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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最高法判例:行政机关在何种情况下不赔偿室内物品损失
发表时间:2023-09-30     阅读次数:     字体:【

? 裁判要点

涉案建筑被按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实施强制拆除时,行政机关有录像、公证等形式对屋内物品予以记录,在安置保管期间也通知当事人领取,而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屋内物品损失的证据。故当事人关于室内物品未予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82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康太,男,汉族,1955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路831号。

法定代表人陈景泰,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海田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孔令培,局长。

原审第三人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街麻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三柏西第一居民小组。

负责人李池弟,小组长。

再审申请人李康太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广东省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原广东省湛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及原审第三人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街麻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三柏西第一居民小组行政强制及赔偿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行终19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康太以认定其房屋为非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属违法,应予赔偿,以及未足额赔偿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二审判决已确认强制拆除李康太主张的案涉房屋违法,李康太确认违法的诉讼请求已经得到支持。因此本案申请再审审查的重点在于李康太是否存在需要依法赔偿的损失。由于本案的强制拆除实则系在征收补偿程序中发生,而案涉相关征地行为已在另案审理中被确认合法,征收行为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补偿方案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听取意见,并未有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相关部门也已对李康太应得的补偿安置进行了计算并通知领取,李康太被强制拆除的房屋已经通过征收补偿程序得到补偿,其请求再予以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李康太未及时搬迁,涉案建筑被按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实施强制拆除时,有录像、公证等形式对屋内物品予以记录,在安置保管期间也通知李康太领取,而李康太在申请再审审查期间亦未能提供相关屋内物品损失的证据,因此其主张未足额赔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康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康太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宋楚潇

审判员  杨志华

审判员  刘艾涛

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宁晖

书记员 赖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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