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有说法:长生生物“假疫苗”案八年终落锤!警钟应长鸣!
文/连大有
时隔八年,轰动全国的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假疫苗案终于迎来二审终审落锤。
据财新网援引知情人士消息确认,历经一审宣判、被告人上诉、二审审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长生生物原董事长高俊芳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单位行贿罪四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与此同时,本案17名核心涉案人员均悉数获刑,刑罚层级清晰、罪责划分精准,形成了覆盖企业实控人、高管、中层员工的全链条刑事追责体系。
作为执业律师,我认为本案跨越8年,整整一个抗日战争的时间,才将假疫苗的相关人员绳之以法。这不仅是一场迟到八年的个案正义兑现,更是我国药品安全刑事司法从宽松规制到刚性落地、从行政兜底到刑事严惩、从个案处罚到全链条追责的标志性司法实践,对生物医药行业合规建设、食药领域刑事裁判标准、企业高管履职风险防控具有极强的标杆意义与规制价值。
回溯本案完整时间线,该案的发酵与追责历程,深刻折射出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监管与刑事司法体系的迭代升级。
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监局官方通报查实,长春长生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存在生产记录造假、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随即收回企业药品GMP证书,全面叫停狂犬病疫苗生产,瞬间引爆全国舆论。疫苗作为特殊药品,直接关系亿万民众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属于公共卫生安全的核心底线领域,疫苗生产造假、数据造假、流程造假,绝非普通企业经营违规,而是直接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的高危违法行为。案件曝光后,监管部门迅速启动全面核查、行政处罚、行业整顿,司法机关同步介入侦查、起诉、审判,历经八年漫长审理,最终完成全链条刑事追责,让涉案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付出了极为沉重的法律代价。
从二审终审判决结果来看,本案实现了分层追责、精准量刑、罪责相当的刑事裁判原则,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药品安全犯罪“零容忍、全覆盖、严追责”的裁判导向。
本案核心责任人、企业实际控制人高俊芳四罪并罚顶格追责,获无期徒刑、没收全部财产,彻底终结了资本市场“疫苗女王”的商业神话,彰显了司法对食品药品领域重大犯罪的严惩态度。
与此同时,其余16名涉案人员根据岗位权责、参与程度、主观恶性、危害后果分层量刑:高俊芳丈夫、长生生物原董事兼副总经理张友奎因挪用资金罪获刑六年;长生生物原董事、副总经理张晶、子公司副总经理刘景晔等12名核心业务高管,因直接参与生产、销售伪劣疫苗,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七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赵志伟等4名后台及辅助员工,因案发后实施帮助毁灭证据的妨害司法行为,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获刑两年九个月至两年十个月。整套刑罚体系层级分明,主犯重罚、从犯轻罚、辅助追责精准落地,完全契合刑法罪责自负、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涉案“假疫苗”属于伪劣药品
结合财新报道披露的案件细节可知,司法最终认定的涉案“假疫苗”,并非社会大众朴素认知中“无效假药、有毒有害、致人伤亡”的劣质药品,而是生产流程造假、记录造假、违反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伪劣药品。
从药品实质功效来看,涉案狂犬病疫苗并未检出有毒有害物质,并非完全无效假药,未直接造成接种人员重伤、死亡的显性危害后果。按照以往部分地区食药案件的裁判惯性,此类“流程造假、数据造假、合规造假”但无直接人身损害后果的案件,往往仅以行政处罚、行业惩戒、企业罚款收尾,极少对企业实控人、高管判处无期徒刑的顶格重刑。
但本案二审终审判决突破了传统“唯结果论”的裁判思维,确立了药品安全领域行为犯优先、公共利益至上的全新裁判标准。司法机关精准认定,疫苗属于关系公共安全的特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记录真实性、生产流程合规性是药品安全的制度底线,一旦突破该底线,即便未发生即时人身损害后果,也足以对不特定多数民众生命健康、国家公共卫生安全体系、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潜在、不可逆的风险危害,其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完全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这一裁判逻辑,彻底扭转了食药领域刑事追责“无损害即无责任”的陈旧认知,明确了生物医药企业合规生产、流程真实、数据真实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具有重大的司法革新意义。
主犯高俊芳四项罪名
从罪名适用的专业角度深度解析,高俊芳四项罪名的叠加适用,构建了对药企实控人经营犯罪、职务腐败、资金滥用、行贿寻租的全方位刑事追责闭环,彻底杜绝了药企高管“以经营违规规避刑事追责”的漏洞。
首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对本案核心疫苗造假行为的精准定罪,针对企业核心经营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刑事否定评价,打击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的核心根基;
其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精准规制企业内部管理腐败,打击高管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职务犯罪行为;
再次,挪用资金罪针对企业资金违规流转、侵占企业资产的行为,规范企业资金管理与资本市场合规秩序;
最后,单位行贿罪则直指企业长期依靠权力寻租、违规通关、规避监管的行业乱象,破除药企“违规经营+行贿护盘”的灰色生存模式。四罪相互独立、互不重叠、全面覆盖,精准穿透企业生产、管理、资金、监管全链条违法,实现了对企业系统性违法犯罪的完整追责。
八年办案
为什么抗日战争8年,我们赶走了日本人。但是办理一个“假疫苗”案也用了8年。
因为重大涉众型、经济型、公共安全类刑事案件,案情复杂、涉案人员众多、证据链条庞大、法律争议点密集,需要司法机关逐一对涉案批次疫苗、生产流程、造假事实、资金流向、行贿细节、人员权责进行全面核查固定,杜绝粗放式追责、模糊化量刑。
律师看法
站在律师行业合规实务视角,本案是我国生物医药行业刑事合规体系建设的教科书级案例,对所有医药企业、医疗器械企业、公共卫生相关企业具有极强的警示与规制作用。长期以来,生物医药行业存在重产能、重利润、轻合规、轻流程的经营乱象,部分企业认为生产记录造假、流程不规范、数据微调属于行业潜规则、轻微经营瑕疵,无需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但长生疫苗案的终审判决明确传递出刚性司法信号:药品领域无小事,合规底线无模糊空间,尤其是疫苗、特殊药品等关系公共安全的产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数据真实性、流程合法性不是行政倡导的可选标准,而是不可触碰的刑事红线。任何为追逐商业利润,突破生产规范、伪造生产数据、规避监管审查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即时人身损害,均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企业实控人、高管、直接责任人必将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
裁判逻辑
同时,本案分层追责的裁判逻辑,也为企业全员合规履职划定了清晰的责任边界。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合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系统性、长期性违法经营行为承担最严厉的刑事后果;分管生产、技术、销售的核心高管,对直接参与的伪劣产品生产销售行为承担主要刑事责任;普通员工、辅助人员若参与毁灭证据、协助违法操作,同样无法豁免刑事追责。这彻底打破了部分企业员工“打工无责任、底层无风险”的侥幸心理,构建了企业全员、全流程、全环节的合规责任体系,倒逼医药企业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审查、风险防控、流程监管机制,从源头杜绝系统性违法经营行为。
社会治理
从社会治理与公共法治价值层面来看,本案终审落锤,有效回应了社会公众对药品安全、疫苗安全的核心关切,重塑了公众对国家药品监管与刑事司法体系的信任。疫苗安全是民生底线、是公共安全底线、是法治底线,民众对疫苗造假的零容忍态度,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集中体现。八年司法坚守,最终对主犯顶格严惩、对全员分层追责,彻底打破了“大企业、大资本可以规避重罚”的社会质疑,彰显了司法机关维护民生安全、捍卫公共利益、严惩食药犯罪的坚定立场。同时,本案也反向推动了我国药品监管体系的完善,倒逼监管部门强化常态化监管、全过程溯源监管、数据真实性监管,终结了以往重事后处罚、轻事前监管的治理短板,推动药品行业监管从被动整改向主动合规、从粗放监管向精准规制转型。
裁量标准
此外,本案的判决结果,也为同类食品药品安全类刑事案件提供了统一、权威的裁判标尺,统一了司法裁量标准。在此之前,各地法院对药品流程造假、数据造假类案件的裁判尺度不一,部分地区仅以行政罚款、停业整顿处置,极少适用重刑。长生疫苗案二审终审生效后,明确了药品安全犯罪的量刑梯度与定罪标准,确立了“公共安全优先、合规底线优先、预防风险优先”的裁判理念,为后续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明确指引,有效杜绝了同案不同判、罚不当罪的司法乱象,推动食药领域刑事司法规范化、统一化发展。
警钟长鸣
作为执业律师,我认为,本案八年落锤的终极意义,远不止个案正义的实现,更在于完成了一次深刻的法治普及与行业重塑。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本案警示所有市场主体,商业利润绝对不能凌驾于公共安全与法律底线之上,资本逐利必须受制于法治约束与民生底线,任何突破法律红线、损害公共利益的经营行为,无论企业规模多大、行业地位多高,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对于生物医药行业而言,本案彻底肃清了行业灰色潜规则,倒逼行业摒弃粗放式发展模式,走向合规化、规范化、法治化的高质量发展道路。对于司法实践而言,本案确立的“行为追责、风险追责、全链条追责”的裁判逻辑,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食药安全刑事规制体系,筑牢了民生安全的司法屏障。
八年坚守,终迎正义落锤。长春长生假疫苗案的二审终审判决,是法治对资本逐利乱象的有力纠偏,是司法对民生底线的坚决守护,更是我国推进法治营商、民生法治、公共安全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未来,无论是医药行业还是各类民生相关行业,唯有坚守法律底线、恪守合规准则、敬畏公共利益,才能实现长久发展。司法机关也将持续保持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零容忍态势,以刚性司法力量守护亿万民众的生命健康权,让法治成为民生安全最坚实、最可靠的保障。
最后追问
但是,因“假疫苗”收到影响的人怎么办?能民事赔偿吗?还有钱吗?当年负责审批的人追责了没?当年采购疫苗的有没有收受好处?老百姓为什么为“假疫苗”充当“小白鼠”?
(作者单位: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
作者简介:
连大有,又名连有,山东人,民进会员,法学学士、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教授,仲裁员、研究员、经济师,主任律师、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先后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现被聘为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临汾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聊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阳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揭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恩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本溪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全国经济管理院校工业技术学研究会沟通与谈判委员会委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兼职教授、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校外实践导师、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山东管理学院劳动关系学院客座教授、重庆工程学院职业能力发展研究中心特聘法治教育研究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检察官协会特邀理论研究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特邀理论研究员、《法治日报》法人智库高级研究员、《中国商报·法治周刊》法商智库高级研究员。另为《中国商报》、《法制晚报》、《法人杂志》、《法制与新闻》、《上游新闻》、《澎湃新闻》、《上游新闻》、《红星新闻》、《新黄河》等媒体评论员。并担任国内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获奖情况:2009年度北京市青年骨干教师。2020年被评为年度商事法治建设年度典范人物。
研究领域:刑事辩护(企业家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经济法(公司与企业法、金融法、互联网与反垄断)、民商事合同、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研究。
案件代理:近5年来代理上百起案件分布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山东、山西、河北、河南、江苏、浙江、重庆、云南、贵州、四川、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新疆、西藏等地。
媒体采访:自2015年以来,连大有律师曾接受中央电视台、央广新闻、新华社、人民日报、人民网、光明日报、法治日报、法人杂志、法制与新闻、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中国商报、新京报、澎湃新闻、南方都市报、半岛都市报、浙江教育电视台、北京电视台、齐鲁晚报、半岛都市报、上海东方电视台、东方网、上游新闻、界面新闻、封面新闻、中国产经新闻、江苏卫视、中国新闻周刊、法律与生活、法制与新闻、民主与法治、民生周刊、华夏时报等广播、电视、报纸和杂志等各类媒体的采访、点评热点案件或撰写案评1000余件。
学术成果:自2007年以来在北京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人民大学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等出版专著及教材30余部,发表各类学术论文3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