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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辩护意见
“谁死谁有理”绝不能成为“无辜者有罪”的理由——郝梅无罪辩护词
发表时间:2020-05-30     阅读次数:     字体:【

前言:

该案5.21日在山亭区人民法院开庭。辩护人于3.3日向审判法官EMS邮寄了网络直播申请、关键证人出庭。

5.8日向法官申请被告人家属(丈夫、儿子)旁听,告知没问题。

但是5.20日被告知家属也不能旁听。5.21申请延期,被拒绝。以枣庄市中院2月份出具的文件为由,拒绝任何人旁听,拒绝家属旁听;同时拒绝网络直播,拒绝证人出庭。

因当庭告知其他合议庭成员名字,随对法官申请回避,被拒。检察院派的一检察官没在起诉书上,对检察官申请回避,被拒。法官自己以院长的名义宣布不同意回避申请,并说院长的授权,申请出示院长授权文件,被拒。申请书记员回避,被拒。再次申请法官回避,被拒。且法官多次对辩护人进行恐吓要对辩护人进行投诉。

一个活生生的无罪案件,就这么没有关键证人出庭。就这么开庭了。

该案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居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和死者有亲属关系。后辩护人多次问审判长民事证据是否举证期限结束,证据关门了。审判长答是的。辩护人提出现在有人在孤寡老人死后冒充家属起诉的,也有矿工把工友打死后索赔的。不提供证据怎么能证明亲属关系。后审判长主动替原告举证。

这个案子也提醒大家:

在路上遇到一个有严重心脏病的人,无证驾驶任何手续的机动车违法违章超车,差点撞到你时,你质问他时,他就姐的、妈的、奶奶、……全家的骂个遍,还主动伸手打人。然后他自己心脏病挂了。你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梅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无罪的辩护词

——“谁死谁有理”绝不能成为“无辜者有罪”的理由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郝梅丈夫贾**的委托,指派连有律师担任被告人郝梅的辩护人及附带民事部分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郝梅,全面阅读、分析、研究了本案卷宗材料,参加庭审后,认为郝梅根本不构成犯罪,应依法宣布其无罪,并立即释放的辩护意见。具体如下:

一、客观层面,被告人郝梅既没有创设法律不允许的风险,更没有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郝梅在本案中的所有的行为均是生活行为的表现,根本没有达到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对被告人郝梅进行刑事立案是完全错误的。


1.刑法上的法益刑法保护的对象。根据被告人陈述、证人证言、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侦查机关的说明均证实死者张永平无证驾驶无牌无任何手续的机动车(也没有配备头盔等安全保护措施)在人行道违法违规超车变道,并差点与正常骑电动车的被告人郝梅发生交通事故。在郝梅质问张永平为什么超车差点撞到自己时,张永平就对郝梅破口大骂,并先动手殴打郝梅。

1)被害人张永平无驾驶证驾驶无牌无任何手续的机动摩托车

根据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出具的两份《说明》证实被害人张永平2019年10月25日12时许驾驶的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新感觉牌XGJ系列的摩托车系没有车牌也没有其他相关手续,在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里也未发现张永平(男,身份证号码370406195802016618)的驾驶证信息。


2)被害人张永平在人行道违法驾驶、超车、变道差点撞到被告人郝梅后主动挑起事端寻衅滋事,对被告人郝梅进行辱骂殴打和人身生命威胁

根据案发视频、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均证实:2019年10月25日中午12点许,郝梅和同事赵巧连(又称赵丽)下班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到郝楼路口往西,自东往西正常骑行,张永平无证驾驶无牌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机动摩托车违法从郝梅和赵巧连的外侧(人行道)超道(车)、变道”,并差点撞到被告人郝梅。郝梅在说“你(张永平)这个人怎么从里面超车,这个人怎么这样骑车”。张永平就停下车骂郝梅“奶奶个逼,我想怎么超车就怎么超,你管不着”。郝梅没有再搭理张永平,但是在郝梅拐弯要回家时(路对面就是郝梅的家),甚至在她骑电动车已经走到马路中间了,张永平还是一直不停地大声辱骂“奶奶逼,我日你姐”等难听的话。郝梅忍无可忍回复到“你骂你自己,你奶奶逼”,并回到刚开始差点被张永平撞到的地点。

这时,张永平不仅骂人还先主动伸手打郝梅的脸。郝梅被迫用胳膊拦挡。赵巧连回来将二人劝开,并站在郝梅和张永平之间。但是张永平越来越变本加厉,骂的更厉害了,甚至对郝梅进行人身生命的威胁,如郝梅的供述(证据卷第14页),张永平一直骂郝梅“我弄死你,我日你姐”;赵巧连的证人证言(证据卷第20页)张永平一直骂郝梅“你奶奶个逼,老个屌……”等人身生命威胁和侮辱性的语言。



2.本案郝梅的行为完全是生活行为而不是刑法上的违法行为。

被告人郝梅在面对死者张永平无证驾驶无牌无任何手续的机动车(也没有配备头盔等安全保护措施),在人行道违法违规超车变道,并差点与正常骑电动车的被告人郝梅发生交通事故时,无论作为一个刑法意义上的一般人(正常人),还是从民事法律的角度的人来讲,从维护自身出行安全的角度考虑,都可以对被害人上述的恶劣行为进行质疑,也可以对张永平的违法的行为进行批评。特别郝梅被张永平用“我弄死你”等语言进行威胁恐吓,且张永平对郝梅实施殴打威胁恐吓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郝梅受到人身威胁的紧迫时刻,即使郝梅进行正当防卫也是被法律允许和鼓励的范围。但是郝梅仅仅是对张永平的辱骂进行了回嘴,对被殴打用胳膊去阻挡郝梅的此时的反应,不仅符合正常人的反应,更符合法律、法理、道德、舆论及人性的要求。

张永平当时的行为不应受到刑法的保护。郝梅也更不应受到刑法的谴责。具体的案件经过,辱骂的过程,在案证据已经非常清晰明了。

一个40岁左右的女人在面对身高(郝梅155cm,张永平171cm)、性别、体型均有绝对优势的成年男人即死者张永平无证驾驶无牌无任何手续的机动车(也没有配备头盔等安全保护措施),在人行道违法违规超车变道,并差点与正常骑电动车的被告人郝梅发生交通事故时,张永平还在不停的辱骂郝梅及郝梅家其他女性及女性生殖器,并以要弄死郝梅作为对郝梅人身和生命的威胁,在语言的侮辱和对郝梅人身生命的威胁不足以满足其欲望时,张永平就开始动手殴打郝梅。

郝梅在称被害人张永平是骂他自己,骂的是他自己家人的时候,这都是正常人的反映,是生活行为的表现。无论如何,郝梅此时此刻的正常反应不应该也不能成为刑法上的违法行为。

3.郝梅的行为并没有创设法律上不允许的风险。

郝梅在面对身高(郝梅155cm,张永平171cm)、性别、体型均有绝对优势的成年男人死者张永平无证驾驶无牌无任何手续的机动车(也没有配备头盔等安全保护措施),在人行道违法违规超车变道,并差点与正常骑电动车的被告人郝梅发生交通事故时,张永平还在不停地辱骂郝梅及郝梅家其他女性及女性生殖器,张永平甚至以要弄死郝梅作为威胁,在语言侮辱、殴打和威胁恐吓不足以满足其欲望时,就开始动手殴打郝梅。郝梅在被辱骂、恐吓、殴打,面临严重的人身生命威胁、恐吓和殴打的紧迫时刻,法律还要求郝梅骂不还口、打不还手,这不是对正常的人的要求。能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或许只有佛主释迦牟尼或基督耶稣。郝梅的行为并没有创设法律上不允许的风险。人性和常理也应该如此。对于案件的发生、进展及其结果均是由于张永平自己行为造成的。

二、证据层面:郝梅得知张永平有心脏病后没有任何刑法上的不当行为是证据的关键。

(一)辩护人根据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整理的时刻表:

郝梅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进程时刻表

序号

日期

时间

事件

1

2019/10/25

12:02:06

张永平无证驾驶无牌无任何手续的摩托车在人行道违法超车改道,差点撞到郝梅造成交通事故

2

2019/10/25

12:02:17

张永平停下摩托车辱骂被告人郝梅

3

2019/10/25

12:02:23

证人赵巧连离开现场到往对面家中

4

2019/10/25

12:02:28

张永平停车指骂,致使郝梅折返

5

2019/10/25

12:02:50

郝梅停下电动车

6

2019/10/25

12:02:55

张永平多次指着辱骂郝梅,并对郝梅进行人身和生命的威胁和恐吓

7

2019/10/25

12:02:57

证人赵巧连对面停车后,又返回现场

8

2019/10/25

12:03:01

证人赵巧连走到郝梅旁边进行劝架

9

2019/10/25

12:03:09

张永平对郝梅进行打骂(张对郝梅动手打脸)

10

2019/10/25

12:03:10

郝梅对被打脸用胳膊进行拦挡

11

2019/10/25

12:04:09

证人满玉佩与另一位谢庄人到达现场

12

2019/10/25

12:04:14

满玉佩将孩子放下,并停下电动自行车

13

2019/10/25

12:04:21

证人满玉佩劝开争吵

14

2019/10/25

12:04:29

满玉拉郝梅向东路边靠拢(并告知郝梅张永平有心脏病)期间张永平围车转圈并指骂(此时距离较远,中间隔着几个人没有任何接触)

15

2019/10/25

12:04:39

郝梅返回电动自行车附近,郝梅和张永平中间始终隔着满玉(无任何身体接触),

16

2019/10/25

12:04:40

张永平离开现场,走向路边

17

2019/10/25

12:04:44

张永平倒地

18

2019/10/25

12:05:52

相龙元到达现场,郝梅委托其打120急救并打110报警

19

2019/10/25

12:14:10

郝梅离开现场去叫村医吴春晓来看

20

2019/10/25

12:15:43

吴春晓到达现场并医治

21

2019/10/25

12:21:39

120急救车到达进行急救

22

2019/10/25

12:39:00

郝梅因惊吓晕厥倒地

23

2019/10/25

12:39:05

相启伟拨打120(要求救治郝梅)

24

2019/10/25

12:39:20

郝梅被扶走

25

2019/10/25

12:39:20

郝梅被扶起走过马路,到对面邻居家

26

2019/10/25

12:39:34

郝梅被扶在监控视频中消失

27

2019/10/25

12:57:29

120急救车离开(救张永平的救护车)

28

2019/10/25

12:55:22

110到场。

29

2019/10/25

13:05:45

郝梅被120接走

根据视频显示,郝梅在满玉佩告知张永平有心脏病后,两人无任何身体上的接触,且满玉佩一直在两人中间,并将郝梅和张永平隔开。郝梅对张永平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过失和不当。





(二)根据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也可以得知被告人郝梅是被证人满玉佩拉旁边告知其有心脏病的。郝梅在得知张永平有心脏病后,面对张永平不停语言侮辱性的攻击和人身生命的威胁恐吓郝梅再也没有和张永平进行任何身体接触,也没有继续和其进行争吵。

满玉佩证言:

《刑事诉讼卷宗(证据卷)》满玉佩的第一次询问笔录(2019年10月25日)第45页:我到了之后停下车,我先抱下来孩子,我安排好孩子之后,我就把两个妇女中的一个拉到一边去了,我拉着这个妇女离张永平三、四米远的距离,我拉的过程中还劝这个妇女“千万别给他(指张永平)吵架,他(指张永平)有心脏病,心脏里放了支架!”证明满玉佩是将郝梅拉开3-4米远的地方告知张永平有心脏病的。

《刑事诉讼卷宗(证据卷)》满玉佩的第二次询问笔录(2019年10月26日)第52页:我就去拉那个年纪较大的妇女到一边,我给他说“千万别给他(指张永平)吵架,他(指张永平)有心脏病,心脏里放了支架!”证明满玉佩是将郝梅拉到一边告知张永平有心脏病的。

侦查机关的补充询问,即满玉佩的第三次询问笔录(2020年5月20日)第2-3页:我把车子停在他们吵架的东边,我把孙子从车子上面抱下来之后就去拉架了,我赶到现场的时候,我就问什么情况,这时候年轻的妇女就说是他(张永平)骑车碰我,张永平说没碰到,我还在中间说没碰到就赶紧走。然后我就拉了年轻的妇女往东边走了四、五米远,我在拉年轻的妇女的时候对年轻妇女说他(张永平)有心脏病证明满玉佩是将郝梅拉开3-4米远的地方告知张永平有心脏病的。

赵巧连证言:

《刑事诉讼卷宗(证据卷)》赵巧连的第一次询问笔录(2019年10月25日)第20-21页:这个时候来了一个穿白色衣服的50多岁的男的(证人满玉佩),说是他是和老头一个村的,白衣服的男的说:“你别给他吵架,他多年的心脏病了。”“这之后老头站了一小会,走到路边接着就晕倒了,我回头看时,和老头一个村的白衣服的男的正扶着老头的后背坐在地上。

侦查人员问:郝梅在听到白衣服男的说老头有心脏病之后,又辱骂殴打老头了吗?

赵巧连答:没有。

赵巧连的证言证明郝梅在得知张永平有心脏病后没有任何和其争吵的行为。

被告人郝梅供述:

被告人在庭审中也称其是在被满玉佩拉到路边后,才被告知张永平有心脏病的。

证明郝梅得知张永平有心脏病是在被满玉佩拉到路边才告知的。

被告人郝梅的丈夫贾兆文在路上偶遇满玉佩的录音、录音文字稿及视频

该文字稿第2页,满玉佩称:“在我去了之后那,两个人就是争理,我说你们干吗啊,一说没有碰到,我就把这个妇女拉到一边,我说认识他不,郝梅说不认识,我说张永平有心脏病,你别理他”。贾兆文:“拉开之后你说心脏有问题”。满玉佩:“恩,我说他心脏有问题”。

该份证据证明满玉佩是将郝梅拉到一边告诉其有心脏病的。

图片


综上,即使证人满玉佩与死者张永平存在关系不一般的情况下,对其告知郝梅张永平有心脏病的时间的三次笔录都是一致的,即在拉开之后,将郝梅拉到一边(3-5米远)的地方告知的。根据《刑事诉讼卷宗(证据卷)》满玉佩的第一次询问笔录(2019年10月25日)第45页“满玉佩在给其儿媳妇打电话时,称:馁二哥(指的是张永平)、馁二嫂(指的是张永平媳妇)”。第46页“张永平,……年龄比我小一岁,因为我们是邻居,我知道张永平之前做过心脏病手术,放过心脏支架,张永平平时也就接送个学生上、放学。”可以证明满玉佩与死者张永平不仅是邻居,还熟悉对方所有的事情,还称呼张永平馁二哥,张永平的媳妇为馁二嫂。而郝梅及其家人对满玉佩和张永平根本不认识。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证人满玉佩对如何告知郝梅有心脏病的时(即拉到一边3-5米的地方)的证人证言是稳定的。

三、因果关系层面:张永平的死亡和郝梅的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侵害刑法法益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根据上述论述及案件证据都充分证实了郝梅的行为根本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更是一种价值评价,即危害结果算在谁的行为之上更为合理(符合法理和伦理)。本案的价值评论即张永平的死亡结果算在郝梅的头上还是张永平的头上更为合理。或许在自然科学角度来讲,张永平的死亡和郝梅存在的微不足道的因果关系,但是这种自然科学角度的微不足道的因果关系,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张永平的死亡结果完全属于死者自己的疾病导致,张永平的各种表现是刑法意义上的自陷风险的行为,张永平应对自己的死亡负责。

1.依据枣庄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鉴定文书》的内容证实张永平系其自身心脏病突发死亡

依据枣庄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鉴定文书》的内容,其中综合分析载明张永平符合心脏瓣膜性心脏病换瓣术后心功能不全,心衰在剧烈活动,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下急性心脏功能不全猝死。

《鉴定文书》鉴定意见”载明“张永平符合心脏瓣膜性心脏病换瓣术后心功能不全,心衰在剧烈活动,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下急性心脏功能不全猝死。

2.依据《刑事诉讼卷宗(证据卷)》张永平的病历显示20余年的严重心脏病且在北京301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和济南山东省立医院做过两次大型的心脏病手术

根据《刑事诉讼卷宗(证据卷)》81页《山东省立医院出院记录》显示,2010年11月10日患者(张永平)因发作性胸闷,憋喘10余年,加重20天再3天于2010年11月10日转入省立医院心外科。”

根据《刑事诉讼卷宗(证据卷)》82页《山东省立医院病历首页》“患者(张永平)于10年前因剧烈劳累后出现心慌胸闷,活动后气短喘憋,在当地医院就诊后确诊为二尖瓣膜腱索断裂,随后带至北京301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在北京301医院行二尖瓣成形术、无外伤、输血史”。

根据《刑事诉讼卷宗(证据卷)》第81页《山东省立医院出院记录》显示:“张永平在山东省立医院做了心脏手术,二尖瓣脱垂综合症,二尖瓣成形术后,心房纤颤,心功能III级。”

根据《刑事诉讼卷宗(证据卷)》第133页《鉴定文书》显示:“躯干部:胸部正中有一长21CM 陈旧疤痕”。《刑事诉讼卷宗(证据卷)》第134页《鉴定文书》显示“左膝关节处有一长14CM陈旧疤痕”。

上述证据均充分证实张永平是因为心脏病的原因死亡的,和郝梅的行为无关。

3.刑法定罪证据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本案张永平的死亡系其自发疾病死亡,原因可能多种多样。张永平无证驾驶无无任何手续的机动车(也没有配备头盔等安全保护措施)在人行道违法违规超车变道,并差点与正常骑电动车的被告人郝梅发生交通事故张永平的上述其中任何一项行为均可能引发其自身的死亡。张永平驾驶摩托车亦是剧烈运动,无证驾驶也面临被公安机关被处罚的风险导致其情绪激动,挑起事端辱骂他人也会引起情绪激动。郝梅在权益受侵害(差点被撞到、被辱骂、殴打、被人身生命受威胁)后正常的反没有证据证明张永平的死亡是郝梅的行为导致的

“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是说案件没有无法解释的疑问,案内证据形成严密的锁链,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否则,应按“疑罪从无”原则宣布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本案证据显然无法排除是张永平自身的违法行为驾驶、无车辆检验合格手续、无头盔等安全保护措施、人行道违法超车变道、主动辱骂殴打他人、对他人进行人身生命的威胁)导致的其情绪激动而死亡的可能性。张永平的上述任何一项违法行为均有可能引发其心脏病而死亡。

4. 张永平的行为符合刑法学上的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行为

首先依据刑法理论,被害人自陷风险行为应当包含如下要素: 依普通理性人之观念,该风险应具备社会相当性。即作为任何一个有严重心脏病做过2次大型手术20多年心脏病史患者,均应知道自己无证驾驶无牌无任何手续的机动车(也没有配备头盔等安全保护措施)在人行道违法违规超车变道,并差点与正常骑电动车的被告人郝梅发生交通事故无证驾驶无牌无任何手续的机动车(也没有配备头盔等安全保护措施)在人行道上违法违规超车,骂人打人和侮辱恐吓他人均会引发自己的心脏病发生;死者的病历等对心脏病的注意事项均有明确规定。普通人也都具备患有心脏病的人不能激动的常识。

其次,张永平无证驾驶无牌无任何手续的机动车(也没有配备头盔等安全保护措施),违法违规超车,骂人打人会引发的概率非常大。任何一个心脏病患者都不会忽视该风险和概率。

再次,张永平无证驾驶无牌无任何手续的机动车(也没有配备头盔等安全保护措施),在人行道违法违规超车变道,并差点与正常骑电动车的被告人郝梅发生交通事故在其行为前应该已经意识到心脏病突发风险的存在。在非法超车,骂人打人的时候也应已经意识到心脏病突发风险的存在。张永平的死亡是张永平自身的行为引起的。

最后,张永平的行为可以推断出,张永平对自身心脏病突发死亡的风险本身予以明示认可的。作为严重的心脏病患者,张永平还去无证驾驶无牌无任何手续的机动车(也没有配备头盔等安全保护措施),在人行道违法违规超车变道,并差点与正常骑电动车的被告人郝梅发生交通事故,说明其对心脏病的发生是持明示认可的态度的。

综上,作为严重心脏病患者张永平在心脏病突发的风险具备社会相当性的情况下,积极主动的张永平无证驾驶无牌无任何手续的机动车(也没有配备头盔等安全保护措施),在人行道违法违规超车变道,并差点与正常骑电动车的被告人郝梅发生交通事故,在面临心脏病突发或死亡的危害结果发生前已意识到风险的存在,且是对该结果的发生,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表明(前述的各种违法驾驶、侮辱、恐吓、威胁等行为)其对风险的发生主观上是认可的,张永平的行为是刑法上自陷风险的行为,张永平的死亡和郝梅无任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主观方面:郝梅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失。

刑法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的形式:(1)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2)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预见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轻信能够避免,实际上又未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过失犯罪,刑法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首先,任何人也无法想象一个患有严重心脏病的人(男性)张永平会无证驾驶无牌无任何手续的机动车(也没有配备头盔等安全保护措施)在人行道上违法违规超车,还首先去辱骂、殴打、威胁另外一个正常骑电动自行车的女性郝梅的行为。这超出了正常人的想象和认知。

其次,郝梅在得知张永平有心脏病后,采取了不再搭理张永平的做法。但是张永平仍然指着郝梅进行辱骂、侮辱和恐吓威胁。

因此,郝梅对张永平的死亡不可能有任何的预见能力和义务,郝梅对本案是没有任何过失的。

五、责任方面:郝梅的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有责性。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513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之《民事案例之三:李某某等人诉某村委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案》、《民事案例之四:刘某某、郭某丽、郭某双诉孙某、某物业公司生命权纠纷案——撞伤儿童离开被阻猝死索赔案》、《十大典型民事案例之八:马某诉佘某某、李某侵权责任纠纷案——吃“霸王餐“逃跑摔伤反向餐馆索赔案》的三个典型案例,可以得知不仅郝梅不具有刑法上的有责性,也不应具有民法上的有责性。具体如下:

张永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心脏病发生的结果。刑法上的预见义务应限于刑法一般人的预见能力和范围之内。作为一个严重心脏病人会无证驾驶无牌无任何手续的机动车(也没有配备头盔等安全保护措施)辆在人行道上违法驾驶违法变道、超车等,在上述行为后还对正常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告人郝梅的进行辱骂、殴打和人身生命的威胁。张永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会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违法超车,进行辱骂和殴打他人可能导致其心脏病突发的的危险性,并应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

要求被告人郝梅(也符合刑法意义上的一般人的标准)在路上遇到这种情况骑车时差点被撞到,被辱骂、殴打和人身生命威胁时,不能质问、不能发牢骚,骂不还口,打不还手,这显然超过刑法一般人的注意标准,对任何人来讲也是不可能。如果有这种要求明显也是为良好的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相违背的。

郝梅并未怠于报警和拨打110、120报警、求救,找村医救助。张因其自身的原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后果令人痛惜,但郝梅对死者张永平的死亡不存在民法上的过错和刑法上的违法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更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因郝梅在得知张永平死亡的意外后,自己被吓得昏厥长达10几个小时,后被急救车带走抢救,并从山亭区人民医院转至滕州市人民医院治疗。在郝梅没有完全清醒时被公安机关强行带走。这些事实和证据都证实了郝梅对张永平的死亡是不可能预料到的。

郝梅在正常骑电动车差点被撞到后,问张永平怎么这么骑车?该行为符合常理,不仅不具有违法性,还具有正当性,应当给予肯定与支持。郝梅与张永平在事发前并不认识,郝梅不知道张永平身体健康状况,郝梅被殴打和辱骂时虽与张永平发生言语争执和推搡,但郝梅的言语并不过激,其防止被殴打的推搡的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该种纠纷行为本身不会造成张永平的死亡结果。

郝梅在被满玉佩拉开告知张永平有心脏后,没有与其发生任何接触,甚至在张永平继续咄咄逼人的辱骂、人身生命威胁恐吓的情况下,也一再避让。即使(或假设)郝梅在得知张永平有心脏病后,张永平仍然对郝梅恐吓威胁辱骂,郝梅也可以对其进行回嘴。患有心脏病不是可以随便辱骂他人、恐吓威胁他人的许可证。但是被告人郝梅已经表现出了超乎一般人的忍耐和克制。如果郝梅在此情况下都有刑事责任的话,那么正常人将寸步难行。否则每个人出门(出行)都会面临不可预测的刑事法律风险。每个人遇到的他人都可能是现实或潜在的心脏病患者。

在张永平倒地后,郝梅及时拨打120急救热线救助、110报警、找村医,张永平在抢救过程中因心脏病而不幸死亡,郝梅行为与张永平的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郝梅亦不存在过错,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虽然张永平的死亡令人遗憾。但是根据本案的证人证言、被告人的陈述、案发时的监控视频、死者张永平的病历及鉴定文书等证据均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已经能充分证明郝梅是无辜的。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时,指示“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有,甚至连做人的良知都没有,那怎么可能做好工作呢?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本案的视频是最关键的证据,只要多看几遍视频就能还被告人郝梅清白。


司法可以同情弱者,同情死者,但对于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予鼓励、不予保护,如果“谁闹谁有理”“谁死谁有理”,则公民共建文明社会的道德责任感将受到打击,长此以往,社会的道德水准将大打折扣。本案应当依法判决郝梅无罪,对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的张永平因自身不文明出行行为、辱骂妇女、殴打妇女的行为作否定性评价,判决张永平对其死亡后果自行担责。倡导社会公众遵守法律法律、交通规则、文明出行、文明待人,共建共享与新时代相匹配的社会文明,实现司法判决良好的社会效果具有重要意义。请依法判决郝梅无罪,并立即释放。

辩护人:连有

2020年5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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