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单 位: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
邮 箱:18600078839@163.com
座 机:010-53652008
手 机:151-0158-2007
           151-0159-2007
网 址:www.bjjbls.com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1号恒泰大厦B座7009室
微信二维码
公众号二维码
位置:首页 >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最高法判例:当事人被强制拆除的房屋已经通过征收补偿程序得到补偿,其请求再予以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2023-09-30     阅读次数:     字体:【

? 裁判要点

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在征收补偿程序中发生,而相关征地行为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补偿方案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听取意见,并未有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相关部门也已对当事人应得的补偿安置进行了计算并通知领取,当事人被强制拆除的房屋已经通过征收补偿程序得到补偿,其请求再予以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21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康寿,男,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亚伟,男,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二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路**。

法定代表人陈景泰,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田路。

法定代表人孔令培,局长。

原审第三人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街麻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三柏西第一居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李池弟,组长。

再审申请人陈康寿、陈亚伟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坡头区政府)、广东省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原广东省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湛江市城管执法局)及原审第三人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街麻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三柏西第一居民小组行政强制及赔偿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行终15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康寿、陈亚伟以认定其房屋为非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属违法,应予赔偿,以及未足额赔偿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二审判决已确认坡头区政府、湛江市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陈康寿、陈亚伟主张的案涉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陈康寿、陈亚伟确认违法的诉讼请求已经得到支持。因此本案申请再审审查的重点在于陈康寿、陈亚伟是否存在需要依法赔偿的损失。由于本案的强制拆除实则系在征收补偿程序中发生,而案涉相关征地行为已在另案审理中被确认合法,征收行为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补偿方案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听取意见,并未有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相关部门也已对陈康寿、陈亚伟应得的补偿安置进行了计算并通知领取,陈康寿、陈亚伟被强制拆除的房屋已经通过征收补偿程序得到补偿,其请求再予以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坡头区政府、湛江市城管执法局因陈康寿、陈亚伟未及时搬迁而以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实施强制拆除时,已经通过录像、公证等形式对屋内物品予以记录,在安置保管期间也通知陈康寿、陈亚伟领取,而陈康寿、陈亚伟在申请再审审查期间亦未能提供相关屋内物品损失的证据,因此其主张未足额赔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陈康寿、陈亚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陈康寿、陈亚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田心则

审判员  孙 茜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胡 荣

书记员 陈茂森


 
上一篇:最高法判例:行政机关在何种情况下不赔偿室内物品损失
下一篇:最高法判例:行政赔偿权益通过补偿得到救济后的处理(集体土地、国有土地案例二则)
Copyright  ©  2022-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京ICP备2022002883号-1 技术支持: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 网站地图  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1号恒泰大厦B座7009室  1860007883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