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平反的“六要素法则”
——大有说法之刑辩观察
文/连大有
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十余年,代理的各类案件跑遍了全国所有的省份,从高官的职务犯罪辩护到普通百姓的“莫须有”的寻衅滋事申诉,从遍布全国的传销、非吸等几十亿上百亿的金融大案到偏远乡村的土地征收纠纷,我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一个道理:冤假错案的平反,从来不是法律条文自动运行的结果,而是多种因素在特定时空条件下艰难耦合的产物。
这些年,不断有当事人家属找到我,有的拿着已经发黄的判决书,有的捧着厚厚的申诉材料,眼神里满是期盼与绝望交织的复杂情绪。他们最常问的问题是:“连律师,我这案子明明是冤的,为什么就是翻不过来?”“连律师,我的案子很冤,你能不能免费代理?!如果你代理了你就出名了”“连律师,当年负责我案子的公安局长、法院院长、检察长都进去了,什么不给我翻案?!”每次面对这样的问题,我都会用一句话回答他们:“案子冤”只是起点,远不是终点。
基于多年的实务观察,我总结出一个“六要素法则”——“案子冤”+“自己拼命喊冤”+“社会关注度”+“专业的律师”+“时机”+“负责人的法官(检察官)”=“可能翻案”。
这六个要素,缺一不可,环环相扣。缺少任何一个,冤案的平反基本不可能。今天,我以一名刑辩律师的身份,结合自己代理过的案件和观察到的现象,详细论述这六个要素为什么缺一不可,以及当事人和家属应当如何应对。
(程大状师弟赠连大有律师《大有书法》书法作品)
一、“案子冤”:一切的前提,却仅仅是起点
这看似是一句废话,却是必须首先澄清的命题。在我接触的申诉案件中,有相当比例的当事人其实并非完全无辜,他们或者确实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但量刑过重,或者对法律存在误解而认为自己“冤”。真正的冤假错案,是指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或法律适用上存在根本性错误,导致无辜者被定罪,或者罪轻者被重判。
为什么必须把“案子冤”作为第一要素?因为司法系统具有天然的“维持原判”惯性。一份判决书的作出,经过了侦查、起诉、审判多个环节,凝聚了公检法机关的“集体权威”。要推翻它,意味着要否定之前一系列司法行为的正当性。如果案件本身并不冤,或者仅仅存在程序瑕疵而非实体错误,那么翻案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即便当事人喊破喉咙,律师费尽心力,最终也只能是徒劳。
更重要的是,“案子冤”必须能够被证明。 很多当事人确实蒙受了不白之冤,但由于时过境迁,关键证据已经灭失,或者当年的取证程序存在严重瑕疵但已无法补救,导致“冤”虽然客观存在,却无法在法庭上被有效证明。法律意义上的“冤”,必须是能够被证据支撑、被法律论证的“冤”,而不是当事人主观感受上的“委屈”。
我在代理一起二十年前的故意杀人申诉案时就遇到过这种情况。当事人坚称自己无罪,但当年的关键物证已经遗失,目击证人也已去世,虽然从案卷材料中可以发现诸多疑点,但缺乏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这样的案子,即便敬业律师倾注再多心血,也很难启动再审程序。因此,当事人和家属首先要做的,是冷静、客观地评估案件是否真的存在冤情,以及这种冤情是否有被证明的可能。
二、“自己拼命喊冤”:没有自救者,何来拯救者
这是我最想强调、也最容易被忽视的要素。很多当事人家属有一种错误的认知:只要请了律师,就可以当“甩手掌柜”,把案子交给律师去跑、去闹、去争取。这种想法是极其危险的。
在冤假错案平反的过程中,当事人本人是最核心的驱动力。道理很简单:如果当事人自己都放弃了,凭什么要求律师坚持下去?凭什么要求法官冒着风险去纠错?一个连自己都不拼命喊冤的人,很难让外界相信他真的是被冤枉的。
"拼命喊冤"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持续性,二是强度。
所谓持续性,是指申诉必须持之以恒,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很多冤案的平反,都经历了五年、十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申诉。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从执行死刑到再审改判,用了十八年;河北聂树斌案,从死刑到平反,用了二十一年。在这些漫长的岁月里,是当事人的家属——往往是年迈的父母——年复一年地奔走呼号,才最终迎来了转机。如果当事人在判了几年后就“认命”了,案子也就石沉大海了。
所谓强度,是指申诉不能停留在“交一份材料”的层面。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向法院递交了申诉状,就完成了申诉程序,剩下的就是等法院的消息。殊不知,在中国当前的司法体制下,一份申诉状进入法院后,很可能在档案室里沉睡多年。真正有效的申诉,需要当事人不断跟进、不断催促、不断补充新材料、不断寻找新的突破口。
我在代理某地强奸案的申诉案时,当事人的父亲是一位七十多岁的老人。从儿子被判刑那天起,他每个月都去法院、检察院递交材料,风雨无阻,坚持了整整五年。正是这种近乎执拗的坚持,最终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案件得以进入复查程序。我常常对当事人家属说:“你的坚持程度,决定了案子被重视的程度。”
当然,“拼命喊冤”不是无理取闹,不是缠访闹访,而是要在法律框架内,以合法、理性的方式持续表达诉求。过度情绪化的行为,不仅无助于问题解决,反而可能让司法机关产生抵触情绪,适得其反。
三、“社会关注度”:让阳光照进封闭的司法黑箱
如果说“自己拼命喊冤”是内力,那么“社会关注度”就是外力。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没有社会关注的冤案,很难进入决策者的视野。
这不是什么悲观的论断,而是对现实的清醒认知。中国的法院每年审理数百万件案件,各级法院都面临巨大的办案压力。一件陈年旧案的申诉材料,在浩如烟海的案卷中,很难引起承办人的特别注意。即便承办人发现了问题,由于错案追究制的存在,启动再审意味着要追究当年办案人员的责任,面临来自体制内外的巨大阻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外部压力的推动,承办人往往倾向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社会关注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打破信息壁垒。 很多冤案之所以长期得不到纠正,是因为案件信息被封闭在司法系统内部,外界无从知晓。媒体的报道、网络的关注,可以将案件信息传播出去,让更多人了解真相,形成舆论压力。
第二,推动程序启动。 在实践中,很多再审程序的启动,都与媒体曝光、舆论关注有直接关系。当一件案子成为社会热点,司法机关就不得不正面回应,启动复查程序也就成为“不得不做”的选择。
第三,保护申诉人和律师。 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单个的当事人和律师是脆弱的。社会关注可以形成一种"聚光灯效应",让司法机关的行为暴露在公众监督之下,减少暗箱操作和打击报复的空间。
我在代理某某某案件时,深刻体会到了社会关注的力量。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遭遇了诸多阻力,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后来,经过媒体的报道和网络的传播,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最终推动了问题的解决。当然,我也要提醒当事人和家属,追求社会关注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 如果为了吸引眼球而夸大其词、编造事实,一旦被揭穿,不仅会丧失公信力,还可能构成诬告陷害,得不偿失。
四、“专业的律师”:技术层面的核心支撑
如果说前面三个要素是“必要条件”,那么“专业的律师”就是“充分条件”的技术核心。没有专业律师的介入,冤案即便具备了冤情、喊冤的毅力和社会关注,也很难在法律的轨道内得到纠正。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冤假错案的平反,归根结底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它需要有人能够从堆积如山的案卷中找出矛盾,从纷繁复杂的证据中梳理线索,从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中找到依据,从严密的逻辑推理中构建论证。这不是普通当事人或者家属能够完成的任务,而必须是具备专业法律素养和丰富实务经验的律师。
一个专业的刑辩律师在冤案平反中能做什么?
第一,精准诊断。 很多当事人知道自己“冤”,但不知道“冤”在哪里。是事实认定错误?还是证据不足?是程序违法?还是法律适用不当?专业律师可以通过审阅案卷,迅速找到案件的“命门”所在,制定有针对性的申诉策略。
第二,证据重构。 冤案平反往往面临证据缺失的困境。专业律师可以通过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寻找新证人等方式,补充和完善证据链条。在我代理的一起职务犯罪申诉案中,我们通过重新梳理银行流水,发现了原审判决中关于受贿金额计算的根本性错误,这一发现成为推动再审的关键。
第三,法律论证。 申诉不是简单的“喊冤”,而是一份严谨的法律文书。专业律师需要将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精准对接,构建无懈可击的法律论证体系。一份高质量的申诉状,可以大大提高案件被受理和改判的概率。
第四,程序把控。 申诉涉及复杂的程序问题:向哪个法院申诉?什么时候申诉?如何申请阅卷?如何申请听证?如何应对驳回?专业律师可以确保申诉在正确的程序轨道上运行,避免因程序错误而错失良机。
第五,资源整合。 专业律师往往拥有更广泛的社会资源,可以联系媒体、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为案件争取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我在此要特别强调的是,不是所有律师都能代理冤案申诉。 冤案申诉对律师的要求极高,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还需要丰富的刑辩经验、强大的心理素质和坚韧的意志品质。当事人和家属在选择律师时,一定要考察律师的专业背景、成功案例和职业操守。
那些承诺“包赢”、索要高额“关系费”的律师;甚至天天在网上发去法院视频(号称有几百几千冤假错案平反经历)的网红;往往是骗子。曾经跟着我一起做案子的北京某文的某磊就对外号称自己在最高院有关系,甚至改变自己河南周口的籍贯,冒充是山东人,认识无数的山东籍的高官。
真正专业的律师,会如实告知案件的风险和难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并在漫长的申诉过程中与当事人并肩作战。
五、“时机”:历史窗口期的决定性作用
这是最容易被忽视、却又极其关键的要素。冤假错案的平反,往往需要特定的历史时机。
什么是“时机”?时机包括多个层面:
第一,政策时机。 当中央出台某项司法改革政策,或者开展某项专项活动时,往往是冤案平反的窗口期。例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后,全国法院系统集中复查和纠正了一批重大冤假错案。又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后,一些因“凑数”而被错误定罪的案件得以平反。把握这些政策窗口,可以事半功倍。
第二,人事时机。 司法机关的人事变动,往往会影响案件的处理走向。新的领导上任,为了树立形象、展现担当,有时会对陈年积案进行清理。当年办案人员退休或调离,也会减少纠错的阻力。
第三,社会时机。 某些重大社会事件的发生,可能改变公众对某类案件的看法,从而为个案平反创造舆论条件。
第四,技术时机。 DNA技术、监控技术、电子数据鉴定技术的发展,为一些陈年旧案的平反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例如,很多多年前的强奸、杀人案件,正是通过DNA比对才得以真相大白。
时机的重要性在于,它是不可控的,却是可以利用的。 当事人和律师不能创造时机,但可以敏锐地捕捉时机,顺势而为。在时机不成熟时强行推动,可能事倍功半;在时机到来时果断出击,则可能一举成功。
我在代理多起申诉案件时,都会密切关注司法政策的动向和当地的人事变化,选择最合适的时机提交申诉材料、申请媒体介入、推动程序启动。这种“时机感”,是专业律师的重要素养之一。
六、“负责人的法官(检察官)”:最后的守门人
如果说律师是“攻方”,那么法官和检察官就是“守方”——但这里所说的“守方”,不是守旧的“守”,而是守护正义的“守”。冤假错案的平反,最终必须经由负责任的法官或检察官之手才能完成。
这是一个令人无奈却又不得不面对的现实:即便前面的五个要素全部具备,如果没有一个敢于担当的法官或检察官拍板,案件依然可能无法平反。
为什么需要“负责人的法官(检察官)”?这可能是一个或一群“负责人的法官(检察官)”!
第一,纠错需要勇气。 纠正一起冤假错案,意味着要否定之前的判决,可能涉及国家赔偿,可能追究当年办案人员的责任,可能引发信访维稳问题。承办人面临的压力是巨大的。没有强烈的责任感和职业良知,很难做出纠错的决定。
第二,纠错需要智慧。 很多冤案的形成,是多种因素交织的结果,纠错也需要高超的政治智慧和法律技巧。如何在维护司法权威与纠正错误之间找到平衡,如何在不引发连锁反应的前提下个案突破,都需要承办人具备高超的能力。
第三,纠错需要担当。 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承办人做出纠错决定,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职业风险。如果没有对正义的坚定信念和对法律的忠诚,很难迈出这一步。
我在与一些法官、检察官的交流中,深切感受到他们的不易。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并非不想纠错,而是被各种因素所束缚。因此,当事人和律师在申诉过程中,应当尊重和理解司法人员,通过合法、理性的方式与他们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对抗和攻击,往往只会把潜在的“盟友”推向对立面。
七、六要素缺一不可:一个系统性工程的完整逻辑
以上六个要素,构成了冤假错案平反的完整逻辑链条。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一场“接力赛”:
“案子冤” 是发令枪——没有冤情,一切无从谈起;
“自己拼命喊冤” 是第一棒——当事人是永远的发动机;·
“社会关注度” 是第二棒——外力推动打破僵局;·
“专业的律师” 是第三棒——技术支撑确保方向正确;·
“时机” 是弯道超车的机会——把握窗口期至关重要;·
“负责人的法官(检察官)” 是终点冲刺——最终的决定权在司法者手中。·
缺少任何一个要素,接力赛就可能中断:
如果案子不冤,后面的所有努力都是建立在沙滩上的城堡;
如果当事人自己不喊冤,律师和社会关注都缺乏持续的动力来源;
如果没有社会关注,案件可能在司法系统内部空转多年;
如果没有专业律师,喊冤和关注都停留在情绪层面,无法转化为法律行动;
如果时机不对,即便一切具备,也可能撞上一堵无形的墙;
如果没有负责人的法官或检察官,所有的努力都可能功亏一篑。
这就是为什么我说,冤假错案的平反“基本不可能”——不是因为法律没有规定纠错机制,而是因为纠错机制的启动和运行,需要太多条件的耦合。 在统计学上,多个独立事件同时发生的概率,是各事件概率的乘积。假设每个要素实现的概率是50%,六个要素同时具备的概率就只有1.56%。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冤假错案的平反如此艰难,为什么那么多申诉案件最终石沉大海。
八、当事人和家属该怎么办?——大有说法的实操建议
面对这样艰难的局势,当事人和家属并非只能听天由命。结合多年的实务经验,我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冷静评估,确认“真冤”。 在决定申诉之前,务必请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全面评估。如果案件本身并不冤,或者冤情无法被证明,就不要盲目投入时间、精力和金钱。很多当事人家属在申诉路上耗尽家财、身心俱疲,最终一无所获,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初始判断失误。
第二,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冤案平反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要有五年、十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心理准备。在这个过程中,要保持理性、克制情绪,把申诉当作一项“事业”来经营,而不是一场“情绪宣泄”。
第三,尽早聘请专业律师。 不要等申诉无路可走时才想到请律师。越早介入,律师能够发挥的作用越大。选择律师时,要注重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不要被“包赢”“有关系”“免费”等之类的承诺所迷惑。
第四,善于借助社会关注,但不要依赖“闹”。 在适当的时机,可以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争取社会关注,但要确保所传播的信息真实、准确、客观。同时,要认识到社会关注是把双刃剑,使用不当可能适得其反。
第五,把握时机,顺势而为。 密切关注司法政策动向和当地人事变化,在合适的时机加大申诉力度。不要在不合适的时机做无用功,也不要在时机到来时错失良机。
第六,尊重司法人员,建立良性互动。 申诉过程中,要与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保持理性沟通,尊重他们的职业立场,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对抗和敌意,只会增加纠错的阻力。
第七,保护好自己和家人。 申诉之路充满艰辛,要注意身心健康,注意人身安全,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不要因为申诉而让自己的生活彻底崩塌——活着,才有看到正义的那一天。
第八,不要有“白嫖观”,冤假错案翻案也要有付出。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也见到无数的当事人,称“自己很冤,律师能否免费代理?”“律师能否给家人里人自己资助”“等翻了案再给律师费”等。律师不是不能援助,但不能永远援助。
第九,你的冤枉,别人可以感同深受,但是没有办法替你喊冤。如果坐等翻案,那绝对不可能翻案,冤假错案如过江之鲫,除非“亡者归来”不得不翻案;即使是“真凶出现”,真凶主动承认翻案,有关部门也可能不承认,不给你翻案。
……
结语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我深知冤假错案平反之难。每一个平反的案件背后,都有无数个未能平反的案件;每一个被昭雪的当事人背后,都有无数个仍在黑暗中挣扎的灵魂。我写这篇文章,不是要泼冷水,而是希望当事人和家属能够对现实有清醒的认识,对困难有充分的准备,对正义有坚定的信念,同时采取最理性、最有效的策略。
“案子冤”+“自己拼命喊冤”+“社会关注度”+“专业的律师”+“时机”+“负责人的法官(检察官)”=“才可能翻案”——这个公式中的“才可能”三个字,道尽了冤案平反的艰难与不易。但“才可能”也意味着“还有可能”。只要这六个要素齐备,“正义虽然会迟到,但也有可能缺席”!“争议不会不会缺席”只是“理想状态”,但“现实”终归是“现实”,“现实”是“非理想”的。
愿每一个蒙冤者都能等到平反的那一天。愿我们的司法制度越来越完善,让冤假错案的纠正不再需要如此苛刻的条件,让正义的实现不再需要如此艰难的跋涉。
这,是一个刑辩律师的期许,也是一个法律人的信念。
(作者单位: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