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毁约或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当事人和解虽然是双方合意的体现,但由于各种主客观的原因,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可能会发生毁约或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实践中,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无论是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还是人民法院接受检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后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此后如果和解协议未能履行,就很可能引起另一方当事人申诉,导致办案机关陷入困境。尽管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反悔的情况如何处理,但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需要针对具体情况对当事人毁约或者不履行协议的情况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从而尽可能确保和解协议得到及时、全面的履行。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在和解协议生效后,案件处理结果(包括人民检察院是否起诉的决定和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作出前,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和解协议所规定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事先将赔偿款项交到公安司法机关,或者提供相应的履约保证。为促成和解协议的迭成,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也可以约定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中涉及的财产赔偿内容,但必须由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保证人或者财产担保。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毁约或者不履行协议的情况,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予以处理。这里所针对的主要是涉及损失赔偿问题的和解协议。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不可抗力而丧失履行能力的,例如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导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赔偿能力的,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就应当征求被害人的意见,如果被害人仍然自愿和解并同意减免赔偿数额的,那么可以视为达成了新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协议书,并按照新的和解协议执行。
2.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毁约或者不履行协议的,应当认为该和解协议失效,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诉,或者人民法院在裁判时不再考虑从宽处罚。
3.对于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被迫同意和解,例如因为受制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压力或者其他方面的压力,被迫同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和解请求,但事后反悔的,应当认为该和解协议无效,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诉,或者人民法院在裁判时不再考虑从宽处罚。
4.对于被害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并接受赔偿(例如被告人立即支付赔偿款,包括在分期赔偿的情况下立即支付部分赔偿款)后无故反悔的,由于在达成和解协议前已经告知其相关的权利、义务,且考虑到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原则,因此应当认为和解协议有效。
——张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422~4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