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和解的情况下共同犯罪或多起犯罪的量刑均衡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犯罪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形,即共同犯罪的主从犯均自愿认罪,但只有部分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其他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此种情况下,如果被害人得到部分被告人的赔偿后仅对该部分被告人予以谅解,对其他被告人不予谅解,那么法院在量刑时就只能对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被告人从宽处罚。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该情形下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是主犯,法院在量刑时就需要注意主犯与从犯之间的量刑均衡,通常不能仅仅基于当事人和解就对主犯判处轻于从犯的刑罚,否则就可能会因量刑不均衡而引发争议。如果被害人得到部分被告人的赔偿后对全部被告人予以谅解,那么法院在量刑时就有必要加以区分,对实际赔偿的被告人给予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对该情形区分积极赔偿和被害人谅解两个量刑情节,对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被告人同时适用这两个量刑情节,而对未予赔偿也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同案被告人则仅适用被害入谅解一个量刑情节。这种做法有助于实现共同犯罪的量刑均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于案件中被告人有多起犯罪行为,但只与部分犯罪中的被害人达成和解的情形,司法机关应当对达成和解的相应犯罪予以从宽处理。
——张军主编:《<中华人民头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4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