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需要审查的内容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一百四十九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法院应当着重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查:(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否适格。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害人本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是否有明确的被告人。法院把握的审查标准是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中被告人是否明确,被告人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3条所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这里的“被告人要明确”是程序当事人的概念,不是实体上的要求。(3)提出的赔偿要求是否为被害人的人身遭受犯罪行为侵犯或者财物被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法院审查发现,如果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的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经法院审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第一,被害人财产被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被害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审前程序中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是否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如果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综上,人民法院对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审查包括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两个方面。实质审查是指审查起诉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5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形式审查是指审查起诉状的内容和相应的起诉手续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466~4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