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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力星球案一审无罪判决评析 ——对照连大有律师“冤假错案平反六要素法则”
发表时间:2026-09-26     阅读次数:     字体:【大中小】

学力星球案一审无罪判决评析

——对照连大有律师“冤假错案平反六要素法则”

本人于9月2日在公众号《ai大有说法”》的文章《冤假错案平反的“六要素法则”——大有说法之刑辩观察》(以下简称《平反“六要素”》一文提出,冤错案件得以平反,通常同时具备六大要素:①核心事实证据体系存在根本性缺陷;②存在足以推翻指控的客观性新证据;③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偏差,混淆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边界;④辩护方持续、体系化的有效辩护;⑤司法机关能够坚持疑罪从无、独立审查判断证据;⑥案件具备公开讨论空间,专业舆论与媒体理性监督,助力司法回归客观。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23)内2502刑初284号学力星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一审宣告任博等五名被告人无罪(目前网上已经判决书全文,另外财新、红星新闻等多家媒体跟进报道)。

本案虽然是一审无罪判决,并非再审平反类的冤假错案改判,但其无罪裁判逻辑,高度契合本人总结的平反六要素底层逻辑,是新业态网络商业模式刑事案件中,法院坚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典型样本。

一、案件基本概况

公诉机关指控:学力星球APP以知识付费为名,设置多层级代理返利,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方核心观点:平台提供真实视频讲书知识服务,会员付费获得对应阅读权益;收入来源包含会员费、广告分成,并非依靠拉人头、骗取新会员资金;会员可退费,不存在传销犯罪所要求的“骗取财物”核心要件。锡林浩特市法院一审判决要点:学力星球APP存在真实的知识付费产品(369本图书配套讲书视频),会员付费可获得对应的知识服务,平台收入多元;虽然存在层级返利模式,但返利建立在真实经营服务之上,缺乏传销犯罪“骗取财物”的核心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证据不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三)项,宣告五被告人无罪,扣押冻结财物依法发还。多家媒体评论:本案厘清知识付费新业态分销模式与传销犯罪的边界,对互联网平台类刑案具有标杆意义。

二、对照本人文章《冤假错案平反的“六要素法则”——大有说法之刑辩观察》平息本案无罪裁判

要素一:指控的核心事实证据体系存在根本性缺陷

《平反“六要素”》指出,冤错案件最核心的特征,就是定案证据无法形成闭合证据链,无法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本质要件是“以发展人员数量计酬,骗取财物”。公诉机关虽然提交了平台层级、会员数量、资金流水、鉴定意见等证据,仅能证明客观上存在多层分销、返利规则,但无法证明平台具有骗取财物的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判决书明确认定:平台有真实讲书视频产品,会员付费可以获得对应知识服务;会员有退费渠道;平台收入除会员充值外还有广告收益,并非单纯依靠不断吸纳新会员缴费维持资金盘。公诉机关证据只能证明商业模式外观,无法证明“骗取财物”这一犯罪构成核心要件,证据体系断裂,达不到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这正是本案无罪的根基。

要素二:辩方提交大量客观性证据,足以推翻指控的犯罪定性

《平反“六要素”》指出,平反案件中,客观性实物、书证、电子数据类证据,往往可以直接击穿指控逻辑。本案辩方向法庭提交大量客观证据:APP内完整讲书视频素材、与讲书人的合同、广告合作协议(腾讯、百度、快手等广告合作)、会员退费记录、平台用户使用数据、审计材料等。该组证据证明平台不是虚构项目、以拉人头敛财,而是真实提供知识服务,平台运营存在真实商业对价。这些客观证据不是单纯的言辞辩解,直接动摇了公诉机关“传销骗取财物”的事实基础,成为法院采纳无罪辩护意见的关键依据。

要素三:指控存在法律适用偏差,混淆新业态商业模式与刑事犯罪边界

《平反“六要素”》指出,大量涉互联网冤错案件,根源是机械套用传统传销概念,把带有层级分销特征的民事/商事经营行为直接升格为刑事犯罪,混淆罪与非罪边界。传销犯罪的核心是“骗取财物”,并非只要存在层级返利就构成传销。互联网知识付费、分销推广属于新业态,推广激励、多级分销本身属于商事营销手段,刑法不能简单以外观模式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实质是只看“层级、返利”的形式要件,忽略“骗取财物”的实质要件。锡林浩特法院在判决中进行实质化审查:区分“有真实对价的知识付费分销”与“无真实商品、骗取资金的传销”,拒绝形式主义定罪,纠正了法律适用上的偏差,坚守罪刑法定原则。

要素四:多名辩护律师协同开展体系化、持续性有效辩护

《平反“六要素”》指出,平反案件离不开精细化、体系化辩护,不是简单口头抗辩,而是围绕犯罪构成、证据三性、法律适用,构建完整辩护体系。本案五名被告人各自辩护人形成完整辩护方案:一是对案件管辖权、电子数据鉴定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二是围绕传销罪核心要件“骗取财物”展开事实辩护,提交大量客观经营证据;三是区分商事分销和传销犯罪,从刑法教义学层面论证不满足犯罪构成;四是持续多轮庭审质证,对审计报告、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逐项质证,指出指控证据的局限性。金磊律师后续在公众号发布完整判决书全文,也让这份判决的裁判逻辑得以公开,是刑事辩护延伸价值的体现。持续、专业的有效辩护,是法院能够全面听取辩方意见、作出无罪判决的重要前提。

要素五:审判机关坚持疑罪从无原则,独立、客观审查全案证据

《平反“六要素”》“六要素”中非常关键一环:平反离不开裁判机关坚持证据裁判、疑罪从无,敢于对指控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出否定评价,不机械顺着侦查、起诉的思路定罪。在涉互联网平台案件中,司法机关容易受到侦查思路影响,以商业模式外观直接认定犯罪。本案锡林浩特市法院组成合议庭,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没有被“多层级返利”这一外观事实绑架,而是对全案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区分营销模式外观和犯罪本质,审查是否存在真实商品/服务、是否存在骗取财物,最终认定指控证据不足,直接适用疑罪从无作出无罪判决。这正是该要素在一审阶段的体现。

要素六:案件获得法律专业圈、媒体理性监督,推动司法审慎裁判

《平反“六要素”》提出,理性、专业的舆论监督,不是煽动舆论干预司法,而是通过法律专业讨论,厘清新业态法律争议,促使司法机关审慎裁判,防止简单化、标签化定罪。本案宣判之后,金磊律师公众号发布完整判决书全文;财新、红星新闻等多家媒体对案件进行客观报道与法律解读,法律界、刑辩圈围绕“知识付费分销与传销边界”展开专业讨论。媒体和法律人聚焦法律适用、新业态定性,没有情绪化炒作。这种专业层面的公开讨论,促使司法机关充分考量本案裁判对互联网新业态的指引价值,审慎把握刑事打击边界,让判决经得起专业层面检验。

三、综合评述:本案并非再审平反案件,但印证六要素法则的底层逻辑

《平反“六要素”》中的“六要素法则”主要是总结已经生效有罪判决之后启动再审平反的冤错案件;学力星球案是一审直接作出无罪判决,不存在之前有罪生效裁判,不属于再审平反案件。但本案无罪的底层逻辑,完全契合六要素总结的错案形成与纠错规律:

1. 当指控证据不能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客观证据证明存在真实经营;

2. 当辩护进行体系化质证与法律论证;

3. 当法院坚持证据裁判、疑罪从无;

4. 叠加专业媒体理性监督,就可以避免把新业态商事纠纷错误定性为刑事犯罪。

本案(2023)内2502刑初284号判决书,是刑法谦抑性在互联网新业态案件中的典型实践。判决传递出清晰裁判规则:层级返利只是营销外观,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必须审查是否存在骗取财物;只要存在真实商品或服务、用户获得对价,不能仅以分销层级直接入罪。这一判决,也为同类知识付费、内容平台分销类刑事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四、总结

套用《平反“六要素”》中“冤假错案平反六要素法则”来观察学力星球案:虽然不属于再审平反,但是本案之所以能够取得一审无罪结果,恰恰是因为具备了六要素模型中纠错所需的全部条件:指控证据体系存在根本性缺陷、辩方提交客观证据推翻指控、指控存在法律适用偏差、高质量的体系化辩护、法院坚守疑罪从无、专业媒体与法律圈理性讨论监督。

本案的价值,不仅在于五名被告人获得无罪结果,更在于用一份完整判决书划清互联网新业态分销经营与传销犯罪的界限,提示公检法机关办理涉平台刑事案件,应当坚持实质化犯罪构成审查,拒绝仅依据商业模式外观就启动刑事追诉,守住罪刑法定与疑罪从无的底线。


(作者单位: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

特别说明:

本文基于公开新闻报道所载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分析,不能生搬硬套其他案件的的辩护,不作为任何案件诉讼依据;本文观点仅为法律学术探讨,以现行有效法律、司法解释为基础,以公开的案件材料为依据,作者未能阅读相关案件的卷宗。如遇到专业法律问题,还请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



作者简介:

连大有,又名连有,山东人,民进会员,法学学士、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教授,仲裁员、研究员、经济师,主任律师、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先后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现被聘为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临汾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聊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阳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揭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恩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本溪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全国经济管理院校工业技术学研究会沟通与谈判委员会委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兼职教授、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校外实践导师、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山东管理学院劳动关系学院客座教授、重庆工程学院职业能力发展研究中心特聘法治教育研究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检察官协会特邀理论研究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特邀理论研究员、《法治日报》法人智库高级研究员、《中国商报·法治周刊》法商智库高级研究员。另为《中国商报》、《法制晚报》、《法人杂志》、《法制与新闻》、《上游新闻》、《澎湃新闻》、《上游新闻》、《红星新闻》、《新黄河》等媒体评论员。并担任国内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获奖情况:2009年度北京市青年骨干教师。2020年被评为年度商事法治建设年度典范人物。

研究领域:刑事辩护(企业家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经济法(公司与企业法、金融法、互联网与反垄断)、民商事合同、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研究。

案件代理:近5年来代理上百起案件分布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山东、山西、河北、河南、江苏、浙江、重庆、云南、贵州、四川、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新疆、西藏等地。

媒体采访:自2015年以来,连大有律师曾接受中央电视台、央广新闻、新华社、人民日报、人民网、光明日报、法治日报、法人杂志、法制与新闻、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中国商报、新京报、澎湃新闻、南方都市报、半岛都市报、浙江教育电视台、北京电视台、齐鲁晚报、半岛都市报、上海东方电视台、东方网、上游新闻、界面新闻、封面新闻、中国产经新闻、江苏卫视、中国新闻周刊、法律与生活、法制与新闻、民主与法治、民生周刊、华夏时报等广播、电视、报纸和杂志等各类媒体的采访、点评热点案件或撰写案评1000余件。

学术成果:自2007年以来在北京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人民大学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等出版专著及教材30余部,发表各类学术论文3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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