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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部”中标“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法律服务项目”事件评析
发表时间:2026-09-21     阅读次数:     字体:【大中小】

“家政服务部”中标“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法律服务项目”事件评析

文/连大有

2026年9月20日,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中标结果公示,晋江市青阳郭慧慧家政服务部以69600元的含税价格,中标晋江市青阳街道市场监管所法律服务采购项目。该政府采购公示一经发布便引发社会广泛热议与行业质疑,核心争议点在于:主营家政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具备承接基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法律服务的法定资质与专业能力,本次采购招标程序、中标结果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律师法》及行政执法辅助服务相关监管规定。

作为执业律师,下面将合现行法律法规、政府采购监管规则、基层行政执法法律服务的行业规范,对本次中标事件的合规瑕疵、法律风险、行业乱象及治理路径展开深度法律评析,厘清本次采购行为的法律边界,剖析基层公共法律服务采购的普遍性问题,为同类基层政府采购项目合规落地提供参考。

一、事件核心法律争议:主体资质与服务内容的根本性错配

本次采购项目的核心矛盾,并非服务报价高低,而是服务主体资质与采购服务属性的根本性错位,这也是本次事件最核心、最致命的法律合规问题。从商事主体登记、行业准入、专业服务属性三个维度,可清晰界定其中的法律瑕疵。

首先,从主体经营范围与行业准入来看,晋江市青阳郭慧慧家政服务部的商事登记主营项目为家政服务、保洁服务等民生生活服务,属于普通生活服务类个体工商户,无任何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法治辅助服务的经营备案与资质许可。而本次采购项目为基层市场监管所专项法律服务,服务对象是行政执法机关,服务内容必然涵盖行政执法合规审查、行政复议应诉辅助、执法文书审核、行政处罚风险研判、基层法治规范化建设等专业法律事务,属于特许经营的专业法律服务范畴,并非普通经营性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承接机关单位专项法律事务的主体,仅限于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合法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持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除法定合规主体外,任何无资质的商事主体、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擅自承接经营性、专业性法律服务项目,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本次中标主体无任何法律服务从业资质,完全不具备政府采购法律服务项目的投标主体资格,从资格审查层面即存在根本性合规缺陷。

其次,从服务专业属性来看,基层市场监管所作为一线行政执法机关,承担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消费纠纷调解、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核心法治工作,其采购的法律服务属于行政执法配套专业法治服务,直接关系基层依法行政水平、行政执法合法性与政府法治公信力。

此类服务要求服务提供者具备扎实的行政法、市场监管专项法律法规知识,熟悉行政执法流程、案卷规范、复议应诉规则,且具备相应的法治服务从业经验。而家政服务机构的服务范畴、专业能力、人员配置均与该专业要求完全脱节,不具备承接该类政务法律服务的专业基础,中标结果存在明显的专业能力不匹配问题,无法保障基层行政执法法治工作的规范性与合法性。

二、本次政府采购行为的程序性与实体性法律瑕疵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青阳街道市场监管所法律服务采购项目,在采购审查、评标定标、合规审核等多个环节存在明显法律瑕疵,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及合规性原则。

(一)投标人资格审查失职,违反法定准入审查义务

政府采购项目的首要审查义务为主体资格合规审查,采购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核查投标人的经营范围、行业资质、专业能力、从业许可等核心资质文件,杜绝无资质主体承接特许经营类专业服务项目。本次法律服务采购项目,明确属于专业特许服务采购,依法应当限定由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合规法治服务机构参与投标。

采购单位及评标委员会未对投标人的行业准入资质、专业服务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查,放任无任何法律服务资质、经营范围完全不符的家政服务部参与投标并中标,属于典型的资格审查失职、实质性审查缺位。该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未严格审查投标人是否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法定资质条件。

(二)评标标准缺失专业性考量,违背择优采购原则

基层行政执法法律服务的核心价值在于专业性、合规性、稳定性,而非低价优先。政府采购法律服务项目的评标体系,应当重点考量投标机构的专业资质、从业人员资质、同类政务服务经验、法治服务团队配置、服务方案专业性等核心指标,价格仅为辅助参考因素。

本次项目最终由家政服务部以69600元低价中标,结合行业常态收费标准,足以印证本次评标过程过度侧重价格因素,完全忽视法律服务的专业属性与履职能力,评标标准严重失衡。该评标方式违背政府采购“质量优先、择优选择”的核心原则,极易导致“低价低质”的服务结果,无法满足基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法治保障需求,属于明显的评标合规瑕疵。

(三)公示程序仓促,监督纠错机制流于形式

根据本次公示信息显示,该中标项目公示期仅为1个工作日,远低于常规政府采购项目公示期限,极大压缩了行业异议、社会监督、合规纠错的时间窗口。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则,服务类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应当保障充分的社会监督期限,确保利害关系人能够依法提出质疑、投诉。

本次短期公示的操作模式,使得本次明显存在资质错配问题的中标结果快速落地,政府采购的内部复核、外部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暴露出本次采购流程规范性不足、风险防控缺位的问题,程序瑕疵进一步放大了实体结果的违法性风险。

三、事件背后的深层法治风险与行业隐患

本次家政服务部中标政务法律服务事件,并非单一的采购失误,而是基层政府采购、公共法律服务采购领域存在的典型乱象,背后潜藏多重法治风险与行业隐患,直接影响基层法治政府建设质效。

(一)行政执法法治保障失效,滋生依法行政风险

基层市场监管所是直面市场主体、人民群众的一线执法单元,其执法行为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政府执法公信力。本次采购的法律服务,核心作用是为行政执法行为提供法治把关,防范执法瑕疵、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降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风险。

无专业法律资质的家政服务机构承接该服务,根本无法完成执法文书审核、执法合规审查、风险研判、复议应诉辅助等专业工作,不仅无法起到法治保障作用,反而可能因专业认知偏差,误导基层行政执法工作,导致执法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大幅增加行政败诉、信访投诉、执法追责的风险,严重冲击基层依法行政底线。

(二)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破坏行业准入规则

我国法律服务行业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特许经营制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从业资质均需通过法定考试、考核、备案流程取得,具备严格的行业门槛与监管体系。正规律所、法律服务机构需要承担执业责任、过错赔偿、行业监管、行政处罚等合规责任,服务质量与风险可控。

无资质个体工商户跨界中标政务法律服务项目,本质是无资质非法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仅严重挤占正规法律服务机构的政务服务市场,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是对法律服务行业准入制度、执业监管制度的突破与漠视。若该中标结果落地,将形成恶劣示范效应,引发各类非专业服务机构跨界承接法律服务项目的乱象,彻底扰乱公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三)基层政府采购合规风控体系存在漏洞

近年来,各地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晋江市也持续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引入专业律师团队入驻基层、搭建掌上法律顾问平台,构建多层次基层法治服务体系。但本次事件充分暴露,基层一线单位的小额、常态化法律服务采购项目,存在监管宽松、审查流于形式、风控机制缺失的突出问题。

相较于大额工程项目采购,基层小额服务类采购项目往往关注度低、监管力度弱,部分采购单位存在重价格、轻专业、重流程、轻合规的错误认知,忽视专业服务的资质特殊性,未针对法律服务、审计、评估、咨询等特许服务建立专项资质审查机制,导致违规中标、错配中标事件频发,成为基层政府采购合规的薄弱环节。

四、基于法律视角的整改纠错与合规治理建议

针对本次事件暴露的实体与程序瑕疵,结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从纠错整改、合规完善、长效治理三个层面,提出专业法律意见与整改建议。

(一)立即启动复核纠错,依法撤销违规中标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本次中标主体不具备法定投标资格,中标结果因主体不适格、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可撤销、可确认无效的政府采购结果。采购单位及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内部复核程序,主动核查本次采购的资质审查、评标定标全流程,依法撤销本次中标公示结果,终止与中标主体的履约流程。

同时,应当依法依规对本次采购审查失职、评标失责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排查采购流程中的违规漏洞,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对于无资质承接有偿法律服务的行为,司法行政部门可依法依规予以核查处置,规范本地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采购准入标准,细化审查规则

基层市场监管、乡镇街道等政务法律服务采购项目,应当明确资质专属准入规则,严格限定投标主体为合法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严禁个体工商户、普通生活服务类企业跨界参与法律服务项目投标。

采购文件中必须明确列明投标人资质、从业人员资质、同类政务服务经验、团队配置等强制性资格条件,将资质合规、专业能力、服务质量作为核心评标指标,大幅提升专业评分权重,弱化低价中标导向,彻底杜绝“唯低价是取”的评标乱象,保障政务法律服务的专业性与规范性。

(三)完善小额服务采购监管机制,筑牢基层合规防线

监管部门应当针对基层小额常态化服务采购项目,建立专项监管机制,补齐监管短板。重点针对法律服务、审计、法务咨询、合规审查等专业特许服务类采购,建立前置合规审核、全过程流程监督、事后履约核查的闭环监管体系。

同时,延长专业服务类采购项目公示期限,畅通社会监督、行业异议渠道,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自律监督作用,依托行业专业能力筛查违规中标、资质错配等问题,形成行政监管与行业监督的合力,规范基层政府采购行为。

(四)强化基层法治服务专业化建设,夯实依法行政基础

基层行政执法法律服务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基础,直接关系基层执法规范化水平。各地基层单位应当摒弃“法律服务廉价化、形式化”的错误认知,正视行政执法法律服务的专业价值。结合晋江市现有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优势,优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常态化律所合作、法律顾问常驻等合规模式,引入专业法治团队承接基层执法法律服务,真正发挥法律服务防范执法风险、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法治水平的核心作用。

综上,家政服务部中标行政执法法律服务项目,看似是一则荒诞的社会热点事件,实则折射出基层政府采购合规漏洞、法律服务市场监管短板、基层法治建设认知偏差等深层次问题。法律服务作为特许经营的专业服务,关乎公权力运行的合法性、群众的合法权益、政府的法治公信力,绝不能以普通生活服务的标准进行采购、评标和履约管理。

本次事件为基层政府采购与法治建设敲响警钟:基层公共服务采购尤其是法治类专业服务采购,必须坚守资质合规、专业适配、质量优先、程序合法的底线,摒弃低价导向、形式采购的错误模式。唯有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法定规则、严守法律服务行业准入规范、健全基层采购监管闭环,才能真正让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服务于依法行政、赋能于基层治理、助力于法治政府建设,杜绝此类资质错配、程序违规、专业失效的采购乱象再次发生。

(作者单位: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

作者简介:

连大有,又名连有,山东人,民进会员,法学学士、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教授,仲裁员、研究员、经济师,主任律师、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先后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现被聘为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临汾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聊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阳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揭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恩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本溪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全国经济管理院校工业技术学研究会沟通与谈判委员会委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兼职教授、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校外实践导师、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山东管理学院劳动关系学院客座教授、重庆工程学院职业能力发展研究中心特聘法治教育研究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检察官协会特邀理论研究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特邀理论研究员、《法治日报》法人智库高级研究员、《中国商报·法治周刊》法商智库高级研究员。另为《中国商报》、《法制晚报》、《法人杂志》、《法制与新闻》、《上游新闻》、《澎湃新闻》、《上游新闻》、《红星新闻》、《新黄河》等媒体评论员。并担任国内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获奖情况:2009年度北京市青年骨干教师。2020年被评为年度商事法治建设年度典范人物。

研究领域:刑事辩护(企业家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经济法(公司与企业法、金融法、互联网与反垄断)、民商事合同、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研究。

案件代理:近5年来代理上百起案件分布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山东、山西、河北、河南、江苏、浙江、重庆、云南、贵州、四川、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新疆、西藏等地。

媒体采访:自2015年以来,连大有律师曾接受中央电视台、央广新闻、新华社、人民日报、人民网、光明日报、法治日报、法人杂志、法制与新闻、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中国商报、新京报、澎湃新闻、南方都市报、半岛都市报、浙江教育电视台、北京电视台、齐鲁晚报、半岛都市报、上海东方电视台、东方网、上游新闻、界面新闻、封面新闻、中国产经新闻、江苏卫视、中国新闻周刊、法律与生活、法制与新闻、民主与法治、民生周刊、华夏时报等广播、电视、报纸和杂志等各类媒体的采访、点评热点案件或撰写案评1000余件。

学术成果:自2007年以来在北京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人民大学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等出版专著及教材30余部,发表各类学术论文3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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