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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公示
业务质量监督和检查制度
发表时间:2021-07-13     阅读次数:     字体:【

为规范本所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1、工作方案审查制度。

(1)承办自即日起接受委托后,应就办理的法律事务拟定初步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析内容应包括:委托事项的法律属性、应收集的证据资料清单,应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初步拟定的工作思路及结果预估等。

(2)重大疑难案件或敏感案件的工作方案拟定后,应与一名以上的合伙律师讨论确定。如有不同观点经多次讨论未能统一的,且办案后果对本所有重大影响的,应提交合伙人会议讨论。

(3)如遇重大、疑难案件,承办律师应主动将工作方案提交全体律师会议讨论,主任律师或其他合伙律师认为案情重大的,也可提议召开全体律师会议讨论。

2、办理诉讼事务应遵循的规则。

(1)勿以“案小”而忽视。

(2)忽以案情简单而轻视。

(3)勿以业务熟练而仓促应对。

(4)每一案件均应提交书面的代理词或辩护词。

(5)对法院判决书认真剖析、研究、检讨、反省在办案过程中的疏忽或不足之处。复杂、疑难案件应有书面报告。

3、办理法律事务质量评价标准。

(1)工作方案是否科学、合理、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方的合法利益。

(2)应收集的证据、材料是否齐全,能否形成充分的事实证据。

(3)已否充分地利用了已有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对方提交的)。

(4)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是否做到有效整合。

(5)书写的司法文书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全面、观点是否突出。

(6)技巧运用的合理性及最终效果。

本所律师、可善意地收集委托人、司法机关对本所其他自即日起业务能务评价,并及时向主任律师或全体律师会议反馈。

4、本所对委托人投诉承办律师业务质量之事宜,按投诉制度处理。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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