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可能影响当事人的经营权,应当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行申27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春晖,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丹,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靖国。
再审申请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芙蓉区政府)因被申请人李靖国诉其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行终6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芙蓉区政府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等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芙蓉区政府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案中,芙蓉区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十余日前,对李靖国(长沙市芙蓉区悦鑫宝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告知了李靖国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因《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可能影响李靖国的经营权,应当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芙蓉区政府不予受理李靖国针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复议申请,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予以纠正,二审判决予以维持,符合法律规定。芙蓉区政府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芙蓉区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寇秉辉
审判员 宋楚潇
审判员 田心则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雨晴
书记员 闫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