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石东方公司); 被告:四川兰晨管业有限公司(简称兰晨管业公司); 被告:昆山通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昆山通塑公司)。 金石东方公司系第200820064740.1号“金属增强螺旋波纹管的制造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人。金石东方公司发现兰晨管业公司的钢带波纹管生产线设备即被诉侵权设备中使用了上述专利,该设备的制造商为昆山通塑公司。法院审理认为,金石东方公司系案涉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专利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经现场勘验,被诉侵权设备使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案涉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昆山通塑公司未经金石东方公司同意,制造了被诉侵权设备,法院最终判令昆山通塑公司停止制造被诉侵权设备并赔偿金石东方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典型意义 本案中,昆山通塑公司通过改变案涉专利的某几项技术特征,偷换技术概念,将案涉专利技术使用在被诉侵权设备上,以达到规避侵权的目的。法院通过现场勘验,结合案涉专利的发明构思确定争议的技术特征所要实现的功能以及目的,认定被诉侵权设备使用的技术方案与案涉专利在基本手段、基本功能以及基本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案涉专利的保护范围。积极创新、诚信经营是企业生存之本。被告作为制造类企业,应当自主研发技术,或者通过许可方式合法、正当的使用案涉专利技术,不应当抱有侥幸心理,试图通过将他人的技术“乔装”成自己的技术进行获利,否则不仅会因侵权承担较重的民事责任,还会失去企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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