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的要求被告人当面呈交被害方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四百九十八条 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作为犯罪行为人悔罪思过方式的赔礼道歉,是刑事和解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实践中,赔礼道歉具有安抚被害方心理损伤以及维护社会道德尊严和法律权威的功能。在具体和解实践中,赔偿道歉并不限于口头形式,被告人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但是对于书面形式的赔礼道歉,除了要求被告人的亲笔签名外,是否要求由被告人亲自交给被害方,《刑事诉讼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我们认为,一般应当要求由被告方亲自交给被害方,只有这样,才能让被害方看见、感觉到被告人悔罪的真诚。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2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