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果能否再次“死里逃生”
——纯“应然性”分析
文/连大有
孙小果案被评为2019年十大刑事案件之一。该案也让普通百姓对于法律可以如此操作大大地的折服。但最终,出来混的还是要还的,这次孙小果能否再次化险为夷,死里逃生呢?正如某广告所言“一切皆有可能”。孙小果可能不死的可能性或许有以下几种,不到之处,欢迎大家补充。

第一种免死:突发证据显示,孙小果系外籍人士,且具有外交豁免权
如孙小果曾经定居(居住满一年以上)国外,取得了外国国籍,且被他国认命为驻我国的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武官、三等以上秘书、使馆行政技术人员等职务。依据《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因为其曾经定居国外,且加入国外国籍时,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所以他后来的中国国籍应该是申请获得,他没有申请,则是外籍人士了。如果恰巧他又通过捐款等方式获得了驻我国的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武官、三等以上秘书、使馆行政技术人员等职务时,那我们就没有管辖权了,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了。放人限其离境,或宣布为最不受欢迎的人。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权条例》、《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公约》,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包括:(1)各国驻我国的大使、公使、代办、参赞、武官、三等以上秘书、使馆行政技术人员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2)应邀来我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3)各国驻我国的领事代表和其他领事馆人员。(4)根据我国签定的条约或协定享有一定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商务代表。(5)途经或临时留在我国境内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6)各国派来我国参加会议的代表。(7)各国政府派来我国的高级官员。
第二种免死:最高法不核准
由于孙小果的死刑是由市中院判决、省高院维持的。是否执行死刑,还需要最高法核准。如果最高法不核准,那么孙小果就活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三种免死:其已经变为妇女且怀孕
据说现在变性手术已经不是一个很复杂的外科手术了。如果发现孙小果已经变性且怀孕了,那孙小果就活了。法律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3月18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粤法刑一文字第16号《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仍应执行我院(83)法研字第18号《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对第三个问题的答复:“对于这类案件,应当按照刑法第四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人民法院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发现,在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的,仍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不适用死刑。”
第四种免死:特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委 委 员 会作出特赦的决定后,且发布了特赦。

第五种免死:孙悟空或某个神的儿子。
如果孙大圣突然出现,且证明是孙小果就是他的儿子,那孙小果不是人就是神了。而实践证明孙小果曾死里逃生,不是神,也是神奇了。那对于神,我们凡人又怎么能判决其死刑呢,只能把他当神一样的供着吧。

资料链接:
云南高院宣判孙小果再审案:决定执行死刑
2019年12月24日
据新华社昆明12月23日电2019年12月2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小果1997年犯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再审案件依法公开宣判,判决认为该院2007年9月作出的原再审判决以及1999年3月作出的二审判决对孙小果的定罪量刑确有错误,依法予以撤销,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审对孙小果判处死刑的判决,并与其出狱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终审判决合并,决定对孙小果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查明,孙小果因1994年犯强奸罪,于1995年12月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诉后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办理期间,其父母通过伪造病历帮助孙小果非法取保候审、保外就医,致使未执行刑期二年四个月又十二天,长期逍遥法外。
在未收监执行期间,孙小果于1997年4月至6月以暴力和胁迫手段强奸四名未成年少女,其中一名为幼女(未遂),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在犯罪中具有强奸妇女多人和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等特别严重情节,同时还具有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当众强奸、强奸未成年人、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强奸罪再犯等多个法定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1997年11月7日,孙小果及同伙在公共场所挟持两名17岁少女,对二人进行暴力伤害和凌辱摧残,致一名被害人重伤,犯罪手段极其凶残,其行为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和故意伤害罪。1997年7月13日、10月22日,孙小果伙同他人肆意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殴打他人致三名被害人受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为,孙小果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实施犯罪,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属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该案原再审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次再审依法予以纠正。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审认定孙小果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1994年犯强奸罪未执行刑期二年四个月又十二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本次再审期间,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孙小果于2013至2018年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维持原判对孙小果的定罪量刑。该判决已经生效,所判处的刑罚应与本次再审确定的刑罚合并执行,决定对孙小果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连大有律师点评:
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更要守法。如举报属实,当会长,确实不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