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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合同
因租赁物本身或非因出租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买卖合同履行障碍所产生的商业风险,不应再由出租人承担(陕西高院)
发表时间:2026-06-14     阅读次数:     字体:【

因租赁物本身或非因出租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买卖合同履行障碍所产生的商业风险,不应再由出租人承担

案例要旨

出租人履行了支付价款的合同义务后且没有因自身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因租赁物本身或非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买卖合同履行障碍所产生的商业风险,不应再由出租人承担。否则,将会使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担的义务和面临的风险过大,显失公平。

基本信息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陕民终472号

:民事

:2021-09-28

:二审

法信精选

案情特征

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证人

全文

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金寨县中医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民终47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金寨县中医医院? 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XX镇XX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大国,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大厦XX层? 实际经营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层?

法定代表人:鹿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

一审第三人:北京远程金卫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滨区XX路XX号XX区XX号楼XX层XX?

法定代表人:韩春善,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金寨县中医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信公司)、一审第三人北京远程金卫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民初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寨县中医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绍友,宝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王莹,远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春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寨县中医医院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驳回宝信公司的起诉? 2.支持金寨县中医医院的反诉请求,依法改判宝信公司返还金寨县中医医院1279801元? 3.依法判决宝信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和反诉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没有依法移送案件,存在程序违法? 本案中宝信公司和远程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一审法院依法应该裁定驳回起诉,把案件进行移送?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本案中的《收货确认书》《验收报告》不能真实证明医院收到货物? 上述文件和合同是同时签署的? 金寨县中医医院一台设备都没有收到? 2.一审认定金寨县中医医院支付租金条件成就错误? 医院没有占有和使用租赁物,也就不存在支付融资租赁费用,宝信公司向医院发出的《起租通知书》及《支付明细表》是宝信公司的单某某行为,无法证实医院已经收到货物? 3.本案中韩春善涉嫌合同诈骗,金寨县公安局已经对本案涉嫌合同诈骗依法进行立案,足以证明韩春善被逮捕与本案具有直接关联性? 三、宝信公司对设备的购买和交付具有实际控制权? 签订合同的时候,宝信公司已经对远程公司的资金账户进行了监管,实际掌握了设备的购买权,明显具有利用格式无效条款中的设备交付,来实现偿还第三人在之前与其他医院合作中拖欠宝信公司的租赁费的目的? 四、本案依法应当驳回宝信公司的起诉? 因本案仍旧处于刑事诉讼中,并且金寨县中医医院在一审中列举了相关案例,本案也应该与类案一样,驳回宝信公司的起诉? 五、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法条中融资租赁的定义,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前提是使用了租赁物,本案中并没有支付租金的前提和基础? 一审法院适用原《合同法》第248条和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对本案进行审判是适用法律错误? 2.一审法院以经济犯罪规定第一条规定审理本案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本案事实与涉嫌合同诈骗的事实完全是同一法律事实? 3.一审法院以民间借贷方式判决利息适用法律不当? 本案并不是借贷纠纷? 六、本案的融资租赁目的不能实现,依法应该解除合同,宝信公司应当返还医院已经支付的1279801元?

针对金寨县中医医院的上诉,宝信公司答辩如下:一、本案纠纷属于民事领域经济纠纷,不涉及刑事犯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程序违法? 本案与刑事案件当事人不同,亦非属于同一事实和相同法律关系,由此可见,本案中宝信公司作为真实的资金损失方主张医院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属于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案不应当移送?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 1.宝信公司基于《收货确认书》和《验收报告》才向供应商支付设备款,且已经履行完毕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义务,医院无权以自身提供的《验收报告》未予注明验收时间以及设备序列号等唯一标识码而否定其真实性和法律效力,无权以此作为自身违约拒付租金的抗辩? 2.金寨县中医医院没有证据证明《收货确认书》《验收报告》与合同同时签署? 医院完全有权依据实际情况予以出具,金寨县中医医院无权以四个文件同时签署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3.金寨县中医医院没有证据证明没有收到本案融资租赁物,一审认定事实清楚? 4.金寨县中医医院支付租金的条件已经成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宝信公司全额支付融资款后,依约向金寨县中医医院发送了《起租通知书》和《支付明细表》,医院对此未提出任何异议? 5.韩春善涉嫌犯罪与本案无关? 首先,韩春善并非合同当事人;其次,金寨县中医医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韩春善被捕与本案有关联? 6.金寨县中医医院没有证据证明宝信公司实际控制租赁物的购买与交付? 无论是从合同还是从法律规定,宝信公司都不负有收货审核验收的义务,金寨县中医医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三、一审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客观公正? 1.本案适用原《合同法》248条和原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正确? 上述法律规定及《民法典》735条和《合同法》237条没有矛盾? 2.一审法院适用年息24%计算利息正确,该利息计算方式是一审法院基于合同的约定调整后的标准,医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四、本案不属于法定解除的情形,金寨县中医医院无权解除合同? 医院作为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继续有效,宝信公司的主张真实合法? 本案不存在因为出卖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结果?

远程公司答辩如下:1.宝信公司在和医院签订合同时,按照协议要求医院先签订了《收货确认书》和《验收报告》,医院签订后拿到北京让远程公司签订,再让宝信公司签订,签订了《收货确认书》和《验收报告》时医院还没有实际收到货物? 2.远程公司作为供货方,是宝信公司提前指定的供货方? 3.2017年7、8月份,宝信公司把远程公司的供货方指定为苏美达公司,实际变更了采购权,有三方协议为证,采购权由远程公司变更为苏美达公司,医院没有收到设备,宝信公司是有过错的,因为宝信公司指定的供应商没有到位?

宝信公司一审诉称:2017年8月,宝信公司与金寨县中医医院签订了编号为BX-2017204的《融资租赁合同》,并与第三人远程公司签订了编号为BX-2017204-E的《委托购买协议(三方)》,前述合同构成完整的融资租赁交易? 根据合同约定及《支付明细表》,租金总额为人民币46072836元,租金期为36期,每一个月为一期(即租金按月支付),起租日为2017年9月29日? 此外,合同对租赁物件及逾期利息、租赁物件的购买交付与验收、租赁期满所有权的归属及违约和救济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均做了详细约定,且金寨县中医医院租金支付义务的履行与第三人远程公司设备交付义务的履行相互独立? 合同签订后,宝信公司如约履行了义务,但金寨县中医医院逾期支付租金? 截至2018年6月13日,金寨县中医医院已拖欠7期租金,共计人民币8958607元,金寨县中医医院严重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宝信公司有权要求金寨县中医医院立即支付全部逾期租金、未到期租金、罚息以及赔偿相关损失? 请求判令:1、金寨县中医医院立即支付逾期租金人民币8958607元、未到期租金人民币33755328元(该金额为租赁保证金2079100元已经冲抵后的金额),上述共计人民币42713935元;2、金寨县中医医院立即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1027680.20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13日),并自2018年6月14日起,每日按人民币42713935元的0.1%向宝信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全部欠款付清为止;3、金寨县中医医院承担本案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担保等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金寨县中医医院提起反诉称:远程公司工作人员带着宝信公司工作人员来到金寨县中医医院,宝信公司要求其在拟定好的格式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书(三方)》《收货确认书》及《验收报告》上先行签字盖章? 合同签订后,其一直未收到远程公司的医疗设备,不仅严重影响其对相关肿瘤医疗服务开展,而且影响患者的就诊? 两公司没有履行交付融资租赁物的义务,《委托购买协议书(三方)》和《融资租赁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不能实现签订合同之目的? 其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于2018年2月9日已函告两公司解除合同? 宝信公司和远程公司已涉嫌合同诈骗,其已向金寨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已受理和立案? 请求判令:1.解除其与宝信公司、远程公司签订的《委托购买协议》及与宝信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2.宝信公司立即返还其1279801元;3.宝信公司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宝信公司与金寨县中医医院签订编号为BX-2017204的《融资租赁合同》,宝信公司为出租人,金寨县中医医院为承租人? 合同对租赁物件的购买交付与验收、租赁期限及租金、逾期利息、违约和救济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均作了约定? 合同第一条约定:“一、本合同项下之租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所规定之融资租赁?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租赁均为不可撤销的租赁,如果承租人因特殊理由请求提前解除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出租人有权对该等请求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非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的任何租赁不得解除? 二、承租人自主选择了租赁物件以及供应商,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委托承租人向供应商购买租赁物件,并同意以租赁方式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同意承担租赁物件的风险如同其直接购买租赁物件? 三、承租人确认,租赁物件由承租人自行选定,并未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件,也未受到出租人的任何干预或影响”? 第二条约定:“一、租赁期限自起租日开始起算,起租日为出租人首笔融资款支付之日”? 第三条约定:“租金总额为:46072836元,租金期数为36期,每期金额为人民币1279801元;租金支付:每[1]个月支付一期租金(以下简称“支付期”),第一期租金应当在起租日所在期末月的第20日支付? 其后的每期租金分别在相应支付期末月的第20日支付? 每期租金的具体支付信息,以出租人发送的《支付明细表》为准,出租人发送多个《支付明细表》的,以最后发送的为准? 若任何一期租金到期日不是营业日,则该期租金应当在前一营业日支付? 三、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本条及《支付明细表》约定支付首付租金和每期租金? 第四条约定:“承租人未按《支付明细表》按时足额支付当期租金的,应按《支付明细表》列明的当期租金全额支付逾期利息,每逾期一日,承租人应按当期租金全额的0.1%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利息? 第五条约定:“一、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出租人支付租赁保证金2079100元,分1次支付? 四、如承租人无违约情形,租赁保证金可按约定退还或折抵部分租金? 租赁保证金折抵第三十六期全部租金及第三十五期部分租金RMB799299元,共计折抵租金RMB2079100元”? 第六条约定:“一、承租人根据自身预先确定的用途选择租赁物件及其型号规格,并确定租赁物件的供应商? 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指标和品质、服务和维护、技术保证及价格、交货、安装、验收等享有自主决定权,并直接与供应商商定? 出租人完全根据上述选择和决定委托承租人从该供应商处购置租赁物件? 二、出租人、承租人之间签订委托协议,承租人与供应商之间就购买租赁物件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即为出租人与供应商就租赁物件的购买合同? 三、出租人在购买合同项下仅承担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义务,并在履行该等付款义务后取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及其他一切权利? 购买合同项下除价款支付之外的任何其他买方义务均由承租人直接向供应商承担? 若承租人未能履行该等义务,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承租人应当使出租人免于供应商的任何索赔”? 第七条约定:“二、在供应商交付租赁物件时,承租人应对其予以受领和验收? 验收合格后,承租人与供应商应当立即签订《验收报告》或其他验收文件,并将该《验收报告》或其他验收文件的原件在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出租人? 三、承租人对租赁物件验收合格后,承租人应立即接受租赁物件并向出租人签发《收货确认书》,该《收货确认书》应注明:收到的租赁物件符合本合同和购买合同中规定的品质规格和技术性能,可以正式投入使用? 四、在《收货确认书》上签字并盖章并不免除承租人就发现租赁物件特性、类型、功能、质量、数量及其它方面瑕疵后立即通知供应商和出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未及时受领租赁物件和/或未按本条约定通知出租人的,给出租人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承租人予以赔偿”? 第八条约定:“一、鉴于承租人自主选择供应商和租赁物件,如果租赁物件的性能不符合购买合同、存在质量瑕疵、租赁物件和/或软件侵犯第三方权利或供应商有其他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迟延交货/不能交货/数量短缺),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出现本款约定之情况,承租人应当直接向供应商主张相应权利,并及时通知出租人? 二、承租人若因本条第一款原因而遭受损失,承租人应直接向供应商行使索赔权,并承担索赔相应的费用和后果? 任何情况下,承租人不得因为供应商的违约或违反应尽义务而拒绝支付租金或其他款项,或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三、若因租赁物件数量、性能及质量瑕疵等原因导致购买合同解除,各方同意:(1)如果购买合同解除时出租人尚未支付委托协议项下设备尾款,则应视同出租人没有签订本合同且没有义务购买租赁物件,承租人应当承担出租人为履行本合同已经发生的合理成本和费用(包括融资费用);(2)如果购买合同解除时出租人已支付委托协议项下设备尾款,承租人应当立即付清本合同项下所有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包括期末购买价)? 承租人已经支付的款项和供应商退回的租赁物件货款将在承租人的应付款项中进行抵扣”? 第十六条约定:“一、承租人的下列行为,属于严重违约行为:(一)拖延支付任何一期全部或部分租金,并且在出租人发出书面警告后5个工作日内仍不付款;(四)故意向出租人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七)其它违反本合同义务的行为? 二、若承租人发生前款约定的违约行为,应按委托协议项下设备总价3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租人有权行使下列权利的一项或同时行使数项:(一)解除本合同,并收回租赁物件;(二)向承租人追索本合同项下全部已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逾期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三)要求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为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律师费)? 在出租人未收回本合同项下承租人应付的全部款项前,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三、若承租人发生前款约定的任何违约行为,出租人可以不主张解除合同,有权向承租人追索本合同项下全部已到期租金、逾期利息、为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律师费)及其他应付款项,且本合同项下所有未到期款项加速到期,并按照出租人之要求予以支付? 出租人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此时出租人(1)有权向承租人追索本合同项下全部已到期租金、逾期利息、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且本合同项下所有未到期款项加速到期,并按照出租人之要求予以支付? 或者,(2)有权通知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自付费用、自担风险地返还租赁物件,并追索下列款项:按时交付租赁物件的,按照《支付明细表》收取同期等额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逾期交付租赁物件的,除前述款项外,自规定时间到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以双方签署的租赁物交付文件所载日期为准)止,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租赁物件占用费,金额等同于《支付明细表》同期应付租金金额?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仍未返还租赁物件的,延期期间每一个月支付一次占用费,金额为本合同《支付明细表》项下最后一期租金金额? 四、上述救济不足以弥补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继续补足差额”?

其后,(甲方)宝信公司、(乙方)金寨县中医医院与(丙方)远程公司签订了编号为BX-2017204-E的委托购买协议(三方)? 其中宝信公司为出租人,金寨县中医医院为承租人,远程公司为供应方? 合同约定在本案融资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物的选择、购买与款项支付? 合同第一条约定:“各方知悉并确认:甲方和乙方签署编号BX-2017204的《融资租赁合同》,根据租赁合同,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向乙方选定的丙方购买设备并将该设备租赁给乙方使用,乙方同意接受该等委托并承租设备,上述交易行为共同构成完整的融资租赁交易,本协议中的设备也即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件”? 第二条约定:“一、本协议中的设备是指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件,具体的设备名称,型号,数量,规格,序列号等见《设备清单》(该清单为本协议的附件)? 二、乙方在此确认,乙方自行选择设备和丙方,并未依赖甲方的技能或受到甲方的任何影响”? 第三条约定:“一、甲方根据本协议委托乙方向丙方购买设备,与设备有关的任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规格、数量、性能、型号、交付、安装、验收、维护、保修等,均由乙方自行与丙方协商确定? 二、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上述委托”? 第四条约定:“一、本协议下设备总价41582000元,按照下述(1)方式确定:1、设备总价等同于乙方和丙方之间约定的设备价格? 如乙方和丙方之间的设备价格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变更,甲方有权相应调整单价和总价;三、设备尾款41582000元(占设备总价的100%)在下列条件均得满足后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或丙方或指定的第三方? 在甲方支付完毕相应款项之后,即视为甲方已完全履行了对本协议项下设备总价的支付义务;四、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满足后5个工作日内,单笔或分多笔支付设备尾款? 任何一笔款项支付前,乙方和/或丙方均有义务满足下述部分或全部付款条件? 1、甲方收到已签署生效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履行文件(仅首笔付款提供);2、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已根据本合同之约定向丙方支付完毕部分或全部款项之银行凭证(该款项包含首付款、其他款项等,若有);以及丙方向甲方出具的已收到乙方根据租赁合同支付的首付租金之确认书及银行凭证3、乙方按时足额支付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包括租赁保证金、手续费、租金等)且未出现任何逾期或违约;4、甲方收到乙方/丙方的付款指令;5、甲方收到乙方向其出具的收到全部或部分设备总价(首笔付款含首付租金金额)的收据;6、乙方签署《收货确认书》,并将该《收货确认书》的原件提交给甲方;7、甲方收到乙方和丙方签订的表明本协议项下设备已由丙方交付给乙方并验收合格之《验收报告》或其他验收文件的原件,该《验收报告》或其他验收文件中应注明设备的序列号或机器号或其他唯一标识码;8、甲方收到丙方开具的发票抬头为甲方的包含全部或部分设备总价的增值税发票原件;9、乙方将设备抵押给甲方或甲方授权乙方将设备抵押给甲方,且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若甲方要求);10、甲方收到下述第(1)项下保险单,或第(2)或第(3)项下的款项:(1)依租赁合同约定,由乙方自行购买设备保险,甲方收到以“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的保险单;或(2)依租赁合同约定,由乙方自行购买设备保险,因设备未能交付或其它原因暂不能投保的,甲方收到乙方向其支付的与保险费等额的保险保证金,该保险保证金在甲方收到以“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的保险单后退还或折抵相应租金;或(3)依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委托甲方投保的,甲方收到乙方向其支付的全额保险费;11、甲方合理认为乙方和/或丙方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协议项下的设备为进口设备的,任何一笔款项支付前,乙方和/或丙方均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同时满足下述条件中的部分或全部付款条件;12、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甲方收到乙方或丙方提供的议付银行出具的议付通知书原件或加盖乙方公章的复印件;13、在TT付款方式下,甲方收到乙方或丙方提供的丙方出具的付款通知函或同等文件,其中注明收款账户信息,且收款人仅能为丙方;14、甲方收到乙方或丙方提供的设备合法进口的全套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进口许可证、委托进口合同等);15、甲方收到全套装船单据或其他运输单据原件或加盖丙方公章的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装船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提单、保险单、原产地证明等);16、甲方收到丙方开具的与购合同项下设备总价金额相符的商业发票、形式发票原件;17、甲方收到乙方或丙方提供的设备清关手续已办妥的全部证明文件(包括报关单、关税缴纳凭证等,如无纸质文件,可提供电子文件);18、乙方与进口代理约定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由进口代理自行抵扣的,甲方需收到进口代理向乙方开具的设备总价的增值税发票原件? 发票根据实际情况以开票当天实际结算金额开具,乙方与进口代理另有约定的除外;19、甲方合理认为乙方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本协议项下设备尾款41582000元,分一笔支付,付款条件如下:甲方支付设备尾款前,应满足上述第1-11项付款条件? 六、除非另有明确约定,甲方仅承担支付上述设备总价的义务,而不承担本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其他义务均由乙方、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自行承担? 七、甲方应将本协议约定的设备尾款支付至付款指令中指定银行帐户? 八、如在甲方支付本协议约定款项之前的任何时间,乙方的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变化,或乙方的净值、资信状况、盈利发生任何重大恶化,甲方无义务支付任何款项,并有权根据本协议之约定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约定:“一、乙方作为设备的最终使用人在此确认,乙方对设备购买的自主选择和决定负全部责任,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若发生设备交付迟延或设备与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发现设备存在质量瑕疵、乙方因任何原因不满意设备或其他与设备有关的任何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若因上述原因遭受任何损害,均由乙方直接向丙方行使索赔权(包括进入任何法律程序)? 乙方应自行承担索赔结果和索赔费用”? 第十一条约定:“一、无论因何种原因,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笔设备尾款前,乙方单某某面取消或暂停本融资租赁项目,或单某某面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则应视同甲方没有签署本协议且没有义务支付任何款项? 甲方为履行本协议已经发生的合理成本和费用(包括融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承诺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立即向甲方支付前述款项,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可直接向乙方索赔? 二、无论因何种原因,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笔设备尾款后,乙方拒付租金超过2期,或单某某面取消或暂停本融资租赁项目,或单某某面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则丙方承诺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立即退还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自甲方支付该款项之日起至丙方退还该笔款项之日期间以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倍计算的违约金,甲方通过再融资方式取得前述款项向丙方支付的,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自甲方支付该款项之日起至丙方向甲方退还该笔款项之日期间甲方取得该款项负担的利息? 甲方/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可直接向乙方索赔? 三、无论因何种原因,如乙方未能在购买合同约定的时间取得设备,甲方有权单某某面解除租赁合同及本协议? 在甲方行使前述单某某解除权后,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立即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本协议项下全部设备尾款并向甲方支付自甲方支付该款项之日至退还之日期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的违约金,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可按买卖合同直接向丙方索赔”? 第十二条约定:“一、如乙方在租赁合同规定的起租日前违反租赁合同或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或本协议第四条列明的付款条件未满足,甲方无义务支付相关款项,并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甲方因此遭受到任何损失,乙方应给予全额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已经向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及其相应利息? 二、未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丙方无权解除本协议? 三、本协议终止或解除的情况下,乙方应作为最终买方履行与丙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如有)或本协议中所有义务? 乙方应当确保甲方免于丙方就设备购买之任何索赔,若甲方因此遭受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随后,远程公司向宝信公司出具《担保确认书》,担保内容为宝信公司的主债权金额以及相应罚息和有关费用,远程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为本案融资担保合同约定的起租日始至该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上述合同签订后,金寨县中医医院向宝信公司出具《收货确认书》与《验收报告》,确认其已收到本案约定租赁物且其符合上述合同所约定的品质规格和技术性能,可正式投入使用,且宝信公司收到远程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及收据? 在远程公司向宝信公司发出付款申请书,请求支付本案租赁物款项41582000元后,宝信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通过长安银行电子转账形式向远程公司指定账户支付涉案设备款41582000元? 2017年10月起,金寨县中医医院向宝信公司支付租金1期1279801元,此后再未支付租金? 金寨县中医医院称租金由远程公司付给其,其再支付给宝信公司? 2017年11月27日,宝信公司向金寨县中医医院发出《逾期支付催收函》,请求其如约支付租金? 另查,宝信公司与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为80000元,其后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向宝信公司出具了增值税发票? 审理过程中,金寨县中医医院提交了金寨县公安局经侦大队2018年7月7日出具的受案回执及金寨县公安局2018年7月20日出具的立案告知书? 经查,远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春善因涉嫌合同诈骗和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所涉系远程公司和贵阳贵银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期间相关事宜而与本案无关,目前对韩春善的强制措施已变更为取保侯审,尚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远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与本案有无关联关系以及是否影响本案审理,宝信公司支付设备款和金寨县中医医院支付租金的条件是否成就,宝信公司诉请的租金及利息有无依据? 宝信公司与金寨县中医医院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以及与远程公司三方签订的《委托购买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金寨县中医医院辩称宝信公司与远程公司恶意串通欺骗其签订涉案合同,并无充分证据印证,依法不予采信;其反诉请求解除合同,因不能证明存有法定情形或法定事由,依法不予采纳;至于金寨县中医医院因远程公司未依约交付设备遭受之损失,依据《委托购买协议》约定,金寨县中医医院可直接向远程公司行使索赔权? 因远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春善被依法逮捕并非基于涉案纠纷,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之规定,韩春善或远程公司涉嫌经济犯罪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和《委托购买协议》约定,金寨县中医医院负有受领设备并验收确认的义务,宝信公司不负有交付设备并验收确认的义务,当发生供货方未按照约定交付设备情形时,金寨县中医医院就此应当直接向远程公司而非宝信公司主张相应权利,并负有及时通知宝信公司的义务,故宝信公司在金寨县中医医院向其出具《验收报告》及《收货确认书》后即具备支付合同所约定设备价款的条件;宝信公司依约向供货方支付了设备全部款项,供货方亦向宝信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在宝信公司向金寨县中医医院发出《起租通知书》及《支付明细表》后,金寨县中医医院支付租金的条件已经成就,而金寨县中医医院辩称设备序列号等唯一标识码未予注明并不足以否认《验收报告》及《收货确认书》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 现金寨县中医医院逾期未缴纳租金构成违约,宝信公司诉请金寨县中医医院支付逾期租金及未到期租金有据,依法应予支持;但对于宝信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因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且约定的计算标准显系过高,一审法院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考量,将计算标准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为宜? 对于宝信公司主张金寨县中医医院支付律师费的请求,因其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及相关发票,且《融资租赁合同》对该项费用的负担亦有明确约定,故对宝信公司请求支付律师费80000元,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二百三十八条、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金寨县中医医院支付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到期租金及未到期租金共计42713935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金寨县中医医院支付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利息678268.93元(截止2018年6月13日)并自2018年6月14日起,以42713935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金寨县中医医院支付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五、驳回金寨县中医医院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60508元(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4683元,金寨县中医医院承担255825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136082元(金寨县中医医院已预交),由金寨县中医医院自行承担? 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

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宝信公司和金寨县中医医院各提交了新证据? 金寨县XX组新证据:1.韩春善笔录;2.尔克伟笔录;3.金寨县公安局《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证明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对于金寨县中医医院提交的新证据,宝信公司质证意见如下:1.对韩春善、尔克伟笔录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 首先,该证据为非法证据,医院提交的刑事侦查讯问笔录系刑事案卷的一部分,属于国家秘密,不得随意泄漏;其次,该刑事侦查讯问笔录仅为相关人员的单某某陈述,不具有证明力,宝信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最后,即便讯问笔录属于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领域,证人应当出庭接受法庭和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否则该证据不具有证明效力? 2.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1)韩春善并未实际参与到合同的签订中来,不具备证明合同签订过程的证明资格;(2)租赁物的交付义务在远程公司,应由医院向远程公司索赔;(3)宝信公司不负有收货审核和验收的义务;(4)笔录中均为单某某个人陈述,其中提到的有关人员具体指向不明,同时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能够佐证其陈述? 3.对金寨县公安局《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除了裁定之外的合法性均不认可,本案不涉及刑事诉讼,公安局询问韩春善并非讯问,韩春善并非犯罪嫌疑人?

远程公司对金寨县中医医院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并不认可本案涉及刑事犯罪?

宝信公司提交了四组新证据:第一组证据:证据名称:1.《永昌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永公(经)立字[2018]577号】(金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宝信公司与其的(2019)陕民终894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作为证据提交);2.《永昌县人民检察院回复函》(永昌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查服务中心2021年4月21日作出);3.手机短信截图(2021年4月21日17:53永昌县人民检察院向XXX发送)? 证明目的:1.检察机关已对本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性质予以确定,即本案系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的经济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不涉刑事? 2.检察机关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宝信公司要求医院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请是经济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主张,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理范畴,同时本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与公安机关针对远程公司刑事立案的刑事案件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及不同法律事实? 本案不涉刑,应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民事审理,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正确,恳请贵院依法维持原判? 第二组证据:证据名称:《嘉荫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来信的回复函》(嘉荫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2021年4月29日作出);证明目的: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为医院与远程公司相关纠纷中的远程公司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虽然本案与医院与远程公司之间的相关纠纷不是同一法律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但仅就远程公司与医院的商业行为而言,也有公安机关认为远程公司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涉刑? 因此,本案更不存在涉刑而裁驳的问题? 本案是经济纠纷,应继续审理? 第三组证据:证据名称:1.手机短信截图(2021年5月6日17:52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向XXX发送);2.手机短信截图(2021年5月13日17:58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向XXX发送);3.手机短信截图(2021年5月13日17:58株洲县院人民检察院向XXX发送)? 证明目的:证明本案与公安机关针对远程公司刑事立案的案件不是同一法律事实,也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是经济纠纷应当继续民事审理? 第四组证据:证据名称:1.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回复函;2.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控申案件回复函;3.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回复函;4.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回复函;5.迁西县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回复函;6.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群众来信回复函;7.手机短信截图(2021年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发送);8.类案裁定书? 证明目的:证明本案与公安机关针对远程公司刑事立案的案件不是同一法律事实,也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是经济纠纷应当继续民事审理?

对于宝信公司提交的新证据,金寨县中医医院质证意见如下:1.对永昌县立案决定书、回复函真实性无异议,对永昌县检察院的回复仅仅是县级检察院的答复,不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且该答复函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不属于民事案件的证据范畴,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2.对手机截图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决定书回复函和手机截图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 3.检察院的6份回复函的性质只是县级检察院的答复,并非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具有证明效力,对宝信公司上述所有检察机关的回复函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最高院的裁定没有异议,但是与本案无关,只是融资租赁合同案件的个案,不能作为同一法律事实案件来使用?

对于宝信公司提交的新证据远程公司表示真实性与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

本案中金寨县中医医院与宝信公司提交的新证据真实性本院均予以认可,对其证明目的能否实现,在本院认为中予以论述?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本案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应当中止审理,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或者裁定驳回宝信公司的起诉;二、宝信公司向金寨县中医医院主张的租金与违约金是否能得到支持;三、金寨县中医医院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关于以上争议焦点,本院根据我国融资租赁合同理论和法律制度,结合本案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对此展开论述?

关于争议焦点一? 本院认为,当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因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而形成民刑交叉案件? 刑事法律关系与民商事法律关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完全异质的两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两者不能相互替代;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诉讼目的、诉讼原则、证据认定标准、责任构成要件等有着重大差异? 因此,一般而言,民刑交叉案件应遵循分别受理、分别审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本案系宝信公司依据三方当事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等证据提起的租金支付请求诉讼,且迄今未有证据证明远程公司和宝信公司涉嫌犯罪? 本案与刑事案件当事人不同,亦非属于同一事实和相同法律关系,宝信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起诉金寨县中医医院支付租金、承担违约责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关中止审理的情形? 综上,金寨县中医医院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 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案件二审则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对于前述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出具体规定的部分,结合《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的约定处理本案?

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在金寨县中医医院签订了《收货确认书》《验收报告》后,宝信公司据此向远程公司支付了租赁标的设备购买款项,但远程公司未按照约定向金寨县中医医院履行全部交付设备的卖方义务? 远程公司未履行卖方义务或者履行卖方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是否可以成为金寨县中医医院拒付租金的抗辩理由,本院具体论述如下:

第一,从法律规定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据此,融资租赁交易涉及三方主体与两个合同? 虽然融资租赁合同的缔约方仅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两方当事人,但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通常涉及三个主体,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涉及两个合同,即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融资租赁的核心要素即是承租人(而非出租人)选择租赁物及出卖人,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出卖人的选择或认可,与出卖人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从出卖人处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担最主要的义务,就是支付价款以购得租赁物,而与租赁物本身有关的一切风险与收益全部转归承租人承担和享有? 融资租赁兼有融物和融资双重特征,融物是手段,是表现形式,融资才是目的? 出租人主要义务是融资,融物更多是一种非典型担保,因而,出租人不承担包括租赁物交付、瑕疵担保责任在内的与租赁物有关的责任,是融资租赁区别于普通租赁的典型特征? 基于此,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不可解约性,且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其他违约及救济措施的影响,只要出租人履行了支付价款购买租赁物的义务并且不存在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承租人就应当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对于非因出租人的因素(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未交付或者交付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等,承租人可以向出卖人直接行使索赔权,但索赔的结果不应影响承租人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包括支付租金在内的主要义务,这也是融资租赁的本质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但是该条规定是指在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出租人负有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平静占有和使用的义务,具体而言是出租人不得进行以下行为: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因出租人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综上,远程公司未履行卖方义务或者履行卖方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金寨县中医医院可向远程公司主张索赔,此乃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三方权利义务应有之义,金寨县中医医院拒付租金于法无据?

第二,从合同效力来看? 首先,《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的签订主体适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是合法有效? 其次,一方面金寨县中医医院没有证据证明该合同条款系预先拟定、重复使用、未经协商而形成,另一方面宝信公司并不具备有行业或者市场垄断地位,宝信公司作为金寨县中医医院的交易相对人系金寨县中医医院自由选择的结果,金寨县中医医院其在作为商事主体进行市场交易行为时亦不存在因对合同条款缺乏认识能力或者谈判能力而无法与宝信公司展开充分协商的情形? 同时,涉案《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条款并不存在免除宝信公司责任,加重金寨县中医医院责任或者排除其主要权利的情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配置? 《融资租赁合同》就金寨县中医医院与宝信公司权利义务约定为:“出租人在购买合同项下仅承担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义务,并在履行该等付款义务后取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及其他一切权利? 购买合同项下除价款支付之外的任何其他买方义务均由承租人直接向供应商承担? 若承租人未能履行该等义务,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承租人应当使出租人免于供应商的任何索赔;在供应商交付租赁物件时,承租人应对其予以受领和验收? 验收合格后,承租人与供应商应当立即签署《验收报告》或其他验收文件,并将该《验收报告》或其他验收文件的原件在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出租人;承租人对租赁物件验收合格后,承租人应立即接受租赁物件并向出租人签发《收货确认书》,该《收货确认书》应注明:收到的租赁物件符合本合同和购买合同中规定的品质规格和技术性能,可以正式投入使用;在《收货确认书》上签字并盖章并不免除承租人就发现租赁物件特性、类型、功能、质量、数量及其它方面瑕疵后立即通知供应商和出租人的义务? 承租人未及时受领租赁物件和/或未按本条约定通知出租人的,给出租人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承租人予以赔偿;鉴于承租人自主选择供应商和租赁物件,如果租赁物件的性能不符合购买合同、存在质量瑕疵、租赁物件和/或软件侵犯第三方权利或供应商有其他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迟延交货/不能交货/数量短缺),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出现本款约定之情况,承租人应当直接向供应商主张相应权利,并及时通知出租人;承租人若因本条第一款原因而遭受损失,承租人应直接向供应商行使索赔权,并承担索赔相应的费用和后果? 承租人若就索赔与供应商达成任何和解或其他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就价格减让、租赁物件替换以及要求供应商赔偿而达成的协议),应取得出租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否则,承租人无权行使该等权利? 任何情况下,承租人不得因为供应商的违约或违反应尽义务而拒绝支付租金或其他款项,或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委托购买协议》就宝信公司(甲方)、远程公司(丙方)、金寨县中医医院(乙方)的权利约定为:“甲方根据本协议委托乙方向丙方购买设备,与设备有关的任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规格、数量、性能、型号、交付、安装、验收、维护、保修等,均由乙方自行与丙方协商确定;在甲方支付完毕相应款项之后,即视为甲方已完全履行了对本协议项下设备总价的支付义务;若发生设备交付迟延或设备与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发现设备存在质量瑕疵、乙方因任何原因不满意设备或其他与设备有关的任何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若因上述原因遭受任何损害,均由乙方直接向丙方行使索赔权(包括进入任何法律程序)? 乙方应自行承担索赔结果和索赔费用;无论因何种原因,如乙方未能在购买合同约定的时间取得设备,甲方有权单某某面解除租赁合同及本协议? 在甲方行使前述单某某解除权后,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立即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本协议项下全部设备尾款并向甲方支付自甲方支付该款项之日至退还之日期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的违约金,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可按买卖合同直接向丙方索赔”? 根据以上合同约定,宝信公司在支付融资租赁款后,就履行完毕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为远程公司,金寨县中医医院拒付租金与合同约定不符?

第四,关于租赁物的选择? 《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一致确认,租赁物件由承租人自行选定,并未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件,也未受到出租人的任何干预或影响;承租人根据自身预先确定的用途选择租赁物件及其型号规格,并确定租赁物件的供应商? 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指标和品质、服务和维护、技术保证及价格、交货、安装、验收等享有自主决定权,并直接与供应商商定? 出租人完全根据上述选择和决定委托承租人从该供应商处购置租赁物件”? 《委托购买协议》约定:医院确认,自行选择设备和远程公司,并未依赖宝信公司的技能或受到融资的任何影响? 根据以上合同约定,融资租赁物的选择系金寨县中医医院自主选择,并非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故金寨县中医医院主张出租方承担责任,没有合同依据?

综上,金寨县中医医院作为合同主体,在从事大额交易的商事活动中,应具有审慎注意义务及风险辨识能力;应认知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和特殊义务;应知悉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及《收货确认单》《验收报告》等文件的法律后果,即使本案租赁物未交付,金寨县中医医院拒付租金之抗辩亦不能成立? 金寨县中医医院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第五,《融资租赁合同》有关违约责任和律师费的承担约定:“承租人未按《支付明细表》按时足额支付当期租金的,应按《支付明细表》列明的当期租金全额支付逾期利息,每逾期一日,承租人应按当期租金全额的0.1%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利息;承租人的下列行为,属于严重违约行为:(一)拖延支付任何一期全部或部分租金,并且在出租人发出书面警告后5个工作日内仍不付款;(四)故意向出租人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七)其它违反本合同义务的行为;若承租人发生前款约定的违约行为,应按委托协议项下设备总价30%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租人有权行使下列权利的一项或同时行使数项:(一)解除本合同,并收回租赁物件;(二)向承租人追索本合同项下全部已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逾期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三)要求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为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和律师费)”? 本案纠纷系金寨县中医医院未依约按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引发,宝信公司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宣告《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租金加速到期,并针对承租人迟延付款金额部分计收违约金,具有事实及合同依据? 金寨县中医医院上诉称一审判令违约金过高,对此本院认为,融资租赁合同中在判断该违约金是否过高时,应综合考虑融资成本和融资收益等因素?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以融物手段实现融资目的”的商业模式,融资租赁公司要将其购买租赁物所一次性支出的资金成本分摊至各期租金中,且融资租赁公司虽然系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但由于租赁物在融资租赁期间一直由承租人占有并使用,故融资租赁公司实际承担着较大的风险,其收益的取得要依赖承租人按约支付租金,基于这一原因,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均会针对承租人未按约支付租金的情况约定较高比例的违约金? 具体至本案而言,一审在承租人金寨县中医医院违约的情况下,以相对于合同约定而言更低的年息24%判令违约金,已经依法进行了调整,该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对于律师费一节,在金寨县中医医院违约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宝信公司实际支付的律师费?

关于争议焦点三? 金寨县中医医院主张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除合同法总则部分规定了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外,鉴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分别以特别条款的形式赋予了承租人法定解除权? 本案中,并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即平静占有义务)的情况,金寨县中医医院依据该规定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无据。关于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赋予金寨县中医医院解除合同的权利,本院认为即使本案租赁物未交付,根据本案情况,亦不应给予金寨县中医医院解除合同的权利?

首先,当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时,承租人具有买卖交易对象的选择权,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和指定才同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的,而且通常情况下出租人并不关注租赁物的使用价值,其对供货人的资质、租赁物的性能等并不关心,承租人是出租人所买卖标的物的直接受领人和使用人,导致买卖合同效力瑕疵的各种因素事关承租人对租赁物能否顺利占有、使用,因此承租人应该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承担与其合同目的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本案中宝信公司作为融资一方未有证据表明其明知租赁设备将不予交付,且租赁物的选择亦不是依赖宝信公司的技能或者宝信公司干预选择了租赁物,宝信公司基于对金寨县中医医院提供的《收货确认单》《验收报告》的信任,向远程公司支付货款并接受金寨县中医医院支付的租金,在合同履行中没有违约行为。在宝信公司付款后,金寨县中医医院又称设备并未收到要求解除合同,即使设备未收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原因亦不仅仅为远程公司一方造成,金寨县中医医院对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因出卖人、承租人共同的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给予承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权利,权责失衡。

其次,分析融资租赁交易流程不难发现,在交易伊始,出租人以自有资金或再融资资金一次性支付购买租赁物的价款,而这一行为往往已同时将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中己方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之后其租金债权的回收往往要经历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也就面临更大的风险? 出租人之所以愿意承担风险参与融资租赁交易,主要是因为其有理由对获得租金收益产生合理的期待,法律也应对此提供充分的保障,确保出租人这种合理期待能够得以实现。因此,出租人履行了支付价款的合同义务后且没有因自身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因租赁物本身或非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买卖合同履行障碍所产生的商业风险,不应再由出租人承担? 否则,将会使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担的义务和面临的风险过大,显失公平?

最后,金寨县中医医院对其主张的租赁物未交付或未全部交付负有责任,守约方宝信公司不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出卖人和设备均系金寨县中医医院指定,按照金寨县中医医院的主张租赁物未交付或未全部交付的情况下出具《收货确认单》《验收报告》并告知宝信公司付款,且主动收取远程公司代付的租金交付宝信公司,其实质为配合远程公司不诚信履约,导致损失后果? 如金寨县中医医院据此反言行为又可以解除涉案合同,有违诚信?

综上所述,金寨县中医医院行使的解除权并不符合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亦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其主张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委托购买协议》的请求不能成立?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亦无程序不当之处,应当予以维持。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件受理费261768.68元(金寨县中医医院已预交),由金寨县中医医院自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晓平

审判员杨晓梅

审判员李鑫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郭雨晗

法信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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