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港锦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民终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博,高级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港锦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5号12层B1206?
法定代表人:田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
原审被告: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禾兴大厦808室?
法定代表人:詹申槐,董事?
原审被告: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鞍山二路46号C025?
法定代表人:邓天洲?
原审被告:邓天洲?
原审被告:黄博?
上诉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名称: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中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港锦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港公司)、原审被告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天公司)、原审被告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公司)、原审被告邓天洲、原审被告黄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初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长春中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被上诉人中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路川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审被告浙江中天公司、原审被告青岛中天公司、原审被告邓天洲、原审被告黄博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中天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中港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中港公司与邓天洲、黄博恶意串通,损害了长春中天公司除青岛中天公司、邓天洲、黄博以外的其他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均应无效,长春中天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浙江中天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1.案涉事实证明中港公司、邓天洲、黄博恶意串通设计了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等系列合同的整体交易方案并付诸实施? 2.中港公司、邓天洲、黄博恶意串通、满足各自私利,符合各方的商业利益? 3.中港公司、邓天洲、黄博恶意串通行为给长春中天公司其他股东造成巨额损失,损害了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中港公司非善意相对人,自身存在过错,与长春中天公司签署的案涉担保合同应当无效,长春中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1.中港公司明知长春中天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天洲越权代表签署保证合同,担保无效? 2.有证据证明中港公司明知案涉担保董事会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 三、案涉担保实质是长春中天公司为青岛中天公司担保,或为青岛中天公司、浙江中天公司共同担保,属股东大会审批事项? 1.中港公司、邓天洲代表长春中天公司在签署《保证合同》时故意将“青岛中天公司和浙江中天公司”均简称为“浙江中天”,致使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保证内容所简称的“浙江中天”包含两个被担保主体,超出了董事会决议的担保主体范围? 2.对整个交易进行穿透式审查可发现,浙江中天公司未接收融资款,也未履行还款义务,全部融资款转入青岛中天公司银行账户,可以推定本案实际是青岛中天公司融资,长春中天公司的担保实质是为青岛中天公司担保? 四、案涉主合同法律关系实为民间借贷,作为从合同的保证人长春中天公司签署保证合同仅因融资租赁关系而为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因主合同基础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公司机关重新审议是否提供担保,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也因主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无效而归于无效? 五、浙江中天公司不应当偿还利息,长春中天公司对利息也不应当承担责任? 中港公司一审没有要求浙江中天公司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能超出中港公司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 六、浙江中天公司亦不应当偿还利息、违约金合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长春中天公司对超出部分也不应当承担责任?
中港公司针对长春中天公司的上诉请求辩称:一、长春中天公司主张中港公司与邓天洲、黄博恶意串通缺乏证据证明,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予维持? 首先,长春中天公司据以主张中港公司恶意串通的事实之一为中港公司明知邓天洲掌控青岛中天公司和长春中天公司的公章、黄博掌控浙江中天公司的公章,但长春中天公司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第二,长春中天公司主张中港公司明知浙江中天公司没有还款能力,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 加气站设备作为租赁物,由浙江中天公司继续使用,浙江中天公司持续向其客户供应天然气,具备盈利能力,因此中港公司对浙江中天公司还款能力的预期具有事实依据? 中港公司并不明知案涉款项发放后,长春中天公司将必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没有损害长春中天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故意? 第三,中港公司以获得利息为目的开展本案项下交易,该目的不违反法律规定,远未达到相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上限,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是非法利益? 第四,依约承担担保责任系长春中天公司在《保证合同》项下的义务,不能视为长春中天公司即为恶意串通的受害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第五,恶意串通的主体为合同的当事人或行为人与相对人,邓天洲、黄博不是相关合同的当事人或者行为人、相对人,长春中天公司主张中港公司与邓天洲、黄博恶意串通,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长春中天公司与中港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属于长春中天公司董事会审批担保的权限范围,并属于时任长春中天公司董事长的邓天洲有权审批决定的事项,长春中天公司就案涉担保作出了合法有效的决议,邓天洲在《保证合同》上进行了签章,案涉担保不构成越权代表? 浙江中天公司系合同约定的融资人和主债务人,融资款支付至青岛中天公司账户系合同约定的融资款支付方式,青岛中天公司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共同偿债的连带责任? 长春中天公司仅以青岛中天公司代表承租人收取了融资款就主张浙江中天公司不是融资人,进而主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不发生效力,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缺乏事实依据? 长春中天公司在本案二审期间提交了7份其对下属子、孙公司的担保公告,其中前6份公告所涉担保的时间发生在本案长春中天公司提供担保之前,第7份公告所涉担保的时间发生在本案长春中天公司提供担保之后的第1天? 前6份公告所涉担保无需股东大会审议的依据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审批担保事项的授权,第7份公告所涉担保经公司董事长邓天洲审批后即生效,无需经董事会审议? 上述事实证明,长春中天公司的董事会、董事长有权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直接审批长春中天公司对下属公司的担保? 鉴于浙江中天公司为长春中天公司实际控制的孙公司,长春中天公司为浙江中天公司提供的担保发生在上述7份公告披露期间,并且符合董事会和董事长有权审批的担保事项范围,本案长春中天公司提供的担保不构成越权代表? 案涉《保证合同》关于浙江中天公司、青岛中天公司的合并简称属于明显笔误,中港公司在一审代理意见中已经进行了详细论述,案涉担保的被担保人就是浙江中天公司? 三、案涉董事会决议真实有效,长春中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董事会决议系伪造? 长春中天公司虽提交了代理律师与董事陈爱国的通话录音,但仅从该录音看,无法证明通话者的身份就是陈爱国本人,长春中天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性? 在该录音中,通话者自身对相关事实的确定性亦无法完全确认,而“即便收到我也不会签”等类似表述并不是对事实的确认或否认,并不能证明陈爱国未签署案涉董事会决议? 四、浙江中天公司为长春中天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即便没有长春中天公司作出公司机关的决议,也应当认定符合长春中天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五、中港公司在接受案涉担保时尽到了审查义务,主观上为善意,长春中天公司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不构成中港公司审查义务的依据? 案涉担保发生前的长春中天公司一系列担保公告,均足以使中港公司相信长春中天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长有权对本案担保进行审批? 长春中天公司为浙江中天公司提供担保属于非关联担保,中港公司在接受长春中天公司的担保时审查了董事会决议,主观上为善意? 中港公司对长春中天公司董事会决议的审查限于形式审查,长春中天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不能作为确定中港公司审查义务的依据? 中港公司对案涉董事会决议进行了实质审查,已经尽到了超过形式审查的义务,在此情况下,长春中天公司以董事会决议系伪造、签名不实等理由主张中港公司非善意,不应予以支持?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据此,即便中港公司与浙江中天公司、青岛中天公司之间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但各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此当然无效? 七、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主合同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关系,在此基础上将中港公司诉讼请求中主张的融资租赁租金认定为本金和利息并无不妥? 八、中港公司诉讼请求主张的款项包括租金及违约金? 就每期本金而言,无论利息的利率还是本金逾期后的违约金,均不超过年利率24%?
原审被告浙江中天公司、原审被告青岛中天公司、原审被告邓天洲、原审被告黄博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中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浙江中天公司、青岛中天公司连带清偿全部未付租金73916299.52元;2.浙江中天公司、青岛中天公司连带向中港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以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根据逾期支付天数按照逾期期间日万分之五的比例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3.浙江中天公司、青岛中天公司连带向中港公司支付留购价款100元;4.浙江中天公司、青岛中天公司付清全部租金、违约金及留购价款前,租赁物的所有权由中港公司享有;5.浙江中天公司、青岛中天公司连带承担中港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万元、保全责任保险费67250.12元;6.长春中天公司对浙江中天公司前述第一至五项中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邓天洲、黄博对浙江中天公司、青岛中天公司前述第一至五项中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再主张长春中天公司对青岛中天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7.案件受理费、申请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6月27日,中港公司作为甲方(出租人)与乙方(承租人)浙江中天公司、丙方(承租人)青岛中天公司签订了编号为(xxx)中港回字第xxx号―ZL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第一条定义与释义(2)“承租人”是指,将租赁物出卖给出租人并回租使用的当事人,以及加入到售后回租合同中承担租金支付义务的当事人? (3)“租赁物”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由甲方向乙方购买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设备/资产,连同其所有替换物、部件、附加件、零件和更新件? 第二条租赁物租赁物是指《租赁物清单》(见附件一)中载明的设备/资产(以下简称“租赁物”)? 第三条租赁物的购买、交付、登记与过户1.各方一致同意,由乙方将其拥有真实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租赁物转让给甲方,再由甲方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甲方受让乙方转让给甲方的租赁物,承租人同意从甲方承租上述租赁物,且乙方和丙方确认供货人(乙方)和租赁物系由双方自主选定? 3.各方一致同意,租赁物的转让价款为1亿元? 乙方应根据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甲方所支付的租赁物购买价款? 4.甲方应在下列条件得以全部满足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租赁物购买价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承租人指定如下账户收取租赁物购买价款: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望京西园支行;户名: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号? 5.甲、乙、丙三方确认,鉴于本合同项下租赁物原由乙方所有,且一直由乙方占有和保管,甲方不承担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乙方与丙方应自行协商解决租赁物交付问题? 甲方按照本条第4款约定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租赁物所有权自乙方转移至甲方,且甲方为该等租赁物的唯一所有权人? 8.由于承租人与原供货人或第三人发生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法院、仲裁或其他第三方机构要求甲方参加该等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甲方因参加该等程序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第六条租赁期限和租金1.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期限为三年,自起租日起算? 起租日为甲方向承租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 2.承租人同意并确认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 租金及其支付办法、账号、币种和次数、金额、租赁期限等均按《租赁附表》(概算表)(格式见附件二)及《实际租金支付表》(格式见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实际支付时,《租赁附表》(概算表)与《实际租金支付表》规定不一致的,以《实际租金支付表》为准? 3.租金以租赁成本和租赁利率为基础计算,由租赁成本与租赁利息构成? 租赁利率是计算租金所适用的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6.85%? 租赁利息是按照租赁利率、以租赁成本余额计算的利息? 承租人接照等额本息法每三个月向甲方支付一期租金,共分十二期支付? 各期租金金额及支付日具体详见《租赁附表》(概算表)及《实际租金支付表》? 第八条租赁物的所有权1.甲方向乙方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时,甲方即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第十二条违约及救济1.若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到期应付租金、租赁保证金(包括被冲抵后应补足的情形)、租赁手续费及其他应付款项,或未按期偿付甲方代承租人支付的任何税费时,承租人应就逾期未付款项按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届时,甲方可要求承租人中任何一方或者双方支付部分或全部违约金,承租人对此不得提出任何抗辩? 承租人不得以银行手续费扣除、划款周期等甲方以外的任何原因进行抗辩? 甲方并有权将其后的租赁利率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6.86%,从下一期租金开始对剩余租赁成本按调整后的租赁利率向乙方计收租金;届时甲方将向乙方发出《租金调整通知书》,乙方应按《租金调整通知书》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而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3.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任一种情形发生时,构成本合同项下承租人根本违约:(1)承租人连续二期或累计三期未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到期租金,或者累计未向甲方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偿还甲方垫付的款项)的总和达到两期租金的金额;……4.若承租人发生预期违约或根本违约,甲方除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外,还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提前终止本合同,向承租人追索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未付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全部未到期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所付款项不足以支付全部欠付款项时,按照其他应付款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金、留购价款的顺序予以清偿;(2)提前终止本合同,要求承租人立即返还租赁物或无须经司法程序即取回或禁止承租人使用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3)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承租人履行本合同;(4)要求承租人赔偿甲方因承租人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费用,该损失和费用的赔偿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未付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全部未到期租金、其他应付款项及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因清收而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等……甲方采取上述任一措施不意味着对其他措施的放弃,甲方可以选择多项救济措施,直到甲方的全部损失得到赔偿,亦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且不影响或免除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担保2.长春中天公司为本合同项下承租人义务的保证人,保证人对承租人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内容详见甲方与长春中天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 5.黄博为本合同项下承租人义务的保证人,保证人对承租人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内容详见黄博出具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 6.邓天洲为本合同项下承租人义务的保证人,保证人对承租人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内容详见邓天洲出具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
附件一租赁物清单中显示,租赁物有:位于杭州千岛湖啤酒有限公司的加气站设备、位于浙江高得宝利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加气站设备、位于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加气站设备、位于浙江兴日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加气站设备,以上设备的账面值为9877745.81元,评估价值为125842252.00元? 附件二租赁附表(概算表)显示:一、租赁期限为三年,共十二期,以2017年6月20日为租金概算的起租日? 二、租赁物使用地点:浙江省? 五、租金币种:人民币? 七、租赁手续费为330万元? 八、租赁物的留购价款为100元? 附件三实际租金支付表显示:租金起租日为2017年6月27日,租赁成本1亿元? 租赁利率6.50%? 租金支付日为2017年9月20日起每三个月的二十日,每期应还租金均为9239537.44元? 附件七所有权转移证书(致出租人)浙江中天公司向中港公司出具所有权转移证书,自2017年6月27日起,上述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自其公司转移至中港公司?
同日,中港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浙江中天公司、丙方青岛中天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编号为(xxx)中港回字第xxx号―MM]? 合同显示本合同项下设备/资产清单为:位于杭州千岛湖啤酒有限公司的加气站设备、位于浙江高得宝利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加气站设备、位于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加气站设备、位于浙江兴日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加气站设备? 各方确认本合同项下设备/资产购买价款为1亿元? 甲方应当将设备/资产购买价款支付至承租人指定的如下账户: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望京西园支行;户名: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1xxx40?
同日,中港公司向青岛中天公司上述账号汇款96700000元,用途显示为付融资租赁款?
同日,中港公司作为债权人(甲方),与长春中天公司作为保证人(乙方)签订编号为(xxx)中港回字第xxx号―BZ《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甲方与浙江中天公司、青岛中天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天”)签订的编号为(xxx)中港回字第xxx号―ZL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以下合称“主合同”,包括该合同的附件)项下义务的正常履行,乙方自愿为主合同项下浙江中天对甲方所负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提供的连带保证? 长春中天公司表示,该份《保证合同》将浙江中天公司与青岛中天公司统一简称为“浙江中天”系偷换概念,中港公司表示该处系笔误? 第二条主债权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甲方对浙江中天享有的全部债权? 第三条保证方式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保证一经作出即不可撤销,且本保证是乙方的连续性义务,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 2.浙江中天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履行、适当履行或完全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范围1.乙方的保证责任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甲方对浙江中天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浙江中天按照相应主合同向甲方支付的全部租前息、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约定损失赔偿金、留购价款和其他应付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及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等费用),以及甲方根据相应主合同对浙江中天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
同日,邓天洲作为保证人及其配偶陈方向中港公司签署《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内容为:保证的主债务为浙江中天公司、青岛中天公司与中港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签订的编号为(xxx)中港回字第xxx号―ZL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浙江中天公司和青岛中天公司依据该合同应向债权人按期支付的租赁本金、租赁利息及其它应付费用? 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按期向债权人支付的租赁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等,计算至主债务全部清偿之日);2)债务人按主合同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其它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登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为自签署本保证函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若根据法律或主合同的规定,主合同项下主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如主合同确定的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
同日,黄博作为保证人及其配偶宁晓艳向中港公司签署《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内容为:保证的主债务为浙江中天公司、青岛中天公司与中港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签订的编号为(xxx)中港回字第xxx号―ZL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浙江中天公司和青岛中天公司依据该合同应向债权人按期支付的租赁本金、租赁利息及其它应付费用? 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按期向债权人支付的租赁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等,计算至主债务全部清偿之日);2)债务人按主合同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其它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登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为自签署本保证函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若根据法律或主合同的规定,主合同项下主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如主合同确定的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
为证明案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价值,中港公司提交两份江苏金永恒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江中天公司咨询资产组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书(苏金永恒评报字[2017]第Z21、Z22号),以证明案涉租赁物估值依据? 浙江中天公司认为评估报告的评估范围是浙江中天公司拥有的12处加气站固定资产和相应的无形资产――燃气经营许可权,而案涉租赁物仅是4处加气站设备,不包括无形资产,因此评估结论与案涉租赁物价值不具有关联性?
为证明长春中天公司担保情况,中港公司提交:1.长春中天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长春中天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同意长春中天公司为浙江中天公司在上述融资租赁业务项下对中港公司所负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中港公司签订《保证合同》;2.长春中天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证明2017年1月15日,长春中天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权限的议案》,就对外融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20%以内的融资担保项目,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批,授权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 因此,本案长春中天公司提供的担保无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经当时的董事长邓天洲审批即可? 《保证合同》已经邓天洲盖章确认? 3.长春中天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节录),证明根据长春中天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长春中天公司提供本案保证担保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为23.1亿元,本案长春中天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在该净资产金额的20%以内? 长春中天公司认为,董事会决议形式不适格,没有作出决议的具体时间,董事签字人员包括黄博和邓天洲,该二人是青岛中天公司的股东,应当在表决中回避;该份决议系伪造,是签订《保证合同》后作出的董事会决议? 对于长春中天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这次会议对董事长的授权违背了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规定董事会可以给董事长担保授权,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青岛中天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2017年12月20日、2018年3月20日分别向中港公司支付三笔9239537.44元,于2018年6月21日向中港公司支付200万元,于2018年6月29日向中港公司支付7239537.44元? 自第五期起的后续款项至今未支付?
一审法院另查明,中港公司因本案支出律师费用10万元? 中港公司因本案申请财产保全支出保全责任保险费67250.12元?
2020年10月14日,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即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当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或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 本案中,虽存在租赁物,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售后回租的模式下,租赁物的账面价值与评估价值相差达十倍之多,明显存在“低值高估”的情况,租赁物未能起到物的担保作用,故案涉合同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其法律关系性质应为民间借贷? 对于中港公司主张本案为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的规定? 本案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中港公司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本案中亦无证据证明中港公司以发放贷款为主要业务? 中港公司与浙江中天公司、青岛中天公司的借贷行为并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浙江中天公司、青岛中天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本金及利息,构成合同约定的严重违约事件? 中港公司据此主张合同加速到期,其相关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因一审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向浙江中天公司、青岛中天公司送达起诉状,故一审法院确认2020年5月22日为合同加速到期日? 浙江中天公司、青岛中天公司应当在借款到期后,向中港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根据合同附件二租赁附表约定内容,租赁成本是1亿元,租赁手续费330万元,中港公司在扣除租赁手续费后,将剩余款项发放给浙江中天公司、青岛中天公司? 鉴于本案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上述租赁手续费实质为预先扣除的本金,故案涉合同的借款本金数额中应当将租赁手续费330万元扣除,即应为9670万元? 本案中,根据证据及当事人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显示,浙江中天公司、青岛中天公司已经给付合同项下前四期租金,按照合同及《实际租金支付表》的约定,前四期租金中包含四笔本金,该四笔本金应记入浙江中天公司、青岛中天公司已还款合同项下本金的数额? 按照合同附件三《实际租金支付表》的约定,租金利率的约定应视为对民间借贷合同期内利率的约定? 租赁期限为三年,该约定应视为对民间借贷合同期限的约定?
关于违约金,《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到期应付租金,应就逾期未付款项按日万分之五向中港公司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每期应付款项均为9239537.44元,浙江中天公司、青岛中天公司迟延支付第四期款项,自第五期起的剩余款项至今未支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计算方式,应当以每期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实际欠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第十二期应付款项一审法院根据实际给付本金情况,自2020年5月23日起计算违约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港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利息及违约金,合法有据,一审法院根据实际欠付本金情况以及双方合同约定予以计算?
根据合同约定,若承租人发生预期违约或根本违约,中港公司除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外,还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要求承租人赔偿甲方因承租人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费用,该损失和费用的赔偿范围为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未付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全部未到期租金、其他应付款项及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因清收而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等? 现中港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律师费,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保全责任保险费系中港公司主张其诉求的合理支出,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留购款,因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实际法律关系并非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故对于中港公司所主张的留购款以及租赁物所有权等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担保的认定? 中港公司提供的董事会决议、长春中天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长春中天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节录),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明中港公司对长春中天公司的担保行为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 中港公司与长春中天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需要强调的是,长春中天公司称《保证合同》将浙江中天公司与青岛中天公司统一简称为“浙江中天”,构成长春中天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保证合同》应当无效?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长春中天公司董事会决议,明确同意长春中天公司为浙江中天公司对中港公司所负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而《保证合同》的上述表述并不影响长春中天公司仅对浙江中天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负全部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长春中天公司主张董事会决议存在瑕疵,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权限违反相关规定,但均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保证合同》约定长春中天公司的保证责任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中港公司对浙江中天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浙江中天公司按照相应主合同向中港公司支付的全部租前息、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约定损失赔偿金、留购价款和其他应付款项,以及中港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及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等费用),以及中港公司根据相应主合同对浙江中天公司享有的其他权利,故对于中港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邓天洲、黄博分别签署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明确承诺对案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浙江中天公司和青岛中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按期向债权人支付的租赁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等,计算至主债务全部清偿之日);2)债务人按主合同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其它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登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现浙江中天公司和青岛中天公司未能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邓天洲、黄博应依照其在《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中的承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邓天洲、黄博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浙江中天公司和青岛中天公司进行追偿?
青岛中天公司、邓天洲、黄博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1.浙江中天公司、青岛中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港公司在编号为【(xxx)中港回字第xxx号―ZL】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借款本金65491357.31元、利息5078978.13元;2.浙江中天公司、青岛中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港公司违约金(其中包括违约金33577.92元,以及以9239537.44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9239537.4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9239537.44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9239537.44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9239537.4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9239537.44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9239537.44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5893573.3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上述违约金均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3.浙江中天公司、青岛中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港公司律师费10万元、保全责任保险费67250.12元;4.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长春中天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浙江中天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长春中天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中天公司追偿;5.邓天洲、黄博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浙江中天公司、青岛中天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邓天洲、黄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中天公司、青岛中天公司追偿;6.驳回原北京中港锦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审理中,上诉人长春中天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陈爱国身份证,证明陈爱国的身份信息? 2.陈爱国微信号截屏,证明陈爱国的手机号及住所地? 3.长春中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与陈爱国的通话录音和文字稿,证明陈爱国确认2017年6月27日其并未参加案涉董事会会议,其当时在山东省青岛市,且一直在青岛市工作,董事会决议上陈爱国的签名系摹仿伪造? 4.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发布的长春中天公司对其下属公司担保的7笔公告,证明:(1)长春中天公司对其下属公司担保的均是其下属公司直接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情形,而非长春中天公司在其下属公司没有取得资金时还予以担保的情况? 案涉担保是长春中天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未取得任何资金,长春中天公司提供担保违背常理;(2)案涉担保既不符合长春中天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担保授权,也不符合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担保授权? (3)长春中天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邓天洲构成越权代表,故担保无效? 5.2017年陈爱国在长春中天公司第58次至第63次董事会会议文件上的签名,证明中港公司提供的2017年6月27日长春中天公司董事会决议上陈爱国的签名与上述证据陈爱国的签名在运笔、连贯度、笔划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笔划等特征及形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不同,故2017年6月27日长春中天公司董事会决议上陈爱国的签名笔迹系他人摹仿,系伪造签名? 中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长春中天公司董事签字样本,称该证据系长春中天公司提供给中港公司的,其上加盖有长春中天公司的公章;该证据记录了案涉董事会决议上6位董事的签字样本,中港公司的员工比照该样本见证了6位董事的签字,证明中港公司尽到了审查义务,主观为善意?
本院组织到庭的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中港公司对长春中天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的合法性认可,对真实性和关联性不认可? 对证据2、证据3的形式真实性认可,对内容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不认可? 无法证明通话者是陈爱国本人,且通话者在通话中对事实的表述多次使用“估计是”“基本”“没有印象”“确实记不住”等,证明通话者对相关事实无法确认,不能证明陈爱国未签署案涉董事会决议? 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 长春中天公司不能以董事会、董事长依授权审批的担保的具体例子来界定和反推授权审批担保的范围? 该证据所涉7份担保公告均明确相关担保不需要股东大会审批同意,中港公司依据披露的公告,有理由相信本案担保仅需经过董事会或董事长审批即可,因而中港公司在接受案涉担保时是善意的? 长春中天公司表示对中港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6位董事的签字完全可以由同一个人模仿? 因双方当事人均出示了上述证据的原件、原始载体或者能够查询信息,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形式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补充如下事实:二审庭审中,中港公司、长春中天公司均认可长春中天公司在双方签订编号为(xxx)中港回字第xxx号―BZ《保证合同》之前,未对外公告所涉担保事项?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的规定,认定本案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中港公司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本案中亦无证据证明中港公司以发放贷款为主要业务,中港公司与浙江中天公司、青岛中天公司的借贷行为并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是正确的,本院不再赘述?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对中港公司与长春中天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的效力认定,以及长春中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对长春中天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范围的确定?
一、关于对中港公司与长春中天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的效力认定,以及长春中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一、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五)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9年7月1日施行)第六十二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年3月1日施行)第八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订立的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款规定:“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规定的历史沿革可知,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其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和予以公告,这是我国相关证券监管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过程中应履行的强制性义务,亦是要求与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的相对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且该项制度一以贯之。本案中,中港公司及长春中天公司在本院庭审中均认可长春中天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在双方签订《保证合同》之前,未对外公告所涉担保事项,故中港公司与长春中天公司签订编号为(xxx)中港回字第xxx号―BZ《保证合同》,对长春中天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编号为(xxx)中港回字第xxx号―BZ《保证合同》的无效,长春中天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未尽对外担保过程中应履行的强制性义务;中港公司作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类公司,其应当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行政监管制度及相关规定明知,故中港公司作为与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的相对人,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其并非善意相对人。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依据上述规定,长春中天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浙江中天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长春中天公司[即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浙江中天公司追偿。
二、关于对长春中天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范围的确定
长春中天公司上诉主张,浙江中天公司不应当偿还利息,且不应当偿还利息及违约金合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长春中天公司亦不应当偿还利息及利息、违约金合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编号为(xxx)中港回字第xxx号―BZ《保证合同》的约定,长春中天公司的保证责任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中港公司对浙江中天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浙江中天公司按照相应主合同向中港公司支付的全部租前息、租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约定损失赔偿金、留购价款和其他应付款项,中港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及租赁物取回时的拍卖、评估等费用),以及中港公司根据相应主合同对浙江中天公司享有的其他权利? 本案法律关系性质为民间借贷,一审法院认定浙江中天公司、青岛中天公司给付中港公司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责任保全费,且除本金外其他各项款项合计未超过年利率24%,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因此,长春中天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应为浙江中天公司应给付中港公司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责任保全费的全部债务范围?
因本院并未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浙江中天公司、青岛中天公司、邓天洲、黄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免除,仅是依法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程度进行相应调整,故本院对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不予变更?
综上所述,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并改判?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初35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六项;
二、维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初3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三、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承担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初3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应支付款项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北京中港锦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963元,由上诉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负担220963元(已交纳),由被上诉人北京中港锦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夏林林
审判员龚晓娓
审判员魏欣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XXX云
法官助理王子豪
书记员王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