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百五十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本条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由此产生的问题是,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达到何种程度,法官就应当认定待证事实,将其作为裁判基础,免除当事人继续举证的责任,并支持当事人的主张呢?这就需要立法通过确定证明标准来解决。关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关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确立了优势证明标准。但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加以明确。如果附带民事诉讼适用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必然导致刑事诉讼中不足以认定有罪的行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也不能构成侵权,而在独立的民事诉讼中却能构成侵权;如果附带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这就有可能出现在刑事诉讼中不足以认定有罪的行为,在民事诉讼中未必不能构成侵权。①从理论上讲,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应当适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但是,附带民事诉讼又有特殊性,它不是独立的民事诉讼,而是依附于刑事诉讼进行的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一些个案很难让司法人员同时适用两种不同的证据规别和证明标准。比如,对存疑无罪的案件,因为有罪证据不足,而按照疑罪从无的规则作出无罪判决,对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处理,如果支持,会使得同一判决的内容相冲突;如果一概否定,又会使得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均得不到支持和保护,甚至还可能丧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适用不同标准,必然会导致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因此,对附带民事诉讼采用何种证明标准亟需解决。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可以用证明标准来衡量自己胜诉的概率,避免在证据明显不充分的情况下贸然起诉。在诉讼中也可以根据证明标准来随时改变诉讼策略,例如进行和解、调解等。从法官的角度来说,证明标准为其认定待证事实提供了依据。我们认为,附带民事诉讼依附于刑事诉讼的存在而存在,在涉及犯罪事实的有无以及犯罪事实系刑事被告人以及其他致害人所为的事实认定上,应当采刑事证明标准,即严格的证明标准;在涉及损害赔偿的事实认定上,应当采民事证明标准,即优势证明标准。这样既可以避免同一裁判文书在事实认定部分出现不一致,又可以避免被害人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受损,从而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应有的整合功能得到实现。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475~4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