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点
对政府已完成征地拆迁、土地补偿安置和土地交付,由于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或者约定动工开发等原因,致使周边农民或他人占用土地进行种植或建设的,不作为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进行处置。当事人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在受让土地后应及时使用土地,防止土地资源浪费,但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向政府部门反映过案涉土地上已补偿到位的房屋尚未拆除,影响其开发建设的问题,且案涉房屋系当事人受让土地后未开发被周边农民占用所建。故当事人关于案涉土地仍有房屋,土地闲置属于政府原因的主张,不予支持。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07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五指山五龙养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发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美杏,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振聪,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跃,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云,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五指山五龙养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龙公司)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五指山市政府)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琼行终4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五龙公司以案涉土地上仍有房屋,属于政府原因闲置;五指山市政府认定土地闲置系企业原因错误;二审判决未查清该关键事实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关于案涉土地闲置原因的认定,认定案涉土地闲置原因为政府原因。
本院经审查认为,《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一)土地权利清晰;(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琼府〔2015〕24号)规定,对政府已完成征地拆迁、土地补偿安置和土地交付,由于土地使用权人未按规定或者约定动工开发等原因,致使周边农民或他人占用土地进行种植或建设的,不作为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进行处置。本案中,案涉土地因长期闲置被五指山市政府无偿收回,收回土地决定因程序违法被二审判决撤销,但是五龙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关于案涉土地上虽有房屋但不能认定土地闲置系政府原因的裁判理由,申请再审。二审法院经现场勘查发现,案涉土地上有一栋两层旧宿舍楼、一栋三层楼、一栋两层楼和一处平房。两层旧宿舍楼在五龙公司受让土地前已补偿到位,其他房屋系五龙公司受让土地后未开发被周边农民占用所建。此外,五龙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在受让土地后应及时使用土地,防止土地资源浪费,但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向政府部门反映过案涉土地上已补偿到位的房屋尚未拆除,影响其开发建设的问题。故五龙公司关于案涉土地仍有房屋,土地闲置属于政府原因的主张,本院无法支持。五龙公司若有证据证明案涉土地闲置系政府原因造成,依然有权向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举证证明。
综上,五龙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五指山五龙养生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李光琴
审判员 寇秉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邓画文
书记员 闫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