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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有说法:司法禁止勾兑!花钱购买的刑事管辖权自始无效!
发表时间:2026-09-22     阅读次数:     字体:【大中小】

大有说法:司法禁止勾兑!花钱购买的刑事管辖权自始无效

——司法补正不能洗白程序根本性违法!

文/连大有

湘乡收钱办案丑闻曝光

针对红星新闻曝光的湘乡多名办案人员收受所谓“办案经费”、违规操盘案件,甚至出现“对方花钱找了人,硬办也要办你”的恶性执法乱象,作为执业律师,结合刑事诉讼管辖规则与司法程序底线,作出核心法律评析:本案暴露出的绝非简单的个别干警违纪问题,而是通过利益输送违规创设刑事管辖权、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彻底架空刑事诉讼管辖法定规则的系统性程序违法,其法律后果具有绝对、刚性、不可逆的法律效力,必须严格厘清、坚决纠正。

刑事管辖禁止勾兑和买卖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刑事司法权的法定边界,是刑事诉讼合法启动、公正审理的前置基础,由《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严格依据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案件性质、管辖层级法定划分,绝对不允许当事人合意约定、司法机关自由裁量、利益交换买卖创设。司法管辖权属于公权力核心范畴,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公益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金钱交易、人情勾兑、利益输送的方式突破法定管辖边界。湘乡办案人员收受“办案经费”、人为强行管辖、“硬办案件”的行为,本质是用金钱置换司法公权力、违规创设司法管辖权,属于根源性、根本性、致命性的程序违法。

无管辖权的案子不能因勾兑而合法

从刑事程序法理来看,公安机关无合法管辖权、通过花钱勾兑取得的案件管辖权,自始、绝对、完全无效,不存在瑕疵补救、事后追认的空间。刑事诉讼程序遵循“起点违法、全程失效”的基本原则,侦查管辖是整个刑事诉讼的源头根基,一旦侦查管辖权初始违法、系违规创设而来,后续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管辖衔接、法院的立案审理、裁判管辖,全部建立在违法根基之上,形成系统性、连锁性的程序违法,全流程诉讼行为均不具备合法效力,而非局部程序瑕疵。

司法实务中部分办案机关存在错误认知,试图通过检察院补正说明、法院审理裁定、事后管辖移送、程序补正等方式,修补前期违规取得的管辖权缺陷,该操作完全违背刑事诉讼程序法定原则。源头违法的管辖权,无法通过后续检察、法院的程序性修补、技术性补正予以治愈和合法化。根基瑕疵不能通过枝叶修补消除,初始公权力滥用、违规越权管辖的事实一旦成立,后续所有依附于违法管辖的追诉行为、审查行为、审判行为,均丧失合法基础,对应的讯问、取证、查封扣押、起诉、判决等全部诉讼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否定,相关证据及裁判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

禁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本案更深层次的核心违法在于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这是我国司法机关三令五申坚决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结合案件背景,本案本质是平等主体间的经济、民事纠纷,本应通过民事诉讼、商事调解、民事追责等民事途径解决,无任何刑事追诉的法定基础。相关办案人员接受一方当事人利益输送,违规突破管辖边界,强行启动刑事侦查程序,将普通民事经济纠纷刑事化,利用刑事追诉权打压、逼迫对方当事人,严重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肆意滥用刑事司法权力,属于典型的选择性执法、利益执法、违法追诉。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核心功能,是打击真正的刑事犯罪、保障无辜者不受刑事追责,绝非当事人解决民事纠纷、实现利益博弈的工具。花钱买管辖、人为硬办案、民事纠纷刑事化的操作,彻底颠覆了司法公正的核心底线,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践踏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属于典型的程序性重大违法,对应的侦查、起诉、审判程序及裁判结果依法应当全面撤销、彻底纠错。

管辖权警钟长鸣

综上,本案核心法律结论清晰明确:第一,金钱勾兑、违规创设的公安管辖权自始无效;第二,源头管辖违法的案件,后续检法所有管辖及诉讼行为全部无效;第三,事后司法技术性补正无法治愈根本性管辖违法;第四,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属于法定禁止的严重司法违法。司法公权绝非可交易的商品,管辖权更非可买卖的资源,唯有坚守程序法定底线、杜绝利益办案,才能守住刑事司法的公平正义根基。


(作者单位: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

特别说明:

本文基于公开新闻报道所载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分析,不能生搬硬套其他案件的的辩护,不作为任何案件诉讼依据;本文观点仅为法律学术探讨,以现行有效法律、司法解释为基础,以公开的案件材料为依据,作者未能阅读相关案件的卷宗。如遇到专业法律问题,还请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



作者简介:

连大有,又名连有,山东人,民进会员,法学学士、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教授,仲裁员、研究员、经济师,主任律师、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先后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现被聘为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临汾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聊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阳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揭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恩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本溪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全国经济管理院校工业技术学研究会沟通与谈判委员会委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兼职教授、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校外实践导师、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山东管理学院劳动关系学院客座教授、重庆工程学院职业能力发展研究中心特聘法治教育研究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检察官协会特邀理论研究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特邀理论研究员、《法治日报》法人智库高级研究员、《中国商报·法治周刊》法商智库高级研究员。另为《中国商报》、《法制晚报》、《法人杂志》、《法制与新闻》、《上游新闻》、《澎湃新闻》、《上游新闻》、《红星新闻》、《新黄河》等媒体评论员。并担任国内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获奖情况:2009年度北京市青年骨干教师。2020年被评为年度商事法治建设年度典范人物。

研究领域:刑事辩护(企业家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经济法(公司与企业法、金融法、互联网与反垄断)、民商事合同、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研究。

案件代理:近5年来代理上百起案件分布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山东、山西、河北、河南、江苏、浙江、重庆、云南、贵州、四川、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新疆、西藏等地。

媒体采访:自2015年以来,连大有律师曾接受中央电视台、央广新闻、新华社、人民日报、人民网、光明日报、法治日报、法人杂志、法制与新闻、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中国商报、新京报、澎湃新闻、南方都市报、半岛都市报、浙江教育电视台、北京电视台、齐鲁晚报、半岛都市报、上海东方电视台、东方网、上游新闻、界面新闻、封面新闻、中国产经新闻、江苏卫视、中国新闻周刊、法律与生活、法制与新闻、民主与法治、民生周刊、华夏时报等广播、电视、报纸和杂志等各类媒体的采访、点评热点案件或撰写案评1000余件。

学术成果:自2007年以来在北京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人民大学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等出版专著及教材30余部,发表各类学术论文3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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