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西尼”派出所和警官“和稀泥”式调解应被追责!
——评湖南祁东“扶老人赔1.9万”事件
文/连大有
2006年,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去扶?——南京鹏宇案
2026年,不是你的错,你为什么要救?——祁东救人案
社会绝对不能变成是非不分,礼崩乐坏的样子。社会风气的形成和每个司法工作人员有关。
——大有说法
一、事件回溯:一场善意救助为何演变成“花钱买罪受”
2026年8月17日,湖南衡阳祁东县发生了一起令人唏嘘的事件。一名老人因身体不适,走进当地一家棋牌店休息,不到一分钟便晕倒在地。店主肖爱华发现异常后,没有丝毫犹豫,立即上前搀扶,将老人转移至门口通风处,同时喊人帮忙拨打120急救电话,全程守护直至救护车抵达。
这原本应是一个普通人尽力施救的暖心故事,然而事态的发展却急转直下。老人最终因自身疾病过重,抢救无效离世。家属在回看监控后,认为店主“施救方式不当”,向店家提出高达10万元的索赔,甚至威胁“不赔偿就把老人遗体放到牌馆门口”。
在辖区派出所的两次协商调解下,赔偿金额从10万元“砍价”到1.9万元,店主最终以“人道主义补偿款”的名义转账支付,双方签署调解协议。
然而,这笔钱的性质从一开始就充满争议。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老人系突发疾病死亡,无外力伤害、无争执冲突,排除刑事案件。现场视频清晰显示,店主全程积极施救,及时报医,行为善意正当。
当地有关部门在调解中也明确认定:“店主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
既然无责,为何还要赔钱?
这个看似简单的追问,不仅戳中了基层治理中最敏感的神经,还显示部分工作人员没有是非观,“和稀泥”式办案,这不仅寒了热心群众的心,更带坏了整个社会风气,一颗“老鼠屎”瞎了一锅汤。
二、调解结果剖析:1.9万元买来的不是正义,是“息事宁人”
从法律层面审视,这起调解的结果几乎找不到任何正当性支撑。
首先,“好人”主动施救不应担责。《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民间俗称的“好人条款”,其立法初衷正是为了消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鼓励社会成员在紧急情况下伸出援手。在本案中,店主的行为完全符合善意救助的构成要件——主动施救、无重大过失、救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从任何角度看,店主都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分析,民事赔偿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老人系自身疾病导致死亡,店主不仅无过错,反而实施了积极的救助行为。即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也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类型。因此,家属的索赔请求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
那么,这1.9万元究竟是怎么“谈"出来的”?据店主儿子透露,最初店家出于邻里情谊,愿意拿出两三千元作为慰问金,但家属坚持索赔10万元。在派出所的“协调”下,双方最终各退一步,以1.9万元“成交”。这样的派出所应该改名为“霍西尼”派出所。
这种“和稀泥”式调解的本质,是用金钱购买暂时的平静,用模糊责任换取表面的和谐。它遵循的不是法律逻辑,而是一种扭曲的“维稳逻辑”——“谁闹谁有理、谁弱谁有理、谁死谁有理”。在这种逻辑下,是非对错被搁置,法律底线被让渡,最终形成“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畸形生态。
更值得警惕的是,这种调解模式传递出的信号是毁灭性的:它告诉社会公众,做好事可能要付出代价,见义勇为可能惹祸上身。
当善意救助需要“花钱买平安”时,谁还敢在危急时刻伸出援手?当“人道主义”成为和稀泥的挡箭牌时,法律的尊严何在?
三、和稀泥式调解为何屡禁不止:基层治理的深层困境
“和稀泥”式调解并非个案,而是一种在基层治理中长期存在的顽疾。要理解其成因,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剖析。
第一,“维稳压倒一切”的考核导向。 在基层治理的考核体系中,矛盾纠纷的化解率、信访量的控制往往占据重要权重。对于派出所、司法所等基层单位而言,一个案件的“妥善解决”往往被简化为“双方签字、不再上访”。至于解决方案是否公平正义,是否经得起法律检验,往往不是首要考量。正如一位评论者尖锐指出的:“用老人遗体闹事的人,比小店主难搞吧?按敲诈勒索罪调查、判刑,KPI包含这一项吗?损害公信力,老人出门没人帮助,不是我的KPI啊。“在这种激励结构下,基层工作人员自然倾向于选择“成本最低”的解决方案——让好说话的一方让步。
第二,“死者为大”的传统观念与“同情弱者”的思维定式。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死者为大”的观念根深蒂固。一旦有人死亡,无论原因如何,相关方似乎总要承担一些“责任”。这种观念在基层调解中往往被放大,调解人员容易陷入“和事佬”角色,认为“人都死了,给点钱安慰一下家属也是应该的”。然而,这种“同情”一旦越过法律边界,就变成了对无理诉求的纵容,对守法者的不公。
第三,基层执法者的法律素养与担当精神不足。 部分基层调解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停留在“和稀泥”层面,缺乏准确适用法律、敢于坚持原则的能力与勇气。面对家属的哭闹、威胁,他们往往选择“各打五十大板”的折中方案,而不是旗帜鲜明地指出:你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我们不会支持。更有甚者,个别调解人员将“调解成功”等同于“工作成绩”,将当事人的妥协视为自己的“调解艺术”,完全忽视了调解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第四,对“闹事”行为的软弱与纵容。在本案中,家属声称要把老人遗体放到牌馆门口,这已经涉嫌以威胁手段索要财物,已经构成敲诈勒索。
然而,面对这种明显的违法行为,基层部门没有依法予以制止和惩戒,反而将其作为“协商筹码”纳入调解考量。这种处理方式,无异于向“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歪风邪气低头,是对法治精神的公然背离。
四、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什么:法律必须亮明底线
面对此类事件,正确的处理方式应当清晰、坚定、毫不含糊。
首先,公安机关应当在调查清楚事实后,第一时间明确责任归属。 本案中,公安机关经调查已确认店主无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认定应当成为调解的基准线,而不是被“人道主义补偿”模糊掉的参考线。调解可以讲人情,但不能没原则;追求案结事了,更不能以牺牲是非为代价。
其次,对于家属的无理索赔和威胁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明确警告。 如果家属以“停尸闹事”相威胁,已经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构成敲诈勒索罪,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介入,而不是将其作为“调解筹码”。法律应当保护弱者,但绝不保护以“弱”为武器的违法者。央视网对此评论一针见血:“有责依法担责,无责理直气壮。保护善意,法律不能和稀泥。”
再次,调解应当建立在双方自愿、合法的基础之上,而非压力之下的被迫妥协。 店主之所以同意支付1.9万元,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母亲因此事出现严重身体不适”,“为免精力耗损无奈接受”。
这种基于身心压力而非真实意愿的“调解结果”,本质上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与调解制度的初衷背道而驰。
最后,对于善意救助者,社会应当给予褒扬和保护,而非让他们“花钱买平安”。 《民法典》的“好人条款”不是摆设,它需要执法者、司法者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予以激活和捍卫。只有让善意救助者感受到法律的坚实后盾,才能消除"扶不扶"的社会焦虑,才能让见义勇为成为常态而非冒险。
五、如何避免和稀泥:从个案纠错到制度重构,对“和稀泥”的办案人员依法追责
要避免“和稀泥”式调解的反复发生,需要从制度层面进行系统性重构。
一是改革基层考核机制,将“依法调解”纳入核心指标。当前基层“唯结果论”的考核方式,客观上助长了“和稀泥”倾向。应当将调解的合法性、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法律原则的坚守程度等纳入考核,而非仅仅看"是否签字结案"。对于以牺牲法律原则换取"调解成功"的案例,应当建立倒查问责机制。
二是建立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机制。对于涉及重大利益、可能存在胁迫或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应当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司法审查或撤销。本案中,店主在舆论压力下最终获得了退款,但如果没有舆论关注,这1.9万元可能就此石沉大海。制度应当为弱势群体提供常态化的救济渠道,而非依赖偶然的舆论曝光。
三是加强对基层调解人员的法律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调解不是“和事佬”的江湖,而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调解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坚定的职业操守,敢于对无理诉求说“不”,敢于在压力下坚守法律底线。用和稀泥换来的息事宁人看似是化解矛盾,其实质是助纣为虐,善恶不分,是非不分。
四是依法惩治“闹事式索赔”,维护法律尊严。对于以威胁、恐吓、聚众闹事等手段索要财物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果断处置,不能以“化解矛盾”为名行“纵容违法”之实。只有让“闹”不再成为获利手段,才能从根本上扭转“谁闹谁有理"的歪风。
五是完善对善意救助者的保护和支持机制。 除了法律上的免责条款,还应当建立见义勇为的认定、褒扬和救助机制,让善意救助者在面临无理索赔时能够获得法律援助、心理支持和经济补偿。本案中,当地企业家向店主送上2万元慰问金,虽是善意之举,但终究不能替代制度的保障。
六对和稀泥的工作人员应依法追责。和稀泥从来不是基层治理的“智慧”,而是对法治精神的公然背叛。湖南祁东“扶老人赔1.9万”事件中,明明店主无责,却在调解压力下被迫“花钱买平安”,这种以牺牲正义换取暂时平静的做法,必须有人为此担责。
法治绝对不能让“无罪的人死刑,应判死刑的人无罪”;法治绝对不能“让无赖的人获利,让老实人的吃亏”;法治绝对不能混淆是非,黑白不分。
和稀泥式调解的本质,是让守法者吃亏、让闹事者获利。它以“人道主义’为幌子,行“各打五十大板”之实,看似化解了矛盾,实则透支了社会道德底气,浇灭了普通人的行善热情。更恶劣的是,它向全社会传递“谁闹谁有理”的错误信号,让法律底线在“息事宁人”的妥协中一再失守。
如果不追究和稀泥者的责任,这种歪风就永远不会止息。应当建立调解问责机制,对明知当事人无责却施压让步、对以威胁手段索要财物不予制止、对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强行撮合的工作人员,依规依纪严肃追责。只有让和稀泥者付出代价,才能倒逼基层执法者敬畏法律、坚守底线,让“好人有好报”不再是一句空话,而是制度刚性守护的常态。
“尸位素餐,不说人话,不干人事”的工作人员必须被追责,严重的应清除出公务员队伍。人民的政府不需要这样的工作人员,也不能需要这样的工作人员。
总之,正义绝对不能靠“退钱”来修补。虽然,在舆论的强烈关注和有关部门的介入下,死者家属最终将1.9万元退还给了店主,双方在有关部门见证下签署了《见证书》。祁东县司法局也已介入调查。这一结果虽然挽回了店主的损失,却无法完全修复被伤害的正义。正如《羊城晚报》评论所言:“但愿退钱是‘知耻而后勇’的主动之举。”实际上,退钱也是“敲诈勒索”既遂后的退款,并不能改变敲诈勒索的本质。
然而,我们更应当追问:如果没有舆论的持续关注,这1.9万元是否会永远成为店主“花钱买教训”的代价?如果没有媒体的曝光,和稀泥式调解是否还会继续在这片土地上大行其道?
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不在于它如何对待强者,而在于它如何对待善意、如何守护正义。当一位普通店主出于本能伸出援手,却不得不为这份善意支付1.9万元的“学费”时,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感到羞愧和警醒。和稀泥式调解得不出正义,它只会透支整个社会的道德底气,浇灭无数普通人的行善热情。
法律不能和稀泥,正义不能打折。唯有坚守法律底线、厘清是非对错,才能让“扶不扶”不再成为一个问题,才能让善意在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自由流淌。这不仅是湖南祁东这一起事件的教训,更是整个中国社会在基层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必须直面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