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未经登记而颁发土地权属证书,当事人不服的,应当先向政府机关申请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处理
————长沙市××区×××乡××村××村民小组诉长沙市××区×××乡××村村民委员会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裁判规则
基于政府有关部门未做出确权的土地权属而发生的争议,由此产生的关于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正文
长沙市××区×××乡××村××村民小组诉长沙市××区×××乡××村村民委员会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案例来源
长沙市××区×××乡××村××村民小组诉长沙市××区×××乡××村村民委员会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案大系》(民事卷—1997年卷)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1997年12月1日
基本案情
1959年,因城市建设需要,××村民小组(长沙市××区×××乡××村××村民小组)进行搬迁,由马王堆公社新合大队负责管辖搬迁事宜。1984年,××村民小组与各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由各农户承包经营其所耕种的土地。1990年开始,由××村委员会(长沙市××区×××乡××村村民委员会)与各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随后,包括××村民小组的各农业小组的农业税由××村委员会负责交纳,并由××村委员会负责各村民小组的部分教育费、医药费、村民小组组长的误工补贴等费用。1993年2月20日,湖南省××公司(湖南省××××公司)与××公司(长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征用××村民小组25亩土地的协议,用于建设全省高速公路监控中心。1993年12月10日,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湖南省××公司征用××村民小组土地30.756亩,并划定了红线。××公司因无法实施该征地工作,经有关部门确定由××开发公司(长沙市××区×××乡××××开发公司)负责征地开发。1994年10月6日,湖南省××公司、××开发公司与××村委员会签订征用上述红线范围内××村民小组土地的《协议书》,约定:按照每亩地计40万元的方式补偿土地、青苗、劳力安置退养、地上附着物及税费等。除去由××开发公司负责交纳税费外,湖南省××公司按约以每亩22万元的征地费共计676.63万元付给了××村委员会,并已在划定的红线范围内开始施工。××村委员会按照该村1988年10月20日所作的《关于征用集体土地有关问题的处理决定》,将该征用土地的费用和安置费的80%留村用于公益事业,扩大再生产等使用,20%归××村民小组的各农户所有。
××村民小组以××村委员会对该土地征用费、安置补偿费的处置不当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土地征用费、安置补偿费归××村民小组所有。
判决主文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村民小组使用和管理的土地权属未发生过变化,该土地权属归原告××村民小组所有;被告××村委员会未经原告××村民小组同意直接与征用土地单位和土地开发部门签订征地协议的做法不当,但鉴于该地用于国家建设,并且手续齐备,合同对方无过错,故应认定协议有效,因此获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归原告××村民小组所有,又因为原告××村民小组亦因被告××村委员会组织村办企业和公益事业而受益,故应将原告××村民小组的征用费由被告××村委员会酌情留取部分。
一审法院判决:征用原告××村民小组30.756亩土地协议有效,该红线内土地属国家所有,由第三人湖南省××公司使用;原告××村民小组被征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计人民币676.63万元,由被告××村委员会留存203万元,被告××村委员会返还原告××村民小组473.63万元。
被告××村委员会、原告××村民小组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原告××村民小组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该土地权属为本组,被征用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判归本组所有,并赔偿损失。
上诉人××村委员会提起上诉称:争议土地属本村委会所有,法律规定及当地人民政府确权均归本村委会所有,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二项,维护本村委会对安置补偿费用的自主处理权。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村民小组的起诉。
法院评论
重点提示
由于土地使用权的大幅增值,涉及土地的纠纷随之增多,针对权属不明的土地争议采取救济途径时,需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土地依法应当受到保护的前提系“依法登记”,争议土地没有进行依法登记,被非法侵占而产生纠纷时,法院无法确认。(2)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由该规定可知,对于权属有争议的土地,应当由政府先行处理。未经处理而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关于“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3)土地未经登记而颁发土地权属证书,当事人不服的,应当先向政府机关申请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处理。(4)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后,该集体组织内的成员因该土地征收产生的征用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产生纠纷,实质系土地权属争议,应当遵循前述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