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不能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直接改判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百五十四条 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 建议规定在此情形下,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改判,以节约司法资源。经研究认为,高级法院在复核程序中直接改判,没有法律依据,故未采纳上述意见。此外,专门规定“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主要考虑同《解释》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319页。
说明
司法解释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需要注意的是,第三百五十四条系吸收了《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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