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3日,宁陵县水务局以治理碱河清淤为由,向宁陵县人民政府申请拨款34.2万元。该资金到位后,被告人赵某安排米某(水务局建筑工程总队主管会计)以治理碱河为由制作一份虚假的施工合同,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分两次将该款取出,用于发放本单位职工的工资、创建省“红旗渠精神杯”评比会议费、还单位外欠账等费用支出。
另查明,涉案的34.2万元系从水费中支出,水费属非税收入,属于地方一般财政资金,不属于国家水利专项资金,拨付程序符合宁陵县财政局的拨付手续。宁陵县获得2007年度“红旗渠精神杯”竞赛活动先进集体。县委书记贾某、县长李某分别记个人三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