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经典辩护意见
经典辩护意见
无论国法、天理还是人情,均应判决郝梅无罪——郝梅过失致人死亡二审辩护词
发表时间:2020-09-10     阅读次数:     字体:【

无论国法、天理还是人情,均应判决郝梅无罪

——郝梅过失致人死亡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一审被告人郝梅丈夫贾兆文的委托,并征得郝梅的同意,指派连有律师担任上诉人郝梅二审辩护人及附带民事部分代理人在一审辩护观点的基础上(一审已经发表过的辩护观点,不再赘述),再次认为无论从国法、天理还是人情的角度均应当判决郝梅无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事实层面:满玉沛告知郝梅张永平有心脏病后,郝梅与张永平没有任何身体的接触。

一审法院认定的郝梅被告知被害人有心脏病的时间节点应为120417秒是严重错误的。该错误既与满玉沛的证人证言不符,也与郝梅的讯问笔录不符,更与生活常识不符。

(一)证人满玉沛和被害人张永平是邻居,且关系密切,双方互相了解,对于告知郝梅张永平有心脏病时间的证人证言是稳定的,即“将郝梅拉到一边告知其张永平有心脏病的”。
1.满玉沛三次证言:
1)《刑事诉讼卷宗(证据卷)》满玉的第一次询问笔录(2019年10月25日)第45页:我到了之后停下车,我先抱下来孩子,我安排好孩子之后,我就把两个妇女中的一个拉去了,我拉着这个妇女离张永平三、四米远的距离,我拉的过程中还劝这个妇女“千万别给他(指张永平)吵架,他(指张永平)有心脏病,心脏里放了支架!”证明满玉是将郝梅拉开3-4米远的地方告知张永平有心脏病的。
2)《刑事诉讼卷宗(证据卷)》满玉的第二次询问笔录(2019年10月26日)第52页:我就去拉那个年纪较大的妇女到一边,我给他说“千万别给他(指张永平)吵架,他(指张永平)有心脏病,心脏里放了支架!”证明满玉是将郝梅拉到一边告知张永平有心脏病的。
3)侦查机关的补充询问,即满玉的第三次询问笔录(2020年5月20日)第2-3页:我把车子停在他们吵架的东边,我把孙子从车子上面抱下来之后就去拉架了,我赶到现场的时候,我就问什么情况,这时候年轻的妇女就说是他(张永平)骑车碰我,张永平说没碰到,我还在中间说没碰到就赶紧走。然后我就拉了年轻的妇女往东边走了四、五米远,我在拉年轻的妇女的时候对年轻妇女说他(张永平)有心脏病证明满玉是将郝梅拉开3-4米远的地方告知张永平有心脏病的。

2.赵巧连证言
《刑事诉讼卷宗(证据卷)》赵巧连的第一次询问笔录(2019年10月25日)第20-21页:这个时候来了一个穿白色衣服的50多岁的男的(证人满玉),说是他是和老头一个村的,白衣服的男的说:“你别给他吵架,他多年的心脏病了。”这之后老头站了一小会,走到路边接着就晕倒了,我回头看时,和老头一个村的白衣服的男的正扶着老头的后背坐在地上。
侦查人员问:郝梅在听到白衣服男的说老头有心脏病之后,又辱骂殴打老头了吗?
赵巧连答:没有。
赵巧连的证言证明郝梅在得知张永平有心脏病后没有任何和其争吵的行为。
综上,满玉沛、赵巧连以及视频监控均能还原案件事实,也能证明上诉人被告知张永平有心脏病的时间点。
3.生活常识
通常情况下,一个患有严重疾病的人会对自己的疾病很忌讳,也不愿意别人当着自己的面提起患病的事。这符合生活常识、心理学和正常人的理解。所以,满玉沛到达现场后,先将张永平和郝梅劝开,然后将郝梅拉到旁边告知张永平有心脏病的,符合正常逻辑和生活常识。
4.现场视频
现场视频也显示满玉沛到达现场后,将张永平和郝梅劝开,然后将郝梅拉到旁边。
5.上诉人郝梅在12时4分17秒后就没有和张永平有任何的接触。
一审判决推定的12时4分17秒既不符合事实,也没有任何意义。从视频上看:12时4分27秒后与张永平有接触的是一个骑三轮车的人(从视频上看应该是一个中老年女性)。该骑车人于12时4分12秒到达现场后,一直坐在车上。直到12时4分26秒其才开始下车,伸手去拉张永平,该人与张永平有身体接触,且直到张永平倒地都是该中老年女性拉着张永平。但是在案卷中,没有拉着张永平的中老年女性的笔录(拉人的名字和身份)。郝梅和张永平在12时4分17秒后根本没有接触。
该与张永平接触的人根据证人滕建永的证言(案卷33-41页)“我还看到一个骑三轮电动车老太太也停下来拉架”。
本案现场视频有6个人(不包括死者张永平),而蒋纪英一直在家门口(案卷27-31页)“他俩吵着那个老头就向后倒在地上了,接着我就从我屋里跑到路边看了看。本案,加上蒋纪英应该总共有6个在现场的证人,但是公安机关没有对那个“骑三轮电动车并且拉张永平的老太太”进行任何调查。

6.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证人赵巧连的第一次询问笔录,没有对那个“骑三轮电动车并且拉张永平的老太太”进行任何调查令人费解。
公诉机关理应当提供有罪、无罪、最轻、最终的全面证据,但是对于赵巧连的证人证言明显是缺失的。公安机关对关键的证人(从12时4分27秒和张永平有身体接触的人没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二、国法层面:郝梅无罪
法律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对社会正义的分配,一个案件的审判,首先要最大限度追求法律正义;同时,要兼顾社会普遍正义。这体现了德治的要求,也体现了对民意的尊重,是讲政治的表现。
1.郝梅的表现是符合刑法一般人意义上的表现,并没有违法。
本案指控郝梅过失犯罪。而郝梅在案发时的表现是一种生活行为,任何一个女人面对此种情况,都会如此做。一审法院认定错误。
根据案卷材料:张永平无证驾驶无牌无任何手续的机动车(也没有配备头盔等安全保护措施),在人行道违法违规超车变道,并差点与正常骑电动车的被告人郝梅发生交通事故。在郝梅说“这个人怎么从里侧超车,这个人怎么这样骑车”。张永平的表现是破口大骂“奶奶个逼,我想怎么超车就怎么超,你管不着我”……“我弄死你,我日你姐”……“一个劲的骂日我姐”骂人、打人和侮辱恐吓他人均会引发自己的心脏病发生;死者的病历等对心脏病的注意事项均有明确规定。普通人也都具备患有心脏病的人不能激动的常识。
任何女人在面对被如此侮辱,均会有所反应。对郝梅过高的要求既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法律。
2. 张永平的死亡和郝梅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张永平的死亡和郝梅虽然有关,但是由于张永平主动辱骂殴打郝梅导致的,其死亡也可能是由于其驾驶机动车激动导致的。
张永平的死亡和郝梅之间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首先,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应该是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内在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通常只有这种因果关系才能令行为人对其引起的结果负责。而本案中,引起被害人张永平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心脏病。张永平违法驾驶机动车、违规超车、侮辱他人是诱因,被害人由于其自身的情绪激动而心脏病爆发。从一般的社会常识来分析,张永平违法驾驶机动车、违规超车、侮辱他人并不是郝梅的行为引起的。因此张永平的死亡和郝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郝梅无法预见也不可能预见到张永平的心脏病发作,张永平的死亡更多的是意外因素导致,郝梅在主观上无故意也没有过失,所以不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对张永平的死亡原因排除了合理怀疑,即只有郝梅的行为和张永平的死亡之间具有唯一性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但是,本案一审却以并不存在的推了张永平一下(视频上显示此时张永平和郝梅之间还隔着一个人满玉沛),张永平就心脏病突发死亡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是说案件没有无法解释的疑问,案内证据形成严密的锁链,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否则,应按“疑罪从无”原则宣布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本案证据显然无法排除是张永平自身的违法行为驾驶、无车辆检验合格手续、无头盔等安全保护措施、人行道违法超车变道、主动辱骂殴打他人、对他人进行人身生命的威胁)导致的其情绪激动而死亡的可能性。张永平的上述任何一项违法行为均有可能引发其心脏病而死亡。
3.张永平的行为符合刑法学上的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行为,其应对自己的死亡负责。
作为严重心脏病患者张永平在心脏病突发的风险具备社会相当性的情况下,积极主动的张永平无证驾驶无牌无任何手续的机动车(也没有配备头盔等安全保护措施),在人行道违法违规超车变道,并差点与正常骑电动车的被告人郝梅发生交通事故,在面临心脏病突发或死亡的害结果发生前已意识到风险的存在,且是对该结果的发生,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表明(前述的各种违法驾驶、侮辱、恐吓、威胁等行为)其对风险的发生主观上是认可的,张永平的行为是刑法上自陷风险的行为,张永平的死亡和郝梅无关
综上,从法律的角度,郝梅对张永平的死亡不应该承担刑法意义的责任。

三、人情层面:郝梅无罪

人情也是德治应有之义。讲人情,不是要照顾某个人的私人感情,而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司法不能违背人之常情。刑事案件要坚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
本案也提出一个重大课题,即每个人都面临生活中的边界问题?如果因此判郝梅有罪,则会使得每个人都面临被刑事处罚的风险。在正常的交通过程中,我们都将面对有人违法违规,却不能进行任何质疑,不能与违法行为做斗争。否则那个对守法人破口大骂的违法行为人就可能有心脏病,然后守法的人要承担刑事风险。这会使得整个社会处于不稳定之中,每个人都处于随时被刑事处罚的不稳定预期中。每个人都可能成为“郝梅”。
“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是一句著名的西方法律谚语,也是最基本的法理学常识,意思是利益的取得都要通过合法的方式,违法行为不能获利。任何人的任何行为,其预期的利益都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都要从法律之中找出理由;利益的取得,应当由法律做出评判。这里的利益,是指能被法律保护的部分;当获利者享有客观(也可以是违法)存在的好处时,法律是要追究获利者的责任的,至少是采取不保护的做法。本案死者张永平无证驾驶无牌无任何手续的机动车(也没有配备头盔等安全保护措施),在人行道违法违规超车变道,并差点与正常骑电动车的被告人郝梅发生交通事故。张永平主动挑起事端,骂人、打人和侮辱恐吓他人(甚至威胁要弄死郝梅)这都可能会引发自己的心脏病发生。
法律理应当对张永平的行为做否定性评价,对郝梅与张永平的违法行为做肯定行评价,否则就是是非不分。
因此,从人情的角度来讲,郝梅不仅无罪,其行为还应受到社会的褒扬。
图片
图片
图片

综上,张永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心脏病发生的结果。刑法上的预见义务应限于刑法一般人的预见能力和范围之内。作为一个严重心脏病人会无证驾驶无牌无任何手续的机动车(也没有配备头盔等安全保护措施)辆在人行道上违法驾驶违法变道、超车等,在上述行为后还对正常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告人郝梅的进行辱骂、殴打和人身生命的威胁。张永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会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违法超车,进行辱骂和殴打他人可能导致其心脏病突发的的危险性,并应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
法律要求被告人郝梅(也符合刑法意义上的一般人的标准)在路上遇到这种情况骑车时差点被撞到,被辱骂、殴打和人身生命威胁时,能质问、不能发牢骚,骂不还口,打不还手,显然超过刑法一般人的注意标准,对任何人来讲也是不可能。如果有这种要求明显也是为良好的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相违背的。
郝梅并未怠于报警和拨打110、120报警、求救,找村医救助。张因其自身的原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后果令人痛惜,但郝梅对死者张永平的死亡不存在民法上的过错和刑法上的违法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更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因郝梅在得知张永平死亡的意外后,自己被吓得昏厥长达10几个小时,后被急救车带走抢救,并从山亭区人民医院转至滕州市人民医院治疗。在郝梅没有完全清醒时被公安机关强行带走。这些事实和证据都证实了郝梅对张永平的死亡是不可能预料到的。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1128日在给市、县委书记们念了一副对联中提到:“莫以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同样,每个人都是出行者也会面临被违法违规的出行人侮辱谩骂的风险。习近平总书记及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原最高法副院长沈德咏都强调案件审理要讲“天理、国法、人情”等2014年1月7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时,指示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有,甚至连做人的良知都没有,那怎么可能做好工作呢?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本案的视频是最关键的证据,只要多看几遍视频就能还被告人郝梅清白。
2020年5月25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强调:对发生在公共空间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兼顾国法天理人情,明辨是非,惩恶扬善。通过一系列案件审理,破解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风险,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本案不能因为张永平心脏病死了,不能想当然地认为满玉沛是到了现场就告诉郝梅张永平有心脏病的,也不能想当然的认为12时04分28秒郝梅推了张永平上半身一下(纯粹是一审判决书臆想的此次接触)就导致了张永平死亡,更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张永平的死亡和郝梅的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不仅不能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法律也不应当允许“谁死谁有理”。对于张永平的死亡郝梅及辩护人均表示遗憾,但是不能因为张永平心脏病死就将不存在形式责任分配在郝梅的身上。
最后,请依法判决郝梅无罪。
郝梅的辩护人:连有
2020 年8月23日


大有说法点评:
1.此案明显属于意外事件。公检法等办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只要多看几遍视频就可以明显看出郝梅被人拉开后,郝梅和被害人张永平根本没有接触。而一审法院想当然的进行了判决。
2.辩护人为什么没以正当防卫进行辩护?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31号)对类似情况进行了规定。但是上述司法解释是对有身体接触的情况进行的辩护。但是郝梅案,双方后续根本没有接触。所以根本上升不到正当防卫的程序。

3.一审辩护词参照本公众号《aa大有说法》于5月30日所发《“谁死谁有理”绝不能成为“无辜者有罪”的理由——郝梅无罪辩护词》。


 
上一篇:“谁死谁有理”绝不能成为“无辜者有罪”的理由——郝梅无罪辩护词
下一篇:以刑事手段插手干预经济纠纷应杜绝:对孙某甲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辩护意见
Copyright  ©  2022-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京ICP备2022002883号-1 技术支持: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 网站地图  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1号恒泰大厦B座7009室  1860007883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