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关于刘林清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
尊敬的法官、人民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受刘林清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被告人刘林清的妻子***和刘林清本人的委托,北京**律师事务所指派连有律师担任被告人刘林清在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辩护人经过向刘林清了解案件情况、阅卷和参加本次庭审质证、辩论,现就本案提出被告人刘林清无罪的辩护意见,望贵院予以考虑。现就被指控的事项逐一分析如下:
第一部分 案件事实
一、张岩在兰州拉面被无故殴打和辱骂、裴忠勇的头打破一案。根据所谓的“受害人”“裴忠勇”的庭审陈述,并没有自己被殴打以及刘林清殴打辱骂张岩之事。根据张岩的陈述及证人刘夫金、张永启、神芳娟的询问笔录,所谓的“受害人”张岩明显作出虚假陈述涉嫌触犯伪证罪等。
检察院指控的“2014年6月8日,被告人刘林清在山亭区冯卯镇冯卯医院对面的兰州拉面馆无故殴打辱骂张岩,并将饭桌掀翻,持马扎将拉架的裴忠勇的头打破”。
1.本案侦查没有调查“所谓案件发生时”无利害关系第三人作证,所谓的“受害人”“裴忠勇”否认曾被刘林清殴打或打破头。
本案并无2014年6月8日晚的兰州拉面的经营户作证,也没有张岩方、刘林清方之外的证人作证,即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之外的人作证。本案指控刘林清人无故殴打辱骂张岩,并将饭桌掀翻,持马扎将拉架的裴忠勇的头打破。但是本案没有掀翻的饭桌的照片、没有作案工具马扎的照片(或者描述),甚至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没有被打破头的裴忠勇没有接受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询问记录。没有所谓“受害人”裴忠勇的受伤照片,没有裴忠勇的就诊证明,没有被打后裴忠勇恢复后的照片。辩护人向法院邮寄了申请证人裴忠勇出庭作证申请,庭审时,裴忠勇本人称并没有头被打破的之事和张岩被辱骂殴打之事。
2.张岩、张永启涉嫌伪证。
综合张岩提供的证人证言,张岩等人涉嫌做伪证。检察院提供了的证据显示“刘林清在张岩走后,还去张岩家进行了辱骂”。虽然,检察院在开庭时未对该部分证据进行举证,但是这些证人证闫及受害人陈述恰恰证明了张岩等人涉嫌做伪证。
在检察机关未提供任何现场勘验笔录、勘测、检查笔录以及法院未通知辩护人举证期限的前提下,经辩护人了解,张永启、张岩等未陷害刘林清作了虚假陈述。根据辩护人了解的情况,所谓受害人“张岩”的家距离证人“张永启”(根据了解张永启系张岩的二叔)的家2000余米表现出超乎人类的听觉能力。综合刘夫金、张永启、神芳娟的讯问笔录,张永启表现出惊人的超乎正常人或人类的特殊功能。对2000多米外有人骂人听得一清二楚,甚至比一墙之隔的刘夫金还清楚。
(被害人张岩 和 证人张永启的家直线距离)
根据张岩的询问笔录《证据材料卷》第47页“然后我和朋友就开车去滕州吃饭了,我正吃着饭,我邻居和俺对象给我打电话说刘林清、刘林胜兄弟俩在我家门口提名骂我,骂了半个多小时,我当时就开车回家,我回到家刘林清、刘林胜已经走了,这个事情我也没报警。”
而根据他对象神芳娟的询问笔录《补充侦查卷2》 第24-27页“2014年6月8日晚上10点左右,张岩没在家,听到家门口有人张岩,把张岩老少的都骂了一遍。给张岩打电话,张岩告诉说他在滕州”。神芳娟陈述“她当天晚上没出去,不知道谁骂的,后来知道是刘林清骂的。”
根据《补充侦查卷2》 第16-19 页,刘夫金的《询问笔录》:和张岩是邻居,有三四米远,在家听到有人在张岩门骂,没听到骂的谁,也没看到是谁在骂(因为出来的时候人都走了)。根据辩护人的了解,刘夫金确实和张岩是隔壁邻居。
根据《补充侦查卷2》第 20-23页,张永启的《询问笔录》:距离张岩家有三四十米,在家里听到有人在张岩门口提着张岩的小名华山骂的。骂了10多分钟,别庄姓刘的骂的。但是张永启《询问笔录》又称“别庄姓刘的骂的,我不认识”。
根据几个人的《询问笔录》张岩从兰州拉面走后,没告诉其妻子神芳娟自己去滕州,更没有告诉张永启。张永启晚上没出门,神芳娟晚上也没出门,对于“张岩晚上没在家”的事要么是互相串通做伪证,要么是作为二叔的张永启晚上和张岩的妻子神芳娟在一起。如果张永启、神芳娟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其更不能排除双方做伪证的可能性。
本案证据严重不足,无法排除张岩等做伪证,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刘林清,使刘林清受刑事追究的,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之“诬告陷害罪”。
本案张岩、神芳娟、张永启、裴忠勇的行为无法作为符合常人的解释。第一,张岩在兰州拉面被殴打、被辱骂没有报警。第二,神芳娟在有人在家门口一家老小被提名骂半个多小时没有报警。第三,和张岩隔壁邻居(3、4米远)的刘夫金没听到骂的谁。距离张岩家2000多米的张永启“在家里听到有人在张岩门口提着张岩的小名华山骂”。第四,张永启一方面称其不认识谁骂,又称“别庄姓刘的骂的”。第五,所谓的“被害人”裴忠勇头被打破没有报警,没有就诊记录。甚至在庭审中也一口否定自己曾被刘林清殴打或打破过头的事。第六、张岩在兰州拉面吃完烧烤,被殴打被辱骂后,出奇的淡定,又去滕州继续吃饭。在得知被人在家门口一家老小提着名字骂的时候无任何的反映,没又报警的行为。
(所谓的案发地 兰州拉面附近 连大有拍摄)
3.公安机关侦查程序严重缺失关键性事项
公安机关在侦查时也没有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5]98号)对案发地进行勘验、检查;没有伤情鉴定,没有询问被害人裴忠勇(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伤害工具、方式、部位,伤情,嫌疑人情况等),没有其他的物证和书证(如打人的凶器马扎、血衣以及能够证明伤害情况的其他物品;相关的医院诊断及病历资料;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本案被指控的事实,不能排除张岩等在做伪证的合理怀疑。
二、闫宗启酒后拒绝查车,辱骂交警胡波、辱骂殴打辅警刘志强,辱骂刘志强的父亲刘林清,与刘志强或刘林清理论时摔倒。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林清对闫宗启进行了殴打。而案件材料显示的是闫宗启的“妨害警方执行公务”、“做伪证”和交警胡波(刘林清寻衅滋事案中的侦查人员和受害人以及证人)的“玩忽职守”,以及相关侦查人员的徇私枉法。
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9日,在山亭区冯卯镇谢庄村,闫宗启与山亭公安分局冯卯交警中队执法辅警刘志强发生冲突,刘志强电话通知其父被告人刘林清,刘林清赶到现场后,对闫宗启进行殴打”。
1.闫宗启系酒后妨害警方执行公务”,并辱骂交警及刘志强和刘林清。
而综合赵月昂、李广伟、李广厚、马强、胡波、刘志强的证人证言显示:2015年1月19日下午14时徐,胡波带着李强(驾驶员)、巩政、李强、刘志强在谢庄村执勤,看到一辆车自东向西开,在谢庄路口往北拐时发现车开的不问,后边的车门子还没关好,然后就追上这辆车,要查闫宗启车的司机(李光厚的是否酒驾)。交警将测酒的仪器给了李光厚要测,还没开始吹的时,闫宗启就称“什么手续都有,你查什么”。当交警称“例行公务”。闫宗启就开始骂骂咧咧,骂道“有什么了不起的,片什么屌能”,就开始骂了。(李光后《证据材料卷2》《询问笔录》第35页)。此时应为在证人马运水(即马强家电老板马强)门口,马运水等人过来劝,说着说着闫宗启就骂开胡波“你要罚钱就罚钱,凭什么扣证,老了个屌,吗干嘛,你烧的嘛”。胡波和闫宗启开始吵吵。其他四个警察看领导被骂,过来争执。刘志强问你骂嘛?闫宗启骂刘志强,马运水等因为认识刘志强就劝闫宗启不要骂。但是闫宗启不仅骂刘志强,还提着刘林清的名字骂。还打了刘志强被。然后有人告诉了刘林清,刘林清到达后,和闫宗启发生了争执。然后闫宗启倒在地上。(《证据材料卷2》马运水《询问笔录》第16页 )刘林胜又给刘志强打电话,刘林胜到达现场,想打闫宗启,被拉开。闫宗启赖在地上不走。其他人都走了,闫宗启仍然不走,李光后,一看没办法弄,就拨打110报的警,之后警察来到现场。(《证据材料卷2》第35页李光后2015年01月27日《询问笔录》)。
本案,交警胡波带刘志强等查车,看到有车开得不稳,门没关好,李强在胡波的指示下然后追上去查司机是否酒驾。胡波问要驾驶证并拿走,酒精检测仪在李光后还没吹的时候,闫宗启开始骂胡波,然后胡波和闫宗启吵吵(或者是对骂),然后刘志强等人看带班民警被骂,上来理论,闫宗启骂刘志强等人,马运水看不惯了,让其不要骂刘志强,因为刘志强是刘林清的儿子,双方熟悉,然后刘闫宗启提着刘林清名字骂,并殴打刘志强。刘林清接到别人电话,得知儿子受到委屈,打电话问儿子,儿子告诉其情况,刘林清过来和闫宗启理论,双方纠缠到一起,闫宗启坐在地上。别人将刘林清劝走。交警离开。刘林胜来到被人拉到。闫宗启赖在地上不走,李光后报警。
(张永启辱骂交警 与交警冲突现场)
2.胡波涉嫌“玩忽职守,相关侦查人员伪造案卷材料,刘林清无寻衅滋事行为。
辩护人认为,刘志强等人在胡波的带领下正常的查酒酒驾,因闫宗启无理取闹、辱骂,胡波就不在对酒驾进行查处。正常执勤的刘志强被闫宗启辱骂、殴打,并辱骂刘志强的父亲刘林清。有人告诉交正常执勤的刘志强的父亲刘林清,刘林清找儿子刘志强核实情况,儿子刘志强告诉其被辱骂被殴打之事,刘林清过来和闫宗启理论。双方发生纠缠,闫宗启坐地上,拒绝离开。民警调解让刘志强承担赔偿责任。闫宗启扰乱交警正常执法、袭警、辱骂民警及其家人,被辱骂的民警家人来到现场,双方发生冲突,后被拉开,闫宗启拒绝离开现场。然后被辱骂的人刘林清成了寻衅滋事的被告人。闫宗启显然构成了妨害警方执行公务的行为。然后交警队胡波在别人酒后,自己执行职务的现场,光天化日之日,公共场所,被别人骂“老了个屌,你干嘛”“有什么了不起,片什么屌能”。居然无动于衷。甚至在被辱骂后放弃了查酒驾的职责,胡波涉嫌“玩忽职守”。经被告人核对案卷中《治安调解协议书》上刘志强的签名等应不是刘志强本人所签。辩护人也对刘志强本人签字与案卷中的“刘志强”的签字进行了对比,发现明显不属于同一人所签。公安机关相关人员的如伪造案卷材料,则应以《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徇私枉法罪”的责任。
本案,被告人刘林清无任何寻衅滋事的行为。
三、胡波被辱骂,证据明显不足,不排除胡波诬告陷害做伪证的可能。
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7日,山亭公安分局冯卯交警中队民警胡波在城头镇牛庄村附近依法查扣违法行驶的机动车一辆,胡波驾驶被查扣机动车返回单位路上接到被告人刘林清电话,刘林清为要回被查扣机动车对胡波进行辱骂”。
1.本案被查车辆、违法驾驶人和刘林清是否联系等关键性的证据缺失。
依据《证据材料卷》,及《补充侦察卷》仅有胡波和郑建新的笔录和满在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但是没有满在梅和刘林清有联系的任何证据。甚至也没有调取胡波(电话139063785*8)和刘林清(电话152652458*8)的2016年5月7日的通话记录,没有胡波(电话139063785*8)和郑建新(电话130620629*9)的2016年5月7日的通话记录,没有刘林清(电话152652458*8)和满在梅(案卷没联系方式,申请法院调取,侦查机关未提供联系方式)的2016年5月7日的通话记录。无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370406035000479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案卷材料、无“满在梅”的联系方式及满在梅的签字,甚至据了解,胡波对查扣的车型都没有驾驶资格。胡波在《补充案卷》称“按酒驾处理的,罚款1200元,案卷在冯卯交警队里”。没有提供罚款单,且与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370406035000479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案卷材料补符(《凭证是“扣留机动车”)。
2.本案被害人胡波和证人郑建新所称胡波被辱骂的语言、时间长短均差别巨大。
本案没有行程完整的证据链条。根据控方提供的证据,刘林清之所以辱骂胡波,是胡波查了满在梅的机动车,且满在梅是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摩。满在梅通过刘林清要车(根据郑建新所言证言“记得吃饭期间,有人给刘林清联系,说车被查住的事情。想让刘林清帮忙联系要车。”“刘林清帮忙要车,刘林清找胡波,刘林清说胡波没有给他面子的”托车,骂人的话“你妈屄、你算熊、我日你娘”之类的话,骂了得有一辆分钟。(根据正常的语速每分钟大致是300——400字)1-2分钟至少能骂4个字一句的能骂100句-200句。而按照胡波本人的询问笔录【《证据材料卷》第37也页“妈了个逼的,你不想好了,熊孩子”等骂人的话”“他骂了四五句话我就把电话挂了”。如果4-5句话充其量10秒钟就骂完了。显然郑建新、胡波在骂人的内容(两人各举的3句话没有一句是相同的)、骂人的时间长短上面都是不吻合的。
(2016-10-15 被害人胡波仍然和刘林清一起唱歌KTV)
包括巩证的证人都是听胡波说的刘林清骂他了。本案无满在梅联系刘林清的证据,根据刘林清的陈述,刘林清并不认识满在梅,而本案蹊跷的是没有满在梅的联系方式(电话)、没有满在梅的签名,没有对满在梅酒驾的相关检测数据,没有满在梅与刘林清、刘林清与胡波、郑建新与胡波的通话记录,甚至在受害人胡波和证人郑建新对刘林清所骂内容举例没有重合,辱骂时间严重不符。郑建新所陈述的内容也违背了常识,两人均没说提及刘林清是提着胡波的名字骂的,然后,刘林清骂完胡波后,告诉了郑建新。之前刘林清接到别人帮忙要车的电话也会告诉郑建新。
3.胡波作为刘林清寻衅滋事案的受害人又作为办理案件的侦查人员之一,违反了回避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而通过对证人胥士效的询问及刘林清对胡波的举报可以看出,胡波存在索贿及受贿的严重情节,且对涉嫌酒驾的人不予处理,利用机会进行索贿。
4.通过辱骂胡波,达到向胡波索要查扣的车辆的目的也违反常理。
刘林清作为普通百姓,胡波作为警察,警察在执行职务查扣车辆后,普通百姓骂一骂就回归还了?这违背常理。结合刘林清举报胡波收受黑钱很事项,该案件恰恰反映了胡波可能涉嫌触犯诬告陷害罪、徇私枉法罪 。
而且胡波根本没有摩托车驾驶资格,促进胡波对刘林清进行诬告陷害的唯一合理解释是刘林清不愿意没完没了的去招待胡波。结合2016年05月27日晚上和2016年05月28日凌晨到盛世皇朝娱乐会馆进行娱乐,胡波并没有在2016年5月7日被骂后进行报警。更能反映出该事件系胡波编造。
本案公安机关和嘉察院也没有调查清楚郑建新所陈述的和刘林清一起吃饭的场所、一起吃饭的人。对于申请调取的胡波没有摩托车的驾驶资格的证据,检察院也拒绝提供。对于胡波的违法犯罪线索,被告人刑事拘留后多次向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反映,但是案卷记录中并无反映。
四、张岩被辱骂案系并没有行程完成的证据链。
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3日晚,张岩将鲁DN5982轿车停车路中间阻止刘林胜(另案处理)在谢庄水库挖沙,刘林胜遂驾驶鲁FF8288轿车撞击鲁DN5982轿车尾部,并辱骂、殴打张岩致张岩摔倒在地,被告人刘林清到达现场后,无故辱骂张岩”。
本案系张岩等人与刘林胜承包水库挖沙产生的纠纷,和刘林清无关。具体理由如下:
1.张岩对于刘林清出现的时间二次询问笔录和郑洪涛的一次询问笔录居然有三种不同的说法。和刘林清的陈述出现时间无法形成合理解释。
(1)如《证据材料卷》(第42-44页)张岩第一次被询问时,称:“刘林胜和他弟弟刘林清还有四五个人一起过来的。”……刘林胜直接开车把我的车给撞了,……(并没有说刘林清骂他)。“我住院的时候,刘林清拿着东西去医院看过我,但是秀车的钱和看病的钱没给我。我后来去刑警队做伤情鉴定,没鉴定出伤情。去派出所找,派出所说我们之间的事情属于民事纠纷,应该直接去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证据材料卷》(第47页)张岩第二次被询问时,张岩称:张岩下车和郑洪涛、赵曰东去挖掘机旁边不让挖掘机继续挖,这个时候我听到有装撞车的生硬,并听到刘林胜在骂我,我就过去了,我看到刘林胜的轿车撞倒我车后备箱上,刘林胜一边骂一边用石头砸我车右侧。这时候刘林清刚开车来到,(显然是刘林清后到的现场)刘林清下车以后就骂我”“妈了个逼的,找死是不,你不让我就不挖了, 我这都弄死你。听到刘林清骂郑洪涛、赵曰东“妈了个逼的,找死是不,你们来干熊的,谁不让钩机干的,弄死你们妻侄”
《证据材料卷》(第49-页)郑洪涛的询问笔录,称:2刘林胜把开车撞了张岩车尾部了,然后刘林胜骂张岩”你们瞎眼了,妈了个逼的“等难听的话,然后刘林省的媳妇也来了,还代了2-3个人。……刘林胜把张岩扔沟里了。……接着刘林清开车来了(张岩倒地后,刘林清才来)。
(2)而根据刘林清的陈述,其到现场后看到刘林胜早就走了,只看到张岩。
(所谓的案发地 连大有拍摄)
2.本案没有询问刘林清方其他的证人证言,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3.张岩涉嫌非法采矿罪,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罪”。
张岩的询问笔录显示,其在没有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进行了大量的采沙,但是无论侦查机关还是检察机关均未对其进行调查处理。辩护人认为张岩已经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非法采矿罪,且达到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之第六十八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是侦查机关对理应以“非法采矿罪”立案调查的张岩置之不理,相关人员已经涉嫌触犯“徇私枉法罪”。
4.张岩伪造证据,如其提供的汽车维修票据既不是正规发票。也不是“客户栏”,经辩护人实地考察,修车店老板并不保存“存根栏”。不能排除其对刘林清进行诬告陷害做伪证的可能。
五、张玉良案,系双方误会,且刘林清与张玉良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刘林清无寻衅滋事的行为。
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9日下午,被告人刘林清酒后在冯卯镇谢庄村峰瑞建材厂内无故殴打张玉良,致其头部受伤。”
张玉良案,系双方误会,事件发生后,刘林清与张玉良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张明征、王彦军等人的主持进行了调解,并于2016年11月9日双方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书》。经调解,刘林清已经对张玉良进行了赔礼道歉,赔偿并履行完毕,双方不在追究对方法律责任。
该案是因打电话,听错了产生的误会,刘林清无任何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所谓“寻衅滋事”的行为。
六、闫伟被辱骂殴打一案,没有排除张岩等诬告陷害的可能性,且闫伟与刘林清系生意上的合作关系,因合作关系产生的纠纷也不应视为寻衅滋事。
检察院指控:“2016年6、7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林清在冯卯镇闫文饭店内无故辱骂闫伟,并用椅子砸闫伟,没有砸到被人拉开”。
而刘林清与闫伟系生意上的合作伙伴,闫伟帮其销售塑料筐子,刘林清给与其费用。且有2016年6月13日刘林清的儿子刘志强按照刘林清的吩咐给闫伟通过支付宝转佣金的记录。
本案闫伟等人的《询问笔录》与刘林清的供述存在根本分歧,且证人间证言也差距较大,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如(1)刘林清和闫伟谁先到的饭店几个人陈述的不一样,既有见面后闫伟先给刘林清一支烟的说法,也有张岩所谓的刘林清看到闫文就打的说法。(2)既有刘林清先摔一个瓶子的说法(闫伟),也有刘林清先把杯子、盘子、啤酒瓶摔了的说法;(3)证人所称的打人工具有瓶酒瓶、椅子,板凳三种说法。而结果是都是没打到闫伟。(4)本案蹊跷的是没有调查任何和刘林清一起吃饭的人。且几个证人均提成刘林清和别人一起来吃饭,但是均不记得谁。(5)案件时间和谁先到的现场存疑,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时间2016年、2017年存疑,6月还是7月存疑,谁先到现场存疑,案件的起因存疑,作案的工具存疑,甚至三个人(证人)是怎么回去的也存疑。(6)拉架的人是谁不知道。根据闫绍文的陈述(案卷第107页)被旁边吃饭的人[旁边拉架的人是谁]拉开了,闫绍文在一边劝架(劝架的人没有任何信息)。
本案没有作案工具(椅子)没有现场图片,没有勘测,检验,没有询问刘林清一起去吃饭的其他人员,没有拉架人员的信息,没有询问除双方和饭店老板外的其他见证人。根本无法排除张岩等人做伪证的可能。而且张岩多次涉嫌伪证、蒋宝超又是林林胜案(刘林清案卷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所谓刘林胜殴打小孩子的亲戚。
而根据庭审,刘林清陈述其和闫伟有合作关系,闫伟帮助刘林清在岩马市场卖塑料筐子,双方因销售提成产生了争执,并没有发生任何的殴打和辱骂的事件发生。该次纠纷也没有任何的报警记录。
(所谓的案犯地 闫文饭店)
结合开庭审理时,刘林清儿子刘志强与闫伟的支付宝转账记录,辩护人认为足以认定双方是合作关系,有生意的往来,双方因合作关系对销售筐子产生的提成问题产生分歧,和寻衅滋事无任何关系。
七、张庆全、韩建平、刘智慧三辅警违法查扣刘林清雇佣的合法车辆,拒绝出示正规查扣手续,在刘林清到冯卯交警中队要求依法处理时,反而诬告刘林清对其进行了辱骂。
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的一天下午,冯卯交警中队交警在冯卯镇万庄村新千线依法查扣一辆违法拉沙车辆,之后不久,被告人刘林清酒后到冯卯交警中队内进行辱骂”。
本案张庆全、韩建平、刘智慧三人均系辅警无独立的执法权,在违法查扣刘林清雇佣的合法车辆后,拒绝出示正规查扣手续,违法将查扣车辆带回至冯卯交警中队,试图敲诈勒索。在刘林清到冯卯交警中队要求依法处理时,仍然百般抵赖,反而诬告刘林清酒后驾车对其进行了辱骂。
(所谓的案发地 交警队 连大有律师拍摄)
第一,张庆全、韩建平、刘智慧三辅警违法执法再前,在没有正式民警带队的情况下执法本身就违法。
第二,侦查机关未提供查扣车辆的案卷及相关证明。甚至在辩护人书面申请调取查扣车辆的案卷材料,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仍然拒绝提供查扣车辆的案卷材料。没有查扣车辆的档案足以证明张庆全、韩建平、刘智慧三辅警违法办案。
第三,如系张庆全、韩建平、刘智慧所称,被告人酒后到冯卯交警队进行辱骂更不符合常识。交警队及交警对酒驾人员应依法进行查处,但是本案没有刘林清酒精含量的任何测试数据资料。
第四,本案对指控的刘林清辱骂的时间和辱骂的内容上存在很大分歧,但是对查扣车辆的信息“一辆蓝色的608翻斗车,品牌记不清楚,不超载的时候拉1.5吨沙左右,这辆车大概拉了5、6方沙。驾驶员没法出具驾驶证。所以先查扣然后卸货后处罚,查扣后停在冯卯的停车场了,给汇报给中队领导了,中队统一处理”85个字(不含标点符号)却惊人的一模一样。本案无法排除张庆全、韩建平、刘智慧和侦查机关的人联合起来诬告陷害刘林清的合理怀疑。
第五,对于案件所提及的有刘林清辱骂张庆全的视频,更是没有进行任何的提取或者有证据证明该视频真实存在。
因此,辩护人有充分理由认为该被控事件属于三辅警违法查车后,为报复刘林清要求依法处理时的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
八、口子岭周涛被殴打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林清殴打周涛,只能证明刘林胜可能砸坏了口子岭饭店的玻璃。
检察院指控:“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刘林清在山亭区冯卯镇口子顶饭店内和周涛吃饭时发生争吵,刘林胜接刘林清电话后赶到口子顶饭店与刘林清一起殴打周涛,刘林胜拿饭店门口空酒瓶砸向周涛时将饭店玻璃门砸坏。”
根据《证据材料卷》第115页,周涛称“当时喝醉了,不记得了,听别人说被打了”。
《证据材料卷》第117-119页马欣国称“看不清楚”。
《证据材料卷》第120-122页孙召强称“看不清楚”。
《证据材料卷》第123-124页杨守芳称“看不清楚”。
《证据材料卷》第125-129页,丁同林(证人丁仁常的儿子)称“在门口遇到孙召强,周涛,刘林建。周涛说喝多了没事,让丁同林先走把。看到刘林清在房间里和人吵吵、没看到刘林胜,也没看到人打架刘林建。
《证据材料卷》第130-135页,一起吃饭的刘民去厕所的时候5-6分钟,回来人都走了,也没看到刘林胜,没看到有损坏和打翻的痕迹,没看到丁奥林。
《证据材料卷》第136-141亚,陈召涛(海涛)称当晚正和刘林胜、刘林昌在一起吃饭。陈召涛把刘林清从东南面的屋里拉出来带走了,当时周涛也在房屋里,没有坏的酒瓶,没有看到伤。
《证据材料卷》第142-146页,刘林昌叫着海涛(陈召涛)去把刘林清扶上车。
《证据材料卷》第147-151页,丁仁常(证人丁同林的父亲)称“裴忠勇开着车和刘林昌一起去的口子岭饭店去拉刘林清,而且刘林胜提前去了。周涛从西南角的屋里出来,刘林清朝周涛左脸上打了一拳,刘林胜把玻璃门砸坏了。丁仁常把孙维和强子拉屋去,然后把刘林胜和刘林清拉走了。
(所谓的案发地 口子岭饭店 连大有拍摄)
以上证据显示,丁仁常开车明显在做伪证,因为其他人并没有说和丁仁常一起开车,而且丁仁常的儿子丁同林也没见到其父亲。
除外只有孙伟说刘林清可能扇了其一巴掌。但是没有被害人的认可。经辩护人实地考察,口子岭饭店多处有摄像头,如果有周涛被殴打,一定有监控录像。但是本案不仅没有监控录像,甚至所谓的被害人周涛也没有报警,没有任何的伤情,甚至是从人嘴里听说自己好像被打了。别人难道是只有自己说自己曾经去过的“丁仁常”,其他人甚至他的儿子都没见过他到过现场。
所以,本案现有证据根本无法证明刘林清曾经殴打过周涛。
综上,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司法解释 法释〔2013〕18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除了张玉良案外,其他案件并没有排除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胡波等伙同他人对刘林清的举报进行打击报复。
而对被告人有利的任何证据,侦查机关均没能去调取,辩护人申请法院调取,而检察院也未能提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四、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十一、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而在案证据,均是根据一方之言,甚至在没有有被害人报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主动调查,被告人是否有寻衅滋事的行为,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查证。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明显没有尽到《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第八条的规定,即八、进一步完善公诉机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第二部分 量刑意见
根据 《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发表以下量刑意见:
一、被告人举报闫吉源涉黑持械、聚众、入户、故意伤害被告人构成立功
闫吉源(小名闫成,有多次犯罪前科,且目前仍然是枣庄市茗雅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枣庄山亭区上海老庙黄金加盟店法定代表人)、闫宗启的儿子等近20人于2016年3月26日,16:30分左右携带管制刀具大砍刀闯入被告人的家中,将在熟睡中的被告人砍成轻伤,骨折,随经刘耀巨,赵成平、赵启超等人求请,协商进行了民事赔偿。但是在被告人将被殴打的视频U盘和法医鉴定书交给了冯卯派出所彭亮后,公安机关拒绝立案处理。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出具《举报信》由辩护人将视频资料及举报信等再次递交给冯卯派出所彭亮时,根据派出所值班人员称彭亮在派出所,但是彭亮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举报信》和视频资料。无奈,辩护人将《举报信》和视频资料交至山亭区公安分局打黑除恶办公室。据悉,山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作出了2019鲁0406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书》,对闫吉源判处9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即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对张玉良案如实陈述,构成自首
被告人经传唤后,对涉及张玉良的案件如实供述。且在已经达成赔偿和谅解的基础上,愿意继续为双方的误解及伤害行为进行赔偿。辩护人认为对涉及张玉良案,被告人构成自首。对于自首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和可以免除处罚。
三、张岩涉嫌触犯非法采矿罪,辩护人研究案卷后受被告人委托提供犯罪线索
根据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4日对谢庄村大队书记郑秀银的《补充侦查卷》《询问笔录》(87-89页)显示张岩涉嫌 。上述笔录显示,公安机关问:“村里找国张华山(即张岩)挖过沙吗?”张岩答:“找过,2013年我们村修新干线,当时谢庄水库的水绍了,村里想省点钱,从我们水库边的地里挖点沙,水的地跟谁打招呼就能用沙。当时村里找到张华山,让他帮忙找钩机和运输车,后来我们约定用608工程车忘村里送沙,608工程车一趟可以拉九方、十方沙,一车沙支付张华山110远钱,这钱包含运费和钩机装车的费用。当时没有和张华山签合同,都是口头约定的。”公安机关问“村里一共拉了多少方沙。”答“大约有四五千方沙”。
同时,根据张岩的于2019年5月4日的《询问笔录》(第92-95)公安机关问:“详细说一下事情的经过?”张岩答:“2012年谢庄修新干线,谢庄村书记郑秀银和主任张勇芹问我是否要往村里运输沙土垫路基。我想着为村里修路是好事,我就答应了,我和郑秀英、张勇芹商量在哪采砂。当时正赶上谢庄水库下降,我们商量不挖水库周边村民的耕地,在水库边挖点沙土垫谢庄村的路基。后来我与村委会约定用608工程车往村里送沙,608工程车一趟可以拉十方沙,往村里送一车沙支付一、二百元钱,这钱包含运费和钩机装车的费用。”公安机关问“你一共拉了多少沙?”张岩答:“大约运输车往村里送了二、三百次沙,一共二、三千方沙。”
根据村主任郑秀银和张岩的陈述,张岩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非法采矿罪,并达到立案的标准。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非法采矿罪”,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 [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闫宗启酒后拒绝查车,辱骂交警胡波、辱骂殴打辅警刘志强,闫宗启涉嫌“妨害公务罪”且应从重处罚、交警胡波对闫宗启辱骂后既不查车也不测试驾驶员的酒精含量,涉嫌“玩忽职守”,为辩护人及被告人发现并提供的犯罪线索。
此处理由前面已述不再累述。依据《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之妨害公务罪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四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六、刘林清是山亭区、冯卯镇创建“冯卯回乡创业园”引进首位企业家,是枣庄市林清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多次强调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切实维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另外刘林清的父亲刘夫元因患双目失明,也需要人照雇。
刘林清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
第三部分 被告人不构成寻衅滋事
综上,首先,将被告人以触犯刑法为由,进行立案,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将被告人错误的列为刑事案件,严重违反了刑法的谦抑原则。
其次,被告人所指控事项,除张玉良为民事纠纷外,其他事项或纯属编造,或证据不足,均无法达到证明刘林清寻衅滋事的目的。(1)本案是胡波等人因索贿赵滨(赵刘生)酒驾2000元,被胡波举报,胡波伙同他人对刘林清进行打击报复。胡波没辱骂案根本无所谓的赵刘林清骂胡波的人“满在梅”的联系方式(公安机关提供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里无满在梅的联系方式和签名,无刘林清和郑建新一起吃饭的饭店名,其他证人(而根据刘林清陈述,根本没有镇郑建新一起吃过饭。甚至胡波没有驾驶三轮车摩托车的资格。胡波既作为案件侦查人员又作为受害人出现,违反回避原则。(2)张岩两次被辱骂,就存在严重造假,且裴忠勇当庭否认被辱骂。(3)酒后到交警队辱骂要车,更是辅警违法查车,拒绝依法办理,对林清的诬告。(4)闫伟系因生意合作引起的争执,并没有发生辱骂。(5)闫宗亲系其与执勤交警们发生冲突殴打刘志强后,交警队、派出所和刘志强、闫宗启发生纠纷,也已调解,和刘林清无关。闫宗启在刘林清举报其儿子携带砍刀等近20人后,因儿子被公安机关调查,转而对刘林清进行报复。(6)口子岭周涛案更是周涛本来对是否被刘林清打过一把掌都不知情(周涛听说自己被打了)。
再次,被告人刘林清没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被告人刘林清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应依法判处刘林清无罪,还司法以公平正义,对涉嫌刘林清举报或(和)提供线索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被告人对多项违法犯罪事项进行检举或提供线索,构成立功。
最后,请依法对刘林清宣告无罪,并予以释放。
辩护人: 连有
2019年11月27日
连大有律师评:
刑事案件侦查人员既作为证人又作为被害人,还没有申请回避,确实违反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交警查车没有被查人的电话,声称被查的人通过别人给自己打电话求情骂娘,且事后还和骂人的人一起KTV,更是罕见。交警没有驾驶摩托车资格,查别人的摩托车还能随便骑?执法有特权?
辅警查车没有手续,雇主酒驾来要车,且把辅警骂一顿。然后交警也不报警,也不查喝酒来要车的人。……有这样的事?还是编造的?
交警怀疑酒驾,查车,同车的酒后,把交警和辅警一顿臭骂,痛扁一顿。然后警察就不查车了,被打的警察还要赔礼道歉?醉酒者把辅警一家骂一顿,辅警的父亲过来理论,打骂交警辅警及其家人的醉酒者无事,过来理论的辅警的父亲被寻衅滋事了。这是怎么样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