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是单位的刑事案件也适用和解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四百九十七条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被害人虽然不是自然人,但仍具有自身利益,有独立的意志(单位决定)、有人格权(法人名称权、社会信誉、商誉)。单位作为被害人加入到刑事诉讼中,主要目标也是取得经济补偿、恢复社会形象、保证日后正常生产经营。因此,只要被告人悔罪、赔偿损失、被害单位与被告人均可以主动提出适用和解程序。被害单位可以派员与被告人协商,被告方也可以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从而获取从宽处罚的法定事由。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2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