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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
镇政府“以下犯上”告状市政府,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意义重大
发表时间:2021-07-13     阅读次数:     字体:【

镇政府“以下犯上”告状市政府,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这一事件本身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

————郸城县某镇政府诉某市政府土地权属争议纠纷案

裁判规则

  •   最终审理结果没有相关报道,无法获得,其实也并不重要,要义在于镇政府“以下犯上”告状市政府,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这一事件本身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


  • 案例来源:出版案例

  • 案由:城乡建设行政确认


 

郸城县某镇政府诉某市政府土地权属争议纠纷案



  【案情简介】

  已经卸任的河南省某市郸城县原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某和某镇政府在镇招待所的土地使用权上产生严重分歧。2005年12月6日,县政府下发了一份《关于张某与某镇人民政府对某镇招待所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县政府认为,该宗土地属于国有性质。1979年农机修造厂将此土地及地上两间房分配给张某,不违反当时法律及政策。张某离职后,该厂并未收回房屋和土地,此后张某交给该厂房款2000元。根据房地一致的原则,张某通过依法接受地上建筑物的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2006年2月6日,镇政府对该处理决定不服遂向某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06年5月23日,某市政府下发了《行政复议案件终止通知书》,理由是:已超出60天复议时效。2006年7月12日,某镇政府以某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裁判】

  某市中级人民依法受理了该案,并于2006年8月28日开庭审理。该案最终审理结果没有相关报道,无法获得,其实也并不重要,该案件的要义在于镇政府“以下犯上”告状市政府,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这一事件本身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具有标志性意义。

  ——本案例选自http://www.chinalawedu.com,访问时间:2010年11月10日

法院评论

  【评析】
  有学者将此案称为中国“官告官”案件。这到底是“官告官”案还是传统“民告官”的行政案件,取决于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位置如何看待的问题。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并不是等同的概念。行政机关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行政主体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当行政机关在代表国家实施行政权时,就是行政主体;当行政机关在参与民事活动时,就是民事主体;当行政机关与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发生被管理与管理的关系时,就是行政相对人。该案中,镇政府在与市政府的行政法律关系中,镇政府虽然是行政机关,但是,在该法律关系中,它是处于被管理一方,是行政相对人,因此,在实质意义上,该案和传统的“民告官”行政案件没有任何区别。
  具体而言,在该案中,张某与某镇政府发生土地使用权纠纷,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张某与某镇人民政府对某镇招待所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作出了确权决定。因这个行政确权决定而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张某与某镇政府都是行政相对人,县政府是行政主体。镇政府对该行政确权行为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进而提起行政诉讼。不管是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还是作为原告,镇政府的行政救济方式都并非基于其作为地方政府的职能和地位。也就是说,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相同的法律关系中,也都能够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此,原告虽然是行政机关,但是,该案还是传统的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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