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大有律师评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可以买卖的新规
文/连大有
一、新规核心内容
2026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2026〕第19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的核心是"一禁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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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买卖 | |
| 可以买卖 | ① 经央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自停止流通之日起) ② 纪念币(普通纪念币在面向公众兑换前不得买卖) ③ 央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
同时废止了1997年银发〔1997〕399号文和2016年第14号公告。
二、出台背景:为何此时出台?
从法律实务角度看,此次新规出台有三大现实背景:
1. 打击流通人民币炒作乱象
近年来,市场上出现大量囤积炒作同号、连号、特定版别流通人民币的行为,将法定货币当作"投资品"炒作,严重扰乱货币流通秩序。
2. 填补法律模糊地带
原《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仅规定"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但对"停止流通的人民币"能否买卖语焉不详,导致实践中执法标准不一,收藏者权益缺乏明确保障。
3. 规范纪念币发行秩序
普通纪念币发行前预售炒作、囤货抬价等现象频发,新规明确"面向公众兑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买卖",直接堵住了这一漏洞。
三、与原先规定的关键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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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5条 + 1997年国办通知 + 2016年第14号公告 | |
| 停止流通人民币 | | 明确可以买卖 |
| 普通纪念币 | | 兑换前禁止买卖 |
| 监管主体 | | 央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监管 |
| 禁止行为细化 | | |
| 纪念章/券 | | 明确不得冒用央行名义 |
核心变化一句话概括:原先"停止流通人民币能不能买卖"没有明确答案,现在从停止流通之日起即可合法买卖,这是收藏市场的重大制度松绑。
四、对普通收藏者和老百姓的影响
? 正面影响
1. 收藏行为"合法化"
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如第一、二、三、四套人民币部分券别)此前虽在民间交易,但缺乏明确法律授权,收藏者始终有"非法经营"的顾虑。新规一出,自停止流通公告发布之日起,买卖即属合法,收藏者可以堂堂正正交易。
2. 打击"币商"炒作,保护普通收藏者
新规明确禁止:
囤积居奇、哄抬价格
恶意炒作特殊号码
虚假宣传、"稳赚不赔"等收益承诺
纪念章、纪念券冒充人民币销售
这将有效遏制币商利用信息不对称坑害普通收藏者的行为。
3. 纪念币发行更公平
普通纪念币(如生肖币、纪念钞)在兑换前禁止买卖,意味着老百姓有了公平的兑换机会,不再被"内部渠道"提前截留。
?? 需要注意的风险
1. 流通人民币买卖仍属违法
老百姓家中留存的第五套人民币(现行流通货币)绝对不可以买卖,哪怕是连号、同号、吉祥号。若在网上售卖"豹子号""狮子号"等流通人民币,将面临行政处罚。
2. 收藏投资有风险,"面值"不等于"市值"
停止流通人民币虽可买卖,但其价格由市场供需决定,面额不代表实际价值。新规明确"不得夸大收益、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收藏者要警惕"只涨不跌"的忽悠。
3. 认准正规渠道,防范"李鬼"
购买前应上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查询:
是否为央行发行的真品纪念币
该人民币是否已公告停止流通
警惕"纪念章""纪念券"冒充人民币
4. 装帧品需标注单位
购买装帧册、评级币时,注意查看是否标注装帧单位名称,未标注的可能存在合规问题。
五、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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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收藏者 | ① 只买"已停止流通"或"纪念币";② 保留交易凭证;③ 警惕高收益承诺;④ 通过正规平台交易 |
| 老百姓(持币人) | ① 停止流通人民币可到银行网点按面额兑换;② 若想收藏,等停止流通公告后再考虑买卖;③ 不要参与流通人民币炒作 |
| 钱币经营者 | ① 立即停止流通人民币库存需盘点合规性;② 销售信息必须真实准确;③ 不得使用央行名义宣传;④ 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 |
| 网络平台 | ① 清理流通人民币交易信息;② 对纪念币、停止流通人民币交易加强资质审核 |
六、总结
此次新规是一次"放管结合"的精准立法:
对老百姓而言,合法收藏有保障,投机炒作有风险。记住一条铁律:凡是还在市面上流通的人民币,一律不能买卖;只有央行公告"退休"的人民币,才能进入收藏市场自由交易。
附新闻报道:
两部门:2026年9月1日起,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自停止流通之日起可以买卖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2026〕第19号。
中国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6〕第19号
为打击非法买卖人民币的活动,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货币文化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28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人民币,以下情形除外: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自停止流通之日起可以买卖。
(二)纪念币可以买卖。纪念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普通纪念币包括纪念硬币和纪念钞。普通纪念币在面向公众兑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买卖。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买卖纪念币、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应当遵守市场监督管理和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原则,销售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夸大收益、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收益无风险等,不得通过买卖人民币从事洗钱活动、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或为其提供便利。
三、装帧纪念币、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应当标注装帧单位名称。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不得在生产、销售中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行名、标识、行长签名等。
四、制作纪念章、纪念券、纪念金等工艺品,不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行名和货币单位,不得在销售过程中误导消费者认为此类商品是人民币或者销售方为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等名义进行宣传。
五、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给予处罚。非法买卖人民币涉嫌欺诈、诈骗的,依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和本公告要求,对当地买卖人民币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对网络交易平台内买卖人民币活动的清理整顿,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网络交易平台违法行为管辖权的有关规定,由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支持、参与人民币的非法买卖活动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八、买卖外国货币和港、澳、台等地区货币,涉嫌违法违规的,按照外汇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九、本公告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十、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16〕第14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7月27日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