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本所律师承办的案件,如有下列情况,必须提交讨论:
(1)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2)重大行政案件;
(3)在全省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媒体跟踪报道的案件;
(4)法律关系复杂的民事案件;
(5)疑难案件和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6)其他需要讨论的案件;
2、凡需讨论的案件,皆由主任召集本所全体律师与会议进行讨论。各律师必须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3、承办案件的律师应全面介绍案情,提出自己的方案格存疑之点,认真听取会律师的分析和意见。
4、讨论不形成决议,承办律师对讨论中的意见有决定取舍的权利。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