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喊冤是权利,不是恩赐——与鲁盼盼案代理律师商榷
发表时间:2026-09-01     阅读次数:     字体:【

喊冤是权利,不是恩赐

——与鲁盼盼案代理律师商榷

文/连大有

近日,河南商丘鲁盼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案经睢阳区法院一审判处三年缓刑,判决生效后,商丘中院自行指令再审,睢县法院再审一审判处十一年实刑,中院再审二审维持重刑。其母竟风真女士通过网络公开陈述案件疑点、为女儿申诉喊冤。之前,我看网上看到相关的喊冤的视频,在本公众号上于2026年7月31日写了篇文章《网络又现河南母为女喊冤无新证据新事实,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由原缓刑到判刑11年案——程序、事实、量刑等问题均应引起关注》进行分析点评。8月28日竟风真通过微信加我,对我从公正的点评进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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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8日 竟风真加了连大有律师微信

让人想不到的事,一个刑事案件的家属的喊冤却遭遇商丘中院法官、领导、公安人员要求其删除喊冤视频的压力。更令人遗憾的是,鲁盼盼家聘请的律师也建议家属删除喊冤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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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被要求删帖的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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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其删帖的聊天记录)


作为一名从事刑事辩护多年的律师,我对鲁盼盼案代理律师的这一建议深感不安,不得不就此与同行商榷。我认为,这一建议不仅在法理上站不住脚,在职业伦理上值得反思,更在实践效果上可能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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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删帖)

一、家属喊冤是宪法权利,不是法院恩赐

首先必须明确一个基本法理:被告人家属喊冤,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不是司法机关的恩赐,更不是可以被随意剥夺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些条款为公民行使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提供了根本法依据。

在刑事诉讼领域,《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虽然该条主要针对的是报案和控告,但其中蕴含的权利精神——即公民有权就刑事案件向司法机关表达意见、提出诉求——是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更为关键的是,被告人家属的喊冤行为,本质上是对司法裁判的异议表达,属于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范畴。只要其内容不涉及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不涉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涉及煽动暴力或扰乱社会秩序,其表达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竟风真女士作为鲁盼盼的母亲,在女儿由一个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的缓刑犯,突然被改判为十一年实刑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陈述案件疑点、表达申诉意愿,这完全是一个母亲维护女儿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商丘中院法官、副院长要求其删除视频,已经涉嫌滥用公权力干预公民言论自由。而作为鲁盼盼的代理律师,不仅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反而建议家属删除喊冤视频,这无异于在公权力面前主动放弃辩护阵地,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拱手相让。

有人可能会说,家属喊冤会影响司法机关独立办案,会干扰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这种说法完全混淆了"正当监督"与"非法干预"的界限。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指司法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这绝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可以拒绝接受社会监督,更不意味着公民对司法裁判提出批评和质疑就是"干扰司法"。恰恰相反,司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是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家属喊冤,正是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如果一个社会的司法系统连家属的喊冤声都容不下,那么这个司法系统的自信何在?公正何在?

二、律师建议删除喊冤视频的三重谬误

鲁盼盼家聘请的律师建议家属删除喊冤视频,这一建议存在三重谬误,值得深入剖析。

第一重谬误:对律师职业角色的误读。

律师是当事人的法律代言人,其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充当司法机关的维稳工具"。《律师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三重维护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律师的首要职责,是律师存在的根本价值。

当司法机关要求家属删除喊冤视频时,律师的正确做法应当是:首先,评估该视频内容是否存在违法情形,如果不存在,应当坚决支持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合法表达权利;其次,如果司法机关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代表当事人提出异议,必要时可以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再次,如果当事人的表达确实存在不当之处,律师应当提出专业建议,帮助当事人在合法范围内有效表达诉求,而不是简单地要求"删除"。

建议家属删除喊冤视频,实际上是在司法机关的压力面前选择了退让,将律师角色异化为"配合司法机关维稳"的角色,这是对律师职业角色的严重误读。

第二重谬误:对案件辩护策略的误判。

有律师可能会辩解说,建议删除喊冤视频是为了“保护当事人,避免激怒司法机关,从而在案件实体处理上争取更有利的结果。这种思路看似"务实",实则是一种短视的“机会主义

首先,从鲁盼盼案的具体情况来看,案件已经经历了再审一审、再审二审,判决已经生效。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讨好司法机关来换取从轻处理的空间已经极为有限。相反,通过合法途径持续申诉、引发社会关注,可能是推动案件获得重新审查的更有效途径。近年来,多起重大冤假错案的平反,都离不开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持续申诉和社会舆论的关注。从聂树斌案到张玉环案,从赵作海案到呼格吉勒图案,哪一起案件的平反离得开家属的坚持不懈和社会舆论的推动?

其次,即使从纯粹的“策略角度考虑,删除喊冤视频也未必能带来预期效果。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应当基于事实和法律,而不是基于当事人是否“听话。如果司法机关真的会因为没有喊冤视频就对当事人从轻处理,那这样的司法还有什么公正可言?如果司法机关不会因为喊冤视频而对当事人加重处罚,那删除视频又有什么意义?

再次,删除喊冤视频可能会向外界传递一个错误信号:当事人及其家属“心虚了,“理亏了。这反而可能削弱案件的正当性基础,不利于后续申诉工作的开展。

第三重谬误:对法治精神的误识。

律师建议删除喊冤视频,最深层的谬误在于对法治精神的误识。法治的核心要义之一是“权力制约,即通过制度设计防止权力的滥用。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其家属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面对强大的国家追诉机器,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律师制度的存在,正是为了在这种力量失衡的格局中,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对公权力的有效制约。

当律师建议当事人删除喊冤视频时,实际上是在强化公权力的优势地位,弱化当事人的权利保障。这种做法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真正的法治,不是让弱者噤声,而是让弱者有发声的渠道;不是让权力为所欲为,而是让权力受到约束。

三、要杜绝冤案,而不是不让喊冤

鲁盼盼案最令人深思的地方在于:一个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缓刑的案件,在没有任何新证据、新事实的情况下,被上级法院自行指令再审,最终改判为十一年实刑。这种“再审加重刑的现象,严重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突破了再审程序的谦抑性底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再审不加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被告人程序权利的保护,防止再审程序被滥用为“报复性追诉的工具。

鲁盼盼案中,原审已经判处缓刑,判决已经生效,被告人已经服刑十个月。在这种情况下,商丘中院自行指令再审,并最终改判十一年实刑,无论从程序正当性还是实体公正性来看,都存在严重问题。竟风真女士作为母亲,为女儿喊冤,正是对这种明显不公的司法行为的正当抗议。

面对冤案,正确的做法是纠正冤案,而不是堵住喊冤者的嘴。历史已经反复证明,压制申诉、封杀舆论,只会让冤案越积越多,最终损害的是整个司法系统的公信力。从古代的“拦轿喊冤到现代的“网络申诉,申诉渠道的演变反映的是社会进步,而不是退步。

司法机关应当正视鲁盼盼案中存在的程序瑕疵和实体争议,而不是将精力花在要求家属删除视频上。律师更应当站在当事人一边,帮助当事人依法维权,而不是成为压制当事人权利的“帮凶

四、律师应当成为权利的守护者,而不是权力的附庸

律师的价值,不在于如何让当事人“听话,而在于如何帮助当事人“发声事实证明,无数的冤假错案之所以翻案,其中最重要的一环是当事人或(和)当事人的家属不断的喊冤

当然,我并不是说律师应当无条件支持当事人的一切行为。如果当事人的喊冤内容确实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违法情形,律师当然应当提出专业建议,引导当事人依法表达诉求。但在鲁盼盼案中,竟风真女士的视频内容主要是陈述案件疑点、表达申诉意愿,并不存在明显的违法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建议删除视频,显然是不恰当的。

律师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是一种“对抗中的合作关系。在法庭上,律师与公诉人、法官进行对抗,是为了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在法庭外,律师与司法机关保持沟通,是为了推动案件的公正处理。但这种“合作绝不能以牺牲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代价。当司法机关的要求超出法律边界时,律师应当勇敢地说“不

五、结语

鲁盼盼案折射出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深层问题:再审程序的滥用、“再审加重刑的异化、司法机关对公民监督权的排斥,以及部分律师在公权力面前的过度退让。这些问题相互交织,共同构成了对被告人权利保障的挑战。

作为一名律师,我始终坚信:权利不是等来的,而是争来的;公正不是喊来的,而是干出来的。面对不公,我们应当鼓励当事人依法维权,而不是劝其忍气吞声;面对压力,我们应当与当事人站在一起,而不是将其推向孤立无援的境地。

竟风真女士的喊冤视频,是一个母亲对女儿的深情守护,是一个公民对司法公正的朴素期待。这样的声音,不应当被删除,而应当被倾听。鲁盼盼案的代理律师,不妨重新审视自己的建议:你是要做一个让当事人“闭嘴的律师,还是要做一个帮当事人“说话的律师?

答案,其实不言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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