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犯罪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一、对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并处理
我们认为,这种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从法理上分析,刑事诉讼中的犯罪行为与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刑法》规定的犯罪,是观念层面的犯罪,只有通过刑事诉讼,才会有犯罪的认定;通过刑事诉讼认定的犯罪,才是现实层面的犯罪,国家才得以实现刑罚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也就是说,只有经过人民法院的实体判决,才能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人民法院的实体判决,必须经过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才能作出。因此,只要存在刑事诉讼中的犯霏行为,或者说,一旦启动对被告人的刑事诉讼程序,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并不以被告人的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确定为犯罪为前提。人民法院既然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就应当对其与刑事部分一并作出实体处理。《刑诉法解释》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205条规定:“审理自诉案件……对于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应当说,《刑诉法解释》的规定是与法理吻合的。
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并作出处理的问题,还涉及对设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的认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而进行的诉讼。《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这些规定,被害人在其财产或人身权利遭到犯罪行为侵害并造成物质损失时,即可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由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时一并处理。
二、对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分别情况一并处理
法院对刑事案件立案并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就应当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审理并作出实体裁判,无论对刑事诉讼作出何种裁判,都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实体裁判。在法院对被告人不是作出有罪判决的情形,法院仍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并作出处理,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76条第(3)项、第(4)项的规定对被告人判决宣告无罪的,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2)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76条第(6)项的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或者一并判决被告人与其监护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人的监护人既是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是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
(3)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76条第(7)项的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2条的规定分别处理,如果是过去不知道有精神病的成年人,精神病突发时致人损害的,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或者一并判决被告人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如过去有精神病,其突然发病致人损害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应当追加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为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并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或者一并判决被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76条第(7)项的规定对被告人作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的情形中,如被告人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时无诉讼行为能力,则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4)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76条第(8)项的规定裁定终止审理的,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5)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76条第(9)项的规定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如有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有遗产,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继续审理,进行调解或者一并判决附带民事共同诉讼被告人、被告人的继承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无附带民事诉讼共同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没有遗产,则对附带民事诉讼一并裁定诉讼终结。
三、对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自诉案件,也应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并处理
虽然《刑诉法解释》中“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与《刑诉法解释》表述的“对于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有所区别,但如前所述,无论人民法院是否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无论人民法院对刑事部分作出何种裁判,都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因此,对于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分别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包括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和被告人死亡但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判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终止审理的裁定时,也应当按照前述做法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并处理。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公诉转化自诉制度的存在,法律赋予被害人对国家追诉机关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提起自诉的权利,几乎全部有被害人的公诉案件都有可能转化为自诉案件,因此,《刑诉法解释》第176条所规定的对刑事案件裁判的各种情形都可能在自诉案件中出现。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73 - 4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