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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公示
印章管理制度
发表时间:2021-07-13     阅读次数:     字体:【

本所印章代表本所。凡盖有本所印章(含本所的财务专用章)的文件和票据,均承认为本所行为,由本所承担责任。经律所会议决定,特制定本所印章管理办法。

本所印章(即公章)由办公室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

1、凡本所对外发文,应加盖本所印章。

2、凡本所律师办案需要,可加盖本所印章。

3、凡加盖本所印章(不含财务印章)须在《使用公章登记簿》上登记,写明使用公章的时间、文件名称和使用人,经主任签字同意以后,办公室才给予盖章。

4、如办公室的公章保管人员因事不能上班,应在请假的同时将公章交由主任暂管。

5、凡本所人员(含公章保管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公章,不得公章外借他人使用。

6、凡本所人员人得预制公章白条,也不得在空白的合同上加盖公章。

7、如违反本办法规定,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和接受本所的处分。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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