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和解赔偿的数额不宜作出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有观点认为,经济赔偿的目的在于有效补偿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失,而非以金钱换取刑罚的减免,因此,建议对当事人和解的赔偿数额作出原则性规定。这样的做法,一方面可以避免社会公众产生“只要有钱不怕犯罪”的误解;另一方面有利于消除被害人“漫天要价”的投机心理,保持刑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经研究认为,和解赔偿的数额确实普遍比判决赔偿的数额要高,法律也因此对和解从宽作了特别规定。但意思自治毕竟是贯彻和解程序始终的原则,因此,只要双方完全出于自愿,被告人经济允许,就不宜过多限制、干涉,以充分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2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