标识图样,该标识图样不能脱离有形载体单独使用的,应当认定为一件标识。
  该《解释》第28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尚未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产品的标价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侵权产品没有标价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行为人出售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扣除原材料、所售产品的购进价款;提供服务的,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产品的购进价款。通过收取服务费、会员费或者广告费等方式营利的,收取的费用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该《解释》第29条规定: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处理且依法应当追诉的,定罪量刑所涉数额、数量等分别累计计算。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有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根据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的规定: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定罪处罚:(1)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六万件以上的;(2)尚未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三万件以上的;(3)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二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六万件以上的;(4)部分销售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已销售标识数量不满一万件,但与尚未销售标识数量合计在三万件以上的。
  根据2010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款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根据2025年《知识产权解释》第22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1)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的;(2)提供贷款、资金、账号、许可证件、支付结算等服务的;(3)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快递、邮寄等服务的;(4)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5)其他帮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情形。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仍故意伪造,或明知违反注册商标标识印制委托合同的规定,仍然故意超量制造,或明知是伪造的或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却仍故意销售等。
  印制单位受意欲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人的欺骗、蒙蔽,不知是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印制的,不构成本罪。但如果印制单位知道行为人的意图,而出于某种目的,故意伪造或擅自制造的,仍构成本罪,如事先通谋,则构成本罪共犯。不知是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予以销售的,亦不构成本罪。如果销售者和伪造、擅自制造者出于共同故意,事先通谋,事后由其帮助销售伪造或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此时销售行为属于伪造、擅自制造行为的一部分,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共犯,对销售者不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独立定罪。
  对于行为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不要求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无论其是否营利,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确实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技巧或为了自我欣赏或收藏而非法制造极少量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依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行为人出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一般要求具有营利的目的。
  二、处罚
  犯本罪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2025年《知识产权解释》第6条第2款的规定:标识数量、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本条前款相应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该《解释》第23条规定: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酌情从重处罚:(1)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2)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或者服务注册商标的;(3)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该《解释》第24条规定: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1)认罪认罚的;(2)取得权利人谅解的;(3)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该《解释》第25条规定: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该《解释》第26条规定: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该《解释》第27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和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和销毁。上述物品需要作为民事、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的,经权利人申请,可以在民事、行政案件终结后或者采取取样、拍照等方式对证据固定后予以销毁。

【刑法条文】

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刑法原规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是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三、刑法修正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十七、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修改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改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九、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二十条修改为:“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规定】

名称

颁布日期

人大决定、解释和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

2009年0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年0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被修改)

2000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已失效)

1993年02月22日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次修订)

2026年0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次修订)

2023年07月20日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次修订)

2020年1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次修订)

2018年03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次修正)

2015年0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一次修订)

2014年04月29日



定罪量刑常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5年04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附解读】(已失效)

2020年09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附解读】

2011年01月1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附解读】(已失效)

2010年05月0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已失效)

2004年12月0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2001年04月1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1993年12月01日



其他(按日期排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链条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的意见

2025年12月12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

2022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2年03月0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22年02月2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印发《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

2021年05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

2020年09月1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关于印发《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

2019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7年11月2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

2016年07月0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6年02月19日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假冒“××××” 商标案的批复

2012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2年01月0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通知

2010年1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03月0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对《关于就一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征求意见的函》的答复函*

2009年0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集体商标是否属于我国刑法的保护范围问题的复函

2009年0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2003年12月23日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重点商标是否等同于驰名商标问题的批复

2002年0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对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1998〕215号文的答复意见

1999年01月1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通知(已失效)

1995年03月2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通知(已失效)

1995年01月1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已失效)

1993年02月22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1992年03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冒商标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1988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1985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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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伟林、刘宗培、庄晓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举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事实的应否认定为自首

【第057号】

戴恩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认定标准



高法案例库


20260901157001

印某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中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20251801157001

邓某城、某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与刑罚裁量

20250901156002

南京良某贸易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跨境电商销售中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认定及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

20250901156001

黄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与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认定

20250201156001

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等假冒注册商标案——单位立功的认定与把握

20241801156001

姚某龙等假冒注册商标案——境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往境外行为的定性

20241601156001

石某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是否积极弥补被害方损失是评价罪犯主观改造表现的重要因素

20240301156001

欧某辉、张某妹假冒注册商标案——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20240201157001

王某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前后的刑罚适用

20230901158001

李某志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仅有被害单位出具的证明不能作为确定非法经营数额的证据

20230901157002

合肥市某电子有限公司、钟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通过商标国际注册程序在我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商标受刑事保护

20230901157001

张某、芜湖市某电气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的审查与认定

20230901156003

刘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

20230901156002

马某华等假冒注册商标案——以无线通信技术展示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20230901156001

谢某某甲等假冒注册商标案——被告人生产、销售的商品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否为“同一种商品”的认定

20230301169008

姚某非法经营案——行为人未经许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情节严重的应根据犯罪数额从一重处罚



人民司法


司法202510032

非典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明知的认定

司法202504028

隐性电子标签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司法202311050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入罪条件

司法202235028

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的认定

司法202220033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法律适用

司法202202031

既假冒注册商标又销售商品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司法202117040

《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的理解与参照——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司法201929023

刑法上相同商标的认定标准及比对方法

司法201926038

使用经著作权登记的美术作品生产假冒产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司法201820056

对不同被告人可适用不同罚金计算标准

司法201632040

侵权产品为半成品时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

司法201508029

未经许可使用联合商标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司法201306011

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商品真伪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及其审查

司法201306007

相同商标的认定标准

司法201224013

假冒注册商标的半成品可认定为尚未销售的类型

司法201112069

二审新证据的审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

司法200808054

假冒服务性商标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司法200714020

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的认定

司法200708056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未遂的认定

司法200706082

郭嵘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案



中国检察官


中检202312067

组装类商标侵权行为性质

中检202310025

行为既未遂语境下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数额的认定

中检202216034

涉注册商标类犯罪中“同一种商品”的认定方法

中检202204079

假冒注册商标案中“成品”如何认定



人民法院报


法报2021061006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刑事保护——浦东法院判决被告单位菲桐公司、被告人诸葛瑞勇假冒注册商标案

法报2019060606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浙江永嘉法院判决被告人余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法报2019032106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中“件”的认定——福建泉州洛江法院判决谢张金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法报2016032406

刷单行为的举证责任在辩方——江西南昌东湖法院判决郭某宏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法报2015071607

商标类犯罪案件的事实审查应进行权利比对——浙江温州瓯海区法院判决王永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检察日报


检报2024111206

严格把握“相同商标”的认定

检报2023111106

以低价白酒冒充知名白酒销售如何定性

检报2022083008

销售假冒品牌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如何认定

检报2021070604

贴标行为,到底是售假还是制假

检报2021020203

如何定性替换不同型号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

检报2020062304

子公司擅用母公司注册商标如何处理?

检报2020060505

破解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之刷单辩解

检报2020051504

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怎样确定犯罪数额



江苏省案例


苏法202125

赵立栋等九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苏法201649

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苏法201490

曹有兵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苏法201421

喻志伟等销售超量印制及废次洋河酒包装材料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苏检参例80号

张宇等11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重构式翻新等)

苏检20210302

黄辉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黄景才包庇案(实质性证据审查)

苏检20180202

江苏比利公司、凌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子公司侵犯母公司)



【相关观点】

编号

名称



观点集成


观点集成020445

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的确定

观点集成020446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证据认定

观点集成020447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的确定

观点集成020448

“同一种商品”和“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

观点集成020449

以销售为目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行为的定性

观点集成020450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不合格产品行为的定性

观点集成020451

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认定及处罚标准

观点集成020452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认定

观点集成020453

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



人民司法


应用202413015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之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反思与重构——以近5年430份假冒注册商标罪裁判文书为样本

应用202413008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犯罪数额认定之构造

应用202231086

商标犯罪中被许可人侵权行为的认定

应用202107074

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的判定

应用201509067

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相同商标的刑法含义

应用201121038

以假充真和以假卖假在定罪和销售金额认定上的区分

应用200606023

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法律适用

应用200305015

侵犯商标权犯罪若干问题探讨



人民检察


应用202416078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之犯罪数额认定

检察202208043

侵犯商标权犯罪相关疑难问题的法律分析

检察202208037

制售“防伪四件套”并伪造鉴别服务平台的行为如何定性

检察202204075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违法所得”的认定

检察202104076

库存侵权产品的价值应改为单一认定

检察202017021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的解构与反思——基于刑民交叉视域的研究

检察202002047

母子公司关联不影响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

检察202002041

子公司擅用母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人民法院报


法报2024080807

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诈骗罪的三个向度

法报2024070408

以低价白酒冒充知名白酒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法报2024022206

制作、销售“假”槟榔行为的刑法定性争议及其破解

法报2024020806

商标权利人出具商品鉴定意见的性质与审查要点

法报2023071306

假冒注册商标罪司法适用研究

法报2022110306

销假刑事案件中“虚假刷单”抗辩司法审查的要点

法报2014091806

证明商标应是假冒注册商标罪调整范畴

法报2014072306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销售“伪而不劣”产品构成何罪

法报2014061207

注册商标标识件数的司法认定

法报2013040306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专卖商品行为的认定

法报2012111506

平面商标立体化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报2012092007

刑法中“相同的商标”的认定

法报2012042606

制售假烟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定罪处罚



检察日报


检报2024101506

涉网店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检报2023111606

用低价白酒冒充名酒并销售是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检报2022011807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违法所得的认定

检报2021110908

侵犯商标权刑事犯罪容易被忽略的出罪理由

检报2021040203

以法益侵害关联度认定售假犯罪“违法所得”

检报2020091804

接收地可以作为网络售假案件管辖地

检报2020041403

服务商标侵权的入罪考量

检报2019041603

办理网络售假犯罪案件“四大要点”

检报2019011303

如何认定网络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犯罪数额

检报2018101204

如何准确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犯罪

检报2014031403

把假酒当真酒卖构成诈骗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检答网集萃


检答06701

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同一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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