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5日8时许,在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冷链区,海滨水产部员工因在电梯插队与兴海水产部员工郭某发生纠纷,被郭某踢踹一脚,后双方各自返回店内工作。海滨水产部经营者林某得知后,伙同丈夫、员工前往被告人王某经营的兴海水产部滋事,继而发生由林某、张某1、张某2、郭某参与的相互撕打,期间被告人郭某用拳头击打林某鼻部。被告人王某怕影响店内生意,将林某等人往门外推搡,让打架的人到外面去打,推搡过程中用手打了林某上身。
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在侦查阶段经民警调解,参与打架斗殴人员林某、张某1、张某2、王某及郭某亲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郭某赔偿林某经济损失55000元,资金由王某垫付。林某对郭某的伤害行为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