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书不能涉及被告人的量刑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五百零一条 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二)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和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备查。
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关于和解协议书能否涉及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有观点主张,和解协议中应当包含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同意对其从宽处罚的内容。反对观点则认为,量刑是司法机关的权限,不容许当事人之间协商。经研究认为,在公诉案件中,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对公诉案件的处理不受当事人意志的左右,和解的当事人无权就公诉案件中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私了”,当事人只能就其自身权利范围内主要是民事权利方面的事项达成和解,不能对公权力的处置内容进行限制,即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是否作为犯罪处理、如何定罪量刑无权自行和解,即双方当事人不能对刑事责任的追究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即使约定对司法机关也没有约束力。当然,当事人可以就被害方请求或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罚的内容进行协商,被害方可以就此内容提出相关建议。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2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