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籍被告人驱逐出境几种情形的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与限制出境相对应的是驱逐出境,以下仅就对外国籍被告人适用驱逐出境几种情形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论述。
1.对外国籍被告人如何适用驱逐出境。对外国籍被告人适用驱逐出境,既要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也要考虑国家间的关系及国际斗争的需要。对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或者患有严重疾病、传染病等不宜在中国监狱关押的,可以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对于论罪应当判处较重刑罚但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可以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应当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对附加驱逐出境的适用,要根据具体案情和处理与有关国家关系的需要决定。对犯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等严重犯罪的外国被告人,应当附加驱逐出境;对于罪行较轻且在我国境内有企业、财产,刑满后需继续留驻我国的被告人,可不附加驱逐出境。
2.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缓的外国籍被告人能否同时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对于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缓的外国籍被告人,不宜在判决主文中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否则与主刑的字面含义相矛盾。虽然我国《刑法》规定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缓的犯罪分子,于刑罚执行期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减刑或者假释,但是否减刑或者假释,在判决时均是不确定的。故不能以此为依据对被告人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3.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缓的外国籍被告人能否在减刑或者假释裁定中决定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刑罚的一种,只能在经过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中依法宣告,而不能在减刑或者假释的裁定中增加适用,否则,既与法理不合,也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和上诉权。
4.对无国籍被告人能否适用驱逐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出境管理法》第89条的规定,外国人是指依照《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无国籍被告人系非中国公民,属于外国人,故对无国籍被告人可以适用驱逐出境。
5.被告人犯数罪的如何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一种附加刑,必须在宣告刑中先予表述,然后再在执行刑中予以表述,而不能仅仅在数罪并罚后的执行刑中表述。因为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而不是“必须”驱逐出境,考虑到裁判的简洁,在技术上可以选择一个量刑最重的罪名在宣告刑中附加驱逐出境,其他罪名不表述驱逐出境,然后在执行刑中决定驱逐出境。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0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